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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专业实习自我鉴定(热门11篇)

发表时间: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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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三年冲冲而过,有些学生在大学里面培养出了自己一套独特的学习方法,而有些人却在大学里面白白浪费了自己的学习机会。本文讲述的是一位英语专业大专生的实习鉴定,大家不妨看看这位大专学历大学生的实习所得。

在大学三年里,我渐渐的变得成熟,在校培养了我的道德情操、养成了我独特的一套学习方法,我严格要求自己,就这样我在多个方面都有了飞跃的进步。

在校期间我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各方面表现优秀。热爱劳动,积极参加校开展的各项文体活动,参加社会实践,()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工作责任心,坚持实事求事的原则。思想端正,能吃苦耐劳,注重个人道德修养,养成良好的生活作风,乐于助人。

在生活上,我崇尚质朴的生活,并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正派的作风。此外,对时间观念性十分重视。由于平易近人待人友好,所以一直以来与人相处甚是融洽。敢于拼搏刻苦耐劳将伴随我迎接未来新挑战。

在学习方面我深知学习是我的天职,如果不努力学习将不能胜任未来工作的挑战。我初步掌握如何运用英语知识进行 一般商务活动,也养成了认真对待学习和工作的好习惯! 我圆满地完成本专业课程。并具备了较强的英语听读写能力。我除努力学习自己的专业英语外,还积极的拓展知识面,在各阶段考试中,已良好的成绩全都通过,曾获得二等奖学金,除此之外,为了适应日新月异的新时代发展的需要,再加上自身的兴趣,参加过系里的计算机培训,掌握了基本操作。

在思想道德方面,对教育事业,我充满热情,深知"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的道理,教育事业的兴衰成败关系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兴衰成败,我愿在教育事业中尽一份绵薄之力。而且,我信奉师大附中校训中的一句话:要做教育家,而不仅仅是教书匠。所以,在未来的教育工作中,我会不断地为此努力。

我将再接再厉,不断地完善自我,努力成为一名优秀的英语教育工作者,做一个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做一个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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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合同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甲 方: 乙 方: 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等级: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编制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等。

管理、审批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 本合同城市规划编制项目的基本内容。 2.1 项目名称:

2.2 项目范围:,规划面积为 平方公里。

第三条 规划设计内容及深度:

上述范围内的 规划,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对规划的深度要求。

第四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以下基础资料:

第五条 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规划设计图纸文件:

第六条 项目进度

整理,完成概念性规划方案设计,提交甲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确定一个概念性规划设计方案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进行规划工作。本阶段工作时间为 个工作日。

6. 2方案深化调整阶段:乙方根据甲方确定的概念性规划方案进行规划的深化设计,

甲方对本阶段设计方案进行确认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完成规划设计成果。本阶段工作时间自甲方提出书面确认意见后为个工作日。

6.3 提交规划成果阶段:乙方根据甲方书面修改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甲方正式规划成果。本阶段工作时间自收到甲方书面修改意见后为个工作日。

第七条 设计取费及付款方式: 取费标准及费用总额:

依据《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确定本项目设计取费单价为万元/公顷,该项目规划面积为 公顷,总设计费为 万元整,大写 万元整。

付款方式:

7.2.1签订合同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规划设计费用总额30%,计万元。 7.2.2提交方案深化阶段成果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规划设计总额40%,计万元。

7.2.4提交最终规划成果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 万元。

第八条 双方责任。 8.1 甲方责任。

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规划编制。

8.1.2 甲方提交有关基础资料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乙方按合同第五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增付规划编制费。

收集基础资料、汇报方案等处理有关规划编制问题的乙方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评审、技术审查和论证、评审意见的汇总,并

及时将与本项目有关的信息反馈乙方。

8.2 乙方责任。

8.2.1 乙方配合甲方做好基础资料收集工作。

标准、规程及甲方提出的规划设计编制要求,进行规划设计编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成果,并对其负责。

进度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资料及文件。

8.2.4 乙方配合甲方做好各规划设计编制阶段的汇报工作。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按实支付设计费。

9.2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

9.3 乙方对文件及图纸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9.4 由于乙方的错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时,乙方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并视损失大小,减收或免损失部分的设计费,直至付给甲方与直接受损失部分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

9.5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规划文件及图纸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条 其他

10.1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10.2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0.3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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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工作接近尾声,我们可以对实习期间的工作做一个自我鉴定。一方面总结成果,一方面也可以反思之前的失误。下面是由为大家带来翻译专业实习自我鉴定,欢迎阅读。

【翻译专业实习自我鉴定一】

一、实习目的

全面地将所学的各项 英语知识结合起来并在翻译实践中进一步运用翻译技巧来提高翻译水平,巩固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努力扩大自己的知识面这样才有助于我们成为全面发展的人才在未来的工作领域中一展风采。另外此次实习经历也让我们学到了许多为人处世的道理并对自己的人生道路有了更明确的规划。

二、实习基本情况

从大三开始我们开了翻译课第一学期的英译汉以及本学期的是汉译英,经过了整整两个学期的英语翻译,我觉得自己在翻译方面能力有所提高。将近一个月的翻译实践课程即将结束,指导老师精心的为我们挑选了具有代表性的翻译资 料,资料内容丰富涉及经济、科研、实事新闻、历史、医学、心理等各个方面方面以及保护等方面。

在实习起步阶段,我们先是由魏老师指导向我们进行本次实习的内容、安排以及意义并将我们分组。要求了每周的具体工作以及我们第一周要进行的翻译材料,汉译英材料是《唐朝皇后棺椁被追回》,英译汉是《Extra Weight in Early Childhood Foretells Later Disease Risk》,并要求我们将《唐朝皇后棺椁被追回》做成课件,详细的列出翻译过程中所遇到困难以及感受。第二周的翻译材料是《设备维修中心》和《Exhaustion Syndrome Leaves Measurable Changes in the Brain》

万事开头难,翻译实习的开始是比较头疼的,在正式动笔对《唐朝皇后棺椁被追回》进行翻译之前我们不得不复习之前所学过的翻译理论知识点了解在翻译过程中所应该注意的各种事项。文章中出现的一些术语和一些晦涩难懂词让我们四人为此而抓耳挠腮。所以开始的时候,总是感觉翻译的有些别扭。在周四的PPT汇报过程中,魏老师认真的给我们讲解了各种困难。

第二阶段的实习是由张云老师指导我们对菜谱进翻进行了系统的学习以及学校组织的西科杯翻译大赛。主要翻译内容是《Why Economics Cant Explain Our Cultural Divide》,中餐菜名译法举例以及班级合作的菜谱书翻译;最后一周的翻译材料是《平凡的人生》节选及《The Girl with the Apple》节选。

在第三阶段,我们认真对翻译实践进行了总结并以书面形式上交知道老师。

三、实习感受

过这次的翻译实习主要让我领会到了两点一是融会贯通的重要性;二是合作的重要性。 首先翻译是一种语言活动有是该活动的结果它是融理论、技能、艺术于一体的语言实践活动。通过翻阅大量资料我更加透彻的掌握了一些翻译的相关知识。1.翻译的本质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在透彻地理解原文意思的基础上用标准的汉语表述出来。2. 翻译质量有两个基本标准第一个标准是忠实于原文,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信”。第二个标准是符合中文的表达习惯,也就是所谓的“达”句子要通顺 流畅不能生造词语和句子也就是所谓的文笔。3. 翻译界通用的质量标准是“信、达、雅”。4. 直译和意译的辨证关系。

在这次实践中我自身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1.团队精神。在四次讨论中我们每个人都做认真的翻译,然后一起研究,讨论,最后做出决定。这种经历对我们日后工作或者学术研究都有很大帮助。2. 查阅搜索资料的能力。前面提到很多文本需要专业知识背景和专业词汇表达。因此我们在翻译中要通过网络、图书来查阅大量资料。我们的收获不在于我们学会了

查资料而是我们能够更快地在大量资源中找到自己所需的东西。我想今后的工作中也会有很多类似的情况在大量的多余信息里找有用的资源。

四. 实习反思

1. 这个过程暴漏了单词量不够 ,这点对我来说影响很大, 比如经常会遇到一些单词 ,感觉见过但有不知道具体是什么意思只有查字典浪费了很多时间。通过这次实践在以 后顶顶会注意多积累增加单词记忆量。 2. 对句子的分析能力不足,包括具子成分以及语法的欠缺导致了在翻译中的困难并且犯错。英语句子成分只是英语语法中的一小部分,而且平时的考试也不会考, 以前并没有注意到这一点。3. 我在速度方面的不足。在这儿我主要谈的是打印时的翻译速度因为看电子版本,首先是费眼睛时间长了眼睛会很花,所以会感到比较的疲劳总是不能坚持下去。其次,是我本身对电脑键盘的熟练程度还不够经常会打错字。不过在以后的学习 和工作中我会不断提高自己在这方面的能力把自己的翻译速度尽最大努力提上来。

五. 实习总结

这次的翻译实习对我来说是次绝佳的挑战。经过这次的学习后我发现自己的心静了很多,所以,什么都是一步一步来的,习惯和心态也是慢慢培养训练出来的。认真和努力了这就已经足够了。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要有一个良好的心态,不刻意追求事情的完美 一直加油努力就好。 不管最后的结果怎样 我都会坦然去面对。 最后对魏老师和张老师对我的帮助以及指导我要深表感谢。总之一句话这次翻译让我收益匪浅,一定会对以后的道路会有所帮助。

【翻译专业实习自我鉴定二】

作为一名商务俄语专业的学生。我的工作内容是翻译。在这一过程中,我采用了看、问、学等方式,初步了解了工作中的具体业务知识,拓展了所学的专业知识。为以后正常工作的展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个人发展方面说,对我影响最大的应该是作为一个社会人工作作风以及在工作过程中专业知识对工作的重要作用,因为这些都是我在校学习中不曾接触过的方面,所以我将在报告中首先讲述我在实习期间积累的这方面的认识和经验。

毕业实习是每个大学生必须拥有的一段经历,它使我们在实践中了解社会,让我们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根本就学不到的知识,受益匪浅,也打开了视野,增长了见识,为我们以后进一步走向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由于我所在工作的地方是边疆一带,所以我刚开始的工作非常忙,感觉很累。很耗时间,第一天腰酸背痛的。但是过了几天就稍有点习惯了,每天学习很多知识。刚步入工作岗位,才发现自己有很多都不懂的。有空闲的时候就会看一些与专业相关的`书,我现在上班近两个月了,在这短短一个多月中,曾有几次想过干完一个月不干了。

也许我是刚开始工作,有时受不了经理给的“气”,自己心里很不舒服,就想辞职再重新换个工作得了。但静下心来仔细想想,再换个工作也是的,在别人手底下工作不都是这样么?刚开始。就应该踏踏实实的干好自己的工作,毕竟又没有工作经验,现在有机会了就要从各方面锻炼自己。不然,想念以后干什么都会干不好的。我现在的工作,相比其他人来说待遇挺不错的了,也不是和其他人比,工作也不是很难,很容易进入工作,关键是学习对人怎么说话、态度及其处事。由于经验少,我现在这方面还有欠缺。

现在才明白,在校做一名学生,是多么的好啊!早晚要工作,早晚要步入社会,早晚要面对这些避免不了的事。所以,现在我很珍惜学习的机会,多学一点总比没有学的好,花同样的时间,还不如多学,对以后择业会有很大的帮助。

【翻译专业实习自我鉴定三】

两个月的实习期很快就过去了,美好的东西总是稍纵即失。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事无大小,自己都倾力而为,在这过程中不仅培养了自己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也培养了自己的耐心和韧劲

我在实习的过程中,既有收获的喜悦,也有一些遗憾。也许是实习日子短的关系,但时通过实习,加深了我对专业知识基本的理解,丰富了我的用运能力,使我对日常管理工作有了一定的感性和理性认识。认识到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既要注重管理理论知识的学习,更重要的是要把实践与理论两者紧密相结合。

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

在此,我要感谢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领导老师们,感谢你们这么多天的照顾和帮助。相信这次珍贵的实习经历会一直伴随着我以后的工作生活。我会通过这次实习,更加懂得知识和实践的积累,不断充实自己。

【翻译专业实习自我鉴定四】

这学期的翻译实习很有意思,很有趣儿。我们每个人都当了一回导游,把学校逛了一大圈。这让我想到的耶鲁大学的宣传片,如果条件允许,我也想把我们的实习拍成片子,让大家也感受一下淮工的校风校貌。

把学校逛一圈真的挺累人的,还好我们选了个好日子,没有似火骄阳,微风习习,莲花飘香。虽然是自己非常熟悉的校园,但是要让你讲讲她的历史、文化,还真的有点难度。所以我们十五个人共同合作,明确分工,而且在导师陪同我们实习之前,我们早已经把学校逛了好几遍,实战演练了好几回合。

所谓“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虽然我们已经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但是临场还是有几分紧张。最欠火候的地方是我们太嫩了,一点也没有导游的气场。导师说这个实习不仅仅是锻炼我们的英文水平,更是锻炼我们的综合能力。干一样就要像一样,要清楚自己现在的身份是导游。其次,我们的线路设计有些不合理,走了很多回头路,这样子很容易引起游客们的不满。我们只顾着介绍景点,也不关心游客走了那么久累不累、渴不渴,不问问人有没有人想去洗手间,太不人性化了。

这次实习增进了同学之间的感情,虽然旅程很长、而且景点对我们来说也没有新鲜感,但是我们依旧一路欢声笑语。同时,这次实习也加深了我们对学校的了解。

其实最重要的还是英语,马上就大三了,可是我们还存在着语音语调的问题。导师还当众说我的发音很土,好丢人啊。虽然说内容为王,但是作为英语专业的学生,口语是个门面,口语之于英文就像书写之于作文。我真的好惭愧,学了那么多年英语,连简单的good morning发音也发不标准。我的口语问题早在大一时就被发现了,不过一直没有采取拯救行动,现在真要高度重视了,否则大学四年毕业了,还是一口土土的英文。很多东西,用中文表达出来毫无压力,可是用到英文就发愁了,词汇不足、表达不清晰、反应不够迅速。

导师说这次实习是他们共同精心策划的,并且和很多企业一起商讨他们到底需要什么的人才。学习不能只停留在书面上,要运用。企业希望我们一毕业就能为他们所用,他们不愿意多花精力和时间来锻炼我们。天下老板一般黑呀!不过这也是我们必须具备的技能,有压力才有动力。希望我们在剩下的两年时间里,不浪费光阴,努力提高自身各方面的技能,做一个合格的大学生,将来更好的服务社会,实现自身的人生价值。

每个大学生都在学英语,作为英语专业的我该如何立足?我正在寻找答案……“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只要专业技能够硬够强,一定会有自己的舞台。我现在所要做的就是努力学习,只有足够的input,才能output。

【翻译专业实习自我鉴定五】

一.实习目的

1.通过本次实习使我能够从理论回到实践,更好的实现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为以后的工作和学习奠定初步的知识,使我能够亲身感受到由一个学生转变到一个职业商务英语笔译工作者的过程。

二.实习内容

2018年6月中下旬开始在本校内为期2个星期左右的商务英语笔译的实习,起初我对笔译还不是太了解,选择笔译是基于我对笔译工作的特别爱好。商务英语笔译是一项需要耐心和精力的工作,它是以商务方面的资料为依据,要求翻译者对其进行全面,准确,快速的翻译,语言要表达准确,意思清晰。

由于商务英语笔译的翻译材料大部分都是非文学的,例如合同,客户资料,商业等专业性文件,所以它的要求就更为严格,苛刻,同时又必须符合“信,达,雅”的原则,难度相当的大,其中要用到大量的专业术语,范围不仅仅包括我们平时上课时所认识的,更多的需要我们通过各种可行的渠道去查阅,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这就要求我们在翻译时要严谨,不能给读者以错觉。

这次实习主要针对商务合同的翻译进行重点突破,花了整整几天的时间才磕磕绊绊的翻译一个合同,感觉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也突出了自己眼高手低的缺点,平时课堂上老师讲的用的寥寥无几,更多的是靠自己查资料来获取准确的信息。其中有些既晦涩又在网上很难查的一般都给不了,这些都给刚开始翻译的我造成了各种各样的阻碍,往往会遇到原文看不懂或者觉得语法别扭不对的情况,这时候需要更大的耐心和毅力,需要坚持,对商务合同中的一些专业术语进行重点突破,查阅各种资料,在网上搜索各种专业术语,一点一滴的翻译,练得多了,慢慢就变的更加熟悉了,速度和质量慢慢的有所改善,当然和真正意义的笔译质量还是有相当的差距的。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商务英语笔译也同样如此,它需要通过大量的网上资料和翻译软件来进行协助翻译,因此在掌握商务英语基础的同时,电脑成为了我们读取翻译资料的利器。在实习的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其实很多相当一部分的专业术语需要我们通过电脑来进行翻译,来完成,基于此我们也有必要掌握一些简单的电脑知识和电脑软件,例如word文档等等。看来要作为一名合格的笔译工作者,电脑知识也是其必要的一个方面。

在实习的过程中常常出现翻译质量不合格的问题,这些对我们初步介入笔译领域的初学者是司空见惯的,没必要害怕,但同时是必须要引起我们的重视的,所谓熟能生巧,这个工作就更要求我们不断的进行练习,不断的进行知识积累。这次实习对我们来说就是一个十分难得的机会,辅导老师给我们的作用也是希望我们能有更多的机会去接触并练习商务英语笔译,这些都有助于我们提高翻译水平和翻译质量。

众所周知,商务英语笔译是很枯燥无味的工作,大部分的时间我们都是花在了凳子上,但是这同时也是对我们的一种挑战,能锻炼人的毅力。短短的两周实习时间,虽然短暂,但是对我们来说是尤为重要的,要好好的利用这次机会,认真的完成辅导老师给我们的练习和作业,不断的对我们的翻译能力和思维进行锻炼,严格要求自己,正所谓”不积硅步无以至千里“。对于合同翻译中的问题要弄个彻彻底底的明白,对于翻译的质量要精益求精,努力克服自己的不足,尽最大的努力积累经验,为以后的毕业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矗

三,实习总结

通过本次为期十五天的实习,让我真正的感觉到了商务英语笔译的难度和责任,我们作为刚刚起步的初学者距离合格的笔译者还有相当大的一段距离,需要学的东西和知识还有很多,尤其是专业知识的欠缺,动手能力的不足等等,我也明白这些不是一天两天就能弥补的,但是我相信只要通过我不懈的努力是可以不断缩小差距的,我坚信自己能做到这些。

人们常说:大学是个象牙塔。确实学校,学习与工作,学生与员工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但这次实习确实也为我们提供不少学习与了解真正笔译者的机会,让我们在脑子里对商务英语笔译有个很清晰的概念,再加上以后我们的工作经验,定能在这条道路上创出一片天地,能在这条道路上走的更远!

【翻译专业实习自我鉴定六】

发现居然已经快要领第四个月的工资了,每月一千块钱的固定收入的确让我的开销宽裕很多。我在广美老师那里实习已经四个月了,这应该是我大学阶段唯一一段实习赚钱的经历,收获颇丰。

1、 固定收入比非固定收入要好。凭我的资质,其实很容易找到一分作礼仪的工作,而且这个收入也高很多,一个展会每天都有200元进帐。但是发现,每份礼仪的工作都只是几天的时间,而且每次都要先面试再做事,收入是不稳定的。收入不稳定就会造成心里的不安定,稳定的收入就能让内心有保障。起码不会为下个月的买衣服啊,买化妆品阿大宗消费而担忧。这才发现,有固定收入是一件多么幸福的事情,哪怕收入不高。

2、 老板是一个监督并爱护员工的角色。我在广美帮张老师做邮件翻译,我发现其实自己工作是否尽力,老师是很难百分之百了解的。老师只能看是否需要翻的邮件已经翻译,只能看得出数量,但是不可能一五一十去了解质量。那么,工作质量如何完全靠员工的责任心来决定。我自己很清楚,如果老师说话客气点,布置的工作量不会太多,我就非常详尽得翻译信件,把意思尽可能得表达到位。但是如果今天老师让我感觉不爽,比如在临下班之前布置任务,我就只会用最简单的方式把意思翻译出来而已,绝对不会想是否到位,工作质量自然达不到最佳。自然而然扩展来说,老板爱护员工,员工就会拼命。要想因为付点工资就感觉员工做事认真是天经地义的,那老板就是失败的。其实这条定理对于做领导也是适用的,做社团干部也是适用的。

3、 赚钱不容易。要想领工资就得做事情。时常,张老师会打电话过来有些要紧的邮件要翻译。一个电话一谈就要半个钟,然后就会打乱我自己原先的计划,临时插进来要先把翻译的事情搞定。然后一周还要上三天班,从早上九点半到晚上五点半,中午还没得睡的哦。我通常白天上班,那晚上就什么事情都做不了了,只能看电视休息。这样,我才发现原来赚钱那么不容易。而且为私人老板打工,还得调整自己适应她的工作习惯。这对于时时刻刻想随心所欲的我,简直是折磨。

4、 任务化能让自己静心做事。最开始为了得到这份工作,一个晚上我居然能够翻译出一篇长达七八页纸的艺术类论文,简直是奇迹。后来,一个下午我居然能把一本英文艺术家传记了解的七七八八。因为翻译是工作,工作有指标,所以我能够静心把完全没有概念的艺术类文献很快熟悉。

5、 商业眼光能帮助你赚钱。张老师有一定艺术造诣,但真正能使她赚钱却是她的商业头脑。她注重和朋友关系,抓住每个能扩大她交际面的机会。有商业头脑的艺术家能赚钱,当然有商业头脑的教授也能赚钱。其实,无论是学术还是艺术领域,具备一个造诣的学者数量是不少的,但是兼备商业头脑的学者就少之又少了。虽然说把学术商业化是有点不合适,但是说到底又有几个真正的学者能够家产万贯呢,到后来还是具备商业头脑的学者就够名利双收。

6、 女强人。有车有房有厂,还有两间个人工作室,两位二十四小时贴身秘书,还有美国绿卡,在美国购房。无论是从名还是从利的方面,张老师都不愧女强人这个称号。但一个真正幸福的女强人还有有个温馨的家。女强人不容易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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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观测实训结束了,虽然只是上了一天课,但也结合了实践和理论相结合的方法,使我们对这次实训更感兴趣。有可能中间会出现一些走神的现象,但很多东西我们都是听进去了,感觉这次实训所接触的器材,都跟外界的天气有关,以前对于天气预报所说的降雨量多少多少毫米,都不知道什么概念,现在不能说很深入的的了解这些,但对于一些器材,老师做了明确的介绍,讲述了这些器材的构造和使用方法。如JDZ05型翻斗式雨量传感器,本仪器包括承雨器件和计量组件等组成,承雨器件包括承雨器、漏斗和量筒等,计量组件是翻斗计量组件,雨水进入翻斗,到一定的量就能来回翻转。

本以为这次实训很无聊,都是一些理论的东西,理论这种东西,听再多,也不如自己动手的强,纸上谈兵,乃兵家大忌,所以能够结合实践来讲课的老师,更值得钦佩。实训的早上,看到多媒体放出来的那么多个课件,那时真的挺绝望的,一天听理论就像听唐僧在念紧箍咒,生不如死。当老师渐渐的讲到那些实验器材的时候,一些从没见过的东西,一下子清醒了很多。但很多人一下子拥入器材面前,根本就很难看到老师在哪里介绍,看来很多人都像我一样,好奇心很强。上午讲的大都是理论性很强的东西,不敢说全部都听进去了,难免会有走神的时候。到快要下课时,老师说带我们到室外实训,那时候真的很兴奋,可以在外面实训,挺自由的。

下午,老师再讲了一些内容,然后,我们就到A13旁边的一个应该可以叫做天气观测站吧,那里有测风速、温度、雨量和湿度的一些仪器,但貌似不怎么准,这些仪器挺高端的。最后,我们又跑到B2附旁边,那里也有一个测雨量的仪器,好像跟A13那边看得工作原理不同而已。实训到这就差不多结束了,好像一天下来,我只记得我看到的这些仪器的样子,其他东西都没记住,但也长了见识啦。

一天很快就过去了,实训也结束了,虽然很多人是来走一下场,但也难免有好学的同学学了一天,能听进去多少是多少吧,好过一点都听不进去,这些东西跟水文的关系挺密切的,一直都是跟水有关的仪器,也许也可以对天气的变化有所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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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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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和市局的精心指导下,紧紧围绕“郴资桂一体化”这一战略目标,按照“东进北扩、东进优先”的工作思路,立足部门职能,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步实施、持续发展”的原则,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大力实施东进战略,有力推动了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一、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

(一)、科学谋划,阳光规划,助推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

根据县委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我局完成了20xx年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及预算,确定了今年需完成县城总规修编和城乡结合部安臵规划等编制任务130余项,编制经费预算为1030万元。通过制定规划编制资质审查、完善规划编制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建立建全台账,严格规定办结时间,明确责任追究,有效的提高了办事效率。同时,按照“专家领衔、科学决策”的原则,继续推行“阳光规划”,采取规划方案先公示和审批后再公告的操作模式。规划设计方案完成后先经局业务会初评,再经专家委员会论证,然后送规划委员会评审,最后在局公示栏、网站和各种新闻媒体上公示,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综合意见修改后出规划成果。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后,通过制作《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公示牌》,进一步接受公众监督。阳光规划的操作模式,充分体现了规划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的参与度,有序推进了规划民主决策和社会监督。半年来共组织完成业务例会13次,评审项目50个;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会议6次,评审项目26个(盛世明珠、宏兴锦绣银湾、三大广场全民健身中心、向阳商贸城等);组织20xx年第一次规划委员会议,评审桂阳文化园等7个项目。

为加快完善城市配套功能,提高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按照年初目标,目前已完成了县城总规修编的前期准备工作(范围测量、经费报告、汇报材料、领导小组名单、确定设计单位,签订规划设计合同);组织编制了芙蓉新区道路景观设计和东城区控规(西水片区),现已完成初步方案;组织完成了拱极广场、迎薰广场、欧阳海大道延伸段周边景观设计,已交付实施;完成了西水黎家洞、共和何家组、新荆山、牛巷口、刘家寨等城乡结合部安臵规划。

(二)、阳光服务,高效审批,动态管理促项目建设进度

积极配合县政务中心各项工作开展,团结奋进,扎实工作,多次被评为优秀“红旗窗口”称号。按“对外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限,对内严格流程、规范操作”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窗口服务,简化内部审查,实行阳光作业,形成“全局围着窗口转,窗口围着群众转”的氛围。对受理的事项及时审核、签批,确保踏勘不过夜,回复不耽误,实行零等待审批,所有建设项目的审批提速50%以上,受到群众好评。同时,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跟踪管理服务等八项制度。建立建设项目跟踪管理台帐,对建设项目的进度、建设情况、管理责任人等进行详细的登记,按照谁经办谁负责跟踪管理服务的原则,对项目建设进行跟踪管理服务与监督,确保工程项目按规划审批内容顺利实施,对发现的违规问题立即处理并及时移交政策法规股,1-5月下达整改通知书13份。严格执行“一书二证”发放,半年来共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条件意见书19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9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7份。

(三)、部门联动,严管重罚,确保城乡建设有序推进

今年,我局法规股与城建综合执法大队形成部门联动,明确各自责任,以高压态势打击违法建设。并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号召,确保重点项目建设稳步推进。在对拱极广场建设的拆迁中,加班加点,对不配合拆迁的违法临时建筑,2天内完成调查取证及时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确保拆迁的顺利进行。同时,为进一步缓解我局执法人员少的难题和提高案件的办结率,积极与城建综合执法大队协商,明确职责,科学分工,形成了以巡查、处罚办结为主,拆违为辅的工作职责,延长了对违法建设突发地的巡查时间和有效提高了案件的办结率。半年来,下达违法建设停工通知书21份,共查处欧阳赵其、刘新平等违法建设工程21宗,已处罚结案17宗,结案率高达80%,违法处理建筑面积约11000平方米。根据城乡规划法所赋予的职权,我局加大了对违法建设的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建设的违法成本,从去年40元/平方米提高到50-100元/平方米,一定程度上也遏制了违法建设的发生。

(四)、统筹城乡,服务园区,继续推进试点设站工作

根据年初制定的规划工作任务,乡镇主要以加快村镇规划编制步伐,扩大规划管理覆盖面积为主。为确保太和、飞仙、仁义、青兰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通过积极与相关乡镇的负责人沟通,为下一步地形图测绘和资料收集等工作的开展做好了准备。同时,大力服务工业园项目建设。为园区项目建设开通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并派专人跟踪管理服务,有效的提高了项目的办结率。截止目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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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的实习已经结束了不管过程如何在实习的这两个月中真的学到了好多东西,学到了好多课堂上学不到的东西,这次实习时间虽短暂,但收获颇多。

在实习之前,同学们对实习充满了这样那样的猜想,但大家肯定都没有猜到实际的情况,社会上的复杂性真的给我们这些在校的大学生好好的上了一课。在实习刚开始的时候,同学们多少的有点不适应,心理有些波动,我觉得这都是非常正常的现象,因为大多数同学都没有这种实践的经历,突然间干些重活累活是有些吃不消,好在同学们都在积极的调整大家都很快的适应了岗位。

在实习过程中,同学们表现出了吃苦耐劳的精神,表现出了集体主义精神,在工作过程中大家都表现出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与员工的交往中大家都表现得非常热情,结交了好多的朋友。这次实习中最让我感到高兴的事就是增进了同学们之间的距离,加强了班级的凝聚力,大家在一起不再像是以前那种死气沉沉的感觉了而是有说有笑非常的热闹,有什么事情大家一起解决,谁需要帮助大家都积极的向前,实习过程中正是有了同学们的陪伴才把枯燥的工作变得有了色彩。其实实习是每个大学生必须拥有一段经历,是从青葱校园走向繁复社会的一个过渡,它会教给我很多在校园里面无法从书本中学习的知识,也是我成长过程的一个重要阶段。

通过这次实习,让我比较全面地了解了酒店的组织架构和经营业务,接触了形形色色的客人,同时还结识了很好的同事和朋友,他们让我更深刻地了解了社会,他们拓宽了我的视野,也教会了我如何去适应社会融入社会。

这次实习使我们的专业知识得到巩固和开拓,使我们更容易将所学与实践联系起来;实习使我们认识到自身知识的缺漏,必须重拾书本,虚心请教老师,弥补自身的不足;实习使我们更加明确自己的努力的方向,必须充分利用好现有的资源来加深自己的专业涵养。这次实习还让我懂得如何将理论和实际结合起来。我们要经常跟踪专业新技术,新动态,时刻走在时代的前列;还要注重积累经验,增长自己的见识。还要注重养成终身的学习习惯,扩大自己的知识面,才能促进自己不断进步。

这次实习也让我认识到处理好人际关系的重要性,让我锻炼了自己与人交往的能力,让我学会了忍耐。很多工作都是很普通的事,不需要特别的才能,唯独不能没有交际能力。在实习过程中,交到了好多的朋友,员工大都都是那样的热情友好,他们并没有因为我们是实习生而对我们冷漠生硬,在劳累之余,同事们的一个甜美的微笑,一句再普通不过的"辛苦了"都会让人感动。

通过这次实习让我感受到做人不要太高傲不要太气盛,要虚心,要平心静气的接受别人的长处和优点以及建议,这样你的头脑才时刻是清醒的吧,这样你才能在不断的竞争中取得自己的成功和收获。实习过程中,我们不会因为还是本科在读生而受到特别的礼遇,和其他心员工一样,从酒店基本知识和本职工作开始了解,偶尔做错事,也不会有人偏袒。

这次实习还让我体会到了英语的重要性,在接待的顾客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外国人,于他们沟通交流需要的就是英语。以前身边生活的都是中国人,没觉得英语有什么用处,通过这次实习可是有很深的体会了,让我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给了我努力学习的动力。

这次实习让我明白了无论做什么一定要用心,要负责任,要动脑子。要正确认识自己的长处和不足,虚心学习他人成功的工作经验,踏踏实实地做好实习工作;在实习的过程中,多思考,多比较,用心体会,多尝试把所学的书本知识应用于工作实际;要认真及时地总结实习经验和心得,尤其是对实习中遇到的问题,要多分析,多请教,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并努力克服。

在实习过程中大家表现的都非常的有责任心,既然选择留下了,大家在岗位上表现的都非常的尽职尽责,认真的干好本职工作,不偷懒,没有为班级和学校摸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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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国家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顺应现代化城市发展新趋势,统筹空间结构、规模结构和产业结构,符合京津冀城市群建设、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震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旅游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推进多规合一。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为特定地区。特定地区的规划应当纳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单独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应当分别纳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的领导,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纳入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的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重点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其他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应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本省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专家和公众代表由本级人民政府选聘。

城乡规划委员会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审议制度。

第十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实需要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相关制度,畅通信息渠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信息,认真研究和采纳公众意见、建议。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新闻舆论监督,宣传和普及城乡规划建设知识,增强全民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国务院审批。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要求、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需要,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要求、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组织编制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纳入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确定撤销的村庄,不再编制村庄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反馈处理情况。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代表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反馈处理情况。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六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城市、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镇、乡发展布局,对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城市通风廊道、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灾减灾等城市安全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并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的范围,以及水系保护线、绿地系统线、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历史文化保护线,提出管理控制要求。

编制镇总体规划应当按照有利于农业生产、方便农民生活的要求,确定镇域内村庄布点,统筹安排与村庄相关的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公共安全设施。

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注重保护自然、历史、文化等特色资源,以及村落原有形态和格局、传统建筑和古树名木,合理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体现民族、地方、农村特色,促进新农村建设。

第十七条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八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各专项规划,分别由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各专项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用设施以及电力、通信等各类管廊、管网进行统筹安排。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单独编制的区域性交通、生态环境保护、绿化、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热、燃气、电力、通信、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的总体要求,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设区的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建设用地面积较大或者建设用地位置重要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该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注重建筑的平面布局和立体空间与景观风貌的统筹协调,体现地域特征、时代风貌,提高规划建设水平。

第二十三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城市设计,总体城市设计应当与总体规划同步,片区城市设计应当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编制城市设计注重保护自然山水格局和传承历史文化,体现地方特色,合理安排城市、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城市形态和空间环境。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本省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生态文明建设和防御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的需要,统筹安排相关基础设施。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乡规划时,应当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六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编制保护规划,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市级、县级历史建筑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布。

省级传统村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文化、文物等部门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所在地块的公共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收集、整理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吸收采纳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采用设置展馆或者通过网站、报刊等媒体宣传和公示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在实施城镇体系规划中,建立跨区域城镇发展协调机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保护、相邻地区重大项目等方面的规划,主动进行协商。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第三十一条在自然保护区、水源地和水系保护区、行滞洪区、生态控制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除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外,必须取得规划许可。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在工业用地范围内,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当地实际情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制定旧城片区整体改造年度计划,确定改造范围、界线并及时公布实施。

旧城片区改造应当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

第三十三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兼顾防空、防灾等要求,并与地面建设工程合理衔接,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同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三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的房屋权属证件上载明的建筑物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一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用途。确实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满足建筑安全、环境、交通、相邻关系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单位不得违反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开展建设工程相关业务。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形式、色彩、材质等。确实需要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获全国及本省优秀建筑设计奖项的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建筑外观改造时不得改变既有的形式、色彩、材质等。

第三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省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规定,规范和指导全省城乡规划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组织制定当地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明确不同地块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要求,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农村住宅设计方案,在征求公众和专家意见后公布,并引导村民优先选用。

农村住宅设计方案应当充分体现民族、地方、农村特色,满足村民现代生活需要,注重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样式,提倡使用新型结构体系,达到经济、适用、抗震、节能、美观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件。

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等方式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核发规划许可。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原规划许可自行失效。

第四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网站、报刊等媒体公布规划许可有关内容。

属于住宅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预售、销售场所公布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以及同步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序。公布期限截止于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之日。

第四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以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对城市交通可能造成影响的拟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要求的,应当进行调整。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管理

第一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第四十三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下列规定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当经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铁路、公路、管道、电力、水利、通信等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有关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四)其他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在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调整的,不需要重新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四十四条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者核准类建设项目拟报批的项目申请报告;

(三)标明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进行论证。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乡规划要求,可以组织现场踏勘,审查建设项目选址方案。

专项规划确定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按照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建设的,方可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二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十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提出规划条件。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国有土地依法转让时,应当附具原有规划条件;原有规划条件所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依法修改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提出规划条件。没有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依法转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因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确实需要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经原出具规划条件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九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三)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现场踏勘规划用地,核实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附具规划条件及有关技术规定要求。

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划拨土地的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报。

第五十条自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提出规划条件之日起二年内,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未划拨、出让土地的,建设单位未在划拨、出让土地上进行建设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在规划条件有效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前,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依法修改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规划条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通报。

第五十一条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涉及用地性质、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等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不涉及规划条件调整的,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在建设项目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第三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的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款所称的工程建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工程建设。

第五十三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建筑物的权属证明;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说明材料和技术依据。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兴办企业、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集中村民住宅建设、乡村旅游项目等工程,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占用土地权属证件原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等有关材料,向占用土地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属于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土地属于村集体用地的,应当征求村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建设的意见;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申请新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在办理农用土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人持本村村民身份证明和户口本、占用土地权属证件原件、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意见、住宅设计方案等有关材料,向新宅基地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自己原有的宅基地上建设住宅,不得超出原有宅基地四至范围,不得妨碍相邻权利人利益,需持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意见、住宅设计方案等资料,向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按照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前款和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中所称的住宅设计方案应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由村民自主选定;也可以由村民提供住宅设计方案或者委托设计人员参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住宅设计方案进行设计。

第五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二)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图件核验、现场踏勘等方式进行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规划条件核实结果应当公布。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材料。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工程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镇或者乡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核实。镇或者乡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图件核验、现场踏勘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五十八条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以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工程的分期实施范围应当相对完整,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明确分期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分期实施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同时竣工,未同时竣工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分期核实。

第四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管理

第五十九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先经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

(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

(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等公共利益的;

(四)侵占绿地、水面、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五)侵占电力、通信、人防、气象观测、地震监测、防洪保护区域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

(六)侵占军事用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实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三十日前,向批准机关申请延续手续,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临时建设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原批准机关通知提前终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届满之日或者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并清理场地。

第五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六十三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在网站、报刊公开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第六十四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的规定,适应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十五条乡规划、村庄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修改: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实需要修改规划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实需要修改的。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论证,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十六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已经依据法定程序修改或者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工程建设需要的,有关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修改专项规划,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十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修改,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一)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已经修改,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经评估发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确需修改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修改,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的;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规定确实需要修改的,审定机关应当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修改原因、修改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因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对城乡规划工作做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七十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违法行为通报、违法行政责任人约谈制度。

第七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执法巡查制度和巡查责任追究制度、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工作信息共享平台,采取网格化管理等措施监控建设项目。

第七十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批准后的建设工程的基槽开挖、基础施工、地面首层和顶层封顶、建设工程外装修、室外工程和景观环境设施等建设过程进行监管。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改正后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第七十三条实行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进行督察,所需经费纳入上级人民政府本级财政预算。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统筹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旅游资源等基础信息,建立城乡规划空间信息系统。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卫星遥感图像和其他技术手段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情况通报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第七十五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及其执行情况,书面告知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税务、文化、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部门和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违法建设予以相应处理。

第七十六条监督检查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和处理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外,公众可以查阅。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四)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

(五)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乡村建设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以及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房屋登记的;

(六)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依法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七)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八)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方式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核发规划许可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十八条违反城乡规划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形式、色彩、材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未在住宅建筑房屋预售、销售场所公布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包括下列情形:

(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域、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信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重要控制性内容的;

(三)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其中,占用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进行建设的,应当拆除。

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有关部门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有关部门的报告之日起三日内,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发布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覆盖本行政区域的城乡总体规划,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审批、修改程序审批。编制城乡总体规划的,不再编制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编制城乡总体规划的具体要求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十六条未设行政建制的农场、林场、牧场场部及其居民点的规划和管理,应当参照本条例有关镇、乡、村庄规划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本条例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8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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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我有幸参与了城乡规划的毕业实习,这是我大学四年学习的重要实践环节,也是对我专业知识的全面检验和提升。在实习过程中,我深入了解了城乡规划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操作,锻炼了自己的实际操作能力和综合素质。通过这次实习,我明确了城乡规划师的角色和责任,也加深了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理解和认识。


在实习的第一周,我先从理论方面进行学习,对城乡规划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方法进行了全面了解。通过研读相关文献和参观实地规划项目,我对城市和农村的规划发展理念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同时,我也总结了一些常见的规划问题和解决方案,以及在规划实践中需要注意的事项。这些理论学习为我后续的实践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接下来的几周,我参与了实地调研和规划设计工作。通过实地调研,我了解了不同地区的自然环境、经济发展状况和人口分布情况,掌握了数据采集和处理的方法。在规划设计过程中,我参与了市区和乡村的规划编制工作,使用CAD软件进行了平面布局和立面设计。通过与导师和同事的协作,我逐步掌握了规划设计的基本流程和技巧,提升了自己的设计能力和创新思维。同时,我还学习了规划报告的撰写方法和展示技巧,提高了自己的文书表达和口头表达能力。


在实践过程中,我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挑战。例如,有时调研过程中遇到了各种天气和环境条件的限制,导致了数据的不准确和不全面。还有在规划设计过程中,我遇到了一些设计难题,需要结合实地情况和规划原则进行综合考虑。但通过与导师和同事的交流和解决,我逐渐克服了这些问题,提高了自己的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思维。


在实践过程中,我也意识到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责任。城乡规划师不仅要追求形式美和功能性,更要关注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规划工作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并保证公平和公正。城乡规划师需要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领导力,能够有效地与政府、业主和公众进行协商和沟通。这次实习让我深刻认识到了这一点,并对自己的职业规划有了更明确的目标。


通过城乡规划毕业实习,我在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上得到了全面的提升。我掌握了城乡规划的基本理论和操作技巧,增强了自己的设计和分析能力。我也提高了团队协作和沟通的能力,培养了解决问题的耐心和毅力。我还学会了在工作中保持谦虚和学习的态度,不断拓展自己的眼界和思维方式。这次实习对我个人和专业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小编认为,城乡规划毕业实习是我大学四年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这次实践,我全面巩固了专业知识,锻炼了综合素质。我深感这次实习对我未来的职业发展和学术研究都具有重要意义,我会继续努力提升自己的实践能力和理论水平,为城市和农村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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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校两年的生活,我学会了勤奋,学会了坚强,学会了坚持,学会了诚实。在职校的学习与初中的学习不同,职校的学习是为了工作,为了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而初中的学习是为了升学。所以在房校的学习,我变得更有自信。对专业课的学习需要多练,不能空想,我比以前增加了动手的能力,我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上遇到许多挫折,面对着这些,我选择了勇敢去面对,而不是退缩。我在房校结交了很多朋友,交友的首要原则是诚实守信,我做到了,我希望我的诚实可以结交到更多的朋友。

我的学习成绩在班上名列前茅,每个学期均拿到奖学金,荣获“学习积极分子”、“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等。这些源于我对学习的热爱,我认为做任何事情都要有兴趣,特别是学习,没兴趣就学不好。我认为对专业课学习不应只停留在课本上,还应该多阅读课外书。所谓“学海无边”,学习不应只停留在课本上,应经常对市场材料价格做调查。施工技术和材料是不断发展的,只有不断关心最新施工技术和材料价格,才能学好专业知识。

在学习上,我认为对建筑工程造价专业课程的学习,需要的知识面广了,涉及施工技术、材料性质、设备等方面的内容。学习专业课程,需要与实际结合,更需要认真的学习态度,细心、谨慎的性格。有一点特别的是,建筑工程与经济相挂钩,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应减少材料的损耗,选用更经济的材料。

在班上,我担任体育委员。在工作中,需要经常与班上同学交流,倾听他人的意见。房校第22届校运会开始前,我号召班上同学积极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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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本省境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总体规划中划定。建制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不再划定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执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推动城乡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从当地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和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权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八条 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实行集中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建制市的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审批权要集中在市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辖区的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赋予本地区内的规划实施和管理权。

第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的方针、政策,制定实施城市规划的行政措施;

(二)在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

(三)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核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用地的规划实施管理,核发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组织对城市规划实施的检查、监督,查处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测行业管理;

(七)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档案制度,积累城市规划档案资料;

(八)承办人民政府交办的城市规划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省、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城市规划一般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大、中城市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应编制分区规划。

第十一条 建制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编制;建制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镇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分区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委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委托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土地的合理使用和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城市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体系规划。

第十三条 分区规划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内容包括: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各项基础设施、服务设施的具体位置和相应的技术经济指标。

第十四条 城市详细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内容包括:道路红线、道路断面以及控制点的坐标、高程;建筑用地的具体位置、用地界限、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和说明;各项用地和建筑群的总平面布置以及街景规划;给水、排水、电力、电讯、供热、煤气等工程管线综合布置方案。

第十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勘测、地质、自然、资源、历史和现状以及有关城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基础资料。有关部门应当提供规划资料,并配合编制各项专业规划。

城市规划应由取得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城市规划的内容、深度、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西安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和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建制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均应报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时应当报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单独编制的专业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除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外,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分区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其他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十八条 上报城市总体规划时,必须备齐下列文件:本级人民政府的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审查的意见;城市总体规划的全部图纸和说明;总体规划的评审或者技术鉴定意见,其中由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须由市(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评审。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单位,必须经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取得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各项建设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功能的协调。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区的选址,应当从实际出发,尽量利用城市现有设施,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提高开发的综合效益。

第二十三条 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

城市旧区的改建,应当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紧密结合,改善用地结构,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改善城市环境和市容景观,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

第二十四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项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保证有可靠的水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并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有保护价值的地下文物古迹以及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不宜修建的地段。

(二)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改善居住环境。居住区相邻地段的土地利用不得妨碍居住区的安全、卫生与安宁。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型公共建筑,应留有足够的人流疏散场地和必要的停车场地。

(三)工业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专业化和协作要求,统筹安排,防止污染。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工业和其他对环境产生污染超过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在市区建设。

(四)城市旧区现有工矿企业的扩建、改建应当经过论证,从严控制。

(五)城市道路选线,道路网的布局,应当同对外交通设施相互衔接、协调。

(六)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供电高压走廊、收发讯区、机场和重要军事设施等,应当避开居民密集的市区。

(七)城市旧区必须限制零星插建。旧区内私有房屋的改建、扩建,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

(八)城市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必须和城市建设密切结合,符合城市规划,坚持平时与战时相结合的原则。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城市地下空间。

第二十五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妥善保护具有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并划定保护范围,严禁与保护内容不协调的建设。

历史文化名城的旧区改建,应严格保护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城市格局和地方特色。

第二十六条 城市旧区改建和新区开发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管理实行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制度。

第三十条 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应有相应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并核发选址意见书。

建设单位报请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者计划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三)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规划设计总图或者初步设计方案;

(四)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的设计文件、计划文件以及建设用地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设计施工图的依据;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审查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主干道临街重要建设项目,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正式开工。

第三十三条 城市私人建房规划审批的办理程序:

(一)私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应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和规划设计要求,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有关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四)持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及建房施工图纸,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乡镇企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严禁擅自变更,并严禁买卖和转让。确需变更的,必须经核发单位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办完用地手续,或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自行失效。

第三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规定收取规划费,用于城市规划的编制、勘测和管理工作。规划费的收取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严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临时建设,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限期拆除。

临时用地,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发给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

第三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必须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三十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城市建设监察管理单位,有权派检查人员持检查证对城市规划区内有关的建设活动进行检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必须严格保护微波通道、水域岸线、机场净空以及城市出入口交通的畅通。

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山、掘土、采砂、采石、填挖水面、堆弃垃圾,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四十二条 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等地段两边或者周边的建设单位,应代征市政公用建设用地,交城市建设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成片城市综合开发建设时,其规划设计方案必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损毁路面时,必须持工程设计施工批准文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由市政管理部门核发临时挖掘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开挖。工程结束后,必须按标准及时修复。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规划,对主要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由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追究行政责任。

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七条 买卖和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或者个人按建设工程造价的3%—10%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利用买卖、转让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五)临时建设逾期未拆除的,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占用的土地。

第四十九条 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非法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和未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山、掘土、采砂、采石、填挖水面、堆弃垃圾和挖掘道路、损毁路面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建设活动,拆除违法建设工程,恢复原有地形地貌,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敲诈勒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的居民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