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促立案申请书(必备16篇)
发表时间:2026-02-02▰ 敦促立案申请书 ▰
申请人(本案受害人):曹某某,女,汉族,XXXX年11月出生,住XXXX市XXXX镇城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电话:XXX7xxxx14。
被举报人(本案犯罪嫌疑人):XXXX,女,汉族,XXXX年3月出生,原住XXXX市XXXX镇城XXXX,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XXX ,现住精通XXXX 304号,电话:XXXXXXXXXXXXXXX。
请 求 事 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XXXX涉嫌诈骗受害人50万元财产的犯罪行为,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返还其侵占的受害人财产。
事 实 与 理 由
一、XXXX非法收取曹某某5万元拒不退还的事实
受害人曹某某与犯罪嫌疑人XXXX为邻居关系, 2006年前曹某某为XXXX市工商局市场服务部临时工,XXXX以自己与XXXX“第一把手”关系好、只要曹某某愿交5万元,就可帮助曹某某转为正式公务员为名,在骗取曹信任后,于2001年底和2002年初,让受害人先后两次交给其人民币20000元,后又以请客吃饭为由收取10000余元(XXXX几次交涉录音中均承认收到了45000元,但在民事法庭上拒不承认,法院认定了XXXX收取45000元的事实),后来“转公”问题没有办成,虽经受害人和其儿子徐某多次追讨,但这50000元钱,犯罪嫌疑人XXXX至今拒不愿退还。
二、XXXX为曹某某“保管”10万元现金拒不退还的事实
XXXX年5月13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XXXX)玉中民终字第161号判决,为此曹某某的前夫徐某某于XXXX年 6月11日交给受害人87913元现金,犯罪嫌疑人XXXX欺骗受害人:虚构此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将“要被没收”的事实,要受害人交出让其代为“保管”,受害人害怕被“没收”,便把所有钱款交给犯罪嫌疑人XXXX“保管”,并一起到建设银行把80300元存入犯罪嫌疑人XXXX的帐户,后受害人又于XXXX年10月20日把徐某某交来的3000元交给了犯罪嫌疑人XXXX“保管”,梁承诺等“事件平息”后,才给回受害人,但后经曹某某多次追讨,犯罪嫌疑人XXXX却以此款已经在打官司时用完了,在民事审判时,更是矢口否认,说根本就没有收到过受害人的一分钱,这80300多元钱(XXXX几次交涉录音中均承认收到了“8万几文纸”,但在民事法庭上也拒不承认,法院认定了XXXX收取这80300元的事实)XXXX除了全部占有判决徐某某交给曹的财产外,还另外曹交给其 “代管”一次2500、两次3000的现金,合计101693.11元。XXXX也至今拒不退还。
三、XXXX非法侵占曹某某的房屋(35万左右)拒不退还的事实
XXXX年8月,犯罪嫌疑人XXXX欺骗受害人,以受害人的`前夫徐某某可能被调查经济问题,要没收“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欺骗受害人在《加名申请书》等文件上捺手印、签字,犯罪嫌疑人XXXX靠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非法把受害人的城XXXX房屋转户登记为“曹某某,XXXX(房权证号:XXXX镇字12938号)”,占有了受害人的一半产权35万元(该房屋目前市场总价约70万元),犯罪嫌疑人XXXX在转户前承诺“等事件平息后”即返还给受害人,恢复《房产证》真正的产权人即曹桂珍的名字,但现今又以该房屋是其XXXX出资购买的为由,明显有侵占的故意,因此,至今没有把此房屋和《房产证》归还受害人,严重损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受害人知道上当受骗后,多次登门讨要,但犯罪嫌疑人以种种借口,拒不返还。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XXXX)北民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书》
2、(XXXX)玉终民一终字第46号《民事裁定书》
3、XXXX市XXXX镇字第12938号《房产证》
4、受害人儿子徐某为了追讨回房屋和被XXXX非法侵吞的十余万元现金,与XXXX进行了多次交涉的录音资料等。
以上证据的其中一部分,在民事诉讼已经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原一审法院已经确认XXXX“没有合法的根据占有原告112631元财产,属于不当得利……”(见1397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也认为“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见46号《民事裁定书》),但认为是“委托合同”或“保管合同”关系发回重审,XXXX法院重审后认为:XXXX的行为均不构成“委托合同或保管合同关系”,驳回了受害人的诉讼请求,建议受害人另行寻找法律途径解决。
受害人认为,在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追索XXXX非法占有财产案起诉后,XXXX又编造说房屋是其出钱购买和根本没有收过受害人现金为由进行否认,再次证明了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和故意,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的规定,特向公安机关举报。
受害人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犯罪嫌疑人XXXX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事实,多次骗取受害人财物共计50多万元拒不返还,且数额特别巨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特请求贵局对XXXX的诈骗犯罪的行为依法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此致
XXXX市公安局
申请人:
XXXX-2-16
▰ 敦促立案申请书 ▰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请求x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责令山西x公安局三佳派出所对xxxx有限公司财产及财物被爆炸、毁坏、聚众哄抢一案立案侦查,并找出真凶,将之绳之于法。
事实和理由:
20xx年,冯治强、冯治力、冯志刚共同出资成立了xxxx有限公司,公司位于三佳乡温村。占地51亩,建筑面积达2265。96平方米,内有价值逾百万元的变电室、160K瓦变压器、磅房、砖、砂、钢材、水泥(标号425)、石子、办公桌椅、档案柜、保险柜、帐册、公司印章等财产。20xx年2月18日下午3时许,一伙人在4台装载机的的配合下,炸毁、损毁了我公司的建筑物等固定设施,哄抢了我公司的价值超百万元的动产。冯治强、冯治力闻讯后立即报案,但张剑副所长、强指导、燕小强等警官到场后,眼睁睁地看着我们的财产被毁、被抢而未采取任何措施。事发后不久,我公司的土地也被人强行霸占,公司的10000平米碎石硬化地面以及近3000平米水泥硬化地面被全部毁灭。我们多次向x公安局反映,要求公安局查出爆炸、抢劫、霸占真凶并绳之于法,得到的却是x公安局莫名其妙的不予立案的`答复(介公不立字[20xx]2号、介公复字[20xx]1号)。
我们认为:
1、我们是于20xx年2月18日、3月31日、5月4日报的案,20xx年7月7日我们没有报案,x公安局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所述报案时间与实际不符。
2、在报案材料中,我们要求追究相关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并未指明是三佳乡温村村委推倒厂房的。,x公安局没有履行侦查的职责。
3、20xx年2月18日,毁损我公司财产的人员使用炸药炸毁我公司的固定资产,行为人涉嫌爆炸罪。损毁、哄抢我公司财产的组织者、参与者均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聚众哄抢罪。这是在光天化日之下爆炸、毁坏财产哄抢财物的犯罪行为,x公安局却轻描淡写地认为不构成犯罪。为此,特向贵单位反映,敬请依法督促x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致
x人民检察院
xxxx有限公司清算组
20xx年3月18日
▰ 敦促立案申请书 ▰
申请人:** 男,出生年月,汉族,原xxxxxx包装有限公司润滑油合伙经营人。
被申请人:**,男,出生年月,汉族,xxxxxx包装公司法人、润滑油合伙人。
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份,我与段新利、杜志峰合伙利用段新利注册的“xxx博科特包装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润滑油生意,协议签订每人出资三万元,收益和亏损三方共有。签订协议后,三人开始合伙经营,,在经营当中杜志峰投资1.5万元外其余两人均已投够上述金额。
合伙期间经营一直处于赢利状态,但由于合伙经营由段新利牵头,且段新利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独揽企业财务大权,其私欲不断膨胀,存在大量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我多次提出退伙要求,并要求在退伙前对合伙财产进行核算,但段新利和杜志峰只同意对小部分合伙财产核算确认,且拒绝我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查看财务账薄。经初步估计,我们合伙经营期间的xxx博科特包装有限公司净资产,若核算后应当退还我财产份额。
我认为,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隐瞒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提供虚假的财务资料,已对我造成八万余元的严重经济损失,应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另外,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编造公司亏损的事实,背着我将公司库存及公司固定资产私自卖掉,并将所卖公司财产的所得非法占为己有,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法律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请予以立案查处。
此致
xxx市公安局裕华区分局
▰ 敦促立案申请书 ▰
申请人:XXX,男,汉族,身份证号码:
,住镇雄县坡头镇营上村红岩社,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所依法对XXX故意殴打申请人的行为进行
刑事立案侦查,追究XXX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4年10月26日15时许,申请人和XXX在营上村梁子上就施工砖钱一事发生争执,由于意见不合,郑明贵仗着有钱有势对申请人实施殴打,导致申请人左侧锁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和胸部软组织挫伤。
根据镇雄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伤情鉴定书,申请人所受伤害属于轻伤。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郑明贵的故意伤害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生命健康权,触犯了刑律,特提出此申请,望贵所依法立案,对殴打申请人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责令犯罪嫌疑人郑明贵向申请人支付各项经济赔偿,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申请
昭通市镇雄县坡头镇派出所
申请人:XXX
2014 年 12月26日
▰ 敦促立案申请书 ▰
申请人: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县南环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总经理。
申请事项
请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涉嫌犯罪的商丘市芝强酒业有限公司、王芝等的刑事责任。
申请理由
xx县丰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商丘市芝强酒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立案受理,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经查,酒业有限公司在借款之前,其公司股东已将全部股权质押六百万,而在借款合同到期后,不但没有归还借款,反而出资300万元与汇富拓展有限公司成立了商丘市鑫芝强商贸有限公司,同时该公司法人王芝涉嫌在利用公司名义骗取100万元贷款后个人将该笔款项非法占有,根本不具备还款诚意。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涉嫌犯罪的酒业有限公司、王芝等的刑事责任,请予准许。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xx年五月二十四日
▰ 敦促立案申请书 ▰
报案人:
报案人: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电话: 工作单位: 住址:
【律师提示:报案人个信息中,尚需明确报案人与本案的关系】 申请事项:请求对 一案进行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律师提示:重点陈述被控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和证据】 报案人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如认为本案不属于刑事案件,请在法定时间内向报案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详细阐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此致
报案人: 年 月 日
▰ 敦促立案申请书 ▰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依法撤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建行诉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事实与理由
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举报后,被上诉人予以受理的行为属于司法侦查职能范畴,而不是行政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上诉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所实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事实经过,被上诉人仅在对上诉人材料受理后予以了登记,之后是否依职权履行职责,上诉人并收收到反馈。上诉人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对刑法犯罪有一定的研究,深知所举报材料能够反映的情况,同时上诉人作为一名受害者,在其他途径无法弥补自身损失的时候,只能寄希望于公安机关能够以职权对所举报人依法调查,并能够给上诉人一个合理的说明。被上诉人迟迟未履行职责,放任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其已经符合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规定,上诉人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向法律提起行政诉讼,其目的也是能够促使公安机关依法办事,对上诉人的举报事实进行调查并给予结果情况说明。
二、修改后的行诉法明确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扩大受案范围、强化受理程序约束等五方面保证行政诉讼的入口畅通,完善了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明确规定,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行为已经违法,因此要求其履行义务的诉讼请求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综上,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建行诉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裁定对上诉人的行政起诉由南京市建邺区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此致
_____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立案申请书 篇9
申请人:杨xx,男,xx年xx月xx日生,住址:湖南省xx,身份证号:xx,电话:xx。
申请人:李xx,女,xx年xx月xx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xx。
被申请人:杨xx,男,xx年xx月xx日生,住xx,身份证号码:xx。
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以合同诈骗申请人挖机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骗取两申请人在《工程机械买卖协议》上签字,将两申请人价值80万元的序号为DWYC2005—E4780的履带式液压挖掘机骗走一案,申请人已于20xx年xx月xx日xx公安局报案,贵局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公不立通字xx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不服,申请复议,贵局又作出x公刑不立复字xx号《关于xx等人涉嫌诈骗一案不予立案答复函》。后来申请人又找贵局领导,领导对申请人说:找律师找些证据,证据够了就立案。故此,申请人到长沙请xx律师取了一些证,xx律师对唐xx、杨xx、肖xx、陈xx四位知内情的人进行调查取证(请见四份调查笔录)根据他们四人提供的证据和被申请人陈xx的录音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完全构成了诈骗罪。因为申请人同被申请人签订的'《工程机械买卖协议》是一份假的协议,双方约定是对外的,而是在去公证处公证、在双方签字之前就有了口头约定,以《抵押合同书》为准,公证后双方再到《抵押合同》上签字。谁知,经过公证处公证后,被申请人就不愿意在《抵押合同书》上签字了;使申请人完全受了骗(《抵押合同书》是被申请人杨xx亲自写的,而且是四位被申请人都一致同意的)。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请予以立案查处。
此致
xx自治县公安局
申请人:xxx
20xx年xxx月xx日
▰ 敦促立案申请书 ▰
申请人:张光辉,男,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黄水镇
请求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张燕琼、张东莉、张啸宇等人刑事立案,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送我到黄水医院救治,医生诊断为脑部血管断 裂需向上级医院救治,随后转院到县医院,在途中本人昏迷。经双流县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头皮挫裂伤伴随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张燕琼等人的`行为令在场的百姓无不恐惧,他们两名请求公安机关严惩凶手。申请人认为张燕琼等人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在客观上也实施了伤害的行为,并且导致被害人严重受伤的后果,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还百姓一个安全的生活环
境,申请人特请求贵局对张燕琼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的行为依法予 以刑事立案侦查。
此致
双流县公安局
申请人:
二0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 敦促立案申请书 ▰
申请人:樊XX,男,汉族,xx县人,19xx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532xxxxxxxxxxxx0732。住xx县大河乡青龙村公所樊家湾村183号,系xx县大河乡庄子山煤矿法定代表人。
电话:15xxxxxx88。
被申请人:xx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段文茂 职务:局长
地址:xx县太和街27号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富公刑不立字【20XX】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予以撤销。
复议请求
请求贵局及时依法以诈骗、抢劫犯罪对王光顺刑事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
20XX年2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樊XX控告王光顺诈骗、抢劫案》的控告报案材料。被申请人以富公刑不立字[20XX]1号不予立案。申请人对此不服,特向贵局申请复议,并希望贵局及时立案。申请人的具体依据如下:
贵局所谓的没有犯罪事实,是贵局认定事实错误,贵局不予立案的决定是错误的。
20XX年,xx县大河镇庄子山煤矿是申请人个人独资企业,王光顺是申请人聘请的会计。王光顺利用会计负责年检的职务之便,冒用申请人的名义,提供虚假不全的材料,于20XX年7、8月间注销申请人独资企业,并采取同样虚假手段设立申请人与王光顺、顾会珍的合伙企业,将申请人独资企业篡改成合伙企业(名称没有变、法定代表人没有变、公章没有变,以便欺骗申请人)。
20XX年8月1日至20XX年7月28日的5年期间,涉案企业所有收入都归申请人个人所有,没有分红记录、没有合伙人会议记录等有效证据证明王光顺的主张【王光顺单方书写或伪造的或骗取的不具法律效力的证据除外(法院已经判决合伙不具真实性)】。
已经生效的(20XX)富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结合本院调取的证据,对庄子山煤矿为合伙企业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王光顺、顾会珍)对被告(樊XX)质证的,本院调取的工商档案第6、7、15、42、52页不是被告(樊XX)签字盖手印的质证意见无异议。”。
王光顺在虚假注册合伙企业时提供的富云会师验字(20XX)第28号验资报告(虚假验资报告),因申请人“樊XX”(实际是王光顺)提供给xx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验资业务约定书》等不是樊XX签字摁手印。云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曲云会师决字【20XX】第1号《撤销验资报告决定书》予以撤销。
20XX年7月28日,王光顺以煤矿经营困难、资金短缺为由,将申请人煤矿“28.8%股份”转让给他人获得1060万元并协助他人进驻煤矿。申请人以煤矿属于独资企业为由阻止王光顺转让股份,并阻止他人进驻煤矿。
2011年5、6月间带领几十人强行进驻煤矿,致使一人受伤、一人死亡、一人判刑。将煤矿强行占为己有。
(2011)曲中行终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以“诉讼时效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并没有做出对企业性质的认定。
综上所述,以上事实足以证明王光顺的行为构成诈骗、抢劫犯罪,被申请人应依法及时以诈骗、抢劫犯罪对王光顺进行立案侦查。
被申请人在没有对控告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上的签字、手印进行刑事鉴定的情况下,对王光顺“没有犯罪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1款的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依照法律的规定,被申请人涉嫌徇私枉法、渎职侵权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
请贵局查清事实,依法追究王光顺的刑事责任,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县公安局
申请人:樊XX
20XX年3月28日
▰ 敦促立案申请书 ▰
申请人: 户籍地址:
河北省张家口市 请求事项:
1、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或行政立案,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相关行政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2、请求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依法赔偿申请人的各项损失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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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xxxx年8月3日晚7:00许申请人在xx区xx镇怡乐中街家乡味饭店工作,三个本地的社会上的闲散男子就餐饮酒,在饭店室外排挡处寻衅滋事,喝了有20多瓶啤酒,申请人听见他们打砸瓶子,引起顾客的恐慌,顾客都吓走了,另外一名工作人员正在后厨忙,申请人在正在店外给他们三个烤羊肉串,看见顾客走了,又听见砸东西的声音。
申请人害怕事情闹大,就赶紧过去,立即打扫三个滋事男子打砸碎的酒瓶子,刚收拾完一个酒瓶子,放在马路边,就开始劝说他们,其中另一个在xx 力使得啤酒瓶破裂并扎到的申请人的眼部,扎伤申请人的人不常来,另外两个男子常来家乡味饭店吃饭,有点熟悉,但不知道叫什么,三个滋事男子看到申请人眼部受伤并流血,滋事的三个男子才住手,连180多元的饭费酒费都没有支付,就陪申请人去潞河医院看病,送到医院看病后,再也找不到他们人了,申请人的亲属当天打电话报警,出警人员当日没有给申请人作笔录,也没有对涉嫌寻衅滋事的三个男子采取刑事或行政强制措施,也没有对扎伤申请人的故意伤害的男子采取刑事或行政强制措施,而是以“误伤”申请人为由给了个回执接受案件回执单,当时报案的亲属因系山西人,口音较重,表达能力欠缺,最关键的是没有在现场,陈述可能存在重大差误,特此更正,不可能是误伤,因为距离非常近,而且面对面,正在进行劝说的过程中,是他们滋事过程中扎伤的,如果不是我受伤,其他两个人必然会有人受伤,所以故意伤害是确定的,不可能是误伤,因为距离太近了,而所用的凶器就是短短的啤酒瓶子,在砸伤自己头部的时候,必然引起啤酒瓶子的碎裂,碎裂的玻璃必然飞溅,飞溅就会引起相关人员的受伤,不存在误伤的可能,而申请人紧挨着伤害人,正在劝说,侵害人明知其危险动作,能够造成申请人身体受伤的.直接后果,依然决然的用自己的头部把空啤酒酒瓶拦腰砸段,瓶底后半段飞扎到申请人的眼部,导致受伤,其他两个人也应当预见到损害后果的发生,但没有采取主动措施,阻止损害后果的发生,导致申请人身体心理精神经济等受到重创,双眼视力严重下降,左眼视物模糊,散光严重,面部毁容。
之后派出所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才给作了伤情鉴定,xxxx年9月27日经过xx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申请人所受伤害属于轻伤”。依据《刑法》,寻衅滋事及故意伤害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范畴,特此申请,望贵派出所能够依法按规定,办理立案并侦察手续,依法对三个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关的刑事或行政处罚措施。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 分局 申请人:
xxxx年12月25日
▰ 敦促立案申请书 ▰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单位职务、住址、联系方式。)
被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公安局分局
申请事项,
恳请贵院依法行使立案监督职责,依法纠正被申请单位在审查处理涉嫌案刑事立案过程中的违法不予立案的行为,敦促被申请单位依法立案。
事实理由,
_________________
报案人认为,被举报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罪,但是被申请单位却,即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单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肯定贵院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责令被申请单位对涉嫌案立案侦查。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附件,
1.不予立案通知书
2.关于某某某涉嫌构成某某罪的举报信
3.报案时提供的证据材料
▰ 敦促立案申请书 ▰
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全。为了有效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秩序,公安机关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使命。作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的第一步,立案申请书的撰写显得尤为重要,下面我们就来详细讲述一下公安刑事立案申请书的具体内容。
在立案申请书的标题处应当简明扼要地说明申请的内容,例如“关于xx案立案的申请书”。接着,应当列明申请的原因和依据,包括犯罪事实、证据和涉案人员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在叙述犯罪事实时,要求具体生动,尽量还原当时的现场情况,以便让领导和相关部门了解案情的严重性和紧迫性。
在描述证据方面,要列出各种证据的来源和内容,如现场勘查记录、笔录、视频监控等。对于证据有争议的情况,要加以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这样才能让领导和相关机构更好地理解案情,为案件的侦破和定案提供帮助。
在涉案人员方面,要详细列出每个人的基本情况和涉案事实,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方式等。特别是对于主要犯罪嫌疑人,要详细描述其作案经过、动机和犯罪手段,为后续的侦查工作提供线索和方向。
在立案申请书的结尾处,要明确提出立案的具体要求和意见,并对后续工作提出建议和设想。同时,要表达出对案件的高度重视和执法决心,以激发全体干警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共同努力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公安刑事立案申请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侦破和办案效率。只有认真细致地撰写立案申请书,才能为案件的顺利侦破和定案提供有效的支持和保障。希望全体公安干警能团结一致,奋勇拼搏,为打击犯罪、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更大的贡献!
▰ 敦促立案申请书 ▰
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9月13日出生,籍贯:XXXXXXXX,身份证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432322XXXX09137915。
请求事项:
请求XXXX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监督权,对申请人于XXXX年元月6日收到的“东公不立字(XXXX)00019号《不予立案通知书》”所错误处置的,XXXX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违法经办的,犯罪嫌疑人XXXX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溪头警务区警长【警号XXXX】滥用职权策划、指使,并伙同深圳市X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XX分公司负责人卫某某等人,共同抢劫XXXX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溪头警务区辖下的“XXXX厚街霓尚鞋厂”的涉嫌抢劫犯罪一案,进行刑事立案监督,督促合法办案单位尽快立案侦查,依法处理。
事实与事由:
XXXX年7月,申请人与深圳市X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XX分公司(下称XXX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XXX公司所实际掌控之下的位于XXX工业园的厂房,申请人以自己姐夫朱四清先生名义开办了“XXXX厚街霓尚鞋厂”(下称霓尚鞋厂)。双方合同约定,XXX公司将位于XXXX厚街溪头XXX工业园区的厂房一栋出租给霓尚鞋厂使用,合同期为三年。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向XXX公司支付了约定押金和房屋租金。紧接着原告聘请装修公司对厂房进行了豪华装修。霓尚鞋厂XXXX年8月底正式生产营运。
“XXXX厚街霓尚鞋厂”总投资约180万元人民币。
XXXX年7月底的一天,申请人接到XXX公司职员电话,说霓尚鞋厂的房租、水电欠费,要求霓尚鞋厂立即支付,否则就拉闸停电。霓尚鞋厂实际上已预交了房租,并且水电费是以先使用然后按月结算方式来处理的,不明白XXX公司为何会突然这样,就没有怎么认真对待他们的无理要求。
XXXX年8月9日上午,XXX公司负责人之一卫某某带上三个保安来到霓尚鞋厂办公室,威胁申请人,说要签一份协议书,要求申请人必须在XXXX年8月15日18:30之前缴清他们所声称的所有费用,否则,XXX公司有权将霓尚鞋厂厂房里的所有机器设备单方处理,申请人当然不可能同意XXX公司的无理要求。
XXXX年8月15日,申请人到XXX公司了解、询问欠费情况,XXX公司职员不予理睬,执意要求原告按XXX公司单方确定的'缴费清单支付他们所声称的所有费用。
无可奈何之下,XXXX年8月16日下午,申请人只好先交一万元给XXX公司,同时要求对账,看看霓尚鞋厂到底有没有欠XXX公司相关费用?欠多少?
XXXX年8月19日,XXX公司电话通知原告,说霓尚鞋厂欠费高达67000元,申请人当时虽然坚决不相信,却还是很客气地和XXX公司职员说:“最好是双方一起核对,否则对所欠费用的真实情况我们无法确认”,但XXX公司负责人卫某某丝毫不理睬霓尚鞋厂的正当合理要求。
XXXX年8月21日,XXX公司擅自将霓尚鞋厂的保安赶走,并破坏霓尚鞋厂车间大门,强行进入霓尚鞋厂,声称以后不许霓尚鞋厂任何人员再进入霓尚鞋厂。申请人得知之后,立即拨打110电话报警,XXXX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派民警接警之后过来调解。民警了解情况并拍照后作出指示:XXX公司应当立即派人修复被损坏的物品,并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让霓尚鞋厂恢复生产。事后有要求双方到沙溪派出所作询问笔录并且签名确认。但是XXX公司对沙溪派出所的指示置若罔闻。XXXX年8月21日起,XXX公司派人控制了霓尚鞋厂厂房所在地的工业园区,此后不允许霓尚鞋厂任何人员再进入霓尚鞋厂。特别不可思议的是,当天晚上,是沙溪派出所溪头警务区警长【警号:XXXX】代表XXX公司将霓尚鞋厂的保安赶出工厂,并且恶狠狠地警告:从此不允许进入工厂所在园区,再进入就抓人。
后来身为霓尚鞋厂实际投资人、主要负责人的申请人XXX多次找XXX公司负责人要求对账并让霓尚鞋厂恢复生产,但是XXX公司却根本不理不睬。直到XXXX年11月3日下午,霓尚鞋厂一员工以谎称是供货商方式才得以进到霓尚鞋厂的工厂车间,进去之后发现霓尚鞋厂厂房内的所有机器设备及其他财产,已经被XXX公司整体卖给了第三人,而且已经开始生产。申请人XXX等当即再次报警。在沙溪派出所,申请人有见到XXX公司出具的一份所谓《律师见证书》;该《律师见证书》大概内容是见证并确认XXX公司已将霓尚鞋厂工厂内所有财产整体卖给了第三人,沙溪派出所有做相关笔录。
XXXX年11月5日下午2点左右,申请人带上工厂6个员工用其他方式从园区进入工厂办公室,找到第三方人员了解园区将工厂卖给他们的情况,第三方老板拒绝回答。下午5点左右,沙溪派出所一位民警来到办公室要求申请人外出谈判,申请人坚持在工厂办公室谈,拒绝外出。派出所民警不予理睬,告诉申请人第二天上午再找申请人处理。申请人和工厂6个员工从XXXX年11月5日下午一直等到第二天(XXXX年11月6日)下午5点,也没有任何人过来处理。但在下午6点左右,有一位身穿警服,身体微胖,自称是沙溪派出所民警的警官来到办公室,告诉申请人,沙溪派出所溪头警务区警长在园区门外马路边等举报人,要求举报人去园区外面马路边谈谈,申请人拒绝民警要求坚持在办公室谈,民警不予理睬。等到XXXX年11月6日晚上7点40分左右,沙溪派出所溪头警务区警长身穿便装,拖鞋,带上园区两个老板以及20多个不明身份的人冲到办公室,大喊大叫,要求申请人立刻出厂。如果不配合,他将有权力抓人。同时还让一位民警对申请人进行长达10多分钟的摄像,然后在8点半左右,申请人被沙溪派出所溪头警务区警长亲自领着一帮人强行赶出霓尚鞋厂。
XXXX年11月6日傍晚,XXXX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溪头警务区警长【警号:XXXX】还代表XXX公司将申请人以及申请人的所有工作人员悉数驱赶出厂;而且XXXX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溪头警务区警长【警号:XXXX】还恶狠狠地对申请人及其工人说:你再不走就要抓申请人、关申请人,说你报警那么多次、浪费了那么多警力···
霓尚鞋厂是否有拖欠XXX公司的费用尚未弄清楚,退一万步说即使霓尚鞋厂拖欠XXX公司费用,对方也只能通过协商、由第三方调解或诉讼等正当合法的方式来解决,怎么可以擅自强行抢掠、霸占霓尚鞋厂的所有财产!?XXX公司XX公司负责人为什么竟敢如此胆大妄为!?这样的恶性事件怎么可能发生在法治相对完善的XX地区!?我们认为其实均属沙溪派出所溪头警务区警长【警号:XXXX】的策划和指使,没有沙溪派出所溪头警务区警长【警号:XXXX】的策划和指使所谓的二手房东岂敢如此胡作非为、为所欲为!?
事后,申请人继续多次报警,迄今仍然无人处理。
到厚街维稳办信访,维稳办开始非常重视,也非常积极地进行处理;维稳办与某些相关人士联系之后,口头回复称:这件事维稳办也没办法处理。
经咨询律师,律师告诉霓尚鞋厂负责人即申请人,XXX公司负责人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规定,可以以抢劫罪对XXX公司相关负责人及其实际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虽然尚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至少是一个已经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载入执政党党章的正在走向法治的国家;任何人的行为均必须按照法定方式和步骤进行。XXX公司负责人无视国法,伙同当地派出所个别警察以暴力、胁迫等等违法犯罪手段将“XXXX厚街霓尚鞋厂”的财产非法霸占并擅自转让,明显构成了抢劫罪,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恳请公安机关对该案尽快立案,秉公执法,秉着打击犯罪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的宗旨依法查处相关违法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被告身为负有法定义务的公安机关对此却没能履行法定义务。
此事,申请人已经一五一十地告诉龙元富律师。龙元富律师当即帮助当事人撰写了材料,并且亲自陪同申请人前往XXXX公安局厚街分局找到值班领导递交,···而且龙元富律师还将材料公布于龙元富律师新浪博客,以期引起社会关注···
后来,在申请人三番五次催促之下,XXXX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主办该案件的警察同志也找过申请人,···该警察找申请人做了一份笔录,可实际上只是干了一件事——一而再再而三地核实霓尚鞋厂是否欠XXX公司相关费用,同时审核了申请人所持有的相关单据,之后,便是泥牛入海无消息。
申请人很负责任地告诉诸位,霓尚鞋厂没欠XXX公司任何费用。更何况,即使霓尚鞋厂欠了XXX公司所谓的相关费用,XXX公司负责人该行为也肯定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在此,申请人在此再次呼吁XXXX公安局应该高度关注该犯罪行为之处理。因为,实质上,关心霓尚鞋厂被公然抢掠事件就是关心我们自己。物伤其类,岂能无动于衷!?
好端端的工厂如此这般被不法之徒恣意侵占、抢掠,竟然无人愿管;如此光天化日之下,在XXXX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民警的眼皮底下的公然抢掠,居然没人愿管!?岂不是咄咄怪事!?说怪不怪,因为真正的罪魁祸首不是别人,正是沙溪派出所溪头警务区警长【警号:XXXX】。
为有效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查处涉案犯罪嫌疑人,申请人特向贵院实名举报,并且要求对相关办案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刑事立案监督。恳请XXXX人民察院依法予以查处,以维护相关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的公正、廉洁和权威,维护法律的尊严,还申请人以公平。
我们坚决不同意XXXX公安局所代表的XXXX公安局厚街分局、XXXX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不予立案”的想法与做法。这样一种处理肯定是非法的,是涉嫌渎职的执法行为。
恭请XXXX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的规定及时行使检察监督权。
申请人好端端的一家工厂被犯罪嫌疑人XXXX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溪头警务区警长【警号XXXX】滥用职权策划、指使,并且伙同深圳市X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XX分公司负责人卫某某等人,共同抢劫并霸占、转卖至今,而XXXX公安局、XXXX公安局厚街分局、XXXX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却迄今未能依法查处。尤其让人不可思议的是申请人XXXX年8月21日开始报警,之后不断上访,却连报警回执都不给。后来公然庇护犯罪行为,对如此明显的犯罪行为“不予立案”却迟迟不给任何书面文件。直到XXXX年元月6日,经过千辛万苦、花费了许多时间才从XXXX公安局厚街分局的相关值班领导手里拿到这份“东公不立字(XXXX)00019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申请人因为此案而遭受的委屈、痛苦、无奈等等等等真是一言难尽无法形容,诚望积极干预,及时进行司法监督,以避免重大错误的最终形成,尽可能避免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继续扩大——如果此案不能及时正确处理将进一步严重损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形象、严重危害法律的尊严与神圣。
此致
XX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X
XXXX年元月16日
▰ 敦促立案申请书 ▰
欠债立案申请书,是债权人为维护自己的利益,依法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这个“欠债立案”的程序,实际上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无果后,迫不得已才采取的一种手段。在这个程序中,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调解或判决债务人偿还债务。如果债务人被判决为有罪,那么将被限制人身自由,并且被法院加以惩罚。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地了解一下欠债立案申请书吧。一、书写格式
欠债立案申请书的格式应该遵循法律规定,以下是具体的格式要求:
1. 标题
书写格式:欠债立案申请书
2.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申请人应当写明自己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个人基本信息。
3. 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被申请人应当写明其个人基本信息,如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
4. 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申请人应当详细地描述债务纠纷的相关事实、争议理由和证据,以说明欠债的事实。
5. 诉讼请求
申请人应当明确表述自己的诉讼请求,即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或者要求法院判决债务人承担责任。
6. 签名
申请人应当在欠债立案申请书的最后亲笔签名确认自己的申请。
二、撰写要点:
撰写欠债立案申请书的关键要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描述债务纠纷的事实
在撰写欠债立案申请书时,需要详细地描述债务纠纷的事实,以便法院能够准确地理解涉案纠纷的性质和实质。
2. 注意证据的充分性和真实性
在描述债务纠纷的事实时,需要结合证据进行说明,使法院对案件有更深入的了解,同时避免造假、夸大事实等违法行为。
3. 明确诉讼请求
在欠债立案申请书中明确表述自己的诉讼请求,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或请求法院判决债务人承担责任,并针对案件的特殊情况提出合理的请求。
4. 注重书写规范性
撰写欠债立案申请书时,需要注意书写规范性,包括文字语言的准确性、逻辑清晰性、行文得体性等。
三、结语
欠债立案申请书是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的一种诉讼请求,是一项极其重要的程序。在书写时,需要特别注意事实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充分性,同时要遵循法律的规定,以提高申请书的合法性和效力性。作为债权人,我们应该秉持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依法要求债务人承担债务责任。
▰ 敦促立案申请书 ▰
申请人:xxx,女,生于1963年6月22日,住某市某区某镇某村3组。电话:138xxxx2595。
申请人:xxx,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xxx丈夫,犯罪嫌疑人樊乙肆意殴打的受害人。
被申请人:某市公安局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通知被申请人对樊乙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一案依法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20xx年3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樊乙涉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的控告报案材料。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并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东津公(东)不立字[20xx]第XX号】,申请人又向某市公安局提出了复核申请,某市公安局于20xx年10月10日作出《襄公(法)刑复核字[20xx]XXX号《刑事复核决定书》,维持了原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予立案查处犯罪嫌疑人樊乙的行为是错误的,违反了法律规定。
第一、犯罪嫌疑人樊乙随意到申请人自己家里,无缘无故肆意殴打他人并致受害人xxx耳膜穿孔、被害人xxx头部、面部多出软组织损伤,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樊乙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安机关已经查明了樊乙的犯罪事实,且有现场目击证人已经向公安机关作了证实,公安机关对于樊乙涉嫌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行为,不予立案侦查,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犯罪嫌疑人樊乙不仅有犯罪前科,1983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五年,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对当地十余位居民进行过肆意殴打。为了破坏村民选举,在20xx年对当地支部书记进行殴打,已被公安机关处罚。所以,樊乙恶贯满盈,称霸一方,居民对其和之入骨。这种肆意破坏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和谐的社会渣滓,不依法严惩,难消公愤。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所述,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立案侦查,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否则,申请人将依法启动反渎职侵权程序,依法追究经办官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渎职侵权的刑事责任。
此致
x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 敦促立案申请书 ▰
申请人:程**,男,汉族,台湾人,1957年1月15日出生于台北,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台北市北投区荣华里13邻明德路150巷15号13楼,暂住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荔景路荣步电子工(深圳)有限公司宿舍,电话 :******。
请 求 事 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李良聪涉嫌诈骗犯罪进行刑事立案,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年4月28日,李良聪实际控制的香港荣步国际有限公司将全资持有荣步电子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步公司)1*0%的股权以及其名下的全部资产以港币750万元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按照约定于201*年6月12 日付清了全部的转让款750万元港币,李良聪和荣步公司也分别于201*年6月15日、6月23日、7月4日、7月21日、7月26日向申请人移交了荣步公司的土地房产登记证书、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公司全部的印章以及涉及公司经营的全部政府批准文件,至此申请人已经合法的成为了荣步公司新的投资人和实际经营人。
荣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申请人后,李良聪以及其实际控制的香港荣步国际有限公司不仅不履行协助申请人变更相关股权登记、证照等义务,反而捏造证照遗失等事实,并隐瞒了其股权已经全部转让的真相,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照并骗取了相关的证照和公章,接着李良聪又以同样的方法向相关部门骗取了关于荣步公司的其他证照和印章后李良聪多次以荣步公司和荣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分别与宁夏恒昌顺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街139号附52号的任大明发生投资业务往来,()致使荣步公司申请人实际经营和管理的荣步公司名下的账号以及厂房被多次冻结、查封,特别是李良聪2012年8与7日非法以荣步公司的名义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清算的行为,导致了申请人和荣步公司经营陷入了绝境,正常的经营也无法开展,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和其实际经营的荣步公司的合法权益。
李良聪在荣步公司的股权相关证照、印章已经实际交付的情况下,伪造了证照遗失的虚假事实,隐瞒了股权已实际转让并且交付的事实真相,利用骗取到的荣步公司的证照,对外公然以荣步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变更申请等实体活动,实际上也非法获取了本不该属于他的利益,其行为具有明显的商业欺诈,是现今社会“三打两建”的打击对象,是诚信的社会主义国家所不能容忍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申请人认为李良聪犯罪主观故意明显,也有实际存在的犯罪事实且非法获取了利益,其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有诈骗罪。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请求贵局对李良聪涉嫌诈骗的行为依法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此致
深圳市坪山新区公安局
申请人:
20XX年 月 日宅基地申请书探亲假申请书调动工作申请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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