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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制度(经典十五篇)

发表时间:2025-03-17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学籍管理制度 篇1

为切实加强初中学籍管理,巩固九年义务教育成果,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制度。

1、学生学籍设立专柜,信息化管理

学生学籍、各种表册,入学后及时办理齐备,学生档案装订成册,摆放整齐,设立专柜且把有关内容输入电脑,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2、学生档案的填写

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注册人数及时建立学籍,按市教育局的规定编写学籍号,规范填写,盖全公章。旧生应根据注册等情况进行期审。学生档案中每学期末评语、成绩等有关内容由班主任如实填写,评语要工整,写好等级操行评语,且在规定的地方签上班主任姓名以示负责。

3、休学、复学、退学、转学的办理

学生的休学:在校学生因病或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休学。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班主任、校长同意签字后,教导处发给休学证,即可休学。因病休学必须持有医院证明,其它原因休学必须有家长的申请或有关证明。每次休学期限为一年,期满不能复学者,经学校核实同意后可以再次办理休学手续,第二年仍不能复学者取消其学籍。

学生的'退学: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或不愿继续学习者,可以退学。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班主任提出意见,报教导处、校长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即行退学。受饬令退学处分者,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方可离校。

学生的转学:学生因家长调动或其它正当的理由,可以转学,由学生或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了解情况并同意,校长审核加意见后办理离校手续,教导处发给转学证。

要求转入的学生,经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学校了解情况,校长审批同意,转出学校同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转入。

4、严格执行月报表制度

每月对学生人数和变动情况做好及时的统计和整理,班主任按教导处报表项目严肃认真填写后交档案室。

学籍管理制度 篇2

学籍管理是学校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稳定学校教学秩序,实现学生有序流动,有效控制辍学的必要措施。为全面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1、学籍管理由教导处专人负责。

2、档案管理:学生入学后,学生档案妥善保管,填写记录,摆放整齐,统一管理,定点存放。学校应及时办理学生的'注册手续,及时建立学籍,按照规定编写学籍号,规范填写,上报审查。

3、学生转、休、复学手续齐全,符合规定。

转入:转学生提交申请,出具出生证、房产证、户口簿审核材料是否符合招生要求。再看学位是否空缺。上述条件符合开具的“转学申请表”并盖章,最后进行网上操作。

转出:转学生提交申请,出具学籍表交对方。对方学校开具“转学申请单”盖章并收回,最后进行网上操作。

休学:学生因病因伤等不能坚持上学者,,须家长持指定医疗机构的诊断和住院结算证明,出具需要修养三个月以上的病历证明,家长要出具签字休学书面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经班主任、校长同意签字后,方可办理,并到市教育体育局教育科审批备案。

复学:休学一年期满,学生复学,要开具指定医疗机构健康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如休学期限满,不能上学,经学校核实同意后可以再次办理休学申请手续。

4、按规定及时整理、保存学籍表册和毕业证存根并报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

5、取消留级制度,杜绝开除和强迫学生转学现象。完善“控辍保学”信息采集,确保适龄儿童全部入学接受教育。

6、定时统计学生变动情况、分析生源情况。完成上级部门学籍管理任务。

7、依法保护学生个人信息及其家庭信息,收集学生信息遵循最小、够用原则。学生学籍信息不透露,家长如需学籍信息,出具身份证明核实后出具学籍信息。非教育系统报负责人及上级部分请示,符合要求提供学籍信息。

学籍管理制度 篇3

为了维护我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委关于《大庆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学籍管理制度如下:

一、招生和学籍:

我校每届新高一招生必须按照市教委当年招生政策、计划招生,录取的新生一律凭入学通知书、初中档案及当地户口在一周内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凡不符合条件的,一经查出,取消学籍。

二、学生档案

1、用蓝黑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必须字迹工整,出现错误不能剔涂,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须与户口相符,不得弄虚作假。凡无档案的,一律不承认学籍,不发毕业证书,不准报考上级学校。

2、学生档案材料包括:

(1)小学升初中考生登记表和录取通知书;

(2)初中学生学籍簿(加盖市(县)学籍章);

(3)初中学生卡片;

(4)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

(5)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登记卡;

(6)学生体格检查表;

(7)初中毕业生登记表(加盖市(县)学籍章);

(8)小学档案中所有材料。

3、学生受校级以上奖励或处分其有关证明材料存入档案。

4、学校每学期检查一次学籍。

三、请假

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上课时,凭家长证明或医院诊断书办理请假事宜。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教师批准。请假三天至一周的,由教务处批准。请假两周以内由主管校长批准,不请假的按旷课处理。

四、旷课及处理

一学期内连续或累计旷课达半个月者,经学校通知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仍不到校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其学籍不予保留。

五、休学和复学

学生因病一学期以上不能到校上课的`,须持家长申请书及区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办理休学手续。家长申请须由班主任教师签字,学校同意休学,出具休学证,教学副校长在休学证上签字,交给学校主管学籍人员。学校主管学籍人员每月到市教委为学校近期休学的学生办理一次休学备案手续(须携带休学学生家长申请、休学证及学籍档案)。休学一次一般为一年,极特殊情况休学半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要申请办理延期休学手续,其程序与办理休学手续相同。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次。休学期满需要复学时,须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复学时应交健康证明),经市教委审批后,编入休学时的同一年级学习。休学期满后,超出一个月未办理复学或延期休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其学籍不予保留,并通知学生及家长。休学期间原则上不得转学。毕业年级学生的休学要严格掌握,无极特殊情况,一般不准休学。

休学的学生,学校要将其病情填入学生体格检查表。

六、转学

1、转入

凡符合教委文件精神允许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必须按以下程序经审查合格方可入学。

(1)经学校考核合格后由学生本人向教委审请转学,经教委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转入前须由保卫科审查转入学生在原学校的品德表现,如品质恶劣,学校不予接收。

(3)转入后须填写合同书,如违反合同立即清退。

(4)在原学校休学或留级的学生不予接收。

(5)手续不全或夫档案材料的学生不予接收。

(6)学校不收借读生。

2、转出

凡有转出学生必须先由家长写出转学审请,然后由学生本人、家长、班主任、年级主任、教务主任、主管校长签字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七、退学、开除

学生因故申请退学,需持家长的书面申请和家长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区政府的证明,由教务处审查,校长批准,市教委批准备案后,办理退学手续。

学籍管理制度 篇4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对小学生的`学籍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新生入学。

小学入学年龄为六周岁(丧失学习能力者除外),但不得小于六周岁。

学生入学后设立“义务教育登记卡”、“学生名册”、“九年制义务教育责任书”、“小学生体格检查表”、“小学生体育合格登记表”(适用四年级以上)、“小学生手册”、“嘉兴市小学生德育手册”等档案材料。

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借读。

1、学生转学,需经校长审批,由中心学校发给学生转学证明,办理转学手续(九年制义务教育登记卡、九年制义务教育责任书等档案材料)。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学期请假(包括事假和病假)时数超过上课总课时三分之一,跟班有困难者。因病或体弱长期休养,由本人或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生证明,班主任同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须办理续休手续。

3、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要求复学者经有关单位证明,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复学。

4、对小学在籍生,除因病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处理退学。

5、借读:

(1)凡属义务教育对象的借读生,必须持“义务教育登记卡”、“转学证明”、“成绩手册”等材料到借读学校取得学籍。

(2)借读生必须按规定交纳借读费,借读费一般一次交清,否则不得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三、实施义务教育的小学一律实行不留级制度。

学籍管理制度 篇5

一、总则

为规范我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和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籍管理制度。

二、入学与注册

1. 学生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入学注册,并提交完整的入学材料。

2. 学校将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3. 学生入学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籍注册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并取得学籍号。

三、学籍档案

1. 学校将建立每个学生的学籍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学生个人信息、入学材料、成绩记录、奖惩记录等。

2. 学生应妥善保管个人学籍档案,不得涂改、伪造或冒用他人学籍档案。

3. 学校将定期更新学生学籍档案,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课程修读与成绩管理

1. 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修读课程,参加教学活动,并按时完成作业和考试。

2. 学校将建立学生成绩管理系统,记录学生各门课程成绩,并提供成绩查询服务。

3. 学生成绩评定应公正、公平、公开,严禁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

五、转专业与转学

1. 学生可根据个人兴趣和专业发展需要申请转专业,但需符合学校规定的转专业条件。

2. 学生转学须经原学校同意,并按照新学校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3. 转专业或转学后,学生应重新注册学籍,并按照新专业的培养方案修读课程。

六、休学与复学

1. 学生因故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可申请休学,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2. 休学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复学手续,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恢复学籍。

3. 休学期间超过规定年限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七、退学

1. 学生因故需退学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2. 退学学生应结清所有费用,并办理离校手续。

3. 退学学生将取消其学籍,不再保留其在校学习的权利。

八、奖惩制度

1. 学校将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给予相应的处分。

2. 学生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校园秩序和学风。

九、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2. 学校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学籍管理制度 篇6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学籍管理制度。

二、入学、报到与注册

(一)入学与报到:

1.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2.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复查与注册:

1.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2.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3.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应按时报到并缴纳学费后办理注册手续。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无法按时缴费的,可申请贷款、缓交或减免学费后注册。

三、学制与学习年限

(一)标准学制:

本科标准学制一般为四年(建筑学、城乡规划等专业为五年)。

(二)弹性学习年限: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在校的最短学习年限不得少于标准学制减一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等)不得超过标准学制加两年。

四、学习纪律

(一)基本要求:

1. 学生应依法履行努力学习的义务,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完成学业。

2. 学生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缺课。

(二)考勤与请假:

1. 上课、实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活动均需考勤,考勤由任课教师或活动组织者负责。

2.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者将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五、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一)考核要求:

学生应按学校规定选课并参加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一律记入成绩单。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必修课程一般采用考试形式,选修课程考核根据课程教学需要确定。

(二)成绩管理: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相关规定为依据,记录在《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中。

体育成绩评定应突出过程管理,由任课教师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六、转专业与转学

(一)转专业: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但符合学校转专业规定条件的,可申请转专业。

(二)转学:

学生如因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完成学业或确有专长,转学后能更好发挥其特长的',可提出转学申请。转学需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并报相关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七、其他规定

1. 学校保留对学籍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的权利,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的要求。

2.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学籍管理制度 篇7

为了规范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学籍管理制度涵盖了从学籍注册、档案管理到学籍变动、管理责任、纪律和保密等各个方面。以下是初中学籍管理制度:

1、七年级新生入学后,及时、准确导入新生学籍。

2、做好学生学籍信息的保密工作,拒绝无关人员查阅学籍资料;不得向社会办学机构及其他人员提供学籍信息。

3、打印、查阅学籍档案须完善审批手续,由打印、查阅人递交申请表,经教务处主任和分管校长签字后,方可打印、查阅。

4、因病、伤短期不能正常上学,确需办理休学手续时,应由申请人提供书面申请,经学生本人(家长)提出申请并提供市级医院诊断证明书、发票、病历等材料;班主任初步核实签字,报本年级分管主任进一步审核,签署明确意见;报教务处主任签字盖章,并上报校长室签字盖章同意,方可调取并填写格式化的《休学申请表》上报市教体局。

5、休学生原则上本学年不能复学插班就读,下一学年复学仍需本人(家长)提出复学申请,报学校教务处主任签字备案并安排到对应年级复学,由接受年级的分管德育和教学的`主任协商安排进班,班主任凭《进班通知单》安排学生就读。

6、学生转出到宁国市范围内任何学校不予审批, 转出到本市范围外的,在提供由对方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签字的《转学申请表》后,方可审批。

7、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控制大班额及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受学额限制原则上我校不接收学生转入;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外校学生借读,不得接受补习生复读。

8、请相关学籍管理人员严格按制度履行职责,从源头把关。学校行管人员应模范遵守制度,严控学生非正常休、转学发生,其执行情况将纳入“微权力”专项治理监督范畴。

9、未尽事宜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学籍管理制度 篇8

学籍管理是学校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号召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学籍管理,努力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格控制辍学率,我校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学籍

在校学生一律以市教委中教科审计时认可的为准,具有本校的学籍的学生才有领取毕业证书的`资格,其余在校学生一律为借读生,不予发放毕业证书。

二、转入

凡转入我校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家长工作调动行政介绍信、部队转业复员证明式家庭户口迁移证;

②原学校开具的转学证明;

③户口属于我校范围内的地段;

④市教委中教科同意接收的证明;

⑤学生必须向我校交验全部转学材料,包括学生档案、各门会考成绩报告等。

对于不符合转学的学生一概不收。

三、转出

对于确因家长工作调动,户口迁移,住地变更或因特殊情况,需投靠外地亲属的学生,由本人家长(或监护人)申请,交验转入学校盖章的转学联系表,经我校政教处主任在转学联系表上注明盖章,再开具转学证。

四、休学

学生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转长时间治疗,需本人申请、家长同意、班主任签字,附上医院的收款发票,交政教处批准,上级市教委批复,可以休学,并发给休学证书,休学一次为一年。

五、复学

学生休学一年期满后,方可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一周内,提出复学申请,经政教处审查批准,可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已恢复健康,可以坚持正常学业。才能复学。

六、退学

义务教育期间,无极其特殊原因,未经批准,不允许退学。学生因严重疾病不能坚持学习,家庭有特殊困难不能坚持学习,学年无故旷课累计七十二节作退学或自动退学处理。

凡退学学生,注销学号,不再恢复学籍,受处分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退学证明,不发其他证书。

七、留级

学生补考后,仍有三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可予留级。学生留级应由班主任提出意见,学校批准,一个学生在一个学校期间只能留级一次,初、高中毕业年级不予留级。

学籍管理制度 篇9

一、总则:

为了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贯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保证金洲小学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二、入学:

第一条: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以就近入学为原则,不搞入学考试。

第二条:凡符合入小学一年级条件的儿童,必须按当年招生规定时间,持本村常住或暂住户口簿到学校报名,然后凭录取通知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注册时,家长需填写《小学生学籍表》其中的家庭情况。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凭学生家长或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如开学后第一周内不按期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注册者,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证明,到校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三条:每学期开学后,以第五天的`学生人数为准,向学校汇报人数情况。每学期开学十五天内,学校教导处应整理好《学籍册》、《学龄前儿童名册》、《学龄儿童名册》、《流动生名册》、《毕业生名册》等,由学校存档。

三、转学:

第一条:凡外地迁入本学校就读的学生,必须持本村“常住或暂住户口册”和转学证明向学校联系,经入学考试分班。

第二条:本校学生因住家迁移或学生父母工作调动需要转学,须由学生家长持户口迁移证明,自行向转入学校联系。

第三条:凡要求转出学校的学生,需要有关说明转学理由的证明,经学校研究批准,才能发给转学证书。并且要求在开学前十天或学期结束前十天到学校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办理转出学校手续时,教导处要在该生《学籍表》转学一栏写清楚转出学校日期和去向,转学生的《学籍表》由原校存档,并由原校复印一份《学籍表》交学生转入的学校。

四、休学:

第一条: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坚持学习的,有医院或家长的证明,经学校批准,发给休学证明书,并在该生《学籍表》休学一栏注明休学日期及原因。

第二条:学生休学期满,可向学校申请复学,学校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编班就读,并在该生《学籍表》复学一栏注明复学日期和编入就读班级。

五、退学:

学生因年纪大或学习不好及其他原因不上学的,教师及时家访,做家长和学生的思想工作,经反复做工作无效,作自动退学,视为非正常流动,学校不保留学籍,并在其《学籍表》退学一栏注明退学日期和原因。该生《学籍表》由学校存档。

六、毕业:

小学生读满小学年限,符合毕业资格,由学校编制毕业学生名册,报镇科教办审批,发给《毕业证书》。若小学学习期满,未取得毕业资格者,由学校发给《肆业证书》。

七、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如教育部有统一规定学籍管理办法时,此法自行废止,按教育部规定执行。

学籍管理制度 篇10

为了规范幼儿园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幼儿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幼儿教育实际情况,结合我园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意义

幼儿园学籍管理是为了规范学生的入园、转园、退园等行为,保障学生的权益,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二、录入和管理

1.幼儿园的园籍管理由园长主管,业务副园长负责幼儿园学籍管理的具体工作。

2.各班级每一学期要负责好幼儿基本信息的登记,每一学期要做好幼儿花名册记载等。

3.幼儿园学籍管理员要认真做好幼儿学籍资料的收集与归档工作,要求文字资料与电子资料同时归档,资料收集要做到及时、准确,无遗漏、无差错。

三、查询和使用

1、信息采集和更新:幼儿园在幼儿入园后及时进行信息采集和更新,包括幼儿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家庭住址、家长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幼儿在幼儿园学习和生活中的表现、成长情况等信息。这些信息是学籍管理的基础。

2、学籍档案管理:幼儿园建立幼儿学籍档案,并保证学籍档案的机密性和安全性。学籍档案包括幼儿的个人信息、家庭背景、健康状况、成长情况等内容。每位幼儿的学籍档案都按照要求进行分类、整理、编目和存储,不随意调换、遗失或泄露。

3、查询和使用服务:根据家长和社会公众的.需求,幼儿园提供必要的学籍信息查询和使用服务。在提供学籍信息查询和使用服务时,幼儿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幼儿个人信息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四、保障措施

(一)关于幼儿转学

1.幼儿转入流程

家长事先与幼儿园联系,确定所需转入的年龄班中是否有空的名额。家长填写幼儿入学申请书,并递交相关资料审核。到相关班级,完成各项入学手续。

2.幼儿转出流程

幼儿因家庭居住地的变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须转学者,必须由家长提出申请,经幼儿园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二)关于幼儿休学

因患病等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来园的幼儿,须由家长向班主任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经幼儿园审批后方能办理休学手续。

(三)关于建档立卡幼儿

学籍管理员做好建档立卡幼儿信息的收集与登记,并且做好后期的幼儿资助工作。

学籍管理制度 篇11

一、总则

1. 为加强幼儿园学籍管理,确保幼儿信息的准确和完整,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园所有在籍幼儿。

二、学籍建立

1. 幼儿入园时,家长需如实填写《幼儿入园登记表》,提供幼儿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监护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2. 幼儿园为每位幼儿建立学籍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入园登记表、体检报告、疫苗接种记录、在园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表现记录等。

三、学籍变更

1. 如幼儿家庭住址、监护人信息等发生变更,家长应及时通知幼儿园,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幼儿园进行学籍信息的更新。

2. 幼儿转园时,原幼儿园需向接收幼儿园提供幼儿的学籍档案,并办理相关转接手续。

四、学籍管理

1. 学籍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准确。

2. 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随意泄露幼儿的个人信息。

五、学籍查询

1. 家长有权查询幼儿的.学籍信息,但需提前向幼儿园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查询。

2. 教育部门和相关单位因工作需要查询学籍信息时,幼儿园应予以配合,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六、学籍注销

1. 幼儿离园(包括毕业、退园等)时,幼儿园需及时注销其学籍。

2. 学籍注销后,相关档案按照规定进行保存。

七、附则

1. 本制度如与上级教育部门的规定相冲突,以上级规定为准。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幼儿园负责解释和修订。

学籍管理制度 篇12

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保持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必须加强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定:

1.新生入学:

由教务处统一编班,复学及转学的学生由分管校长签字安排到班。班主任不得擅自接受学生。学校要在9月15日前编制完学生名册,填写好“常熟市中学学生学籍登记名册”,并运用计算机进行管理。

2.学籍卡管理:

学生进校后必须填写《学生登记表》,每学期结束时,由班主任认真填写每个学生的成绩、操行记录、健康情况、考勤等,然后交教务处统一管理,学生毕业后交学校档案室保管。

3.学生休学、复学:

因伤病由学生或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统一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方可休学一年。休学期满,学生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和指定医院复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比例从严控制,原则上毕业班下学期不再办理休学。

4.转学:

因迁居等原因要求转出的学生,应在开学前或开学后两周内直接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外地学校转入的学生,必须持转学证书和原学校学籍,得到学校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5.借读:

要求办理借读手续的学生,要符合有关规定,经学校同意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借读手续。借读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会考、高考一律回原籍学校参加报名考试。学校对借读生应从严控制。

6.退学:

学生的`监护人提出退学申请,要符合有关规定,经学校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方能退学,学校不发任何学历证明。不得借故迫使任何学生退学。

7.成绩考核:

学校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学生学习成绩按平时成绩、期中、期末考试考查成绩综合评定。学年成绩评定以第二学期成绩为主,不得公布考试名次。

8.证书发放:

学生修业期满,成绩达到标准(包括补考后成绩达标的学生),操行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不合格的发给修业证书。

学籍管理制度 篇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籍是指一个学生属于我校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学生按规定获得了我校学籍,即享有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学历证书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刻苦学习,遵守学生行为规范的义务。

第三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退学、毕业、结业以及开除学籍、转出我校、身故等情况下不具有我校学籍。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新生入学、注册与取得学籍

(一)报到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北京物资学院(以下简称我校或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报到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入学需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经学校“绿色通道”审核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请假仅限一次,且不得续假。未请假或请假期满仍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二)复查

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已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新生准予注册,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其他情况,由学校根据实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保留入学资格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在四周内康复的新生,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经学校门诊部复查符合入学条件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随原年级(班级)学习;经治疗在四周后至第二学年开始前康复的新生,应向学校招生部门提交有本人及家长签名的重新入学申请,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经学校门诊部复查符合入学条件的,可于第二学年开始后一周内重新办理报到入学手续,随下一年级学习。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仍未治疗康复的,或经学校门诊部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的,或逾期未提出重新入学申请的,或逾期未办理重新入学手续又无正当事由的,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新生如要报考其他高校,应先向学校招生部门提交有本人及家长签名的申请,并办理取消入学资格的手续。

第五条 在校生报到注册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用于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申请贷款的学生在提交相关材料后由学生处出具证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因申请贷款暂缓注册的学生须在贷款批准、资金到帐后补办注册手续;贷款未获批准的须在接到通知后补缴学费及有关费用,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第六条 取消入学资格的特殊规定

在国家规定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之后,经核查确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及学籍,学生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学生在学期间的所有资料、文档予以封存。除学校印发的《取消入学资格通知书》外,学校不向其提供其它任何证明材料。

第三章 学制、修业年限与学分

第七条 学制

北京物资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各本科专业的学制均为4年。

第八条 修业年限

修业年限是对学生从入学取得学籍到完成学业的年限规定。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各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积不得超过六年(含休学时间和其他保留学籍时间),学生服兵役不在此列。

第九条 学分

学分是一种计算课程量的单位,它既表征了完成一门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学工作度量,也表征了学生完成一门课程学习任务的学习投入度量。我校本科培养方案中理论课程原则上16学时为1学分,实践学分视课程具体情况确定。学分的最小计算单位为0.5学分。

第四章 修课管理

第十条 课程分类

学校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教学环节三种类型。

(一)必修课。是培养方案中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

(二)选修课。是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本人意愿进行选修的课程,包括专业选修课和素质拓展课(全校选修课)。

(三)实践教学环节。是学校为实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而设置的独立教学环节,包括夏季小学期实践、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

第十一条 校际间修读

学生根据学校与国(境)内学校校际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对所修读的本专业培养方案中所列课程和学分,经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认定后,可冲抵本专业培养方案中学生应修的相应课程和学分;对已修读培养方案中未列课程的学分,可转为相应的素质拓展课学分。成绩由教务处统一记载。

根据学校与国(境)外学校的校际协议选派到国(境)外大学学习的学生为交换生。交换生跨校修读的`课程定性、成绩和学分认定、转换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交换生出国(境)学习期间不办理离校手续,出国(境)学习逾期未归者,按学校相关规定管理。

自费出国(境)学习者,按学校规定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

第十二条 创新与实践学分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学校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参与科学研究、创新创业和社会实践等教学活动。具体创新与实践学分的取得和计分方法按照《北京物资学院创新学分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和《北京物资学院“创新学分”认定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免修

满足一定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或免测)体育课程、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和毕业论文。其他课程一般不得免修。

1.学生因病、残等原因不适宜参加剧烈运动的,须出具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经学校门诊部核实,可向学校体育部(以下简称体育部)提出书面申请,经体育部和教务处核准后,可只参加体育保健课学习并免于进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

2.毕业论文(设计)免修按照《北京物资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辅修

学生可以根据《北京物资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十五条 每学期允许修读的最高学分

为使学生学习负担恰当合理,保证学习质量,学生在一个学期内修读的课程(包括实践教学环节)的总学分一般不超过40学分。跨校修读课程、辅修课程及免修课程的学分除外。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考核成绩的记分办法

(一)考核成绩以百分制、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等方式评定。各评定方式的对应关系按《北京物资学院学生成绩管理规定》执行。考核成绩合格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二)课程的考核方式与考核成绩的记分办法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

第十七条 学分绩点计算方法

为区别在取得相同学分的情况下学生成绩的优劣,学校采用绩点制评价方法。以百分制、五分制做出评价的成绩可按等级折合为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参见《北京物资学院平均学分绩点(GPA)计算方法》。

第十八条 期末考核资格审核

(一)期末考核资格。具备期末考核资格的学生方能参加相应课程的期末考核。学生不具备期末考核资格的,不得参加相应课程的期末考核,本人自行参加考核的成绩无效。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具备相应课程的期末考核资格:

1.一学期内该门课程无故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没有完成任课教师已明确宣布的出勤要求的。

2.完成平时作业未达到规定作业量三分之二的。

(三)学生不具备期末考核资格的,相应课程的考核成绩记为零分(百分制,以下同)或不及格(五级制,以下同),且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

(四)期末考核资格审核。任课教师在每门课程期末考核前应对学生进行期末考核资格的审查,并提出不具备期末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及其原因,经开课学院审核后,于课程期末考核前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并报教务处备案,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本人。

(五)课程考勤及作业量要求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

第十九条 补考、重考、缓考与旷考

(一)补考

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学生在下个学期初针对期末考试不及格课程参加的考试为补考。

在每学期开学初,学校为前一学期必修课期末考核不及格(含百分制记分低于60分和五级制记分不及格两种情况,以下同)的学生组织必修课的期末考核补考。

学生在前一学期期末考核中具备期末考核资格且参加了期末考核但期末考核不及格的,应参加相应必修课的补考;在前一学期期末考核中具备期末考核资格但旷考、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不得参加相应必修课的补考,只能参加后续学期学校组织的重考。

选修课不设补考。

(二)重考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对必修课不及格的课程,随后续年级参加的开学初的补考称为重考,参加重考的学生可随后续年级随班听课或自修。课程考试及格后不得重考。

重考不单独命题。由于培养方案调整,在低年级不再开设,而高年级学生确需重考的课程,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由开课单位按原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命题,教务处安排重考。

第六学期的课程未通过的,原则上只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如果在第七学期学校有相同课程开设,学生可提出申请,参加重考。第七学期课程只有一次补考机会。

选修课不设重考。

(三)缓考

通过课程期末考核资格审查的学生因病(必须有校医院诊断书)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参加课程期末考核的,应按照学校的要求提前办理缓考申请,经批准后准予缓考,参加次学期初的补考。

选修课不设缓考。

(四)旷考

通过课程期末考核资格审查的学生未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而缺考的,该门课程记为旷考,旷考学生不得参加次学期初该课程的补考,该门课程只能通过参加重考方式获得学分。

第二十条 学习成绩记载

学生应当参加本科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所有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一)补考成绩记载

补考成绩按正常期末考试记分办法记载成绩。补考百分制在60分以上(含)的按60分记载,60分以下的按实际成绩记载;五级制的按及格和不及格记载。

(二)重考成绩记载

重考不计平时成绩。重考百分制在60分以上(含)的按60分记载,60分以下的按实际成绩记载;五级制的按及格和不及格记载。

(三)缓考成绩记载

缓考成绩按正常期末考试记分办法记载成绩,缓考不及格者不再给予补考,学生可通过后续学期学校组织的重考来获取相应课程的学分。

(四)旷考成绩记载

旷考课程的期末考核成绩记为零分(五级制记为不及格)。补考旷考的,视为自动放弃,补考旷考的相应课程补考成绩记为零分(五级制记为不及格)。

(五)考试违纪或作弊的成绩记载

学生在课程考核中违纪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取消参加该门课程补考的资格,只能通过后续学期学校组织的重考来获取相应课程的学分,同时按《北京物资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课程成绩查询

学生应主动查询个人的课程考核成绩。

学生对本人当学期课程考核成绩有疑问或异议的,应于本课程公布成绩后,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所在学院提交书面复查申请。开课学院在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安排任课教师和所在系系主任或教研室主任复查学生该门课程的考核记录材料,经教学副院长(副主任)同意后向学生做出明确答复。经复查,课程考核成绩确有问题的,任课教师报教务处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予以更正。

超过规定时限提出复查课程考核成绩申请的,将不予受理。

成绩复查结果是最终裁定,学校不再受理学生对该门课程成绩的再次复查申请。

第二十二条 学生成绩档案与成绩记录

(一)学生成绩档案,是学生离校或修业年限结束时形成的学生学习成绩的最终记载。学生成绩档案中成绩按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读各门课程取得的最高成绩予以记载。其中选修课取得的学分达到或超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只记载已取得学分的选修课成绩;选修课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记载所选全部选修课成绩。

(二)学生成绩记录,是教务处对学生全部学习过程的完整的原始记录,既记载了学生学习(含补考、重考)各门课程过程中考核取得的成绩,也记载了学习过程与考核的实际状态,如留级、免修、重考、补考、缓考、旷考,以及考试违纪或作弊等。

第二十三条 思想品德考核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照《北京物资学院学生素质评价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

(一)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二)学生可按照学校规定申请并办理校内转专业。校内转专业的具体规定参见《北京物资学院本科生校内转专业规定》。

第二十五条 转学

(一)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或特殊困难可申请休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及校医院复查,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及以上的。

(二)因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八条 休学次数与休学年限

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年为期,一年期满不能复学的,可再次申请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次。学生休学学期未完成课程按未修处理。在学期中办理休学的,该学期记为休学期(应征入伍除外)。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间的学籍与待遇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承担学生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北京物资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休学的办理

学生因治疗伤病需要休学的,应提供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原因或特殊困难需要休学的,应提交有本人及家长签名的休学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经教务处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在批准后两周内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

第三十一条 终止休学

(一)休学期间,学生如要报考其他高校,应先向教务处提出退学申请并办理退学手续,终止休学。

(二)休学期间,学生如自愿退学的,可向教务处提交有本人及家长签名的退学申请并办理退学手续,终止休学。

第三十二条 复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每年的6月或12月,向教务处提交有本人及家长签名的复学申请。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提交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其适宜在学校学习的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2.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3.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二)休学期满,学生未按期申请并办理复学手续,视为放弃复学,按有关程序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修业年限计算

学生休学的时间均计入本人的修业年限。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一)学校武装部(以下简称武装部)提供应征入伍学生名单及应征入伍通知书,统一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二)退役学生凭武装部提供的证明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后续年级学习。

(三)应征入伍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的时间不计入本人的修业年限,不享受学校在校生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 因留级、休学和应征入伍复学等原因需随后续年级修读的学生,如遇专业调整或中断招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经教务处批准,转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八章 学业警示、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业警示

学生因未按规定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学校给予学业警示。学业警示以一学年或一学期为期,其中大一、大二学习结束的学生学业警示以一学年为期,大三学习结束的学生学业警示以一学期为期。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10学分的予以学业预警;达到20学分的予以留级预警;达到30学分的予以退学预警。

学业警示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补考结束后进行,教务处将受警示学生名单及不及格学分数送学生处,学生处负责通知学生和家长。学业警示期满,对必修课程累计不及格学分达到20学分者,予以留级处理;必修课程累计不及格学分达到30学分者,予以退学处理,且不可再申请留级。受到学业留级或学业退学处理的学生,应在接到通知后两周内办理相应手续。

具体办法详见《北京物资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业警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七条 留级

因受到学业警示而留级的学生,须按照《北京物资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业警示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应手续。

学生可自愿申请留级。未受到学业警示的学生在非毕业学期自愿留级的应在学年开学第一周内提出留级申请;毕业学期自愿留级的学生,应在补考成绩公布后两周内提出留级申请。学生自愿留级应向所在学院提交有本人及家长签名的留级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副院长、党总支副书记审核、会签,经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留级手续。受到学业警示的学生在警示期内申请留级按照《北京物资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业警示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学生留级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按留级后进入的年级和班级进行管理。其留级之前所取得的学分均为有效学分。

第三十八条 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注销学籍: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者。

(二)已留级过两次,仍需留级者。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学校留级处理决定者。

(四)除服兵役者外,学生自入学报到之日起在校学习和保留学籍时间超过六年者。

(五)休学期满,未按规定提出复学申请或未按时办理复学手续的。

(六)累计休学达到两次,且第二次休学期满后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的。

(七)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八)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九)未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超过注册期限两周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十)有学校认定的应作退学处理的其他行为者。

(十一)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九条 退学的审批与办理

(一)凡学生因个人原因,由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本人填写《北京物资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由所在学院附相关材料,签署意见经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报主管校长,由学校的校长办公会(简称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凡不属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所在学院填写《北京物资学院本科生退学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报主管校长,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办理退学的程序。

1.退学告知。在校长办公会做出退学决定前,学生所在学院要向拟退学的学生送达退学告知书,通知其退学的原因和依据。

2.做出决定。由校长办公会做出退学决定。

3.送达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将学校印发的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退学决定书无法送达本人的,由学生处在校园网公示30日后视为送达本人。

4.受理申诉。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应在学校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超过规定时限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5.上报备案。学校做出退学决定后,应将印发的退学决定报送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6.退回档案户口。将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7.办理离校手续。退学学生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并根据实际学习、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

8.出具证明。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出具退学证明;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退学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相关证明。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 毕业

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诸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授予学士学位

取得毕业资格,并符合《北京物资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结业

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离校后,不及格课程可按规定在修业年限内返校重考。因培养方案调整,在后续年级不再开设的课程,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替代课程,并报教务处备案。

重考成绩合格后,满足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经学生申请,凭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标注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符合《北京物资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 肄业

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学年退学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为其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关于证书发放的补充规定

(一)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二)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注册,并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报教育部备案。

(四)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放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五)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再补发或换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依据本规定做出的学籍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xx级本科生起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学籍管理制度 篇14

大学学籍管理制度是高等教育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对学生的入学、学习、行为等方面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制度。学籍管理制度不仅是维护学校秩序、规范学生行为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保障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机制,以下是大学学籍管理制度。

一、学生入学阶段

在入学阶段,学籍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学生招生、录取和注册环节。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招生,确保录取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学生在入学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入学材料,遵守学校的招生政策和规定。学校作为学生的第一道管理者,有责任引导新生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和价值观。

二、学习阶段

学习阶段是学生在校期间的主要阶段。学籍管理制度要求学生按时上课,完成学业计划,参加学术活动和实践活动。学校和教师有责任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学资源和服务,指导学生合理安排学习时间,提升学术能力和实践能力。学生要遵守学校的学术规范和学习纪律,如考试作弊、抄袭等行为将被严肃处理。

三、行为管理

大学生在校行为管理是学籍管理制度中的重要部分。学校要求学生遵守校纪校规,尊重师长,礼貌待人,团结同学,维护校园秩序。学校将对学生涉及学校安全、学术不端、违反法律法规等方面的违规行为进行纪律处分,并在必要时报警处理。同时,学校也会对表现出色的'学生进行表彰奖励,鼓励其继续努力向上。

四、社团管理

学生社团是大学学生自我发展和实践的平台,也是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籍管理制度要求学生参与社团活动时需遵守社团章程,维护社团形象,发扬社团宗旨。学校对社团活动进行管理和督导,鼓励学生参与各种社团活动,拓宽视野,提升综合素质。

五、学籍管理

学籍管理是大学学生关系到学籍档案的管理。学籍管理制度要求学校建立健全学籍资料管理制度,严格保证学籍档案的保密性和准确性。学校要及时记录学生学习、考试、奖惩等信息,为毕业、转段等手续提供必要证明。学生也有责任妥善保管个人学籍档案,避免信息泄露或丢失。

学籍管理制度 篇15

一、总则

1. 为加强幼儿园学籍管理,确保幼儿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保障幼儿受教育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幼儿学籍建立

1. 新入园幼儿,在入园一周内,由家长填写《幼儿入园登记表》,提供户口簿、出生证明、预防接种证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交幼儿园学籍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和登记。

2. 学籍管理人员按照幼儿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监护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幼儿学籍档案。

3. 幼儿学籍档案应包括幼儿的基本信息、入园时间、班级、健康状况、学习和发展情况等记录。

三、学籍信息变更

1. 幼儿学籍信息如有变更,如家庭住址、监护人信息等,家长应及时向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学籍管理人员核实后,对学籍信息进行相应的修改,并在学籍档案中做好变更记录。

四、学籍档案管理

1. 幼儿园学籍档案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存放,确保学籍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2. 学籍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学籍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按照班级和学年分类存放。

3. 严格遵守学籍档案的查阅和借阅制度,非经园长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借阅学籍档案。

五、幼儿转园与退园

1. 幼儿转园时,家长应向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转园手续。学籍管理人员应将幼儿的学籍档案整理好,密封后交家长转至新入园的幼儿园。

2. 幼儿退园时,家长应提前告知幼儿园,并办理退园手续。学籍管理人员应在学籍档案中注明退园原因和时间。

六、学籍数据统计与上报

1. 学籍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幼儿学籍数据进行统计,包括在园幼儿人数、班级分布、年龄结构等。

2. 按照教育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幼儿学籍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幼儿园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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