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通知(推荐十四篇)
发表时间:2026-02-07✦ 印发通知 ✦
赵磊这人还不错,就是习惯不太好,认识他的人都这么说。他今年读三年级,爱好啃笔。
这天小城的春一光依旧很好,流淌着的阳光穿过窗台,洒在赵磊歪着的脑袋上。他正一手拄着脑袋,一手拿着铅笔,眼睛盯着黑板,看着老师在讲台上唾沫横飞 的样子。他的铅笔只剩一小截了,这是一支标准的中华铅笔,绿色的漆面已经被赵磊啃完,棕色的木头上布满一道道齿印,就差啃进里面黑色的石墨。阳光打在赵磊 的侧面,也打在窗外看着赵磊的校长那蹭光瓦亮的脑门上。
校长打上课起就看着赵磊了,他的眉头挤成了一条缝。而赵磊依旧沉浸在啃铅笔的乐趣中,这只笔终于被啃得不适合写字了,一道道牙印布满了周身,啪,赵磊随手一抛,把这只笔往窗外一扔,刚好落在了校长面前,可赵磊显然没发现这一切,只是拿出一只新的,继续看着黑板。
校长低头,看着这截铅笔,弯腰捡了起来,看了看,放进了口袋。
因为怕影响上课,校长没有进去找赵磊谈话,他自己回了办公室。回来的路上校长留心看了看各个班级,发现这样的情况屡见不鲜,这让他更是着急。
一回到办公室,校长阴着脸,也不说话。坐在办公室里的王秘书不知发生了什么,也不敢问,于是便出门,想去打些水来给校长泡个茶,躲过这一槍一口。校长坐着觉得不安心,把铅笔一下扔在了地上,还是决定要去好好找那学生谈谈。
王秘书回来的时候,看到地上的这只残损不堪的笔,想扔又怕校长还有用,便放在兜里,等他回来再说。
时间一长,王秘书也就忘了这事。回到家里,她把衣服放在柜子上,这铅笔一滚,落在了地面上。
下班时候,王秘书爱人回来,看到了这笔,弯腰捡了起来。他是一名雕刻家,他端详着这笔上的齿痕,一道道粗一暴地印在的木头之上,深绿与暗棕相结合,这种野蛮的侵略在他看来极富张力。
他和王秘书这么一说,王秘书也觉得好,可以做个艺术品,放在学校里给学生一个提醒。
他把笔带到了工作室,里面的工作人员说,这像棵树,我们可以做个木雕。需要用到一棵红树,那种弯曲的树枝才能表现这种美感。
工作人员带着铅笔参加了一个饭局,其间一位商人刚好有朋友在亚马逊,一株红树嘛,不是问题,说着他拨起了电话。
那边满口答应,不用一个月,就能运来了。
亚马逊的雨林深处,这里的红树林,已经不多了。深夜,工人们划着船来到了红树林,红树的树枝密不通风地连结着,月光透不进,里面只剩下一片漆黑。 呲,第一下锯齿滑一进了一棵红树,在寂静中,锯齿的声响被无限地放大,整个雨林都能听到这声音。红树们似乎还未察觉,依旧紧密地靠着。河水之下,变化已悄然 开始。
原本就已勉强维持着的这一小片树林的根系,随着这棵红树的慢慢脱离,开始供氧不足。水中栖息在根当中的鱼类蹿了出来。水鸟们开始逃离。
“轰——”半个小时后,一缕阴冷的月光终于穿过了这密不透风的树林,洒在了水上,以及这棵倒下漂浮在水面上的红树的枝头。
依靠这棵树生活的寄主们,最快受到了波及,鱼和鸟都去往他处,然而过度拥挤的这片树林显然不足以供给。
水中的氧气开始稀缺,红树们更加努力地吸取着。
那天,雕塑完成,校长站在主席台上,看着红树被雕刻成被啃食的笔的雕塑,满意地点了点头。赵磊看到那笔,羞愧地低下了头。
与此同时,亚马逊的雨林中,红树林彻底消失了,红树的减少使得这片地区的供给不足,水中的造氧不足,生活在红树根中的鱼类失去了避难场所和足够的'氧气,靠采食红树叶为生的动物们食物开始紧缺,它们首先走向灭亡。
像多米诺骨牌一样,亚马逊中越来越多的物种消失,植物的减少让动物们将剩余的一切植物当成了伙食,同时植物的生长也跟不上消耗的速度,亚马逊,在短短几年内消失。
失去了这个调节地球温度的大空调,地球的温度以惊人的速度上升,南极的冰川以几何倍数的速度开始融化,随后是北极。不断上涨的海水,一点点侵蚀着陆地。
地球被淹没那天,是一场旷世的洪水,谁也没料到两极冰雪融化得如此迅速,就已经被完全淹没在了水中。一棵被雕刻得坑坑洼洼的树漂浮在了水面之上,那天的阳光,依旧很好。
点评:
本文从一个爱啃铅笔的男孩写起,他丢出教室窗外的那支铅笔最后印发了亚马逊森林的毁灭,并且最后导致世界性的灾难。文章故事通畅,基本满足“蝴蝶效应”的连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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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例会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消防管理制度
库区安全保卫制度
定员定量制度
装卸管理制度
库房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废品销毁制度
出入库检查制度
案(事)件管理制度
交接班制度
安全例会制度
为了更好的学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会议精神,制定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政策、规定,有针对性的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例会制度。
一、安全例会召开时间安排
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安全例会由总经理或矿长主持,安全部门和工队负责任人、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专(兼)职安全员参加。学习传达上级安全文件和会议精神。布置下个月的安全工作,提出安全工作意见。协调各成员对天安全隐患整改过程中的矛盾。
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议,分析、研究、总结本季度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不断总结安全经验,分析安全形势。
每年年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经营工作总结表彰会议,表彰奖励安全生产经营中的先进人物和事迹。
二、安全例会主要内容有 及时贯彻党的安全方针,传达并研究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批示,以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
通报本月的安全生产情况,总结本月内安全生产的经验教训,提出隐患和整改方案,并限期加以落实整改和排除。
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交流,表彰、奖励安全生产中的典型人物和事迹,批评、处罚安全工作较差的部门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人员。布置下月安全生产内容和目标。
三、会议管理
每次会议应填写会议签到表,统计到会人数。
按时参加会议,遇有紧急情况不能参加会议或中途需要处理的,必须得到主持人的同意,不得无故缺席。
凡通知到的人员必须确保参加,除有特殊情况经批准请假外,无故一次未参加者,罚款10元。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安全主管和专(兼)职安全员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安全培训证书,获得安全管理资格。积极参加行业和主管部门组织各项专业对口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学习,不断补充吸收新的安全管理理念,提高企业安全水平和员工安全意识。
凡新进或调离工种的人员都必须进行培训和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持证方可上岗。每季度对从事危险岗位作业的一线员工进行安全培训,通过考核合格的继续上岗工作,不合格采取待岗再教育直至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每年开展一至二次全员安全教育。各部门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本部门员工进行业务知识和公司各种规章制度学习,从而不断提高本部门员工的安全素质,增强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按计划有步骤地落实培训内容和组织考试。培训内容:
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安全防范救援常识、岗位技能专业知识、安全设施的维护及正确使用方法、行业和主管部门的安全规定,本企业的安全要求和规章制度; 公司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及应急处置措施; 有关事故案例及其他有关内容。
每次安全教育培训应认真记录,实行签到,建立培训档案。公司组织的专门安全培训应组织考核。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安全监督检查的目的
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安全状况、不安全行为,发现和弥补管理缺陷;采取防范措施,改善劳动条件,提高本质安全化程度,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监督检查的组织、领导
安全检查在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公司安全检查,由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领导负责组织,安全员负责落实。岗位日常安全检查,由安全员或岗位操作人员负责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间
安全检查可分为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定期检查包括:日查、周查、月查、季节性检查、节日性检查;临时性检查是指公司结合安全实际随时进行的检查。日查:岗位操作人员负责检查,安全员每日对重要部位进行巡查。周查:由安全员负责组织。
月查:由公司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领导负责组织。节假日检查:“五一”、“十一”、元旦、春节前后的检查,由公司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领导负责组织。
季节性检查:根据季节特点,对危险因素进行专项检查,如防火、防冻、防静电、防雷、防汛等,由公司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领导负责组织。临时性检查:根据需要组织。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与要求
安全员必须每天跟班检查上班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佩带及作业场所的安全状况,检查监督各类违章,确保人员、机械的安全。公司领导定期与不定期地对火工品库、运输车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每次检查必须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必须落实整改措施,下达整改要求,并指定专人负责,整改结束后通过自检与公司安全员复检合格,并形成书面材料存档。消防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周围规定范围内严禁使用明火。
严禁携带任何明火和火种或穿铁钉鞋出入民用爆炸物品储库。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内禁止安装普通灯具照明,确需要照明时安装防爆灯,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
库区内应设置醒目的“严禁烟火”等防火标志,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指定专人保管,及时更换药剂和维修,冬季应采取措施,确保其完整好用。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所有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且保持完好无损,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或更换,维修更换时,警卫人员应加强警戒。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周围严禁闲人游逛或逗留。仓库警卫人员应每半小时对仓库周围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无关人员应责令其立即离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值班室应设在库区外,并应安装电话、防盗报警系统,并与110联网。库区安全保卫制度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遵守各级政府的法律和规定。
炸药库保卫、看护及值班人员需进行经常性安全常识学习,增加安全意识和责任感。昼夜二人值班看守,不准睡觉,不准借故擅离岗位,要认真巡逻查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等安全保卫工作。
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不准在警卫室饮酒会客,不准留外人在库区住宿,对因公进入库区的人员要认真检查证件,填写进库登记簿,并亲自陪同进入药库做好安全工作。
保卫人员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对知情不处理,不报告,造成后果者,要给予罚款处理,后果严重者,交公安部门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对进入库区的车辆要认真的检查,严禁烟火,不准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保持库区无杂草及其他易燃物品,进出库区的道路要平整。做到安全设备齐全有效,如有损坏及时修复。定员定量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拆箱、分发等作业实行定员定量管理,不得超员超量。按照相关要求,公司炸药库定量 3000 kg,定员 人;雷管库定量
2万发,定员 人;雷管发放间定量
1000
发,定员
人。存放、作业过程中产品实际存量和现场实际人员数量不得超过本规定数量。危险品库房管理人员对贯彻执行本岗位的安全定员定量负责,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责任。
各库房严格执行定员定量管理,在危险品库房醒目位置设置标牌,标明定员定量。
当定员定量需要调整时,需上报公司安全主管领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进行,任何人不得私自对其更改。
库存危险品定量管理,不得超过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存量规定。
外来人员参观学习,检查人员到达危险场所时,必须严格奠定安全定员的管理规定。临时性作业需进入库区的人员,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公司安全保卫人员陪同并做好现场监督。装卸管理制度
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应在白天进行,且有专人在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人员必须清楚了解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常识,装卸现场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禁止爆破器材与其它货物混装。
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安全性能,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额定载重量的三分之二;其它爆破器材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的额定载重量。
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两层。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去上一层。
用吊车装卸爆破器材时,一次起吊的重量不得超过设备能力的50%。遇雷雨或暴雨时,禁止装卸爆破器材。库房管理制度
民爆储存系国家重点防火,涉爆单位,为确保国家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种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应符合国家有关仓储设计安全规范。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应设仓库负责人,并配备相应的仓库管理人员和足够的保卫人员。保卫人员按公安部门规定,配备必要的警用器具,设置固定的岗哨和流动岗哨,门卫设立严格的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库检查制度。
仓库管理人员应熟悉掌握产品安全性能,防火、防爆等知识,熟悉仓库各项安全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外来人员进入仓库应经本单位保卫部门审查批准,在了解仓库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并按规定办理出入库登记。
民爆器材必须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料、双账本、双锁”的“五双”管理规定。对出入库产品严格检查验收产品合格证,坚决杜绝付印合格证产品出入库。
各类民用爆破器材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仓库内严禁储存无关物品,当受条件限制,需在同一仓库内存放两种以上民用爆破器材时,应按WJ9049规范要求执行,包装完整无损进行存放。
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宜根据产品特性做到防潮、防热、防冻、防雷、防洪、防火、防鼠、防虫、防盗、防破坏(十防)和库内无尘土、无禁物、无渗水、无事故差划、无锈蚀、无霉烂、无鼠咬、无虫蛀、库边无杂草、库区周围范围内无针叶树或竹林、水沟无阻塞(十二无),库内设置干湿温度计表。
维修库房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小修移至指定地点进行,库房大修应将仓库内的产品全部搬出,清扫后方可进行。要做到库存产品账物相符、账票相符、账卡相符,出入库产品必须进行登记并做到日清月结。产品出入库必须做到审批手续齐全,准确无误,认真填写出入库记录,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发放民爆器材产品。
库房应经常保持整洁,堆垛距离库房内墙面不得少于0.2m,炸药堆垛高度不得超过1.8m,雷管堆垛高度不得超过1.6m。
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它无关的物品,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对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报警装置和防雷装置定期检查、保养、防护犬要定期体检。坚持每日巡查制度,发现民爆器材丢失、被盗,必须立即向公司主管领导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保护好现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库房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我库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安全标志、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代替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
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安全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品种、数量和质量验收。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报废制度,失去防护功能的一律不准使用。
职工上班必须穿戴统一标准(式样、颜色等)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职工有权拒领无标识、无产品合格证及质量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职工不得转卖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根据国家标准和上级有关规定,负责检查监督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执行情况。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
存储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人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安全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
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及时、有序、正确地处置,保护人的生命,减少伤痛和死亡,保护事故现场,防止发和事故蔓延和二次事故。由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全面调查,找出事故的真正原因,汲取事故教训,并针对事故原因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类似的事故重复发生。工作事故的认定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做好事故受难者善后工作,安抚受难者家属,确保社会稳定。安全管理部门应进行事故登记,建立事故档案。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在6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00天,结案后,应公开宣布调查处理结果。废品销毁制度
变质失效的火工品要单独存放,要妥善保管。
每班退回的残管、瞎管,按管号认真登记入账,分开存放管理。
对失效的火工品不得乱丢乱扔,不得私自处理,不得卖给废品收购站,更不准卖给个体收购人员。
对失效的火工品应认真登记,集中统一后上交给公安机关销毁。出入库检查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入库检查制度
库房管理员要根据采购计划单的项目认真清点所要入库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并检查好物品的规格、质量,做到数量规格、品种、价格准确无误,质量完好、配套齐全,并在接受单签字(或在入库登记簿上共同签字确认)。物品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入库。民用爆炸物品出库检查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出库时,仓库保管员应做好记录,领用人员需签字。民用爆炸物品出库时,数量要准确。
对于退回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做好登记,做到准确无误。案(事)件管理制度
公司实行案(事)件登记、报告制度,其案(事)件登记报告情况包括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品种规格差错、数量差错。购买或运输手续不符合要求等。
公司任何人员发现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案(事)件时,或接到案(事)件报告时,必须立即逐级向上一级领导汇报,直至报告给公司主要负责人。若情况紧急,可直接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当地派出所报告。
公司主要负责人接到案(事)件报告后,应在按要求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同时,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和上级有关部门。
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案(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产品品质、规格、数量、编码信息,初步原因分析及其他情况。
公司安全保卫部门负责本公司的案(事)件登记管理和上报工作。案(事)件第一发现人应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将其初步情况报告给公司安全保卫部门。
公司安全保卫部门应及时做好案(事)件的登记建档工作,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上报有关资料。
突发案(事)件的上报可采用电话、传真等形式,一般案(事)件的上报和补报应采用书面形式。交接班制度
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交接双方必须在现场交接班,交接人向接班人讲清本班出入库情况、库存情况、存在问题,注意事项,工具及备件交清接明。
交接班中出现的问题,接班人应及时向值班室汇报,值班室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决。
在交接班过程中,半路交接视为当班无事,交接人负全部责任。不交接班或未交接班出现问题罚款30元。
接班人无理要求,根据情况罚款10-30元。
交接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接班,不许代替接班交班,负则按未交接班处理。
✦ 印发通知 ✦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
现将《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结构安全及主要功能项目进行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和备案的具体工作,对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规定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范围之外的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技术资料。
第五条 省外注册的检测机构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工程质量检测项目的,应到省建管局进行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检测业务。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当向省建管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股东组成、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培训合格证明、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与工商营业执照中的单位名称必须完全一致。检测机构提交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技术人员培训的专业范围应涵盖检测机构申请资质的项目,符合开展检测工作的实际需要。《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采用建设部统一制定的式样。资质申请单位可在建设部网站下载。第七条 检测机构申请专项检测资质可以是附件一所列四个专项中的多项或某一项,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申请见证取样检测资质注册资本不得少于80万元人民币;检测机构同时申请专项检测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80万元人民币。第八条 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资质,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报本办法所规定的申请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附件
一、附件二规定的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核实结果在《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内签署意见。
省建管局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核实结果符合标准,予以受理。
资质申请受理后,资质受理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做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建设部备案;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做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告之申请人。
第九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由省建管局统一制作、编号、颁发。
第十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向省建管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没有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资质,其资质自动失效。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省建管局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部门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部门不予延期,到期后,资质证书自行作废,且一年内不得申请资质: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三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对申请资质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依批准资质范围开展检测业务,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开展检测工作,出具真实、准确、齐全、有效的检测报告,对检测报告和检测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检测机构改制、分立、合并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和审批程序重新核定检测资质。检测机构解散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五条 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建设单位应依据技术标准和检测机构的资质范围、诚信建设、服务水平、检测业绩、质量责任赔偿能力等条件委托质量检测业务,承担委托责任。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单位工程的专项检测业务,可以多项业务委托一家检测机构,或一项业务委托一家检测机构;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检测类别中的检测项目拆分再委托给其他检测机构。单位工程的见证取样检测业务应委托一家见证取样检测机构。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第十六条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检测机构。
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加盖见证取样专用章。见证人和取样人对试样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测试样留置制度。规范、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按规定的程序、环境、数量、时间和要求留置;规范、标准无明确要求的,非破坏性检测且可重复检验的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3天;破坏性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2天。留置试样应有准确标识。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每月上报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在24小时内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工作信息化管理系统,混凝土、水泥、钢筋力学性能试验等应逐步实现数据自动采集,并与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联网。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按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专用章由省建管局统一编号、制定、颁发。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第二十一条 检测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在异地设立固定分支机构或开展检测活动的,应对其检测工作质量和检测行为负责。分支机构必须在当地进行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和所开展检测项目的计量认证证书。分支机构的检测仪器设备、场所环境和人员等应与所承担的业务相适应。设置分支机构应向注册地的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异地开展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先向检测项目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备案后方可开展检测业务。未经备案的检测机构,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技术资料。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对从事检测活动的技术负责人和检测报告签发人员、审核人员、操作人员进行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相关法律、法规;专业基础;技术标准;计量认证等知识。培训方式应结合实际工作,注重实效,采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业务培训和检测机构进行操作技能的培训相结合的方式。省建管局组织对检测人员的培训结果进行必要的考核,考核合格后颁发《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管理手册》,方可从事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无法复检或对复检结果有争议的,应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复检结果或争议解决的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建管局制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手册》、《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对本省检测机构和人员从业行为进行日常监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应将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违反强制性标准等情况记入《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手册》,作为审批检测机构资质延期和备案管理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七条 省建管局应组织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能力验证和比对活动。试验能力验证和比对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进行二次验证,仍不合格的,应暂停该项目的检测工作。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建管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第二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第三十一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三十二条 检测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规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检测工作,检测人员实行管理手册制度。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应记入管理手册,情节严重或拒不纠正错误的,收回管理手册,检测人员不得继续进行检测工作:
(一)超越从业资格项目范围从事检测工作;
(二)不按国家、省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和严重违反操作规程;
(三)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四)未按要求参加专业教育培训;
(五)其他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资质审批机关。
第三十四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人民币以上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建管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第三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人民币以上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人民币以上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第三十九条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人民币以上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第四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四十三条 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不得恶意压价,降低检测标准和服务水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原有管理规定及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一、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
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附件一 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
一、专项检测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2、桩的承载力检测;
3、桩身完整性检测;
4、锚杆锁定力检测。
(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
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
2、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
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
1、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
2、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
3、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
4、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
二、见证取样检测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
4、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
5、简易土工试验;
6、混凝土掺加剂检验;
7、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
8、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附件二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二)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人。
✦ 印发通知 ✦
编号__________司法鉴定中心[200_____]_____鉴字第_____号
(编号,_________________包括司法鉴定机构缩略名、年份、专业缩略语、文书性质缩略语及序号;年份、序号采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方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5号宋体,居右排列。编号处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钢印)
一、基本情况(3号黑体)
委托人,______________(二级标题,_________________4号黑体,段首空2字)
(文内4号仿宋体,两端对齐,段首空2字,行间距一般为1.5倍。日期、数字等均采用阿拉伯数
字标识。序号采用阿拉伯数字“1.”等顺序排列。下同)
委托鉴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
受理日期,_________________
鉴定材料,_________________
鉴定日期,_________________
鉴定地点,_________________
在场人员,_________________
被鉴定人,_________________
二、检案摘要
三、检验过程
四、分析说明
✦ 印发通知 ✦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目录
安全例会制度................................................................................................................2 安全教育制度................................................................................................................3 安全检查制度................................................................................................................4 消防管理制度................................................................................................................5 安全保卫制度................................................................................................................6 定员定量制度................................................................................................................7 装卸管理制度................................................................................................................8 库房管理制度................................................................................................................9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1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12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13 废品销毁制度..............................................................................................................14 出入库检查制度..........................................................................................................15 案(事)件管理制度.......................................................................................................16 值班制度......................................................................................................................17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18
安全例会制度
为了更好的学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会议精神,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政策、规定,有针对性的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例会制度。
一、安全例会召开时间安排
1.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安全例会由单位领导或安全总监,安全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专(兼)职安全员参加。学习传达上级安全文件和会议精神。布置下个月的安全工作,提出安全工作意见。协调各成员对天安全隐患整改过程中的矛盾。
2.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议,分析、研究、总结本季度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不断总结安全经验,分析安全形势。
3.每年年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经营工作总结表彰会议,表彰奖励安全生产经营中的先进人物和事迹。
二、安全例会主要内容有
1.及时贯彻党的安全方针,传达并研究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批示,以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
2.通报本月的安全生产情况,总结本月内安全生产的经验教训,提出隐患和整改方案,并限期加以落实整改和排除。
3.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交流,表彰、奖励安全生产中的典型人物和事迹,批评、处罚安全工作较差的部门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人员。
4.布置下月安全生产内容和目标。
三、会议管理
1.每次会议应填写会议签到表,统计到会人数。
2.按时参加会议,遇有紧急情况不能参加会议或中途需要处理的,必须得到主持人的同意,不得无故缺席。
3.凡通知到的人员必须确保参加,除有特殊情况经批准请假外,无故一次未参加者,罚款10元。
安全教育制度
1.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主管和专(兼)职安全员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安全培训证书,获得安全管理资格。积极参加行业和主管部门组织各项专业对口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学习,不断补充吸收新的安全管理理念,提高企业安全水平和员工安全意识。
2.凡新进或调离工种的人员都必须进行培训和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持证方可上岗。
3.每季度对从事危险岗位作业的一线员工进行安全培训,通过考核合格的继续上岗工作,不合格采取待岗再教育直至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每年开展一至二次全员安全教育。
4.各部门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本部门员工进行业务知识和各种规章制度学习,从而不断提高本部门员工的安全素质,增强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5.按计划有步骤地落实培训内容和组织考试。6.培训内容:
a)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安全防范救援常识、岗位技能专业知识、安全设施的维护及正确使用方法、行业和主管部门的安全规定,本企业的安全要求和规章制度;
b)单位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c)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及应急处置措施; d)有关事故案例及其他有关内容。
7.每次安全教育培训应认真记录,实行签到,建立培训档案。单位组织的专门安全培训应组织考核。
安全检查制度
一、安全检查的目的
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安全状况、不安全行为,发现和弥补管理缺陷;采取防范措施,改善劳动条件,提高本质安全化程度,确保安全生产。
二、安全检查的组织、领导
1.安全检查在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2.安全检查,由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领导负责组织,安全员负责落实。3.岗位日常安全检查,由安全员或岗位操作人员负责进行。
三、安全检查时间
安全检查可分为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定期检查包括:日查、周查、月查、季节性检查、节日性检查;临时性检查是指单位结合安全实际随时进行的检查。
1.日查:岗位操作人员负责检查,安全员每日对重要部位进行巡查。2.周查:由安全员负责组织。
3.月查: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领导负责组织。
4.节假日检查:“五一”、“十一”、元旦、春节前后的检查,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领导负责组织。
5.季节性检查:根据季节特点,对危险因素进行专项检查,如防火、防冻、防静电、防雷、防汛等,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领导负责组织。
6.临时性检查:根据需要组织。
四、安全检查的内容与要求
1.安全员必须每天跟班检查上班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佩带及作业场所的安全状况,检查监督各类违章,确保人员、机械的安全。
2.领导定期与不定期地对火工品库、运输车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3.每次检查必须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必须落实整改措施,下达整改要求,并指定专人负责,整改结束后通过自检与公司安全员复检合格,并形成书面材料存档。
消防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周围规定范围内严禁使用明火。2.严禁携带任何明火和火种或穿铁钉鞋出入民用爆炸物品储库。3.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内禁止安装普通灯具照明,确需要照明时安装防爆灯,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
4.库区内应设置醒目的“严禁烟火”等防火标志,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指定专人保管,及时更换药剂和维修,冬季应采取措施,确保其完整好用。
5.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所有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且保持完好无损,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或更换,维修更换时,警卫人员应加强警戒。
6.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周围严禁闲人游逛或逗留。仓库警卫人员应每半小时对仓库周围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无关人员应责令其立即离开。
7.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值班室应设在库区外,并应安装电话、防盗报警系统,并与110联网。
安全保卫制度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遵守各级政府的法律和规定。
2.炸药库保卫、看护及值班人员需进行经常性安全常识学习,增加安全意识和责任感。昼夜二人值班看守,不准睡觉,不准借故擅离岗位,要认真巡逻查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等安全保卫工作。
3.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不准在警卫室饮酒会客,不准留外人在库区住宿,对因公进入库区的人员要认真检查证件,填写进库登记簿,并亲自陪同进入药库做好安全工作。
4.保卫人员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对知情不处理,不报告,造成后果者,要给予罚款处理,后果严重者,交公安部门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5.对进入库区的车辆要认真的检查,严禁烟火,不准无关人员进入库区。6.保持库区无杂草及其他易燃物品,进出库区的道路要平整。做到安全设备齐全有效,如有损坏及时修复。
定员定量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拆箱、分发等作业实行定员定量管理,不得超员超量。
2.按照相关要求,炸药库定量
kg,定员
人;雷管库定量
发,定员
人;雷管发放间定量
发,定员
人。存放、作业过程中产品实际存量和现场实际人员数量不得超过本规定数量。危险品库房管理人员对贯彻执行本岗位的安全定员定量负责,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责任。
3.各库房严格执行定员定量管理,在危险品库房醒目位置设置标牌,标明定员定量。
4.当定员定量需要调整时,需上报安全主管领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进行,任何人不得私自对其更改。
5.库存危险品定量管理,不得超过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存量规定。6.外来人员参观学习,检查人员到达危险场所时,必须严格奠定安全定员的管理规定。
7.临时性作业需进入库区的人员,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公司安全保卫人员陪同并做好现场监督。
装卸管理制度
1.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应在白天进行,且有专人在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
2.装卸人员必须清楚了解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常识,装卸现场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3.禁止爆破器材与其它货物混装。
4.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安全性能,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5.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
6.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额定载重量的三分之二;其它爆破器材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的额定载重量。
7.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8.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去上一层。
9.用吊车装卸爆破器材时,一次起吊的重量不得超过设备能力的50%。10.遇雷雨或暴雨时,禁止装卸爆破器材。
库房管理制度
民爆储存系国家重点防火,涉爆单位,为确保国家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种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应符合国家有关仓储设计安全规范。
2.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应设仓库负责人,并配备相应的仓库管理人员和足够的保卫人员。保卫人员按公安部门规定,配备必要的警用器具,设置固定的岗哨和流动岗哨,门卫设立严格的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库检查制度。
3.仓库管理人员应熟悉掌握产品安全性能,防火、防爆等知识,熟悉仓库各项安全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外来人员进入仓库应经本单位保卫部门审查批准,在了解仓库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并按规定办理出入库登记。
5.民爆器材必须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料、双账本、双锁”的“五双”管理规定。对出入库产品严格检查验收产品合格证,坚决杜绝付印合格证产品出入库。
6.各类民用爆破器材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仓库内严禁储存无关物品,当受条件限制,需在同一仓库内存放两种以上民用爆破器材时,应按WJ9049规范要求执行,包装完整无损进行存放。
7.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宜根据产品特性做到防潮、防热、防冻、防雷、防洪、防火、防鼠、防虫、防盗、防破坏(十防)和库内无尘土、无禁物、无渗水、无事故差划、无锈蚀、无霉烂、无鼠咬、无虫蛀、库边无杂草、库区周围范围内无针叶树或竹林、水沟无阻塞(十二无),库内设置干湿温度计表。
8.维修库房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小修移至指定地点进行,库房大修应将仓库内的产品全部搬出,清扫后方可进行。
9.要做到库存产品账物相符、账票相符、账卡相符,出入库产品必须进行登记并做到日清月结。
10.产品出入库必须做到审批手续齐全,准确无误,认真填写出入库记录,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发放民爆器材产品。
11.库房应经常保持整洁,堆垛距离库房内墙面不得少于0.2m,炸药堆垛高度不得超过1.8m,雷管堆垛高度不得超过1.6m。12.活动。
13.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它无关的物品,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对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报警装置和防雷装置定期检查、保养、防护犬要定期体检。
14.坚持每日巡查制度,发现民爆器材丢失、被盗,必须立即向公司主管领导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保护好现场。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库房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我库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安全标志、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2.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代替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
3.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安全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品种、数量和质量验收。
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报废制度,失去防护功能的一律不准使用。5.职工上班必须穿戴统一标准(式样、颜色等)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职工有权拒领无标识、无产品合格证及质量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职工不得转卖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6.管理人员根据国家标准和上级有关规定,负责检查监督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执行情况。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1.炸药库、雷管库为重点危险源巡查部位,用电、用火、避雷、装卸作业场所为常规巡查部位。
2.制定炸药库、雷管库的巡查路线,重点部位必须巡查到位。
3.夜间必须坚持巡查,巡查的路线、时间、方法,采取不定期变更形式,并要严格保密。
4.守卫人员交接班时,双班人员逐位、逐点进行交接,并详细做好交接班记录。
5.守卫人员和保管员必须每天仔细检查库房的门窗是否固守,墙体有无异常。
6.充分利用先进的远红外线报警监测系统和守卫人员流运巡逻,对危险点重点看护。
7.增加足够的看护犬,利用技防等措施,设置在危险点部位,保证危险点附近周围无死角,确保重点危险部位的巡查到位。
8.守卫人员和各级部门在巡查中对发现的隐患或疏漏必须立即向领导汇报,进行整改,并认真做好记录。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1.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安全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
2.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及时、有序、正确地处置,保护人的生命,减少伤痛和死亡,保护事故现场,防止发和事故蔓延和二次事故。
3.由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全面调查,找出事故的真正原因,汲取事故教训,并针对事故原因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类似的事故重复发生。
4.工作事故的认定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5.做好事故受难者善后工作,安抚受难者家属,确保社会稳定。6.安全管理部门应进行事故登记,建立事故档案。
7.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8.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在6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00天,结案后,应公开宣布调查处理结果。
废品销毁制度
1.变质失效的火工品要单独存放,要妥善保管。
2.每班退回的残管、瞎管,按管号认真登记入账,分开存放管理。3.对失效的火工品不得乱丢乱扔,不得私自处理,不得卖给废品收购站,更不准卖给个体收购人员。
4.对失效的火工品应认真登记,集中统一后上交给公安机关销毁。
出入库检查制度
一、民用爆炸物品入库检查制度
1.库房管理员要根据采购计划单的项目认真清点所要入库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并检查好物品的规格、质量,做到数量规格、品种、价格准确无误,质量完好、配套齐全,并在接受单签字(或在入库登记簿上共同签字确认)。
2.物品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入库。
二、民用爆炸物品出库检查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出库时,仓库保管员应做好记录,领用人员需签字。2.民用爆炸物品出库时,数量要准确。
3.对于退回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做好登记,做到准确无误。
案(事)件管理制度
1.实行案(事)件登记、报告制度,其案(事)件登记报告情况包括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品种规格差错、数量差错。购买或运输手续不符合要求等。
2.任何人员发现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案(事)件时,或接到案(事)件报告时,必须立即逐级向上一级领导汇报,直至报告给主要负责人。若情况紧急,可直接向主要负责人或当地派出所报告。
3.主要负责人接到案(事)件报告后,应在按要求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同时,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和上级有关部门。
4.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案(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产品品质、规格、数量、编码信息,初步原因分析及其他情况。
5.安全保卫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案(事)件登记管理和上报工作。案(事)件第一发现人应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将其初步情况报告给单位安全保卫部门。
6.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应及时做好案(事)件的登记建档工作,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上报有关资料。
7.突发案(事)件的上报可采用电话、传真等形式,一般案(事)件的上报和补报应采用书面形式。
值班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应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每班值班守护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1人守报警值班室。
2.值守人员应每小时对库区进行一次巡查,每次巡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巡查时应携带相应的自卫器具,巡查完毕后应如实登记巡查情况并形成台帐。
3.值守人员应熟记公司与本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相关负责人员、当地公安机关和派出所的通讯联络方式,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4.值守人员应加强责任心,若发现脱岗现象,将严肃处理。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凡不按制度领用、发放、退库的每次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2.违反火工品保管、发放、使用、安全操作规程者。每次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3.火工品库存数量与帐目不符的,按每支药、每只管各处以500元罚款。4.火工品仓库的值班人员脱岗一次,罚款200元。
5.领用后的火工品应妥善保管,在使用过程中火工品的放置与使用者距离不得超过10米。爆破后剩余火工品应及时收箱退库。如因不慎遗忘或丢失,按本规定第三条款处罚。
6.所有涉爆人员如有私自转借、买卖火工品的,一经发现,除按本规定第三条款处罚外,并扣除当事人当月工资。,欢迎职工和群众进行监督检举,对检举者给予罚款额50%的奖励,并为检举人保密,对本单位职工知情不报者给予100-500元的处罚。
7.所有涉爆人员如违反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或工作失职的,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或造成后果构成犯罪的,一律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 印发通知 ✦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贴息是国家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的支持。
第三条 贴息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突出重点、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贴息资金的规划、组织、实施、审核和管理工作。财政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进口贴息的申请条件、贴息标准与需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企业申请进口贴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付汇凭证上的付汇单位。
(三)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是每年1月l 日至1 2月3 1 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是每年1月1 日至1 2月3 1 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 0 0 6年修订)》(财政部公告2 0 0 7年第2号)。
第六条 进口贴息的标准
(一)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进口产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进口技术的,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汇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
(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
(三)财政部和商务部在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贴息金额。
第七条 企业申请贴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及申报说明(见附表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2)及电子数据;
(四)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五)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六)进口技术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七)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三章 申请贴息资金的程序
第八条 每年1月31日前,地方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上一的申请贴息材料和相应的电子数据。逾期各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对地方管理企业申请贴息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和汇总,并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
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总部汇总后,于每年3月1日前直接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提交上一的申请贴息材料。
第十条 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报送申请贴息材料包括:1.本地区、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2.《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表3)及其电子数据;3.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材料。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审核与下达
第十一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委托专门机构对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企业下达贴息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相应资金。
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贴息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负责进口商品贴息的追踪问效工作。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进口贴息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负责于每年5月1日前向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报送上贴息资金使用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汇总分析和评价。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一)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资金;
(二)挪用或截留侵占贴息资金;
(三)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全额收回已取得的贴息资金;
(三)被处罚的企业不得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
(四)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 2 7号)对相关人员或单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印发通知 ✦
——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共同守护健康
近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全球范围内蔓延,形势严峻。为了加强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控办日前印发了一系列通知,要求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广大市民共同参与,共同努力,共同守护健康。
一、全面加强疫情监测与预警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和隐蔽性,因此,加强疫情监测与预警是当前最为重要的工作之一。防控办通知要求各地区各级政府要强化监测机制,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实行24小时不间断的监测,确保疫情信息的及时准确。同时,要加强与医疗机构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充分发挥专业力量,提升疫情监测与预警的能力。
二、加强疫情防控措施的宣传与推广
有效的宣传与推广是加强疫情防控的关键。防控办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及时公布疫情信息,发布科学、准确的防控知识,普及个人防护、卫生习惯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市民的自我保护能力。同时,要加大媒体宣传的力度,利用各类传媒平台,广泛宣传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全民的防控意识。
三、加强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
当前,全球范围内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暴发,给各国各地区的防控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为了更好地应对此次疫情,防控办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与立法机构的沟通与合作,制定和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疫情防控的有序进行。同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疫情防控执法的力度,建立健全防控工作的监督和问责机制,对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惩处。
四、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制
加强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制是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开展的关键。防控办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工作的协调指挥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各级政府要加强与社区、学校、医院等单位的联动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疫情防控工作。同时,要加大对一线防控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应对能力。
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疫情挑战
疫情没有国界,全球范围内的疫情防控需要各国共同努力。防控办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国际合作,与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分享疫情信息和防控经验,共同应对疫情挑战。同时,要加强与有关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共同研究和开展疫苗研发、药物研发等方面的工作,为全球疫情防控作出积极贡献。
疫情来势凶猛,但绝不会被吓倒。全社会团结一心,共同努力,一定能够打赢这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攻坚战。让携起手来,共同守护健康,为全人类的福祉贡献力量!
✦ 印发通知 ✦
科协青发〔2014〕20号
关于举办第五届“熊博士”全国青少年
科学影像节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青年科技教育工作机构、青年科技辅导员协会(科技教育协会):1
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促进科普与文化艺术的深度融合,提高未成年人科学素质,推动新**科普活动的广泛开展,2014年,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和中国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将共同举办第五届“熊博士”全国青少年科学影像节活动(以下简称“科学影像节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科学影像节活动围绕“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促进创新创造”工作主题开展。申请作品应以生态环境保护、低碳节能、安全卫生、防灾减灾、发明创造、创新创造为重点。
本届科学影像节活动主题为:“**科学,放飞梦想”。
二、组织实施
本届科学影像节活动由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中国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共同主办,东莞徐记食品****冠名赞助支持,活动组委会办公室设在河南省科普活动中心,承担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三、作品申报
1申报时间:2014年7月15日至8月15日。
2.参赛组别:分为青少年组(小学组、初中组、高中组)和科技教师组。中小学生和科技教师均可报名。
3.作品类别:分为科学微电影、科普动漫、科普游戏创意设计等三个作品类别,申报作品应符合《第五届“熊博士”全国青少年科学影像节活动方案》(见附件)相关要求。
4申报授权号:网上申报前,省级管理员通过活动**管理系统获取申报授权号。申报人通过在活动**上发布的省级管理员**获得授权号,进行**申报。
5申请名额:青年团各省(区、市)名额:
科技微电影作品40部,科普动画作品20部,科普游戏创意设计作品20部;科技教师组每省(区、市)分配名额:科学微电影作品20项,科普动漫作品10项,科普游戏创意设计作品10项。请各省(区、市)择优推荐优秀作品申报,申报名额使用不完的省份,组委会办公室可以调剂给其他省份使用。
四、相关要求
1.各地要把科学影像节活动作为深入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提高未成年人科学素质的措施之一,纳入本地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重要内容。可以参照《全国青少年科学影像节活动方案》单独举办省级科学影像节活动,也可与现有的其他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青少年科学调查体验活动等)结合开展。
2.各省(市、区)申报作品统一由各省级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机构管理,请省级管理员根据活动**的相关要求,及时对本地区申报作品进行**审核与管理,对申报存在问题的作品,要及时与作者联系修改,并重新审核。
3.各省级科协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本地活动的组织、领导和宣传,鼓励当地中小学校广泛参与,积极动员和组织科技教师参加活动指导和培训,进一步促进本地区活动的健康开展,创作更多的新**科普资源。
五、****
1承办单位:联系人:王亚娜;******:010-68512735;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号邮编:100038
2组委会办公室:联系人:段春明;联系人**:0371通讯地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53号邮编:450008
三。科学影像节活动**:**,运维及申报咨询联系人:王伟伟;联系**:010
附件:第五届“熊博士”全国青少年科学影像节活动方案
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中国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
2014年3月24日
附件第五届“熊博士”全国青少年科学影像节活动方案
一、活动背景
随着网络和多**信息技术的发展,**、图像、动漫、游戏等新**日益走进人们的生活,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和学习中必不可少的媒介,特别是青少年对新**有着浓厚的兴趣。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提高未成年人科学素质,推动多**科普活动的开展,中国科协从2010年开始举办全国青少年科学影像节活动。
二、活动目的
举办科学影像节活动旨在鼓励青少年学习和使用网络和多**技术,体验和掌握科学**的方法与过程,培养青少年科学的情感、态度、价值观,促进科学影像类科普资源的创作与推广,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未成年人科学素质。
三、参赛组别
青少年组:包括小学组、初中组、高中组(含中专、技校等)。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均可以个人或集体(限3名之内)名义申报作品。
科技教师群体:中小学和其他科技教育机构的科技教师可以自己的名义申报作品。
四、作品要求
1.申报作品以生活中的科学现象、科技发展、科学生活等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问题为**对象,亲**摄、制作完成的科学微电影、科普动漫、科普游戏创意设计作品,要求主题鲜明,内容健康,具有科普意义,适合青少年学习观赏。
2申报作品必须是作者原创,不得有任何版权纠纷。若发现****或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一律取消申报和评奖资格,如涉及版权纠纷,由申报者负责。
三。作品素材应由作者直接拍摄或创作。不允许使用大量互联网**资源。提交的作品必须符合sts评价标准,并反映科学、技术和人文的具体要求。
4.申报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获奖作品的使用权由作者与主办单位共享,主办单位拥有出版作品集、公开展映展示、宣传推介等作品使用权。
五、作品类别及标准
(一)科学微电影作品:可利用影像技术,拍摄一项青少年的科学**活动过程,在此基础上制作完成的能够体现科学**、多**技术、人文精神的**短片。
1科学微电影作品的持续时间为5-8分钟。
2作品画面稳定,无跳跃、闪烁、变色现象。画面清晰,色彩自然。无跳帧、漏帧现象。
三。配音采用标准普通话,音质清晰,无噪音;声音和画面同步,音量适中,配音与背景**成比例,不失真,应无明显过大过小或时大时小现象,无明显背景噪声。
4作品**文件应为mp4格式;**编码比特率为1.5mbps;音频码率128kbps;**比例为4:3或16:9;分辨率为640×480,文件大小小于150mb。
(二)科普动漫作品:以一个科学现象或科普知识为创作主题,利用动漫制作技术创作完成的具有科普意义、生动活泼的flash动画、二维、三维动画等动漫作品。
1科普动画作品时长为2-5分钟。
2作品科普主题突出,结构紧凑,内容完整,形式生动。
三。配音采用标准普通话,音质清晰,无噪音;声音和画面同步,音量适中,配音与背景**成比例,不失真,无明显过大过小或时大时小现象,无明显背景噪声。
4.申报科普动漫作品**文件请统一采用swf格式,**比例为4:3或者16:
9;分辨率:1024*768;将缩放模式设置为showall。申报作品请自行保存制作源文件,获奖作品如需要提供源文件格式,组委会办公室将与作者联系上传。
(三)科普游戏创意设计作品:围绕一个科学现象或科普知识为创作主题,设计一个具有科普、教育和益智功能的,能够体现科学性、技术性、娱乐性和**性的科普游戏创意或游戏成品。
1.申报作品以创意设计为主。 创意设计要用美术绘画及文字说明等方式对科普游戏的人物形象、场景素材界面、游戏核心玩法等进行描述,最终采取**、***幻灯片等方式进行创意设计介绍提交参赛。
**介绍时间为3-5分钟,**幻灯片为20-30页。
2.有条件的申报者可在创意设计的基础上,使用flash、unity3d等游戏制作软件开发创作游戏成品提交参赛。游戏成品格式及时长不限。
3.**介绍及游戏成品要求条理清楚,画面稳定,无跳动、闪烁和变色,画面清晰,层次分明,色彩自然,无跳帧、漏帧现象。
4申请作品配音应使用标准普通话,音质清晰,无噪音;声音和画面同步,音量适中,配音与背景**成比例,不失真,应无明显过大过小或时大时小现象,无明显背景噪声。
5. **介绍及游戏成品请自行保存制作源文件,获奖作品如需要提供源文件格式,组委会办公室将与作者联系上传。
六、申报与审核
1.**申报:由作者通过全国青少年科学影像节活动**,**填写申报表(见附表1-1或1-2),上传作品和附件资料(包括:
作品创意说明、拍摄脚本或解说词、活动经验或心得体会等),附件资料也会作为作品评审的重要依据。
2.省级审核:省级管理员通过活动**管理系统及时查阅申报**、**申报作品,检查申报作品的相关信息、资料是否完整,作品能否正常**,申报作品类别是否正确,对本地区所有申报作品进行**审核和管理。
七、作品评审
(一)评价标准(sts)
1科学:科学**(*选题和**过程)。体现在**选题新颖,**方法合理,**步骤完整,**结论创新。
一个完整的科学**过程应包括观察与提问、猜想与假设、计划与组织、事实与证据、模型与解释、表达与交流等六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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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文书网wEI508.COM现象内容:
- 关于印发方案的通知 | 七一表彰推荐通知 | 员工辞退通知书模板三篇 | 企业录用通知书模板三篇 | 印发通知 | 印发通知
2技术:多种技术(拍摄、编辑和制作)。体现在青少年学习和应用多**技术进行科学影像作品拍摄、剪辑与制作的各方面技能,包括拍摄画面是否清晰,拍摄镜头是否稳定,以及在剪辑制作过程中,素材处理是否合适,配音配乐、字幕特效是否合理等技术。
三。社会——人文精神(情感、态度和价值观)。它体现在青少年科学情感、科学态度和科学价值观的培养上,包括尊重事实、尊重自然、与自然和谐共处;热爱科学的情感和好奇心,抓住不放、克服困难、坚持不懈的意志,合作的意识和乐趣; 善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动手实践,理论联系实际的精神;了解社会,尊重劳动,社会责任感强。
(二)评审程序
工作评价分为两个阶段和四个评价程序
第一阶段:资格审查和专家评审
资格审查:组委会办公室对提交的作品进行资格审查,符合科学形像节活动计划要求的作品为合格作品。
专家评审:根据sts评审标准,组织相关专家对合格的申请作品进行评审,对优秀作品进行评审
一、二、三等奖。
第二阶段:技能测试和展映展评
技能测试:对参加展评活动的作者进行多**技能测试,考察作者的科学素质、多**技术和创意水平,作为评选最佳作品奖、优秀作品单项奖、专项奖等奖项的参考依据。
展映展评:对参加展评活动的优秀作品采取分组展映方式,由评委专家、青少年和科技教师等共同参与,评出最佳作品奖、优秀作品单项奖等重要奖项。
✦ 印发通知 ✦
合川府办发〔2010〕8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合川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合川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六月一日
—
1—
合川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畜牧业健康发展,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广大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排放的废渣、污水、恶臭以及丢弃的畜禽尸体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川区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存栏规模折合生猪当量50头以上的畜禽养殖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畜禽养殖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指导,检查和督促畜禽养殖场完善相关环保手续,协调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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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牵头实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取缔、搬迁;负责畜禽养殖业的发展规划及布局,统筹全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负责畜禽养殖业发展的政策引导和技术指导,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畜禽养殖场污染湖库水域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区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牵头实施城市建成区内畜禽养殖场取缔、搬迁工作。
财政、农业、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有关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建设、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及废物综合利用等财政鼓励、优惠政策。
工商、卫生、国土、规划、建设、公安等区级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具体位置的划定,组织当地畜牧、规划、建设、市政、环保等行政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行为及其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应当采取下列防治污染的措施:
(一)畜禽养殖场应当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施清洁养殖。
(二)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必须设置规范的畜禽
—
3— 粪污贮存设施和场所,采取硬化储存场所地面等措施,防止恶臭气味和畜禽粪污因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三)畜禽养殖场粪污应首先考虑采取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和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用于还田利用的畜禽粪污,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
(四)畜禽养殖场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五)禁止向水体倾倒畜禽粪污。
(六)运输畜禽粪污,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
(七)畜禽养殖场对畜禽养殖中产生的畜禽尸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丢弃。
(八)畜禽养殖场应当确保畜禽粪污的综合利用或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
第六条
本区畜禽养殖按区域功能定位和环境质量现状,实行分区管理。
(一)以下区域为畜禽禁养区。
主城区内各街道建成区和其他区域的城镇建成区;城镇规划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园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二级保护区;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
4— 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以下区域为畜禽限养区。
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三)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第七条
畜禽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由区政府按计划责令关闭或搬迁。
因教学、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的,必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完善畜禽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手续,且不得扩大养殖规模。
第八条
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的,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畜禽限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须限期完善以管网化沼液生态还田为主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程措施,不得设置养殖废水排放口或溢流口,实现畜禽养殖废渣和废水污染零排放,并限期完善环境保护手续。
前款所称的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区域(流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确定。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不同规模分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5— 环境影响登记表(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并按规定办理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后,建设单位方可开工建设。
畜禽养殖场的地点、规模、性质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项目应按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求配套消纳污染物土地,且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领取《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和完善其他相关部门手续后,才能投入正式生产。
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的管理要求排放各类污染物。
第十二条
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未经审批且符合审批条件的,限期补办相关环保审批手续。
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未按照环境保护要求完善污染防治措施的,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督促完善,达到环保要求,并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获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和《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
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由区环境保护行政 —
6— 主管部门受区政府委托责令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期满后仍未能达到环保要求,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或者报经区政府批准关闭。实施关闭由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吊销证照,经济主管部门实施停水、断电。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未按规定报批或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手续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生产,对属于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属于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属于报批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7— 第十五条
未取得《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排污的畜禽养殖场,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生产。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环保、畜牧、水资源、城市管理、财政、工商、卫生、国土、规划、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畜禽养殖场,不得享受政府有关畜禽养殖方面的优惠政策。
畜牧、财政、农业、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畜禽养殖补贴等优惠政策时,应对畜禽养殖场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制度进行审核,对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之一的,不给予财政补贴。
第十八条
对自觉遵守本办法的畜禽养殖场在安排畜禽养殖专项资金时给予优先考虑;对成绩突出者,推荐其参与区环保信用企业评选。
第十九条
对阻碍行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 —
8— 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污染纠纷调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处理,环保、畜牧、水资源、城市管理、财政、工商、卫生、国土、规划、建设、公安等相关部门给予配合。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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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词:环保
管理
办法
通知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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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通知 ✦
防控办印发通知:强化疫情防控,守护人民健康
近日,国家防控办印发了一则重要通知,旨在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该通知详细规定了相关措施,要求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全面落实,并注重抓好落地执行,以期形成全民一盘棋、共同战胜疫情的强大合力。
该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力推进。政府领导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协调各项工作,加强资源调配,确保疫情防控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同时,要加强与社区、医疗机构等各方合作,共同制定疫情防控方案,确保各项措施的全面落地。
该通知强调了企事业单位的重要作用。企事业单位是疫情防控的第一道防线,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通知要求各企事业单位切实加强员工健康管理,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要做好健康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对员工进行定期体检和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各企事业单位还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防护意识,做好疫情防控的知识普及工作,使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得到有效提升。
通知还指出,社区居民对于疫情防控的贡献至关重要。社区是疫情防控的最基层单位,也是最容易传播病毒的场所。因此,通知要求社区居民积极响应疫情防控工作,遵守相关防控措施,落实好个人防护责任。同时,社区居民要加强自我管理,注意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定期进行体温检测,如发现发热等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通知还要求社区要做好疫情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传达,杜绝谣言的传播。
通知强调了疫情防控的长期性和艰巨性。疫情不容忽视,防控工作任重道远。因此,通知呼吁各级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要在防控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不松懈不放松。要树立全局意识,提高政策应对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落地。同时,要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互通信息,共同应对疫情带来的挑战。
小编认为,国家防控办印发的通知明确了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和措施。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各项要求,积极防控疫情,守护人民健康。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形成合力,才能有效遏制疫情传播,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与健康。让我们众志成城,共克时艰,共同迎接挑战,战胜疫情!
✦ 印发通知 ✦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供销经联字[2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西藏除外)供销合作社,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规范部门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10]4号)要求,为做好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工作,明确项目的扶持范围和重点、扶持对象、立项条件、扶持政策、申报程序和相关要求等,鼓励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单位积极申报项目,更好地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科学选项,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联合组织编写了《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请各有关单位据此做好项目申报准备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及财政部门(农发办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办),请根据供销总社随后下达的分省分类项目申报通知中有关分省预算指标、申报数量和申报时间等要求,将项目申报联合行文及项目相关资料上报至供销总社及国家农发办。
附件: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
项目申报指南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一系列部署,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立足供销合作社系统优势,充分发挥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扶持范围、重点和对象
为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带动农村合作经济发展方面的优势,更好地体现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特色,从2011年开始,供销合作社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
扶持范围:围绕棉花、果蔬、茶叶、食用菌、桑蚕、畜产品、蜂产品等供销合作社传统特色产业实施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具体扶持由专业合作社实施的种植养殖基地、加工以及流通类项目;由龙头企业实施的加工及流通设施项目。
扶持重点:以扶持农民专业合作项目为主,兼顾龙头企业申报的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的70%以上将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
扶持对象: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的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规模型特色农产品基地项目;龙头企业通过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由专业合作社直接组织的,将生产、加工、流通紧密连结,形成集约化产业模式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限制的产业和项目:中成药加工、酿酒工业、木材深加工、纺织工业及深海养殖、捕捞项目,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加工流通项目。
不予扶持的项目:国家有关部委粮油加工行业发展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不予立项扶持的项目;龙头企业项目对农民增收贡献较少和位于产业链末端的项目。
三、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应具备的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2.辐射带动能力强,项目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
3.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规范生产,品质优良,符合食品安全要求。4.产加销各环节联系紧密,产品80%以上有销售合同。5.项目用地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6.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7.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8.优先扶持示范作用突出,科技含量高,有较强抗风险能力,力争打造合作社特色品牌的项目。
(二)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项目应具备的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2.辐射带动能力强,直接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80%以上来自当地农户。
3.资源优势突出,原材料供应有保障,有利于培育当地优势主导产业。
4.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达到相关标准,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
5.技术方案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6.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7.土地出让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8.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9.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10.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
1.2007年底前成立,并于2009年底前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2.合作社通过社员以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成为经济实体。3.2008年、2009年至少有1年不亏损,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4.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独立核算,盈余返还。组织运行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
5.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农民自发组织。
6.农民成员100户以上,且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
7.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法定代表人的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8.供销合作社通过投资入股领办、主办,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控制力。9.优先扶持带动农户规模大,实行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列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千社千品”富农工程的专业合作社,以及与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联系紧密的专业合作社。
(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1.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经营期两年以上。
2.经营业绩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
3.2009年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30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
4.2008、2009年资产负债率均低于65%,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5.财务制度规范、管理严格,资产状况良好,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6.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7.市场影响力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订单、股份合作等形式,结成了比较紧密的、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
8.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比例应达到相对控股以上,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原则上拥有省级(含供销总社或省级农发办批准)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企业拥有较好的社会信誉。
(三)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2.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五、扶持方式及资金使用范围
农业综合开发既有地方项目,又有中央农口部门项目,并采取多元化的扶持方式。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全部采取财政补助的扶持方式,同一项目单位、同一不得重复申报。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30万元(含本数)以上、80万元(含
本数)以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80万元(含本数)以上、160万元(含本数)以下。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财发[2008]59号)执行,福建、山东两省按财政部《关于调整福建省和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的通知》(财发[2009]51号)执行。
(二)龙头企业申报的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不高于项目建设投资的30%,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70%;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可达到项目建设投资的50%。
(三)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种植基地项目: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土地平整、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2.养殖基地项目: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3.农产品加工项目:生产车间、加工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4.流通设施项目: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财政资金也可部分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环境评估等前期费用,使用比例不得超过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
六、项目申报
(一)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实行自下而上、联合申报方式。经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农发办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办。下同,以下简称财政[农发]部门)逐级联合向上申报,省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财政(农发)部门对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筛选和评估,形成联合上报文件,报送至供销总社及国家农发办。越级申报概不受理。
(二)申报材料。
1.省级联合上报文件3份。文件应对本省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情况、选项结果进行简要介绍,并结合初审情况、项目条件和轻重缓急等因素对项目进行重要性排序,形成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作为附件与联合上报文件一并上报。
2.地方财政配套资金、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各3份。
3.项目摘要汇总3份。应按照《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摘要》(见附件2)格式编写。
4.每个项目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3份。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参照《<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见附件3)要求,并应委托乙级以上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
5.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摘要的电子版1份。
因提供材料不规范、不齐全影响到项目评审,后果由申报单位自负。
七、其他事宜
(一)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的名称及编码方式请参照《<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格式》(见附件4)。
(二)各省级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关于实行省级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工作责任制的通知》(供销经字[2009]35号)要求,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帮助、指导项目单位扎实做好项目申报等前期工作。
(三)地方财政(农发)部门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指导力度,切实参与并帮助做好项目的筛选、评估及申报工作;要按照规定比例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建设。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项目摘要等附件,可到供销总社网站(//)经济发展与改革部子站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中索查下载。申报项目等不明事项向省级供销合作社咨询。
附件:1.××省(自治区、直辖市)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
2.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摘要
3.《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 4.《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格式
✦ 印发通知 ✦
变电运维班
“安全管理提升”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工区2013年安全目标,按照公司《关于印发“安全管理提升”活动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变电运维班组织深入开展“安全管理提升”活动,现制定工区活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思路
贯彻“全面、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要求,围绕“梳理流程、防控风险、夯实基础、推进创新”主题,结合消防安全“基层基础提升年”活动,交通百日无违章等重点工作,健全工区安全规章制度,夯实工区安全基础管理,深化安全风险管理,强化事故风险防范,创新安全工作机制,实现安全管理水平的新提升,确保工区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
二、工作目标
1完善作业区安全规章制度,梳理安全工作流程。
2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常态化。
3.配合实施公司的综合安全管理。
4.严格“两票”全过程闭环管理,确保作业现场安全措施、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两票”执行各个环节百分之百落实。
5实施安全工器具的生命周期管理。
三、职责与分工
各操作队负责实施本队“安全管理提升”工作,扎实组织开展“安全管理提升”活动;加强各队安全管理。
四、工作要求
开展“安全管理提升”活动,是公司2013年的一项重点工作,是抓好安全工作落实的重要载体。各操作队要结合全年工作计划、二十四节气表、“安全管理提升”活动工作月历,突出季节性、时段性,把握好节奏和重点,认真实施,务求实效,确保全面开展、均衡推进、持续深入。
(一)强化组织领导。实施市、县公司一体化安全管理,集团公司、威海公司非常重视,具体将由市公司组织实施、县公司具体落实,市公司将适时对县公司进行督导检查,进行阶段总结、做好工作交流。因此,要求各操作队必须结合工作实际,按要求切实开展好工作。
(二)突出全面覆盖。贯彻“全面、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要求,体现安全工作深度和广度,做到方案完善、措施完备,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三)营造浓厚氛围。加强工作沟通,组织阶段性评价,及时反馈和改进,提高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宣传策划,各操作队每月上报1篇活动报道,总结典型做法和经验,调动一线员工积极性和参与度,营造良好的活动氛围。
(四)重视监督指导。要注重活动的实效性,避免流于形式,不作表面评价,确保活动贴近实际。
变电运维班
“安全管理提升”活动工作月历
✦ 印发通知 ✦
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条为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明确区教委各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主任及副主任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明确区教委各副主任、各科室行政执法范围及职责。2、对以区教委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及其他确定行政管理相对人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
3、签发或授权签发各类行政许可文件。
4、对违法教育行为批准立案查处。
5、主持或授权主持行政复议、审查并签发行政复议决定,参加或授权参加被申请行政复议和被起诉行政诉讼。
6、审查、签发行政处罚决定。
7、审批结案。
8、对本人就有关行政执法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行政责任。
9、副主任在主任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责任。
第三条教委办公室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宣传有关行政执法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配合有关职能科室对其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2、协助区教委教育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监督行政执法计划的实施,协调行政执法工作,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3、协助教委教育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织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并提出奖惩建议。
4、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5、协助组织培训行政执法人员。
6、承担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人事计财科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贯彻落实有关人事工作的法律法规。
2、负责对人事工作规划和计划的管理,并组织实施。
3、负责全县教师的调配、培训工作,对不符合《教师法》规定任职条件的教师及时给予调整。
4、制定和完善全县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和考核奖励制度;管理指导全区中学以下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以及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指导、监督学校定期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5、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科受理教师工作中的违纪案件和投诉,并依据《教师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6、负责指导学校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改革。
7、组织落实有关计财的政策、法律、法规。
8、依法编制和组织实施各级各类教育事业计划。
9、依法筹集和核拨每年的教育经费,确保生均教育经费,生均公用经费和教师工资的逐步增长。
10、依法制订和规范教育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负责检查、监督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11、依法制订、调整教育收费标准,负责学校执行收费标准的检查和监督。
12、负责管理和指导校舍建设、校舍管理,督促检查全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
13、负责对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校办产业、基建和维修工程中财经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
14、执行上级交办的其他事宜,并在委托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五条纪检监察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组织教育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2、负责立案案件的初审,所有案件的结案审查。3、受主任委托、承担应诉、申诉及行政复议的答辩工作。
4、管理执法文书、案件档案。
5、负责对在职或离任校长经济责任审计。
6、承办有关的投诉、举报。
7、承担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教育科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1、宣传贯彻《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
2、负责全县基础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
3、负责指导普通中小学贯彻教育方针和执行教育计划。
4、负责全县普通中小学的学籍管理工作。
5、负责全县民办幼儿园的审批及管理。
6、配合纪检监察科受理教育教学领域违反教育法规的案件和投诉举报。
7、组织落实有关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
8、依法行使成职教育工作规划和计划的管理权,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方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
9、参与成人高校、成人中专学校的设置、撤销、调整和管理工作;参与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其专业的设置、撤销、调整的论证和报批工作;负责地方职业中学的学籍管理工作,指导其招生工作。
10、负责对全县社会力量办学的办学机构的审批和直接管理,负责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11、受理成人教育、职业教育、民办教育中违反法律、法规的案件和投诉。
12、执行上级交办的其他事宜,并在委托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七条招生自考办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教育部及省、市招生自考文件精神,完成普通高考、成人高考、中考等各项招生考试任务。
2、按规定做好招生自考工作,承办招生自考工作中的举报和投诉。
3、负责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自考毕业生的思想品德鉴定和普通高校考生的身体检查、往届生的品德行为考核工作。
4、按规定及时发布各类招生考试成绩和信息。
5、受上级委托做好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重点办、服务中心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负责全区学校勤工俭学发展规划入实施方案的制订。
2、负责校办产业发展计划、层次、方向的统筹规划和校办产业内部管理机制的完善。
3、负责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实践活动的具体指导和管理。
4、负责校办企业创建审批、企业年检、年审以及校办企业减免税的协调和管理。
5、统筹安排全区中小学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实施工作。
第九条教育工会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会同组织人事科抓好师德建设,提高教职工的政治思想素质。
2、依法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3、协助教育行政和学校党政组织改善教职工的生活和工作条件,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按规定做好先进教工的评选和表彰。
4、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地位和权益,做好各种侵害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调解工作。
5、负责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工作,搞好工会干部的培训。
第十条本局根据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并列入科室考核和干部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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