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撰写]门卫值班制度模板集合五篇
发表时间:2022-06-28在日常的学习和工作当中,我们偶尔会需要用到一些必要的文书,一些实用的文书能够帮助我们达成自己的目标,优秀的实用类文书是什么样子的?为了让您在使用时更加简单方便,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条例撰写]门卫值班制度模板集合五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门卫值班制度【篇一】
为了维护正常的学校教学秩序,确保师生人身安全,特制定我校门卫制度:
一、学校门卫实行值班制度,确保学校财产和师生人身安全;
二、值班人员必须严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恪尽职守,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做个人私事;
三、凡是来访人员一律在门卫室填写好来访登记表,与相关人员沟通后,方可进入校园。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随意进出学校,对那些不听劝告、寻衅滋事,破坏学校教学秩序的.人员,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四、严禁各种商贩进入校园或在校门口摆摊设点;
五、外来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园,应在指定位置停放;
六、早晚按时开关大门;
七、负责校内及周边安全防范工作,发现各种不安全隐患,采取处理措施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学校领导。
门卫值班制度【篇二】
为了加强我校门卫管理,做好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特制订进出学校登记制度:
1、门卫要认真做好来访人员登记工作。校外人员来访本校教职员工请先与被访者电话联系,经电话确认后如实填写好《来访登记表》,方可进校。
2、校外人员无正当理由到校,不遵守本校制度,不填写《来访登记表》,门卫值班人员不得让其进入校园。如果外来人员强行入内,门卫值班人员应及时与学校行政领导取得联系并报警,以防止意外发生。
3、学校受访对象接受校外人员来访,应在《来访登记表》上签字确认,来访人员离校时,应将该表的《回执》交回门卫值班室。
4、上级部门或有关单位来校检查、联系工作,门卫应认真验看其工作证(介绍信),做好登记,并与相关部门或行政值班人员联系。
5、重大节假日,外来人员未经行政值班人员允许,不得随意进入校园。
6、进校车辆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
7、学生在上学期间不得随意自由进出校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出校门,应凭班主任签字批准的出门条,经门卫值班人员许可,方可外出。
8、携带公物出校必须主动出示有关部门的证明,门卫做好记录后,方能离校。
门卫值班制度【篇三】
值班、值勤换班交班时要认真做好交接工作,严密交接手续,交代有关未办事宜,明确事宜要求,落实未办事宜。
1、门卫值勤、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公司的制度,做好安全工作。
2、门卫人员要做到衣着整洁,讲究仪表,以礼待人,语言文明。严禁在值班室内大扑克、下棋。严禁门卫以外人员进入值班室内看报、闲谈。
3、严格执行来访客人的登记,非本单位人员、车辆登记要严格手续;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要与单位内部要关人员、部门联系 ,经同意后方能进入单位内部;同时要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的相关工作,对有明显标志的'车辆(如;警车、工商、税务、供电)等公务车辆可免于登记,提供进入单位的便利条件。
4、值勤、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值班时不得擅离职守,不得睡觉,不得从事与值班值勤无关的活动。
5、做好报刊收发工作 ,对电汇、挂号信函要及时登记,通知、交送有关部门和人员。
6、值勤、值班人员对出入单位车辆、人员有权进行必要的检查,特别是运货车辆应严格检查手续,核对货单,对手续不全或单货不符的不得放行并及时向单位保卫人员报告;对夜间出入单位车辆、人员应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单位保卫干部,特殊情况可直接拨打公安机关电话报警。
7、值班、值勤换班交班时要认真做好交接工作,严密交接手续,交代有关未办事宜,明确事宜要求,落实未办事宜。
8、值班、值勤人员要熟悉了解单位带办领导姓名和联系电话。
9、值班、值勤人员要按时开启设防单位有关技防设施,技防设施发生故障时要及时报告单位保卫人员。
10、值班、值勤人员违反单位门卫管理制度单位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门卫值班制度【篇四】
一、学生家长接送学生一律不得进入校园,确需联系学校与子女等有关的事情需经学校同意后方能进入校园。
二、非放学时间家长需领子女出校门必须由班主任送至校门口,交待门卫后方可,非家长领学生出校门,必须由班主任确认,并报行政值周的领导同意后方可。
三、外单位机动车辆(含摩托车)未经学校批准,一律不得进入校园。其他为学校服务的车辆经学校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
四、本单位教职工及其他使用的自行车、摩托车,进出校门时应减速行驶,并注意安全,车辆按规定的地方摆放整齐。
五、上班时间,大门上锁,师生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外出,确需要出校办事者,需经学校同意方能外出校园。
六、接待来访人员,先问清事因,然后与被访人员或有关人员联系。经同意的,办理登记手续,留下有效证件,方可进入学校。
七、上学期间,不允许学生离开校园。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提前离开校园的,必须有教师或家长陪伴,同时收好学生请假条,并作好情况登记,不允许学生独自离校。
八、携带学校的公用物品出校门的,应有学校有关领导陪同或学校搬运私人大件物品的,应有主人随行或得到主人允许。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放行。
九、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时刻注意进出校园的人员及值班室周围的情况。
十、保持值班室内外清洁,发现垃圾或丢弃物应及时清扫。爱护值班室内外的设施、设备,发现问题或故障,应及时保修,不得影响工作。
门卫值班制度【篇五】
一.总则
1.为保障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体制
1.本公司设专职门卫或由前台接待人员承担门卫职责。
2.对生产工厂、仓库或其他办公、经营重地,建立门卫值班制度。
三.管理内容
1.凡出入本公司人员均须验明身份,对来宾凭介绍人或证件填写来客登记单后才允许入内。来宾离开时,填写离开时间。
2.人员携带物品出门,须凭行政部出具的出门证才予放行。
3.公司车辆、人员在上班时间外出,门卫须过问并记录出入时间。
4.人员因病离开,须将有关证明给门卫交验。
5.门卫记录员工迟到早退时间。
6.门卫负责管理公司办公场所的汽车场、自行车停放秩序。自行车进出办公场所大门均应下车推行。
7.门卫仔细盘查欲进入办公场所的可疑人员,将其劝退,或报安保部门协助处理。
四.门卫人员
1.门卫属公司安保部领导。
2.门卫岗位职责另行规定。
3.门卫的雇佣。
1).门卫岗位可为临时非正式员工,特殊情况为正式员工。
2).门卫不宜招纳退休的人员。为提升公司形象,增加其反应、机动能力,应招聘青壮年担任。
保安安全管理
第一条保安员之职责
①工厂出入口监察:所有出入口必须24小时驻守,下班前必先与接更人员交待清楚,始能离开。
②确定门锁,电子关卡或感应器24小时操作正常。保安员必须定期检查仪器是否操作正常,并保留记录,如发现仪器失效,马上通知上级和维修员,并安排临时警卫措施。
③定期巡逻厂房范围:除了驻守出入口,厂房各部门必须定期巡查,以确定没有闲杂人擅闯或不知明物件混进。防碍工厂安全运作。巡逻时间每小时一次,具体巡逻情况如下:
㈠检查各车间、仓库门窗是否完好、是否关好、上锁。
㈡检查各车间、仓库是否被非法打开、是否有人非法进入。
㈢检查围墙内外有无可疑人员活动。
㈣公司在需要巡逻的位置设置签到箱,巡逻人员巡逻到指定位置后应予签到。保安队长第二天上午对签到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巡逻保安计画得到执行。如在巡逻中发现问题,及时按照《内部紧急联络架构图"进行报告。
④登记所有访客资料:所有来访者必须登记其所属公司、姓名,来访及离开时间,并须得到予访者确认及接待始可放行。按照《人员通行管制安全管理》程式严格执行。
⑤查证所有员工记录:员工之进出工厂,保安员必须查核其工作证,以确定其属。如员工违失工作证,保安员要备案及知会其上级以确定身份始可放行。
⑥查核违禁品:当员工携带物品进出工厂时,保安员有责任查核员工有否携带违禁品如炸药、化学品进入。如有怀疑,当即呈报上级及公安局备案。
⑦对付擅进者及犯罪份子:如发现擅进者及犯罪行为,在个人人身安全情况下,立即制服及通知上级和报警。
第二条保安主管和保安员之任命和训练:为确保有效地执行工厂保安,所有保安员之委任必先通过下列各项入职要求:
①厂方考核其背景。
②无犯罪记录:将保安员个人资料提供到政府保安服务机关办理上岗证,由政府机关审核其是否有犯罪记录,如无犯罪记录后予以发放上岗证。
③体格健全。
④持有认可之保安员许可证或资格。
⑤受过保安员之专业训练。
⑥或曾受聘于专业保安公司或部队。
⑦定期在职训练以加强防范意识。
第一条保安工作指引
①保安员必须先自觉遵守《员工行为守则》内的守则。
②必须准时上班及做好换班工作,经常保持良好守时习惯。
③每日在员工上班前,各大门由保安员亲自开启并须进行一次保安及消防检查;确保员工有安全的工作环境。
④在每次巡察工厂时,每到一个部门都须要检查闭路电视是否正常运作、走火通道是否保持畅通。
⑤门及保安员须经常观察及识别厂内各人员的工作证件是否与该员工身份相符,确保没有闲杂人等,做好把关工作。
⑥在进行保安巡查时如发现遗失之工作证及其它私人物品必须立刻交给保安主管,并记录在案,再第一时间通知人事部有关事宜。
⑦如发现任何部门之工作程式出错导致即时出现保安危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主管提出意见然后报告给保安主管并记录在案。
⑧每日上班前及下班后或全体人员离开工厂后,必须在各部门进行一次保安检查,并记录检查完成日期和时间。
⑨每次完成下班后之保安检查,所有通道大门都必须经由保安负责上锁。
①保安员应经常维持最高警觉性并必须接受定期训练,加强保安意识。
第二条员工行为守则
①在工厂范围内必须佩戴工作证,而证件必须挂在襟前使保安检查时易于识别。
②严禁员工携带违禁品,一经发现立即送交公安局处理。注【违禁品:有攻击性或有杀伤力之危险品如武器、易燃易爆物品及毒品。】
③员工有责任保管好个人工作证及身份证。员工外出将证件放置于保安室架子上,进入厂门后必须佩带。
④私人物品不得携带入工厂内。
⑤为了让厂方更了解每班之确实开工人数,员工上下班、加班及午膳前后离开及返回厂房必须打咭。每位员工自己的工咭不得由他人代打。
⑥员工如需请假应填写请假条,即使在当日临时请假之员工,亦须提前填写清楚请假条,代上级批准并经由门放行。
⑧员工在工作时应紧守工作岗位;如非工作或紧急需要不应随意到其他部门,违者须接受保安查询及解释理由。
第四条物资及资讯流程保安指引
①根据货柜及上落货之保安程式指引,保安员及员工均须遵守有关事项并确保保安工作能有效地执行。
②所有物资包括:眼镜物料、原材料、机械设备、文仪用品、日用品、饮品、食品及各类化学品等;其进厂及存仓都必须接受保安检查及核实进厂资料。有关资料必须妥善存放。
③员工有义务保障工厂范围内没有异常的物资从不正常情或未经正常手续流入。
④当发现有异常物资流入工厂,员工必须即时报告给当值保安员或保安班长。
⑤各部门均有其适用的物资,为准确计算库存,员工提取或报销有关物资都必须经由主管、上级加以登记。
⑥员工应确保厂内所有档案不会外泄。除非,与客户有提早约定资讯交流或公开资料,否则任何访客未经许可都不可随意取得厂内一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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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撰写] 学校的门卫值班规章制度细则43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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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开(关)门时间:
上午:7:00~11:30;下午:2:00~5:30;晚上:6:30~8:50 (注:超过关门时间,非校内人员无任何证件者一律不得入内。)
二、门卫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按章办事,接传电话,及时处理、报告突发事件。
三、门卫人员认真做好报刊收发、通讯联络工作,外来邮件要妥善保管,并及时通知收件人领取。
四、门卫人员早上、中午、晚上做好校内巡逻工作,防止学生爬墙外出,防止不法分子投毒或混入学校进行犯罪活动。及时检查办公楼、教学楼、宿舍楼的锁门工作,关掉不必要的照明设备。
五、外来人员、外来车辆进校,值班人员必须询问,对可疑人员、车辆进出要及时汇报,严禁精神病患者、拾荒者、闲逛人员进入学校。
六、家长来访,必须先在门卫处等候,并办理登记手续,家长不准随意上宿舍楼、教学楼。
七、在上课期间,不准任何同学随意进出校门,特殊需要的,要有教师批条。住读生离校前要填写好离校登记表内的内容,门卫要过问家长的身份,严格把关。门卫人员不能私自让学生随意离校。
八、学生在校期间,门卫人员不准帮任何学生卖(买)东西。
九、要保持门卫室的卫生清洁,无关人员不得在门卫室内逗留。
热搜制度: 小学门卫值班制度其七
随着现今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经常会遇到实用文书的撰写,写实用文书能够方便大家的生活,如何才能写好实用类文书呢?请您阅读小编辑为您编辑整理的《热搜制度: 小学门卫值班制度其七》,希望能为您提供更多的参考。
1、门卫室值班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警惕性坚守岗位。值班人员值班时,不准干私活,不能擅离岗位;
2、门卫室内,不准搞娱乐活动,非值班门卫人员不得长期滞留门卫室,以免分散值班人员精力;
3、值班人员按学校规定时间开启和关闭大门;
4、出进人员和车辆应接受和配合门卫值班人员的检查,门卫认定可疑的,有权盘查;在大门开启时间外进出的人员,应向门卫值班人员说明原因。否则,门卫值班人员应拒绝其进出学校;
5、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污染的物品进入学校;
7、门卫室及周围不准寄放任何物品,以保证出入畅通;
8、门卫值班人员应及时指挥车辆人员出入、停靠,确保大门畅通无阻;
9、门卫值班人员对出入学校的人员,应严格进行登记;
10、门卫值班人员要逐日对执勤点及周围进行清扫,保持经常性的整洁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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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完成各项保卫任务,切实保障师生的权益和人身安全,特制定本校门卫管理制度如下:
一、车辆管理
出租车一律停靠在校门外,外来车辆须经校长等有关处室同意后,方可入内,但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运输工具或材料的工程车辆可以进入校门,携带物品外出者,应凭主管部门签发的“出门单”或有关人员委托。
二、学生出入大门规定
1、学生上午在到校时间前20分钟可进入校园,下午在上课时间前40分钟可进入校园。
2、进入校园后不得无故外出,如有特殊情况出校门,必须经值日领导或班主任老师的许可,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返校。
3、寒、暑假,节假日,没有特殊情况不得进入校园。
三、学生家长来校看望学生有关规定
1、上课期间,如遇特殊需要,学生家长进入校园,必须在校门口进行登记。
2、中午、下午放学时,家长需要指定位置接孩子放学,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教学区域。
四、外来人员来访规定
1、外来人员来访,门卫要问清事由,及时与有关人员联系,并填好会客单。
2、外来人员进入学校,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保证学校教学有序进行。
五、物品进出规定
1、学生及员工携带物品出校门,必须出示有关部门出门证。
2、外单位物品进入校内,严格验看送货单,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做好门前保洁工作,提高警惕,加强防火、防盗、防毒措施,强化安全防患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发现任何意外事故迹象,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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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门卫值班人员是在学校领导下,代表学校执行门卫制度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坚守岗位。
2、门卫人员值班时必须着装整齐、举止端庄、文明值勤、礼貌待人、处事公平、坚持原则、以理服人。
3、值班应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密切注视守护区内情况,做到不离岗、不闲聊、不打瞌睡。
4、在值班中应严格履行职责,若遇无法处理的事情应立即报告学校领导。
5、在校上课期间,门卫一律不准私自放学生出校门。学生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出学校,必须凭班主任或有关部门批条,经门卫人员验证后方可离校。
6、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校园,门卫人员要问清事由,及时与有关人员联络核实,并凭有效证件填好来客登记表。外来机动车辆在学生上课期间不得进入学校,门卫有权疏通校门口的车辆,严禁车辆堵塞校门口。
7、严格盘查进出校门人员及车辆所携带的物品,扣留物品要做好登记,妥善保管及时上交,不得擅自处理和挪用;严禁小商小贩、捡破烂者和商品推销员进入校园。
8、注意保持门岗及周围的卫生清洁,门卫登记薄应保持整洁,严禁乱写乱画。
9、按时开关校门,学生集中上、下学时间或前后半小时开大门,其余时间关闭大门开小门。
10、严格交接班手续,不迟到、不早退,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交接班时应坚守岗位,做好记录,待接班人员接班后方可离岗。
[精选条例] 学校值班巡查制度
伴着社会工作的不断规范,我们有时需要撰写一些实用文书递交给上级,实用文书的重要性就体现出来了,你的行业中有涉及到实用文书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为您带来的《[精选条例] 学校值班巡查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为了创建安全、文明的校园环境,做好值班巡逻工作,确保学校财产及师生的人身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1、学校实行昼夜24小时巡查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值班纪律,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擅自离岗或私自让他人替岗,严禁进行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任何活动。定时对自己负责的范围进行巡查,细致地检查每—个角落。认真做好巡查记录。
2、值班巡查人员要按时到岗,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做到不漏岗,不脱岗,保证值班巡查工作正常、连续运转。未处理完的当班事务,要给接班人员交待清楚。
3、做好全天候校内巡查工作,特别加强对学校重点部位的查看。放学时间巡查,要注意查巡各教室、及办公室,各教室的门窗、用电设备的`关闭情况,做好防火防盗、防触电工作,确保师生人身安全,保证公私财物不受损失。白天巡查的主要任务是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严防社会闲散人员进校滋扰。夜晚巡查的主要任务是保护好各教室及各教室的公共设施、财产和物资的安全,保护好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巡查中,要清理在校园内闲杂人员,密切注意盘查、询问各种可疑人员,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学校。
4、值班巡查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要有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会妥善处理本岗位的突发事故,会报警。
5、值班巡查人员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危险时刻挺身而出,勇于同违法、违规、违纪人员做斗争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或处理,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6、随时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任务。
7、对在值班巡查期间擅自外出、玩忽职守,发生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造成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人身安全损害者,学校将追究责任。
[条例撰写] 森林防火工作制度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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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以外的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专业队伍扑救为主、专群结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负总责的森林防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森林航空消防机构等组成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其编制核定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预防、扑救和基础保障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火灾保险,提高抵御森林火灾风险的能力。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森林防火工作。
第八条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森林防火组织,制定村规民约,组织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签订联防协议,建立联防机制,做好责任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落实森林防火管护人员和措施。
第九条相邻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森林防火联防区域,建立联防组织和联防制度,共同做好联防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条边境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防御境外山火入境,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土生态安全。
第十一条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二条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3月1日至4月30日为全省森林高火险期。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特殊情况发布命令,调整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
州(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调整森林防火期、森林高火险期,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特点及危险程度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森林火险预警监测及信息发布系统,加强森林火险气象自动监测站建设,提高森林火险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县级以上气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信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降低森林火险等级;开展森林火险预警、森林火灾监测、林区防雷、人工增雨的科学研究。
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应当根据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要求,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森林火险天气预警预报,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森林防火区设置火情瞭望台(塔),开设防火隔离带和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重点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和素质,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单位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警示牌,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
每年12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
第十七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指导下,按照森林防火的计划烧除规程,实施计划烧除和清除林内可燃物。
第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开展旅游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防止野外违规用火。
森林防火期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第十九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从事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经批准进行野外农事用火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含三级);
(二)有专人监管用火现场;
(三)用火后彻底清灭余火;
(四)有其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二十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烧纸、烧香;
(二)烧蜂、烧山狩猎;
(三)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
(四)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五)焚烧垃圾;
(六)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因民俗活动需要特殊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出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森林防火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和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并明确森林防火责任区域。护林员履行以下森林防火工作职责:
(一)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
(二)巡护森林,排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及时制止并协助查处违反规定的野外用火;
(四)及时报告森林火情;
(五)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护林员在执行森林防火任务时,应当佩戴森林防火标志。森林防火标志式样由省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统一确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五条在森林防火区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应当采取防火措施,并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在森林防火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应当将森林防火设施的建设纳入规划方案,在开工前报当地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项目竣工时通知审核部门共同参与验收。
工程造林或者成片造林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森林防火设施和防火林带与该造林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当配备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和专用电台。
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及行人应当让行。
在森林防火期,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森林防火专用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桥梁、隧道等时,免收车辆通行费。
第三章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特点制定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演练,建立应急值守、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科学扑救森林火灾。
森林防火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具体方案,做好自防自救工作。
第三十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森林火险区划等级的要求和森林防火发展规划,组建与森林防火任务相适应的森林火灾专业扑火队,配备专业装备。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森林防火重点单位应当组建森林火灾专业扑火队,负责扑救责任区内的森林火灾。
州(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森林防火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托本地其他应急救援力量组建森林火灾应急扑火队,配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负责初发森林火灾的扑救。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扑火指挥员、专业扑火队和应急扑火队伍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防火扑火物资,保证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全省森林火警电话为12119。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接到报告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核实情况,并迅速处置。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全天值班制度,森林火灾专业扑火队实行24小时全天执勤、备勤制度。
第三十三条森林火情信息由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归口管理,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对下列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
(一)国界两侧5公里以内的森林火灾;
(二)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三)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区(点)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面山的森林火灾;
(七)省、州(市)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省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第三十四条扑救森林火灾时应当优先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落实扑火人员安全保障措施。
参加火灾扑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统一指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在发生森林火灾需要启动应急预案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时调集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参加救援,统一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在森林火灾现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
第三十六条发生森林火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扑救。
第三十七条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扑救。
(一)国界两侧5公里以内的森林火灾;
(二)较大的森林火灾;
(三)威胁居民区(点)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四)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五)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国有林场发生的森林火灾;
(六)城镇面山的森林火灾;
(七)乡、镇以上行政交界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上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第三十八条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地州(市)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督促、指导或者指挥扑救。
(一)国界两侧5公里以内的森林火灾;
(二)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三)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发生的森林火灾;
(五)城市面山的森林火灾;
(六)县级以上行政交界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第三十九条开展森林航空消防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航空消防协作机制,负责协调解决地空配合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条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不得组织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人员参加森林火灾扑救。
第四章灾后处置
第四十一条森林火灾等级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量、扑救情况、物资消耗、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形成调查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参加扑火的,扑火期间人员工资、差旅费等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农民、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由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第四十四条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行政交界地区森林火灾信息由共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重大森林火灾信息由省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发布。
第四十五条对因扑救森林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保障、抚恤;符合烈士条件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
(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五)吸烟、烧纸、烧香的;
(六)烧蜂、烧山狩猎的;
(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
(九)焚烧垃圾的;
(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必备: 安全生产24小时值班制度其五
随着人们的生活物质水平不断提高,实用文书渐渐充斥着我们的生活,实用文书的作用也不可小觑,自己的实用类文书如何写呢?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条例必备: 安全生产24小时值班制度其五”,但愿对您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我疾控中心高度重视应急值守工作,充分认识疫情值班的重要性,将其列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应急处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来抓。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我中心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管理,成立卫生应急办公室、领导小组及现场应急处置队伍,明确职责分工,区疾控中心主任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卫生应急办公室成员由流病科全体工作人员组成。
二、建立24小时疫情值班工作制度,安排熟悉报告程序、认真负责的业务人员值班,确保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够做到快速、准确报告和调查处理。
三、现场应急处置人员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保持随时联系,便于紧急指挥调动,确保对突发疫情事件能够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
四、疫情值班电话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疾控机构备案。
五、疫情值班人员要求准时到达工作岗位,按时交接班,做好工作日志记录。
六、疫情值班人员准确记录值班日志,遇到重大情况及时向领导报告,按照领导指示,紧急协调、调度有关人员赶往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七、疾控中心定期抽查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疫情电话值班工作情况,并定期进行通报。
[条例撰写] 空调管理制度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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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校学生宿舍空调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使用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全校所有装设有空调设备的学生宿舍。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之空调设备包括学生宿舍空调外机、室内机、遥控器等。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之学生工作部门包括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部、天平大学、各二级大学。
第四条空调设备的保管、使用:
(一)空调由学校统一出资安装,属于学校固定资产,为保障学校空调资产安全,安装有空调设备的宿舍,宿舍全体成员对空调设备负有共同保管责任。
(二)安装有空调的宿舍根据学校的通知向后勤服务总公司领取空调遥控器。
(三)使用空调的电费采取以宿舍为单位先购电后使用的原则,费用的分摊由宿舍内部人员协商解决。
第五条空调设备的维护、维修:
(一)学生要根据空调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
(二)学生如发现空调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后勤服务总公司报修。校内报修电话:xxxx。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拆卸或打开室内机和室外机。
(三)学生严禁私拆空调电源线路或违规操作,由此引发的事故或人身伤害由学生本人承担,并视情节给予校规校纪处理。
(四)人为损坏空调设备,责任人须按照维修至完好所需的金额照价赔偿,并视情节给予校规校纪处理。责任人不明确时,一律由全体宿舍成员共同负责。人为损坏的空调设备一律在确认赔偿金缴纳后再予以维修。非人为因素产生的维修费用由学校承担。
(五)空调遥控器发生遗失或损坏的,可以由学生自行购置补齐,也可以由学生向后勤服务总公司购买。
(六)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安排专业公司进行空调设备的维护、维修。
第六条空调设备保管责任的终止:
(一)毕业生离校时,由后勤服务总公司对空调设施进行检查,确认空调完好,并收回空调遥控器。
(二)后勤服务总公司验收发现空调设备存在人为损坏、遥控器发生丢失的,应立即对负有保管责任的学生进行责任与赔偿追究,必要时由学生工作部门协同进行追究。
第七条注意事项:
(一)学生离开宿舍应关闭空调机。
(二)开启与关闭空调机要使用遥控器,不准打开室内机手动开机。开机前要检查遥控器模式设置是否正确,调整正确后方可开机,重新开机要间隔3-5分钟。
(三)提倡节约用电,夏季室内温度低于30度建议不开空调,设定制冷温度一般控制在25-27度。冬季室内温度高于4度建议不开空调,设定制热温度一般控制在18-20度。
(四)空调出现异常响声应立即停机。
(五)空调运行中要关闭门窗,否则将影响制冷或制热效果。空调关闭时应注意及时开窗通风。
(六)房间中布设的空调专设电源,不得插接其他大功率电器或拉接临时电源。
(七)严禁在空调外机上摆放物品,悬挂衣服,搭毛巾,严禁在出风口悬挂潮湿衣物等。
第八条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学生工作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条例撰写] 管理制度规章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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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严格执行各项卫生要求,做到窗明几净,地面整洁,环境优雅、舒适。
二、餐厅每日用拖把拖三次,窗台每日擦三次,门帘每日擦一次,洗手池每日清洗三次,下水道保持清洁畅通,并杜绝常流水,定期进行消毒。
三、餐厅内桌凳保持干净,整齐,无积水,无油垢,无饭菜渣,无不洁物。
四、餐厅玻璃,每周擦一次,保持玻璃明净,并按时开关窗,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五、餐厅内墙壁四周,每周清扫一次,保证无死角,无蜘蛛网。
六、做好每餐剩饭剩菜的回收工作,并及时处理垃圾,废弃物盛放容器外观清洁卫生。
七、保持食堂周围环境卫生,门口台阶天天清扫。
八、每天下班前要关好门、窗、电源,保证餐厅安全。
条例推荐: 保安值班制度壹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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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维护企业财物和员工利益、安全以及生活和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门卫(保安人员)作为公司的形象代表,必须做到以下几条:
1、精神饱满,尽心尽职;
2、纪律严明,严于律已;
3、礼貌待人,诚实守信;
4、反应迅速及时,时时提高警惕。
二、门卫(保安)的主要职责
1、保障公司财产及员工财产、员工人身安全;
2、协助行政部门维护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严肃性;
3、协助行政部门维护宿舍秩序和宿舍管理;
4、协助行政部门的员工招聘工作;
5、维护及监督厂区及公司大门口的清洁卫生;
6、维护公司交办的其它保卫事务。(如:厨房用餐纪律等)
7、向行政部负责和适时高效完成行政部交付的任务;
8、协助行政部门负责厂区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等。
三、门卫(保安)值班细则和任务
1、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态度和谐有礼,工作认真负责,不得在门卫室闲聊,保持工作精神饱满、精力旺盛;
2、上班时间员工凭请假单外出,无单无据无相关主管人员授权批准的请假条、凭条、保安必须进行阻止其外出并作好登记;
3、下班时间及假日员工进出厂区或宿舍应佩戴员工证,对未戴员工证者,门卫必须进行阻止,对违纪且态度恶劣者,上报行政部处理;
4、门卫(保安)对在厂区乱吐痰及乱扔果皮纸屑垃圾杂物和在车间吃早餐人员必须进行阻止和纠正,对违纪且态度恶劣者,上报行政部处理;
5、被公司开除及离职人员,门卫凭批准后的出门单给予放行,并严格检查行李物品并进行登记备案;
6、外来人员因公入厂,门卫应先以礼相待,先帮其联络,征得受访人同意后方可让其进入公司;
7、公司职员上班时间进出厂大门,必须到保安室做好登记,写清原因,如请假、旷工或因公外出、去向、时间等;
8、对提交的小件物品,信函、文件等应由保安代发,对进出的人员、车辆所携带的物品有疑问时,应及时询问相关人员加以确认无误后放行;
9、严禁不明身份人员或来访人员,不能出示有效证件和不能说清被访人员姓名的来访者进入厂区。
10、门卫(保安人员)应认真监督厂纪、厂风、厂容、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维护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11、夜间22:30关灯后定期对员工宿舍进行巡查,发现不良行为、风气,及时阻止、纠止、指导。
四、车辆进出管理
1、自行车进入厂区必须要求推行进出、以示对公司的礼貌行为;、
2、外来机动车辆进入,开门后引领其进入指定外来合适的停车位置,以便予通行;
3、外来车辆的进出,必须对其作好详细记录,进出厂时间、公司名称、车牌号码。
五、巡夜及遇突发事件的处理
1、在晚间应对厂区范围进行巡视,防止公司的物品失窃,如果发现不负责造成厂里的财物被盗,一切损失由门卫承担;
2、发生各种警报时不必惊慌(如台风、火警、盗警)应沉着冷静地通知和疏散相关人员,遇有盗警时应先保护好现场,并迅速告知有关人员然后打电话报警;
3、宿舍员工之间发生纠纷或打架斗殴等事件,知情后进行调解或劝阻,并通知行政部门及时处理;
4、员工与领导发生纠纷或打架斗殴时,必须及时进行调解及劝阻,并尽量让事情平稳,然后再通知上级领导处理。
六、门卫(保安)值班的权力
1、有权对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人员进行提醒、警告或者处罚人民币5-15元不等;
2、有权对公司的某些不良风气、习惯进行阻止、纠正及引导、教育等;
3、有权对外来车辆(有疑问的)进行检查、记录、拒绝放行并通知行政部处理。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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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安人员必须按时上班,工作认真负责,确保学校财产和师生的'人身安全。
2、夜班保安早上6:00——7:00到学校北门(东)值岗。
3、外来人员登记。发现有外来人员,须区分情况对待,如找校领导办理有关事情,需先和办公室或校领导联系预约后方得准许进入;在正常上课时间内,有来访者(学生家长、亲朋好友等人员),须滞留至下课并出示相关有效证件(如身份证、学生证等)进行登记后才准入内;未经学校批准的收购废品人员,不得准许进入;其它情况,需凭其出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未出示有效证件者不得准许进入。如无相关有效证件但又确实有急事需进入校门者,需与学校相关部门联系方可进入,值班保安需作好记录备查。
3、外来车辆管理。外来车辆入内,必须经学校领导批准,登记车牌号码,进入校区不得鸣号,且应在指定的地方停放;对学校食堂、小店的货运车辆,需经食堂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放行。
3、要严格控制学校财产外流,对有人携带大件物品和贵重物品外出,必须由总务处出具证明方可放行,遇有可疑和紧急情况须立即报告总务处。对外来人员携带有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需凭学校总务处的放行证进入,并记录在卷备查。
4、疏导交通、维持校门的通畅。对影响学校车辆和人员正常出入的,应及时进行疏散和劝离。
5、紧急情况处置。对在值班过程中出现的紧急情况(如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聚众闹事等紧急情况),须立即报告学校主管领导,同时要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6、如遇学校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必须服从学校安排,完成学校交给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