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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实习技术总结(经典十三篇)

发表时间:2024-02-29

〈1〉城乡规划实习技术总结

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和市政府《关于城乡规划分级决策与审批的规定》文件精神,进一步统筹城乡规划,协调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特色,切实发挥城乡规划对城乡景观与环境建设的调控与引导作用,促进城乡建设整体规划上水平,建筑设计出精品,提升城乡文化品位,现就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与建筑设计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放开城乡规划与建筑设计市场,加强设计方案征集工作

为提高设计方案水平和质量,城乡总体规划、专项规划、重要区片详细规划的编制,要在符合资质要求的基础上,根据规划项目情况结合设计单位业绩综合比选确定规划编制单位,吸纳先进的规划理念和设计方法,做到高起点规划。重要地段成片开发项目的详细规划设计和单体(群体)建筑设计方案,公共建筑规模10000平方米以上或沿城市主要道路、重要景观节点、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周边及对景观有特殊要求地段的建筑单体,一律采取广泛征集、专家评议的方式优选设计方案。一般地区的建设项目,也要通过多方案比选的方式确定设计方案。优选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要体现改善人居环境质量,完善配套公共设施,营造优美城市景观,本着“经济、实用、美观”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原则,统筹兼顾社会、经济和环境综合效益,提高城乡景观品位与内涵,展现地方文化特色。

二、严格规划决策运行程序,提高城乡规划与建筑设计科学化水平

城乡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的决策,实行“部门问策、专家议策、社会征策、规委决策、阳光亮策”的运行机制。通过建立部门协调联动、专家技术咨询论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运行程序,确保城乡规划建设的全面性和科学性。设计方案的评议应在综合城乡规划管理要求、专家评议意见和建设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推荐方案。

城乡规划的审议决策,按照规划事项实行由市规划委员会、市政府、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查决策工作制度。城乡规划审批与规划实施的管理,除需要上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城乡规划之外,按照法定要求及程序,实行市政府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两级审批工作制度。

强化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决策程序。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规划道路红线40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市区河道景观控制规划方案和整治规划方案;规划道路红线40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占地5公顷以上或单体建筑规模10000平方米以上、以及规划道路红线40米以上的主要道路交叉口周边的公建项目及城市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占地10公顷以上的居住小区及重要工业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古城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划定的7处建设控制地带以及东、西大街、城隍庙街、北大街等传统历史街区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后,需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决策。

强化城乡规划公示制度。规划方案编制完成后,应结合项目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审批后的规划成果,应予以公告。经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要将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在现场进行公示。

三、强化城乡规划管理,确保规划和建筑设计严格落实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充分采纳专家评议推荐意见的基础上,要结合城乡规划管理相关要求,认真做好设计方案审查审定工作。为确保设计方案的深化落实,无论获选方案设计单位是本地,还是外埠的,单体或群体建筑施工图设计,原则上由获选方案设计单位负责。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设计方案征集与施工图设计合同审查等相关工作的衔接和协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和施工图设计,应严格按照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对于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擅自变更已经审定的设计方案造成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施工图设计与审定方案不一致,违反有关要求,导致设计水平下降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改正,若拒不改正,且属于不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条件的,将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不认真落实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规范要求,弄虚作假、违背职业道德进行设计的,应予以警告,问题严重的,有关部门要追究单位和设计人责任。

〈2〉城乡规划实习技术总结

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我复习了有关控规的相关知识。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是以对地块的用地使用控制和环境容量、建筑建造控制和城市设计引导、市政工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以及交通活动控制和环境保护规定为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地块、不同建设项目和不同开发过程,应用指标量化、条文规定、图则规定等方式对各控制要素进行定性、定量、定位和定界的控制和引导。

作为一种切实有效的、强有力的规划手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成为协调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桥梁,针对城市规划管理的一切政策的制定和制度改革几乎都与它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承上启下,强调规划的连续性。二,与管理结合、与开发衔接。三,体现城市设计构想。四,城市政策的载体。

〈3〉城乡规划实习技术总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镇、乡、村庄以及农垦管区,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农垦管区,是指自治区农垦主管部门履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的经济管理权限的地域范围。

第三条城市、镇、乡应当依法制定城市、镇、乡规划。城市、镇、乡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不单独编制总体规划。

城市、镇、乡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以外的农垦管区应当制定农垦管区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村庄,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村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国家重点镇、自治区重点区域和重点镇以及贫困地区编制城乡规划。

第五条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的宣传、服务和引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城乡规划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必要时,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向市辖区派出规划管理分支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配备专门管理人员,负责镇、乡、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工商行政管理、人防、地震、文物保护、园林绿化、市政管理、农垦、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各类城乡规划应当在上一层次城乡规划的基础上编制。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用于协调、指导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镇村体系规划以及城市、镇、乡总体规划和农垦管区规划的编制。

确有必要和条件具备的,有关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当地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镇村体系规划、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应当随城市总体规划、县所在地镇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一同编制,一同报批;确有必要和条件具备的县可以单独编制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用于指导镇、乡、村庄的规划建设。

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他镇、乡总体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南宁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县级城市总体规划,由所在地的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镇、乡总体规划报组织编制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的总体规划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的名单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经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需要单独编制本行业的城市专项规划、镇专项规划、乡专项规划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总体规划,进一步补充、深化有关内容,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国家和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所在地的设区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和自治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所在地的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以外农垦管区的农场场部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由农垦管区建设规划管理机构组织编制。

农垦管区农场场部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已编制了农场场部总体规划的,详细规划由自治区农垦主管部门审批。规划报批前,审批部门应当逐级征求农垦管区农场场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报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前款规定以外的镇总体规划、乡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对代表的审议意见,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报镇、乡人民代表大会。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以外农垦管区的农场场部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农场场部所在地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农垦管区建设规划管理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总体规划及前款规定的农场场部总体规划报送审批时,应当将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城乡总体规划未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不得批准。

第十二条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法编制和审批;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人大会备案。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用地、城乡主要出入口、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定。其中,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区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并报自治区人大会备案。

第十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以及指定的条件、程序等,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依据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报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审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进行审定,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范、标准要求的,予以审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城市、镇、乡总体规划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条件、程序执行,并依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经依法审定后,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持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的论证报告,向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原审定机关提出申请。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定机关应当采取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听取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综合有关意见后,作出是否同意修改的决定。

因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不突破规划条件的前提下,确需修改的,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规划许可批准文件及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论证报告,向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原审定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定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采取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听取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综合有关意见后,作出是否同意修改的决定。

因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交通、水利、电力电信、能源、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涉及区域空间资源利用的专项规划时,应当与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以及相关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南宁市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自治区直属机关等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公示等形式,依法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城乡规划审批前,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实行政府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审查制度。

城乡规划未经公示、依法征求意见和召开政府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审查的,不得批准。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城乡规划实施依法实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划许可制度。

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在实施土地储备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书面的规划条件,作为实施土地储备批准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持以下材料向审批、核准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包含建设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三)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或者项目核准申请报告;

(四)选址地点地形图,并标明选址意向用地位置和用地范围;

(五)大型建设项目、对城乡规划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应附送规划设计单位编写的选址论证意见;

(六)需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还应提供有关城乡规划总平面图(注明项目选址位置、范围),以及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城乡规划要求进行审查,对项目选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其中,由国务院或者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逐级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2年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1次,期限不得超过2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二十六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行分级核发制度。

城乡规划许可有关证件,在设区城市规划区内的,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在设区城市规划区以外属于城区管辖范围的镇、乡规划区内的,由城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在县级市、镇、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县级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其中,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镇人民政府核发;属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镇、乡人民政府核发。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镇、乡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持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地形图、项目相关文件图纸,以及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提供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图纸等是否完备,并依据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核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对于文件完备,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规定领取:

(一)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单位提供的各项文件、资料等是否完备,并依据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对于具备相关文件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准予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准予领取,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一)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用地范围;

(二)土地使用强度,主要包括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等指标;

(三)绿地、市政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交通出入口方位、车辆停放车位、车库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要求;

(四)建筑空间环境控制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和有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1年内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件;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1次,期限不得超过1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三十一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建设。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文件、项目相关文件图纸、地形图、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提供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其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审核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是否符合法定资格,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申请材料、图纸是否完备等;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具体要求,审核申请事项的内容。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一)建设地块的用地范围、建设红线、建设工程性质;

(二)建筑间距、退让要求;

(三)建设规模、建设层数;

(四)建设工程公建设施配建要求;

(五)建设工程空间环境控制要求,包括建筑物体量、高度、造型、立面、色彩、正负零标高等要求;

(六)市政管线工程的平面布置、竖向布置要求,管线敷设与街道树、绿化、市容景观的关系要求等;

(七)市政交通工程包括地面道路(公路)工程、高架市政交通工程、地下轨道交通工程、城镇桥梁、隧道、立交桥等交通工程的规划控制要求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1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1次,期限不得超过1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条件,因特殊需要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变更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其中,变更容积率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的理由;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组织听证;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利害关系人意见等相关材料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

(五)经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方可办理变更手续,并及时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六)变更后容积率增加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根据变更后的容积率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收入补交手续。

涉及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方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并按照国家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备查。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放线,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

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编制和审定: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建设项目批复文件、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地形图、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等材料。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等,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建设用地或者建设工程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审成果及文件图纸后,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的,予以审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图纸和说明,下同)、有关村民委员会意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效证件等材料,向所在地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镇或者乡人民政府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的,提出初审意见;对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其应当补正的有关材料。

镇或者乡人民政府将初审意见及该建设项目相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乡、村庄规划对建设项目进行核查,对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房村民须持拟建住房用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意见、四邻关系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房屋建筑通用图集、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向所在地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镇或者乡人民政府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图纸等是否完备,并依据经依法批准的乡、村庄规划进行核查,对具备相关文件材料且符合乡、村庄规划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属于使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属于使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宅的,提出初审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村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个人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

(二)在依法批准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要求;

(三)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的,应当纳入所在城市、镇总体规划,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有关规划许可。

第四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乡规划、村庄规划已经依法批准;

(二)设有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配备有专职乡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

第四十二条在城市、镇、乡规划区内因地质勘察、工程施工等原因需临时占用土地,搭建简易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批准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按照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临时建筑不得超过2层,并不得改变为永久性建筑。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期满或者因城乡建设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退出临时用地。

第四十三条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建设单位持书面申请、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临时建设的条件、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以及使用期限届满自行拆除的法律义务等,由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查临时建设工程相关文件图纸后,对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实施,不影响城乡的交通、市容、安全,不干扰周边环境的,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审查规划许可申请时,对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且在已经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中未明确的,应当在建设工程所涉区域进行公告。公告的期限不少于20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建设工程施工图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批准内容。

设计单位不得为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者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单位不得为没有取得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

第四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竣工后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核实的程序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委托具有工程测量资质的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测量并出具测量成果。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竣工测量成果,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核实建设工程规划条件的申请。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核实;同时核实应当拆除的房屋和已到期的临时建筑是否已经拆除。符合规划条件的,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责令其限期纠正,重新予以核实。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第四十七条房屋权属证件记载的用途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与房屋用途相关的行政许可证件应当与房屋权属证件记载的用途一致。

需要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应当到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八条有关机构在依法处置房屋、土地权益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了解有关规划情况,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九条测量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测量技术规范和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开展建设工程放线和竣工测量,并对其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五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收到竣工验收资料的证明。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查、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自治区农垦主管部门及其建设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农垦管区各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三条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的,应当责令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改正。

第五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反城乡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未依法制止,或者未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未依法制止,或者未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动态信息监测系统,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实时监督。

第五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加强以下城乡规划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已办理规划许可;

(二)城乡规划许可的执行情况;

(三)规划控制情况;

(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五)建(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

(六)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五)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六)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的;

(七)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八)对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未取得规划核实证明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九)对未提交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的房屋登记申请予以登记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其建设内容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其建设内容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停止建设,并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现有技术措施进行改正,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其自行整改,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根据现有技术措施进行整改仍不能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第六十条本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造价,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每半年公布一次。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验线即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并按每幢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经验线后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方可复工。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提请发证部门吊销资格证书:

(一)设计单位为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三)施工单位为没有取得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即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已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权属登记的,由备案、登记机关撤销备案、登记。

第六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无法确定违法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的,可以在公共媒体或者建设工程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建设单位或者其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间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间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拒不接受处理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第六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查封施工现场的,可以采取粘贴封条、砌筑围墙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其他必要措施,将违法建设的施工现场(包括违法施工的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封存,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封、动用。查封施工现场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1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

〈4〉城乡规划实习技术总结


市城乡规划局领导班子年度述职述廉报告工作总结2010年,我们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履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职责,全局上下同舟共济,迎难而上,合力攻坚,党的建设得到加强;政府目标圆满完成;创先争优蓬勃开展;效能建设、文明创建喜获丰收;积极为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好规划服务;全面完成各项工作。现将市规划局领导班子2010年度履行岗位职责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如下: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党建工作卓有成效(一)深入开展 “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活动。按照“科学理论武装、具有世界眼光、善于把握规律、富有创新精神”的要求,以提高党员干部思想政治水平为目标,以建立健全管用有效的学习制度为抓手,以全局党员干部职工共同参与学习为基础,改进学习方法,创新学习形式,丰富学习内容,提高学习实效,大力营造重视学习、崇尚学习、持久学习的氛围,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掌握现代化建设必需的各类知识。着力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常态化、制度化、长效化,使全局党员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不断提升、规划专业知识水平不断提高、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局机关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不断增强,为建设现代宜居、宜业、宜游和谐新***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证、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二)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按照“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总体要求,以“服务发展作表率、服务基层当先进、服务群众争先锋”为主题,准确把握“实行分类指导、突出实践特色、激发内生动力、注重继承创新”原则,重点在不断推动科学发展、努力促进社会和谐、全力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四个方面取得实效。紧紧围绕“城市大建设”、 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文明创建及和谐机关建设、城乡结对共建、机关效能建设、机关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机关基层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机关党建走前头”活动和推进机关基层党的工作创新等九个方面开展创先争优。努力在建立健全符合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上下功夫,掀起了创先争优活动新高潮。“七一”前夕,局党委对所属的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进行了集中表彰。(三)以“五项建设”为抓手,努力提升服务科学发展水平。一是抓好领导班子能力建设。紧紧抓住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这个关键,加强理论武装,大力弘扬勤学之风,探求善学之策,带头端正学风,努力在抓学习、强本领上取得新进展。紧紧抓住提高领导班子能力建设这个根本,不断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洞察形势的谋断力,迎难而上的推动力,合力奋进的团结力,清正廉洁的感召力,努力把局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团结务实、开拓创新、敢打能拼、坚强有力的战斗集体。二是抓好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教育和引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事业观和工作观、权力观。三是抓好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组织全市规划系统科以上干部到先进城市参观考察,派员赴国内外知名高校学习访问,广大干部职工的视野进一步拓宽,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显著提高;注重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召开会议研究部署人才工作,多措并举落实人才建设战略规划,大胆培养、造就和使用拔尖人才,市规划、勘测两院三名主要领导等同志成长为省建设系统中青年专家;建立人才引进绿色通道,积极协调人社部门,采取直接考试方式选调、招聘机关和事业单位急需人才,满足事业发展需求;选派领导干部双向挂职,实现纵、横向交流,专业和管理水平得到了很好的提升;出资鼓励工作人员报考规划、城建等相关专业研究生学习,支持报考注册建筑师、注册规划师和注册岩土师,多人获得相关资质;大力引进各类紧缺专业人才,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短期聘用、技术攻关等方式,开展技术和项目合作;加强与国内外知名规划设计公司的联系与合作,提高规划水平,锻炼规划队伍。通过努力,人才素质得到了提升,队伍结构得到了优化。四是抓好党内民主建设。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积极发展党内民主。切实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加强教育引导,增强党员的主体意识。建立并落实好党内情况通报、党内选举、党内民主决策、党内民主监督、党员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等制度,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完善党委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全面推进基层党务公开,提高基层党组织工作透明度。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五是抓好基层组织建设。机关和两院党支部进一步巩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方向、职能定位和中心任务,找准开展活动的切入点、发挥作用的着力点,使党的基层组织更好地发挥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四)强化制度建设,规范干部行为。大力倡导和加强制度建设,坚持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规范干部行为。一是制定完善三大类共55项制度;二是建立制度更新机制,及时调整相关制度。三是使各项制度与实际工作有机结合,使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五)推进文明创建,提高效能建设。以创建市级文明单位、文明诚信单位为抓手,全面推进效能建设。首先,不断强化“四个意识”。一是强化全局意识,从全局、长远和战略高度思考规划问题,用是否有利于发展去统领我们的工作;二是强化服务意识,既要为各行各业各部门做好服务,又要为基层、企业、老百姓做好服务;三是强化效能意识,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四是强化廉政意识,塑造规划部门的新形象。其次,探索“四个转变”,即由服务承诺向主动策应转变,由简化工作流程向服务建设过程转变,由否决报备向献计献策转变,由例会审办向特事快办转变。从根本上消除“中梗阻”现象,提升规划执行力,加强规划保障力。再次,推行“四个做优”。即:做优结对服务,为发展谋划;做优帮办服务,为发展提速;做优会办服务,为发展保驾;做优特办服务,为发展护航。二、积极稳妥推进机构改革,落实好新三定方案按照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推进机构改革。认真执行市里下达我局新的机构三定方案,通过理顺职能、优化结构、整合队伍,建立职能有机统一的运行机制。坚持机构改革和业务工作两手抓,对新设的行政审批科,由局副调研兼任科长,长期派驻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处理行政审批相关业务;新设的村镇规划科的相关职能由总规划师办公室承担,负责村镇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加强工作调度和协调配合,规范工作流程和提高办事效率,在保持经济开发区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和淮上区分局原有办公地点、规划管理职能不变的基础上,对新设的龙子湖区分局、蚌山区分局、禹会区分局,分别于2010年10月在各自区政府挂牌,局分别安排建设工程科科长、建设用地科科长和规划科科长担任分局长,负责承担龙子湖区分局、蚌山区分局、禹会区分局的规划管理职责,确保分局机关正常运转和各项工作顺利推进。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规划工作成绩斐然(一)突出规划编研,提升规划引领力。组织编制的各类规划共30余项,涉及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点地段、重要节点的城市设计。重点开展的规划编研项目有:《***市城市发展战略规划》、《***龙子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市花鼓灯嘉年华详细规划》、《***市近期建设规划(2011—2015年)》;编制的重大专项规划有:《***市供热规划》、《***市城市抗震减灾规划》、《淮河路商业中心区地下空间概念规划》、《淮河路人防地下商业街详细规划》等;重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滨河西片区控制性规划》、《高铁新区控制性规划》、《高新区南拓展区控制性规划》、《高新区电子工业园控制性规划》等。(二)突出规划创新,提高规划执行力。1、创新规划理念,加强对焦点、难点、重点问题的规划研究,以增强规划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重点研究的规划内容有:一是挖掘城市定位,开展了***市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研究;二是积极利用高铁优势,开展了高铁地区交通组织和发展战略研究;三是围绕城乡一体化,开展城乡统筹规划研究。 2、完善规划审批机制,加快建立先进快速、科学合理的规划审批体系。一是坚持分级决策制度。始终坚持重大项目规划须经规委会审议决策;二是建立健全规划管理规定,改革完善规划审批机制;三是加强规划调控,严格控制中心城区工业用地内的建设项目,积极引导和推动工业进园、农民进村。3、优化城镇布局,强化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在继续履行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职责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了乡镇和村规划编制和管理职责。组织编制全市划定规划区域内村庄规划,目前,全市完成村庄建设规划共计359个,其中***县57个,五河县110个,***县192个,另外***县还有30个村庄建设规划正在编制。(三)突出规划服务,强化规划保障力。通过搭建规划平台,强化引导调控,创新服务方式等措施,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完善管理机制,依法科学规划,提高服务水平。一是严格依法规划审批,按照法定程序限期办理;二是加强批后管理,确保规划实施不走样;三是强化竣工验收,严肃查处违规行为,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四)突出规划意识,增强规划实施力。加强规划法规建设,建立健全和完善规划管理地方性规定,组织编制《城市蓝线规划》,修订完善《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进一步强化资源保护利用和空间管制,结合法律法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修改完善规划编制、审批、公示、监督检查等制度,为保障城乡规划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提供法制保障。加强规划监督检查,认真做好建设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巩固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继续深入开展建设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五)突出规划宣传,增强规划公信力。一是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和规划展示馆宣传规划;二是通过规划公示宣传规划,实行建设项目批前公示制、批后公告制,将规划审批项目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规划局网站、政务公开栏定期全面公开,推动规划宣传工作深入开展,让广大群众了解规划、参与规划、支持规划、执行规划;三是积极吸纳合理化建议,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邀请社会各界参与规划审议,对规划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六)突出基础工作,加强勘测管理勘察测量工作是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今年以来,承担了中环线1:1000数字化地形图测量工作,完成测量线路总长约68.4公里,线路中心线两侧各测200米,面积约27.4平方公里。共完成各种比例尺地形测图101.48平方公里, 建(构)筑物放线804幢,规划道路路中放线99.3公里,地下管线探测118.8公里,竣工测量10幢,沉降观测44幢,完成土地勘测定界测量271块,控制点普查157个,1:1000数字化测图缩编256平方公里。岩土工程勘察共完成土钻孔5525个,进尺85044米;静探孔727个,进尺9367米;抗震波速测试孔187个,进尺6197米;取土样11371件,标贯试验10141次,水样386件,提供勘察报告240份。四、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积极推动服务型机关建设。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两集中、两到位”工作。强化政务公开,完善信息和新闻发布制度。积极参加“法治***建设”活动。全面落实“五五”普法和法律“六进”规划,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干部职工法治意识,以实际行动推动“法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坚持领导干部处理和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制度,有效防止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五、坚定不移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抓好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落实,做好述职述廉、民主评议等制度的执行,促进廉洁从政。一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工作。局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其他局领导负分管责任,形成了党风廉政建设人人有责的工作格局。二是认真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局党委主要负责人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干部进行党课教育,组织收看廉政教育电视片,开展从政道德和党性党风教育。三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保障措施。开展廉政谈话,落实廉政档案制度,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延伸基层。在民主生活会上,每位班子成员都把自己坚持党性、端正党风、维护党纪特别是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完成情况作为重要汇报内容。四是积极推进廉洁从政预警机制建设。制定了干部职工廉洁从政预警机制的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学习,开展大讨论,提高廉洁从政意识;继续推行政务公开。五是认真落实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严格公务接待标准,严格各项费用支出审批,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收入、支出全部纳入财政部门指定帐户管理。2011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也是规划系统奋发进取之年。我们决心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高举科学发展观大旗,科学规划谋发展,加速构建大城市,团结拼搏,奋勇争先,强力推进城乡规划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全力以赴做好2011年工作,全面开创城乡规划工作新局面,为城市大建设和社会经济大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5〉城乡规划实习技术总结

今年以来,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和市局的精心指导下,紧紧围绕“郴资桂一体化”这一战略目标,按照“东进北扩、东进优先”的工作思路,立足部门职能,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步实施、持续发展”的原则,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大力实施东进战略,有力推动了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一、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

(一)、科学谋划,阳光规划,助推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

根据县委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我局完成了20xx年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及预算,确定了今年需完成县城总规修编和城乡结合部安臵规划等编制任务130余项,编制经费预算为1030万元。通过制定规划编制资质审查、完善规划编制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建立建全台账,严格规定办结时间,明确责任追究,有效的提高了办事效率。同时,按照“专家领衔、科学决策”的原则,继续推行“阳光规划”,采取规划方案先公示和审批后再公告的操作模式。规划设计方案完成后先经局业务会初评,再经专家委员会论证,然后送规划委员会评审,最后在局公示栏、网站和各种新闻媒体上公示,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综合意见修改后出规划成果。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后,通过制作《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公示牌》,进一步接受公众监督。阳光规划的操作模式,充分体现了规划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的参与度,有序推进了规划民主决策和社会监督。半年来共组织完成业务例会13次,评审项目50个;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会议6次,评审项目26个(盛世明珠、宏兴锦绣银湾、三大广场全民健身中心、向阳商贸城等);组织20xx年第一次规划委员会议,评审桂阳文化园等7个项目。

为加快完善城市配套功能,提高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按照年初目标,目前已完成了县城总规修编的前期准备工作(范围测量、经费报告、汇报材料、领导小组名单、确定设计单位,签订规划设计合同);组织编制了芙蓉新区道路景观设计和东城区控规(西水片区),现已完成初步方案;组织完成了拱极广场、迎薰广场、欧阳海大道延伸段周边景观设计,已交付实施;完成了西水黎家洞、共和何家组、新荆山、牛巷口、刘家寨等城乡结合部安臵规划。

(二)、阳光服务,高效审批,动态管理促项目建设进度

积极配合县政务中心各项工作开展,团结奋进,扎实工作,多次被评为优秀“红旗窗口”称号。按“对外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限,对内严格流程、规范操作”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窗口服务,简化内部审查,实行阳光作业,形成“全局围着窗口转,窗口围着群众转”的氛围。对受理的事项及时审核、签批,确保踏勘不过夜,回复不耽误,实行零等待审批,所有建设项目的审批提速50%以上,受到群众好评。同时,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跟踪管理服务等八项制度。建立建设项目跟踪管理台帐,对建设项目的进度、建设情况、管理责任人等进行详细的登记,按照谁经办谁负责跟踪管理服务的原则,对项目建设进行跟踪管理服务与监督,确保工程项目按规划审批内容顺利实施,对发现的违规问题立即处理并及时移交政策法规股,1-5月下达整改通知书13份。严格执行“一书二证”发放,半年来共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条件意见书19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9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7份。

(三)、部门联动,严管重罚,确保城乡建设有序推进

今年,我局法规股与城建综合执法大队形成部门联动,明确各自责任,以高压态势打击违法建设。并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号召,确保重点项目建设稳步推进。在对拱极广场建设的拆迁中,加班加点,对不配合拆迁的违法临时建筑,2天内完成调查取证及时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确保拆迁的顺利进行。同时,为进一步缓解我局执法人员少的难题和提高案件的办结率,积极与城建综合执法大队协商,明确职责,科学分工,形成了以巡查、处罚办结为主,拆违为辅的工作职责,延长了对违法建设突发地的巡查时间和有效提高了案件的办结率。半年来,下达违法建设停工通知书21份,共查处欧阳赵其、刘新平等违法建设工程21宗,已处罚结案17宗,结案率高达80%,违法处理建筑面积约11000平方米。根据城乡规划法所赋予的职权,我局加大了对违法建设的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建设的违法成本,从去年40元/平方米提高到50-100元/平方米,一定程度上也遏制了违法建设的发生。

(四)、统筹城乡,服务园区,继续推进试点设站工作

根据年初制定的规划工作任务,乡镇主要以加快村镇规划编制步伐,扩大规划管理覆盖面积为主。为确保太和、飞仙、仁义、青兰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通过积极与相关乡镇的负责人沟通,为下一步地形图测绘和资料收集等工作的开展做好了准备。同时,大力服务工业园项目建设。为园区项目建设开通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并派专人跟踪管理服务,有效的提高了项目的办结率。截止目前,已

〈6〉城乡规划实习技术总结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和生态资源,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土地、建设、城管执法、环境保护、海洋、人民防空、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修改中的重要事项,为本级人民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的重要事项,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组织形式、职能和工作制度,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第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公开城乡规划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规划信息和依法监督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

〈7〉城乡规划实习技术总结

通过两天在院里的《城乡规划法》学习(虽然中途有所早退的情况),颇有收获,结合自己的一点点工作经验与学习体会,总结下大牛们的观点,加深理解,深刻体会。

首先应该说,新版《城乡规划法》尽管有瑕疵,有部门间的利益纷争,但总的来说,体现了规划公共政策取向的一种必然趋势和走向,政策法规制定与学术研究不同,在对各利益主体的的矛盾要求的妥协下,最终的成果和初衷总是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遗憾的。

新版《城乡规划法》七章七十条,旧版《城市规划法》六章四十六条,增加了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两章节,删减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从宏观上讲主要有以下几点转变:

1、赋予权力vs限制权力

要去怎样和不能怎样的转变。也标志着政府身份的一种转变——一个作为催化城市发展的组织者。当然,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不完善从根本上制约了这一点。

2、规划体系对应政府事权

新版城乡规划法对应各级政府事权建立对应规划体系要求,分为国家(国务院建设部)、省(省政府)层面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市县政府),城市下辖镇、乡规划,村规划。没有再提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大城市的分区规划,由此理解,二者不在作为强制性内容,但可作为前期研究以对后期下一层次规划作以指导。

同时,村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确立,也体现了城乡统筹的目的。

3、规划区划定

新版城乡规划法规定,制定市、县、镇、乡、村规划之前,必须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作为规划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范围,在规划区内划定建设用地范围,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范围之外发放用地许可证。

对于规划区的划定,存在较多的疑问

重叠问题

原则上,上级规划划定的规划区包括下级规划时,下级规划不再重新划定。

规划区外的建设活动管理

土地部门及地方性法律法规管理

规划区不是一个圈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线形工程规划区外建设问题

4、一书两证转为一书三证

配合国家减少行政审批项目的要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更改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办理选址意见书。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需办理建设用地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村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规划审批的人大监督和规划过程的公众参与

编制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需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需经本级和上级人大备案。

规划公众参与主要体现在,规划编制要征求意见和规划编制公示,详规和施工方案修改需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啥叫利害关系人太含糊了)。

6、城市规划的严肃性

长期的市长规划、开发商规划造成规划严肃性不足,一任市长一轮规划,一种需求一种详规。鉴于这种情况,新版城乡规划法规定了五种城镇体系、城总规、镇总规修改的特殊情形。

规划修改不符合控规的不得审批。

7、完善规划程序

形成规划前期评估-制定-审议-实施-监督-规划实施评价一个循环的规划制定实施过程。

8、突出近期建设规划的地位

落实国民经济五年计划(人大批准的最权威规划)的目标,与土总规相衔接,近期建设规划应作为规划制定和实施的重点。

未来的发展方向

关于三规合一的问题,似乎不大靠普,但如果能借助大部委改制的“春风”还是很有希望的。

总规大而全,全而无用的窘境应成为规划工作者需要深刻思考的问题。

相关技术指标和专项法规的完善亟待进行。

。。。。。。

规划之路,任重道远

〈8〉城乡规划实习技术总结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区规划建设局职责划入区城乡规划建设局。

2、将指导各镇(街道)组织编制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业园区控规、村庄规划及其它专项规划,并参与规划的审查、呈批和监督实施管理工作职责划入区城乡规划建设局。

3、将负责管理范围内城乡规划建设档案资料的收集、保存、查询、利用与开发,指导各镇(街道)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职责划入区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标准并指导和监督实施;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拟定我区城乡规划与建设、建筑业的中长期规划,制订年度指导性计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协调处理城乡规划建设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二)负责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不含立项审批)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与协调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

(三)指导各镇(街道)组织编制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业园区控规、村庄规划及其它专项规划,并参与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申报历史文化名镇(村)、风景名胜区、古村落(民居)保护规划等工作。

(四)负责管理范围内城乡规划建设档案资料的收集、保存、

查询、利用与开发,指导各镇(街道)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五)负责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建设行业管理,审查区大中型建设项目(包括重点工程)的初步设计;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建筑企业资质的核准工作;审查相关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负责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

(六)指导房地产开发利用工作,负责房地产市场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工作。

(七)制订行业科技发展.人才培训规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工作。指导并组织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继续教育。

(八)负责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参与人才技术引进、组织学术交流。指导企业开拓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以及劳务合作业务。

(九)指导直属事业单位开展工作。

(十)承办区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9〉城乡规划实习技术总结

一、工作完成情况

(一)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完善城乡规划体系

我局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关于城乡规划工作的安排部署,着力提升规划理念,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完善城乡规划体系,积极推动各项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今年我局计划启动县城总体规划修编及控详规编制;编制城市色彩规划、城市公共艺术规划等专项规划;同时,做好20**年度“幸福乡村”等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目前,已完成省级帮扶村庄编制工作的资料搜集工作,正在进行总规修编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强化规划监督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1、强化审批管理。加强规划的审查和批后管理,逐步做到了规划管理制度化、规划验收公开化、规划审批阳光化。在规划方案审查中,注重听取多方面意见,坚持实行局长办公会、专家审查会、县规委会三级会审制度,形成了完善、科学、民主的规划决策程序。规划审批项目全部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简化程序,缩短时间,手续齐全的可当日办结。今年第一季度,共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8份,建筑面积20多万平方米。召开了2次规委会,研究讨论了枫林华府、上东古韵街、华北建材城等5个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2、加强项目批后管理。严格实行选址、实测、放线、验线、验收“五到场制度”。针对建设项目的基础定位、基槽确认、正负零复验、主体造型、外立面装饰和竣工验收等六个主要节点,每个项目的批后管理采取监察的大队专人负责,规划科、城区建设管理科等业务科室共同参与的方式,时刻了解工程情况,切实抓好规划监察,杜绝随意变更规划的现象。

3、加大违章建设查处力度。为进一步遏制违法建设蔓延,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我们实行了多部门联合执法、稽查分片、工程分包责任制,专人专片管理,将责任层层分解,各负其责,进一步加大了规划执法力度,主要区域违法建设发现率达100%,违法建设屡禁不止的现象基本上得到了遏制。截至3月底,共查处各类违法建设30余起。

(三)加大行风建设力度,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认真贯彻执行规定及省市有关转变工作作风要求,着力打造我局文明、守纪、廉洁的形象,我们定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并通过《廉政准则》的专题辅导、观看《焦点访谈》等具有警示意义的节目的形式,教育全体党员干部讲求操守、注重品行,增强拒腐防变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严格要求自己,加强组织纪律性,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人民群众树立良好的规划形象。

二、存在问题

在我县规划工作取得长足进步,城乡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明显增强的同时,还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一是规划编制超前性需要进一步加强。规划编制工作中思想不够解放,创新意识不足,在科学性、前瞻性方面有待加强。由于规划编制的时序问题,我县的总体规划编制完成较早,其它的工业区、乡村规划等规划与总规略有差异,需进一步进行整理修编。二是城乡规划覆盖的.广度和深度有待进一步扩大。近年来,虽然加大了城乡规划编制力度,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受人手紧张、技术力量薄弱、管理范围广等因素的影响,我县城乡规划覆盖的广度和深度有待提高。三是在乡村规划执法方面有待加强。由于目前监察人员数量较少,对于广大农村的违章建筑查处和控制力度不够,违法建设现象在偏远村庄还有发生。

下一步,我局将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工作思路,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增强中心城市集聚与辐射能力为目标,进一步强化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为加强构筑美丽新提供规划引领和基础支撑。主要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启动县城总体规划修编及控详规编制工作。由于城区建设发展迅速,县城总体规划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为保障全县规划建设工作有序开展,更好的与市区对接,我局将对县城总体规划进行修编;总体规划修编后,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也需要随着总体规划的修编而进行相应的调整。

2、专项规划。包括城市色彩规划、城市公共艺术规划等,通过对城市色彩和牌坊、雕塑等公共艺术的结构、层次、公众认可程度等进行统筹布局和合理安排,提升城市形象。同时,督促各单位编制、完善各项专项规划。

3、乡村规划。督促各乡镇、村做好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修编工作,继续做好2013年度“幸福乡村”规划编制工作。加强弱电入地

4、完善规划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大规划宣传,提高全民的规划意识,加强规划执法和人员培训力度,每个乡镇拟增加2名规划管理员,实行联合执法,充实规划队伍,提高整体素质,完善规划体系,理顺管理关系。

〈10〉城乡规划实习技术总结


今年我有幸参与了城乡规划的毕业实习,这是我大学四年学习的重要实践环节,也是对我专业知识的全面检验和提升。在实习过程中,我深入了解了城乡规划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操作,锻炼了自己的实际操作能力和综合素质。通过这次实习,我明确了城乡规划师的角色和责任,也加深了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理解和认识。


在实习的第一周,我先从理论方面进行学习,对城乡规划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方法进行了全面了解。通过研读相关文献和参观实地规划项目,我对城市和农村的规划发展理念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同时,我也总结了一些常见的规划问题和解决方案,以及在规划实践中需要注意的事项。这些理论学习为我后续的实践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接下来的几周,我参与了实地调研和规划设计工作。通过实地调研,我了解了不同地区的自然环境、经济发展状况和人口分布情况,掌握了数据采集和处理的方法。在规划设计过程中,我参与了市区和乡村的规划编制工作,使用CAD软件进行了平面布局和立面设计。通过与导师和同事的协作,我逐步掌握了规划设计的基本流程和技巧,提升了自己的设计能力和创新思维。同时,我还学习了规划报告的撰写方法和展示技巧,提高了自己的文书表达和口头表达能力。


在实践过程中,我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挑战。例如,有时调研过程中遇到了各种天气和环境条件的限制,导致了数据的不准确和不全面。还有在规划设计过程中,我遇到了一些设计难题,需要结合实地情况和规划原则进行综合考虑。但通过与导师和同事的交流和解决,我逐渐克服了这些问题,提高了自己的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思维。


在实践过程中,我也意识到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责任。城乡规划师不仅要追求形式美和功能性,更要关注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规划工作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并保证公平和公正。城乡规划师需要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领导力,能够有效地与政府、业主和公众进行协商和沟通。这次实习让我深刻认识到了这一点,并对自己的职业规划有了更明确的目标。


通过城乡规划毕业实习,我在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上得到了全面的提升。我掌握了城乡规划的基本理论和操作技巧,增强了自己的设计和分析能力。我也提高了团队协作和沟通的能力,培养了解决问题的耐心和毅力。我还学会了在工作中保持谦虚和学习的态度,不断拓展自己的眼界和思维方式。这次实习对我个人和专业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小编认为,城乡规划毕业实习是我大学四年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这次实践,我全面巩固了专业知识,锻炼了综合素质。我深感这次实习对我未来的职业发展和学术研究都具有重要意义,我会继续努力提升自己的实践能力和理论水平,为城市和农村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11〉城乡规划实习技术总结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这次全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会议,主要是研究和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的任务和措施,动员全县各级、各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参与,密切配合,齐心协力,齐抓共管,推动我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为筹备好这次会议,书记办公会议进行了专题部署,周书记也多次召集有关部门进行了专题研究,同时派政府办公室、建设局、国土局的同志赴我省和苏北的部分先进县市区进行了考察学习。

下面,根据县委县政府研究的意见,我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认清形势,正视问题,切实增强城市管理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感

近年来,我县的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既着眼全局和长远、抓好统筹规划,又集中力量、抓好重点工程建设;既开发建设了一批新的城市景观,又盘活了一批土地资源;既重视城市开发经营,又重视生态和环境建设。应该说,经过全县各单位、各部门,特别是在城建系统和各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的奋力拼搏和共同努力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全县重点工程建设全面推进,城区环境面貌明显改善,成为我县城市建设和管理投入最多、发展最快、取得的成绩最为显著的一个时期。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与省内外先进县区相比,我们的城市化水平比较低,差距还很大,城市的竞争力、吸引力不强;多年来实施的“三区联动,东西对接”战略进展缓慢,城中村改造难度增大,城区发展的余地越来越小,由于城区主框架小,发展空间小,城建工作处于高投入、见效慢的状况;城市环境还不够美,脏乱差现象在局部表现得还十分突出,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和城市的整体形象。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这些问题,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今后一个时期,是临邑县发展十分关键的时期,城市建设在全局工作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影响。我们要深刻地认识到,加强城市建设与管理不单纯是个城建问题,它更是一个系关全局的战略性问题。只有不断加强城市建设与管理,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才能不断提高城市在县域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增强其聚集吸纳发展要素和对县域经济的辐射带动功能。

第一,改善投资环境,加快临邑发展,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对城市建设与管理。这些年,我们在扩大开放、招商引资制定了很大优惠政策,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国家对土地、财税等方面的管理越来越严,依靠这方面优惠政策吸引投资的空间已经越来越小,而且仅仅靠短期的政策优惠很难真正吸引大企业、大项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就是“气候”,企业就是“候鸟”。投资商更看重的是一个城市的综合环境。例如,有无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健全的法制环境、良好的人民环境等。安居才能乐业,政府的职能就是通过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使本地的企业能够安心地、更好地发展,同时增强对外来企业的吸引力。只有企业对环境满意、市民对环境满意,临邑发展后劲才会更强,在激烈的竞争中才能处于更加有利的地位。

第二,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要求我们加强对城市的建设与管理。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最终目的是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城市的要求会更高,人们都渴望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环境。广大人民群众是我们城市的建设主人,他们有义务创建也有权利享受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丰富高雅的文化生活、稳定安全的社会秩序。为大家创造良好的工作和人居环境,这应该是我们政府责无旁贷的义务。

第三,实现经济和社会的率先崛起,要求我们加强对城市的建设与管理。20__年是实施“”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我县“在德州率先崛起,奋力冲刺全省30强县”的关键一年,形势逼人、时不我待。要实现这一奋斗目标,城乡建设和管理部门担负着极其重要的任务。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城乡建设管理工作,把加快城市化进程作为四大战略之一。前不久,杨书记参加了全省县域经济现场会议,所到之处,各县市区的城乡建设管理工作各有各的优势,各有各的特点,各有各的特色,特别是一些原本落后于我们的滨州、菏泽等市的县市区,其工作气魄之大、标准之高、变化之快,令人震惊。因此,我们必须把加快城乡建设、提高管理水平作为主基调,用心把握,用心工作,强化措施,加大力度,努力实现“”规划开局的开门红。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打好城市建设与管理重点工作攻坚战

一个城市的整体形象体现内在美与外在美相融合,标志性区域与整体面貌相统一,打造城市亮点与解决群众关注点相协调,使每一位市民、每一个客人都感受到整洁与清新、大气与漂亮,感受到城市应有的精、气、神。当前,我县城市管理包括规划、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多,要想把长期积累的问题一下子解决,甚至想一口吃个胖子是不现实的。希望同志们要从细微之处入手,在精管细抓上下功夫,选准突破口,扎扎实实的一件一件地去抓,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第一,要认真做好规划。规划是先导和龙头,规划的失误是最大的失误,规划的浪费是最大的浪费。现在回头看看“老大难”问题,很多是由于规划不当或没有严格执行规划造成的,我们这方面教训很深刻,也付出了很大的代价,规划要超前,要有严肃性,也允许有弹性,但这个弹性要经过法定程序。

第二,突出道路交通建设,构筑特大城市骨架。

第三,突出环境建设,塑造临邑城市特色。

第四,突出住宅建设,提高市民康居水平。加快住宅建设,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是城市建设中心必须进一步突出的重要工作。

第五,突出新城建设,优化城市组团布局。

第六,突出公共设施建设,完善中心城市功能。适度加大政府投入,积极扩大市场运作,逐步规划启动建设一批公共设施项目。

第七,按照以城市建设促进城市管理、以城市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总体思路,进一步加大城市管理力度。

第八,门前“五包”问题。现在许多市民存有“既要城市环境优美,但又不自觉维护环境”的问题。认为城市管理完成是政府的责任,对破坏环境的行为漠然处之,市民应有的责任意识非常缺乏。比如随地乱扔杂物、乱吐乱倒现象随处可见;有些门店认为门前有树影响生意,故意向树上浇污水;许多路段的树被烧烤烟火熏蒸至死。对这些恶劣的行为要严加管制。

第九,城市出入口改貌问题。城市出入口代表着一个城市的门面,是留给外地客商的“第一印象”。近几年,我们对城市出入口的治理工作下了很大功夫,面貌有了很大改观,但总体上差距不小。

三、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各项城市建设与管理重点工作短期内见实效

搞好以上几项重点工作,事关我县经济发展的全局,事关我县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既是一项必须立即着手、快见成效的具体工作,又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各部门要真正从思想上、行动上高度重视起来,加强领导,强化措施,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重点任务。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县政府将成立城市建设重点工作领导小组,各级、各部门也要进一步加强对这次工作的领导,立即成立相应的机构,健全组织。要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工作到位,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责任是工作的动力。只要将责任根植于心,让它成为我们脑海中一种强烈的意识,什么事情都会干得更好。城市管理工作是个苦差使,离开了强烈的责任心不可能干好。要将责任细化分解,压到每个部门,每个人身上,哪个部门负责什么都要细化、量化、具体化,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目标明确。

(二)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各级各部门都要有全局“一盘棋”思想,淡化本部门利益,在工作中自觉摆正位置,做到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认真负责,大胆管理;需要本部门参与的事情,积极主动配合,搞好协作。具体承担城建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不折不扣地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任务。邢侗街道办、恒源街道办、临盘街道办和有关部门,要注意配合,服从调度。要积极主动多做承担责任、克服困难,为县委、县政府排忧解难,不能一安排工作就伸手要钱,并以此作为推卸责任的借口!县直部门要和各办事处搞好衔接,建立和完善联系协调、联动配合机制,切实改变各自为政的状态,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质量至上,精益求精。要把工程质量当作重中之重,本着不干则已,干就要干一流、干精品、干样板的精神和创名牌、夺金奖的目标,把高标准、严要求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始终,突出抓好细部处理,精益求精,精雕细刻,一丝不苟,确保建一项工程成一件精品,经得起群众挑剔、专家评议和历史的检验,力争多留精品,少留遗憾。要实行公开招标,引进一批高资质、高素质、综合实力较强的设施、施工和监理企业,也要采购高质量的建筑材料和配套产品,为创建精品工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要专门成立质量技术指挥部,全面负责工程质量管理,狠抓企业自检、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三个环节,严把材料进场、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三个关口,努力提高工程质量。

(四)科学安排,提高效率。一是科学制定建设计划。按照主次分开、先急后缓、分步建设的原则,要科学合理地排定重点工程建设计划,压茌安排,依次开工建设。二是制定倒排施工方案。根据重点建设计划,每项工程都从完成之日起倒排工期,详细制定月计划、周计划直至日计划。早计划、早安排、争主动,严格按照计划施工,一天一调度,当天工程当天完成。三是实行短平快施工法。在工程开工前做好充分的物质、技术、人员、机械和思想准备,开工后集中人财物力打“短平快”突击战,既要保证质量,又要保证工期。

(五)抓住关键,依法拆迁。这次重点城建工作中,要涉及到不少地段的拆迁,具体工作中,做到“四要四不要”:思想认识上要高度重视,不要轻视、忽视;时间上要努力抢前、提前,不要拖延、拖后;工作方式上要被拆迁人频繁密切接触、趁热打铁,不要时断时续、时冷时热;做思想工作时要苦口婆心、耐心细致、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要简单省事、态度生硬。要严格依法拆迁,切实维护了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对个别无理要求的被拆迁人决不退让,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拆除。

(六)克服困难,融通资金。为了确保完成这些重点工程,要进一步做好经营城市的文章,千方百计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要坚持用城市经营的办法推进城建工作,通过城市资产置换、拍卖和出让基础设施冠名权、争取金融支持、依靠外资投入等多方面措施,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筹集建设资金,确保建设工程的资金需求。

同志们,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不仅将改变我们这个城市的面貌,而且很大程度上将决定这个城市的未来,我们是在创造历史,这既是一份光荣,也是一份巨大责任。我们唯有求真务实,埋头苦干,才能不辱使命。希望广大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者,各级各有关单位,继续发扬排除万难、务实必胜的精神,确保这次城建重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我愿与同志们共同努力拼搏。

〈12〉城乡规划实习技术总结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组织构建本市的城乡规划体系:

(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编制城市发展战略规划;

(二)在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为分阶段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每五年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三)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特定地区编制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其余地区按照功能分区和组团编制分区规划,镇总体规划纳入分区规划统筹编制;

(四)在城市总体规划、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根据需要可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层次的城市设计和专项规划。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用以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类专业规划的编制。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城市总体规划、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和报送审批。

第十六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布局确定规划管理单元,按照规划管理单元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明确管理单元的主导属性、用地功能、建筑总量、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配套规定等强制性内容以及明确规划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规定等强制性内容。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市村庄发展阶段差异性和发展模式差异化的原则确定编制村庄规划的范围。镇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规划编制应当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优先保障村民合理需求,科学划定功能分区。

第十八条在制定或者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围绕整体城市形态和特色、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新区开发、社区环境、交通等内容组织编制城市设计。

对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建筑、公共空间的形态、布局和景观控制等需要作出特别规定的,在制定或者修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城市设计。

城市设计对建筑、公共空间的形态、布局和景观控制提出的规划管理要求,应当纳入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层次的城市设计,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的审批程序执行。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层次的城市设计,可以按照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审批程序执行,或者纳入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一并审批。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市人民政府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实施计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实施。

各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编制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利用和储备供应等方面的年度计划。

第二十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人民防空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市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并制定保护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编制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和制定保护措施应当征询公众意见。

生态控制线划定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系统完整、因地制宜、永续发展的原则,保障城乡生态安全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管理现状,与生态保护红线相衔接,实现生态、生产、生活并重和可持续发展。

划定生态控制线,应当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生态控制线的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以上层次城乡规划为依据,并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坚持政府组织、专家论证、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交通、文化遗产、安全等基础资料,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组织编制的需要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城乡规划审批前,审批机关可以委托承担规划编制任务以外的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对规划草案进行技术审查。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和其他规定,不得隐瞒真实情况、采取修改地形图和标注虚假尺寸等手段编制城乡规划,不得提供虚假的规划编制成果。

第二十五条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专业规划。其中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各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纳入城乡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时,应当征求市发展改革、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送审批:

(一)上层次的城乡规划修改对下层次城乡规划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因国家、省、市重大工程建设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在实施城市建设中发现有明显缺陷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对城市发展战略规划进行修改。

修改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性质、职能、目标、空间布局、空间开发管制、区域协调、规划区范围、规划期限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编制修编纲要、修编方案,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执行。

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细化、完善,不涉及前款规定内容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后,制定细化、完善的方案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九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以不小于一个规划管理单元为最小范围进行方案论证。

〈13〉城乡规划实习技术总结

(20XX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