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锁台词(分享十三篇)
发表时间:2026-01-10▷ 开锁台词
浅谈思维方式与高中政治教学思维与教学的关系问题一直是教育科学研究领域里的重要课题。正确处理好二者的关系,不仅是当前我国学校教学改革的切入点,而且是我国实施素质教育战略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许多著名的思想家、教育家都从不同角度对此进行了探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本文拟对三种基本的思维方式:逻辑思维、创新思维、形象思维在高中政治教学中的地位与作用,举例论证,提取己见,以求教方家。
所谓逻辑思维,是人们在认识过程中借助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能动地反映客观现实的过程。它是人的认识的高级阶段,即理性认识阶段。逻辑思维的形式有概念、判断、推理;主要方法有分析与综合、分类与比较、归纳与演绎、抽象与概括等。
而高中思想政治课从内容上看,分为四大模块:《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哲学与生活》。从形态上看,各部分都自成体系,即是理论体系的高中政治。不言而喻,学习理论、掌握理论,就得运用理论思维,就要运用逻辑思维。可以说离开逻辑思维,高中政治课教学,几乎寸步难行。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一】高中《经济生活》是从商品概念导人理论大厦的。教材把商品定义为“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用12个字定义商品,言简意赅,不可替换增删。学生首次接触这一概念,还真是有点陌生,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样:“商品这个东西,千百万人看它,用它,但是熟视无睹。……”(教学论文 )要让学生建立这一概念,教师就必然要运用逻辑思维的分析与综合的方法。
首先是分析:凡是商品必须符合两个条件:①必须是劳动产品,②必须是用于交换。这里的两个必须就是将商品概念一分为二的过程,体现了分析的思维方法。其次是综合: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既是劳动产品,又是用于交换的才是商品。这里的既是…又是…,就是将分解开来的两个方面综合为一个事物的过程,体现了综合的思维方法。为了加深对商品概念的理解,教师有必要进行举例说明,虽然“举例”不是逻辑思维的方法,但在举例说明的过程中,必然运用逻辑思维的概念、判断、推理的形式。
【例二】物质概念是哲学大厦的基石。高中生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首先要树立正确的物质观,下面是考查对物质概念理解与运用的一道习题:影子是不是物质,为什么?请说明之。这道题不少学生会做错。为了正确回答这个问题,首先是做判断,影子是不是物质,然后对判断进行推理。具体回答过程如下:
第一,判断:影子是物质现象。第二,推理:因为“物质是不依赖于人意识,能被人的意识所反映的客观实在”。物质的唯一特性是客观实在性①。影子是光线被物体挡住而形成的阴影,从其成因光与物体的关系上看,是客观实在的;从其结果上看,形成的阴影也是客观实在的,都是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能被人的意识所反映的②。所以,影子是物质现象③。上述回答是完整的推理过程。其中,①是前提,②是推理陈述,③是结论。如此逻辑推理,学生会茅塞顿开。
【例三】高中《政治生活》中,教材在不同章节,用比较大的篇幅陈述了中国共产党与中国人民政府的有关知识。但不少学生在考试做题时,常常出现政党与政府混淆不清的情况,或用政党的知识来回答政府的问题,或用政府的知识来回答政党的问题。为了把中共与政府这两个不同主体搞清楚,在课堂教学中,就得借助于“分类与比较“的思维方法。
所谓比较,就是将两类或两个事物相同点和不同点进行对比,以更好地认识事物的本质的方法。要弄清政党与政府的区别,教师可从以不同点与相同点两个方面进行比较。
①产生不同:中共是应新民主主义革命运动而诞生,中共的执地位是历史的选择和人民选择。而我国的各级政府是由对应同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
②性质不同:中共是中国工人阶级先锋队,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先锋队。而我国政府是人民意志的执行者和人民利益的捍卫者。
③地位不同:中共是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我国的政府则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
④作用不同:中共对国家和社会生活实行政治、组织和思想领导,对经济社会发展起领航和把舵作用。而我国的政府要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对国家和社会生活进行管理和服务。
⑤组织机构不同:中共由它的各级委员会组成。而我国政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成。
通过上述比较,学生在做题中能从根本上区别中共与政府两个不同政治主体了。
在上述三例中,例一用到了分析与综合的逻辑思维方法,例二用到了判断与演绎推理的逻辑思维方法,例三用到了分类与比较的逻辑思维方法。由此可见,逻辑思维是引进理论园地的向导。
以逻辑思维为向导,让学生掌握了高中政治基本理论,这只是达到了高中政治教学的第一层次目标,而不最高目标。适应素质教育要求的新课程改革提出的是三维目标,其中特别重要的是能力目标,即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目标才是最高目标。当然,理论应用有两个领域,一个是实践领域,这是最根本的领域,就是将理论直接用于指导实践,取得改造世界的成果。一个学研领域,就是用理论指导对问题的学习与研究,从文本上回答新问题。学研领域是为实践领域服务的,学研领域回到实践领域中去才有最终意义,但实践领域也离不开学研成果的应用,学研领域应用已经走到了实践领域应用的入口处。
高中生学习理论的目的也在于应用,从长远看,是为应用于实践,改造客观世界;从眼前看,由于身处学校,以读书为己任,不言而喻,这种应用主要是在学研领域中的应用。诚如高中试卷中设计的:“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说明XX问题”,“你认为如何解决XX问题”之情景下的运用,这种在“分析”、“认为”层面上解决问题,是纸上谈兵式的应用。
虽然是纸上谈兵式的应用,但已不是纯粹的理论问题,而是属于应用问题了,对它的回答需要运用理论做指导,但不能简单地运用几个概念、判断,进行一番推理就可完成任务的。解答这类问题的核心在于创新,也只有具有创新思维能力的学生才能答好这类问题。现举例说明如下:
湖南高考文综试题第38题阅读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材料二:
我国某企业坚持走自主创新之路,已经完全掌握了发动机、变速器、底盘三大核心的产生和创造技术,创建了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两大发动机品牌,截止申请专利4000件,获得授权专利2412件,在国内汽车行业中遥遥领先。先后通过IS09001、ISO/TSI6949等国际质量体系认证。该企业整车销售达50万辆,连续9年蝉联中国自主品牌汽车销售冠军,连续7年成为中国最大的乘用车出口企业。来,该企业已经让100多万消费者实现了轿车梦。
(2)结合材料二和所学经济知识,分析自主创新对企业发展的作用,假设你是企业的经营者,你该采取哪些措施来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14分)
这里要回答的问题具有的特点是:①实践性,是实践中提出来的问题。②时代性,自主创新是当前的时代重大课题。
这类问题答案特点是:①开放性,答案角度没有规定,比较宽泛。②多元性,答案要点不一而足。③探究性,这是高考题,书本找不到现成答案,老师平时也没讲到过,复习资料上也未曾见到过的。
上述特点说明,回答这个问题,不能完全依赖逻辑思维来完成,关键要靠创新思维。因为逻辑思维与创新思维是两种不同的思维方式,二者的特点和适用领域是有区别的。逻辑思维是从概念出发,依靠现成的理论定论,通过分析、比较、判断、推理等形式而得出合乎逻辑的结论,因此,它适用于学理研究领域。创新思维则是从事实出发,密切关注变化发展着的实际,着力于研究新情况、提出新课题、寻找新思路、确立新方案、解决新问题,因此,它适用于现实应用领域。上述题中情形,完全适合采用创新思维,也只有创新思维才能回答好这样的问题。参考答案如下:
答:①有利于开发产品,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打造自主品牌;②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企业竞争力,扩大产品销路;③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增加企业利润。
答:①加大开发研究投入;②创造条件吸引优秀技术人才;③鼓励员工参与企业创新活动;④通过奖金、股权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⑤与大学、科研机构进行合作;⑥积极申请专利,保护知识产权。上述答案虽然是命题人早已设计好了的,但对于考试生来说,是未曾见过的,且阅卷时,又不仅仅局限于上述答案,超出上述给定答案之外的答案,只要言之有理,也可获分。
考生只能以所学某些知识或理论为基础,着眼于问题,结合试题中给出的材料,进行独立性、探究性、多向性、新颖性、辩证性、超越性、建构性思维。发别人之所未发,表别人之所未表,想自己前所未想,答自己前所未答,才能拟出前所未有的答案。这种答题的过程就是创新思维的过程。如果考生不能进行创新思维,而是一味地去回忆老师讲过的原理,一味地去再现资料上看过的答案,一味地去复制教材上陈述的观点,抑或重复“上课做笔记、下课背笔记、考试默笔记”的笔记主义思维,应对考试,其结果必将一无所答,一字无成。可见,创新思维是解答应用问题的灵魂。
在高中政治教学中,理论如何掌握高中学生这一特殊群体呢?这又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本文开头部分论证了逻辑思维是掌握基本理论的拐杖,但实践证明,简单地、重复地、纯粹地运用逻辑思维,进行概念、判断、推理,学生会产生枯燥感、厌倦感。然而,“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是常青的”,这诗句就给我们一个重要启示:要让学生饶有兴趣地学习、掌握理论,不能过度地运用逻辑思维,而要把学生带进生活的常青树下,吸收生活的新鲜空气,欣赏现实的美丽风景。具体方法就是常运用经典故事、生活事例、时政要闻、图表漫画等形象素材,来揭示深奥、抽象的政治道理。引导学生在形象思维中理解、记忆抽象的政治理论,在引人人胜中驱散理论的云雾,洞悉真理的光芒。举例说明如下:
【例一】在高中《经济生活》中,必须要学生懂得的一个重要经济理论是:合理的分配制度是分配公平的制度保障。这一道理如果用逻辑思维方法,很难说明。因此我就引用了罗尔斯的分粥故事。
罗尔斯把财富比作一锅粥,一群人来分。那如何分呢?罗尔斯罗列了五种分粥法:
方法一:拟定一人负责分粥事宜。很快大家就发现这个人为自己分的粥最多,于是换了人,结果总是主持分粥的人碗里的粥最多最好。结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腐败。
方法二:大家轮流主持分粥,每人一天。虽然看起来平等了,但是每个人在一周中只有一天吃得饱且有剩余,其余6天都饥饿难耐。结论:资源浪费。
方法三:大家选举一位品德尚属上乘的人还能基本公平,但不久他就开始为自己和溜须拍马的人多分。结论:毕竟是人不是神!
方法四:选举一个分粥委员会和一个监督委员会,形成监督和制约。公平基本做到了,可是由于监督委员会经常提出多种议案,分粥委员会又据理力争,等粥分完,早就凉了!结论:类似的情况政府机构比比皆是!
方法五:每人轮流值日分粥,但是分粥的人最后一个领粥。结果呢?每次7只碗里的粥都是一样多,就如科学仪器量过一样。
讲完这个故事后,问学生,“这个故事说明一个什么经济学道理?”不少同学都点头微笑,示意明白:合理的分配制度是分配公平的保障。
【例二】用一个故事揭示多个哲学道理,是哲学复习教学常用的方法。一次,我引用了“蚊子的成与败”的故事。不费说教之功,学生就明白了其中哲学之理。故事内容如下:
一只蚊子向一头狮子挑战,蚊子吹着喇叭冲过去,叮得狮子满头是包,狮子气得把自己的脸都抓破了。蚊子得胜后,得意地哼着歌回家,不料却被蜘蛛网粘住了。蚊子临死时悲哀地说,我连最强大的敌人都战胜了,却死在小小的蜘蛛手里。
听这个故事中,学生兴趣盎然,听完故事后,接着发问学生,“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哪些哲学道理?”然后,教师因势利导地点拨,学生明白如下哲理:
①人们要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中有所建树,必须充分而正确地发挥主观能动性。②矛盾着的事物各有其特点,要求我们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③要做到百战百胜,就必须认真分析不断变化的形势,研究敌我双方的优劣所在,就是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
【例三】在高中《政治生活》中,民主政治是全书的主题,而民主与选举有直接联系,因为民主共和制政体与君主制政体的显著区别之一,就是政权是否由选举产生和移交。这样一来,在不少人的眼中,认为凡是以投票选举活动为权力来源的,就一定是真正的民主,这样的国家一定是充满民主阳光的国度。权力由选票决定,于是产生了“选票崇拜”。为了克服这种“选票崇拜”的错误观点,走出“选票决定论”的误区,我选择了下面拟人化的“自白”――“选票的自白”的录音,播放给学生听。内容如下:
我是一张选票。在我们纸类家族中,据说最尊贵的就是我和我的同门兄弟“钞票”――他负责经济,我负责政治。我用的是很普通的纸浆,他用很高级的纸质且有金银内脏,我不能直接走向市场,但很多人煞费苦心就是为了赢得我的青睐。有人说我是人类政治文明的象征,有人说我浑身上下都写满了“虚伪”;有人已经对我失去了兴趣,把我扔进垃圾箱,有人对我充满渴望,但穷其一生也没见过我……
学生听了这个录音后,表情由惊异转向沉思,可见,这个小小的“自白”让学生在最短的时间内动摇了“选票崇拜观”。
为什么一个故事,一个“自白”,胜过一场说教?原因是它不仅能够引起学生强烈的兴趣,更在于它能化抽象为形象,化艰涩为幽默,在学生头脑中建立起形象,借助形象去思考,在形象的涌动下,直觉理论奥妙;在想象猜测的情趣中,拨云见日,顿悟理论秘义。可见,形象思维是驱散理论云雾的阳光。
诚然,逻辑思维、创新思维、形象思维三者是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成功的政治教学,离不开三种思维方式。逻辑思维奠定理论基础,形象思维直觉理论奥妙,创新思维实现能力提升。因此,我们既要根据教学内容的特点,选择不同的思维方式,又要着眼于政治教学的整体目标,综合运用三种思维方式,实现三者的交融互动,将其融入高中政治教学的全程之中,把高中政治教学推向素质教育的轨道,在素质教育的过程中,提高学生的科学思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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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晚上回到家,我发现自己的房间门关着,推不开。我掏出钥匙来开,也开不开。怎么回事?肯定是不小心反锁了!怎么办呢?爸爸今天有事,要很晚才能回来,我和妈妈绞尽脑汁想办法。
妈妈让我搬来两个凳子,叠在一起,她在下面把着,让我踩在凳子上面,把门上方的小风窗打开,用晾衣服的长竹竿去拨门锁。可是由于看不见具体位置,我胡乱地拨了一气,怎么也打不开。我想要是能看清锁的位置就好了。我叫妈妈把我抬高一点,冒险把头伸进小风窗里,可是我的头大,差点卡在里面,只好放弃。
妈妈着急地说:“反正门也快坏了,我们把门踢开吧。”我们使出全身的力气猛踢,先是轮流踢,然后一起踢,乓、乓、乓,别人听了一定以为我们家有人在打架。可是门挺结实,踢不开。
这几招不行,我们赶紧搬救兵——打电话给爸爸,他想也不想,说:“找开锁公司。”我们像找到了救命稻草一样,欣喜若狂地奔下五楼,跑到市场找开锁的师傅。他一张口就要70元!这太不值得了。我们失望地回到家里。
过了一会儿,爸爸赶回来了,我们又燃起了希望。他也用上了竹竿,但多拿面镜子。我刚想夸他聪明,没想到,扑通一声,镜子掉下去了。唉,爸爸的办法也宣告失败。还是妈妈聪明,她登上椅子,仗着她瘦小玲珑,试了试,把头伸进小风窗里去,让我和爸爸抱着她的腿,自己像一只蝙蝠一样倒挂着,伸手去开门锁。
噢,终于把门打开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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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的人文性不可回避的突出问题。
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雨来的英雄事迹,在今天复杂的文化背景下,孩子们看来就如同恐龙一样遥远神奇。他们感兴趣的是鬼子的大刀什么样,雨来仰泳立浮的游泳技术怎么那样好,我在游泳馆学了一夏天怎么就没学会,等等离题万里的问题,才是孩子讨论关心的重点。
那么,如何让学生进入文本,体会雨来的思想,融通情感,实现读者与作者、主人公多方的心灵对话,树立英雄的丰碑,接受爱国主义的洗礼?必须要让学生找到真正感动体验点。让现实中学生生命个体和文本中的雨来进行连线搭桥,使学生融入雨来的时代和生活,和他一起爱恨,一起呼吸。
我以为,《小英雄雨来》整篇六部分内容,最应该开掘的就是第一部分。我暂起个小标题叫“我家就在岸上住”。
这个教学的思路来自《我的祖国》这首歌,“一条大河波浪宽,风吹稻花香两岸,我家就在岸上住,听惯了艄公的号子,看惯了船上的白帆。这是美丽的祖国,是我生长的地方,在这片辽阔的土地上,到处都有明媚的风光。朋友来了有好酒,若是那豺狼来了,迎接它的有猎枪。”十岁左右的孩子,祖国是个什么概念?课文中的小雨来,课文外的这些小学生,都必须从心灵深处有一个认同,感知到祖国是一个与自己生命息息相关的美丽所在,如同自己温暖的家,如同时时呵护自己的母亲,并和她一同欢乐,一起悲伤。雨来之所以成为小英雄就来自于这种心理认同和感情体验。学生读文也要由此入境入情,才可真正设身处地去感受到雨来身上体现的一切。
《小英雄雨来》的第一部分如同一幅淡雅飘逸的水墨画,为我们描画了那么美丽的自然景色以及和平安详的生活场面。文中多次写景,为的就是烘托主题,引发人们“祖国的大好河山绝不容敌人践踏,坚决赶走帝国主义”的共同感受。一条小河在小村庄外蜿蜒,河里那随风摇曳的青翠芦苇,一定是鸟欢鱼跃,一定是孩子们嬉戏的天堂,春天听冰裂的颤音,夏天喧闹的水花,秋天苍苍的蒹葭,冬天翠玉般的冰面,无一不美。课文有多处精彩的描写:芦花开的时候,远远望去,黄绿的芦苇上好像盖了一层厚厚的白雪。风一吹,鹅毛般的芦苇就飘飘悠悠地飞起来,把这几十家小房屋都罩在柔软的芦花里。……
我范读了一遍,让孩子们反复读,直到背诵下来。然后我和孩子们交流了雨来和小伙伴们的乐趣,还有他的顽皮淘气,还谈到了自己小时候在家乡河里戏水时的件件趣事。学生们都听得入了迷,他们想象着自己也是那欢乐中的一分子,兴高采烈地交流着。待孩子们谈得尽兴时,我问:“我们可以至少用两个词来形容一下雨来那可爱的家乡,看谁想得快!?”静寂,突然有灵光一显,孩子们陆续说出了两个词:世外桃源,人间仙境。这个回答十分重要,说明学生已经把文本的内涵化作了自己的心灵体验。
“突然有一天,枪炮大作,来了一伙强盗,就是日本侵略者。他们用尖利雪亮的刺刀刺破了这和平安详的生活,将美丽的家乡变成生灵涂炭的刑场的时候,假如你是雨来,你此时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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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谁来开锁
权宜之计
张然是个骑行爱好者,那天,他骑着山地车去市郊荷塘赏花,不巧回程时遇到了暴雨。当时他只骑到刚开发的新城区,附近很空旷,只有几栋光秃秃的楼房,没有躲雨的地方,更打不到出租车。雷雨很狂暴,若是一直耗下去,可能会遇到危险不说,身上那台单反相机肯定是保不住了。
就在这时,上小学的儿子来了个电话,哭着说自己忘带钥匙,被关门外了。雨越下越大,妻子在外出差,自己又无法骑车回去,这可把张然给急坏了。
正巧这时来了一辆开往老城的公交车,司机催促道:这是今天最后一班了,你上还是不上?
当然得上,可看着满满一车人,自己的自行车怎么办?张然犯了难。这是一辆高档山地车,价值上万元,总不能就这样扔了吧?情急之中,张然看见前方路口有一座雕塑,是一匹骏马,他急中生智,请求司机等两分钟,然后冒雨把自行车推过去,将车子的后轮与雕塑的马腿锁在一起。
张然打算第二天一早过来把车子取走,山地车配了一把高档的防盗锁,又下着暴雨,路人很少,应该丢不了,这也是权宜之计吧。这么想着,张然就跳上公交车回家了。没想到儿子淋了雨发高烧,张然一早带着他去医院看病打针,忙活完赶过去取车子,已是第二天的下午了。
张然到了新城区的那个路口,远远望去,那辆山地车安然无恙地靠在雕塑上。张然很得意,看来当初多花点钱买一把好锁是明智的。
张然哼着小曲走过去,刚想开锁,忽然听见背后有人在叫他:先生,这是你的自行车吗?
站在面前的是两个人,一个还扛着一架摄像机,为首的见张然点头承认了,便又说道:我是新闻台的记者,有居民举报你公然把自行车锁在城市雕塑上,请问你为什么要这么做?你知道这是一种损害市容、漠视公共秩序的行为吗?
张然有点尴尬,便把前因后果解释了一遍,那记者和张然聊了一会儿,又要了他的手机号。
张然急于开锁走人,他走到自行车旁,掏出钥匙开锁,可是开不了,细细一看,又发现这锁不是原来的那把,他在附近巡视了一遍,看见三步远的地方躺着一把被人轧断的车锁,经过辨认,正是张然原先的那把锁,锁下压了一张字条:朋友,你的车锁质量太差了,要防盗,不妨试试我们新霸牌。
三人上前一瞧,车上果然是一把异常粗大的新霸车锁。这广告做得太不像话了,光上锁,没留钥匙,可恶!张然暗暗骂着,却又无可奈何,没有钥匙,根本开不了,只得悻悻回家
锁界争霸
吃过晚饭,张然正为车子的事发愁,寻思着明天找个开锁公司去对付那新霸。这时,表姐打来电话,让张然快打开电视机,看民生直通车。张然打开电视一看,新闻里正在报道他把自行车锁在雕塑上这事,基本属实,略带夸张,最后主持人给定了性:把市政雕像当车桩子,瞧这市民的素质,连制锁公司都看不下去了。弄得张然哭笑不得。
这以后,陆续有同事、朋友打来电话,兴致勃勃地问这问那,等他应付完之后已是筋疲力尽,这当儿,又有一个陌生来电,张然犹豫了一下还是接了。对方自称是李锁匠,声音很深沉:张先生吗?我从新闻上得知了你的困境,很是同情,就从电视台搞到了你的手机号,和你联系。明天我愿免费帮你开锁,会一会那新霸。
见有人主动伸出援手,张然很感动,看来这锁界也有江湖啊!次日,按照约定的时间,张然在新城区的那个路口见到了李锁匠,李锁匠比想象中要黑瘦一些,长着一双过膝长臂,俨然一副高手相。旁边跟着一个伙计,手中拎着个箱子,看来是有备而来。
可李锁匠只是有一搭没一搭地扯着闲话,并不急于过去开锁。等了半晌,昨天那个记者来了,还带着那个扛摄像机的人。记者和李锁匠竟然认识,两人聊了几句,然后开始拍摄,记者热情地拉着李锁匠对着摄像机说道:昨天的自行车锁雕塑事件引起了很大反响,今天我们特意请来了著名开锁公司的李总,为车主解围,还道路清净。说着,随同李锁匠来的那个伙计从箱子里摸出两件工装换上,工装的背后写着开锁公司的名称和电话。
原来李锁匠是为了打广告,看来这锁界的江湖深得很啊,不过事到如今,张然也没有别的想法,他只想把自行车骑回家,便强装笑容配合着,好赶紧开锁了事。
几个人走到路口,一看车子,顿时傻眼了:昨天的新霸已经被人撬开丢在一旁,取而代之的是大大小小、形状迥异的锁大家都想着借机营销一回。张然数了数,竟有十把之多。
考验李锁匠的时候到了,他和伙计在烈日之下捣鼓了足足一上午,可连一小半锁都没搞定。看热闹的人越来越多,各大媒体的记者也闻风赶来,拿着摄像器材,围着山地车拍来拍去
谁是高手
转眼到了下午,李锁匠还是困局难破。忽然,人群中有人喊道:让我来试试。话音刚落,一个干瘦的年轻人从人群中走了出来,人们一看他的右手只有三个手指,便知道他是干什么的了,纷纷让出一条道来。在年轻人的带动下,各路高手纷纷加入了开锁大军,有身着工装的开锁员,也有锁厂的研究员。
张然也没得清净,被几个小报记者问来问去,头昏脑涨
现场十分热闹,很有一番众志成城的气氛,只要是谁开了一把锁,便走到摄像机前把自家公司宣传一番。更离谱的是,又有不少研究锁的人带着自家宝贝冒出来,一边往马腿上锁,一边吹嘘着:保证你们誰也开不了这把锁!这时候,张然已经无法驾驭眼前的局面,想把自行车推回家,门都没有!
见到这情景,张然重重地叹了口气,悄然回家了。晚上,他料想新闻会发酵,怕再被人打扰,便关了手机。临睡的时候开机设定闹钟,没想到马上就有电话打了进来,对方操着一口不太标准的普通话说:张先生,关于车锁的事情我深表同情有了李锁匠的经验,张然不耐烦地打断了他的话:你是开锁的还是卖锁的?
对方慢吞吞地说:先生误会了,您的车子现在有了名气,我想把它买下来,一万五千块,如何?
张然一算,新车不过才一万二,能失而复得还有赚头,当然是好事,不过他还是试探着问有没有别的要求,对方笑道:张先生果然通情达理,我的要求很简单即便明天车锁全部被解除,也请不要取车,想办法拖延到最后。
张然一听,急了:拖到最后?那如果车被城管没收了、被小偷偷了,怎么办?
那无所谓的,那个时候,车已经属于我了,我付你一万五千块;如果你能想办法再拖延点时间,每拖延一天,我再给你加五千块。原来对方是该品牌自行车的代理。
张然无力再周旋,他唯一想的,就是把车推回来。第二天,张然又请假去了新城区,盼望着有人能把车上的锁全开了。今天的人比昨天还多,路中央早早地就被看客们围了起来,不时有人指指点点。
张然费了好大劲才挤进去,可眼前的景象让他目瞪口呆:那骏马雕塑的马腿被人硬生生给砸断了,车子已不翼而飞
▷ 开锁台词
智能锁上的应急供电接口 比如说很多智能锁在面板的某个特定位置放置了两个金属触点,这两个触点就是为了在没电的时候,让智能锁可以通过9V方形电池进行临时供电。这种电池以前是非常好买到的,因为像遥控车的遥控器等设备都会使用这个进行供电,所以在没电的情况下下楼买一个方形电池就可以给智能锁供电了。 智能锁可用充电宝进行临时供电 不过用9V电池进行应急供电在现在并不是一个非常好的方案,主要的原因还是因为9V电池的地位正在逐渐被锂电池和锂离子电池等取代,所以9V电池并没有以前那么好买到。不过智能锁厂商也想到了这一点,一些新款的智能锁可以通过给手机充电的充电宝进行临时供电,使用效果和电池有电的效果没有什么大的区别,而且现在充电宝已经是人手必备了,也无需考虑下楼买的问题。 Micro-USB接口已经没那么通用 但是使用充电宝临时供电又有一个小问题:iPhone充电线采用Lightning接口,很多安卓手机也采用了可以正反盲插的USB-typeC接口,而智能锁上的临时供电接口多为MicroUSB接口,通用性在如今看来已经没有那么强了。那么这种问题应该怎么解决? 国家对于电子防盗锁要求必须有应急解锁装置,绝大多数智能锁也都具备了机械钥匙开锁的功能,所以对于这种场景,用机械钥匙开锁才是最终解决之道。并且机械钥匙并不需要天天带在身边,只有像需要长期出门在外,长时间不使用门锁的情况下,才需要随身携带机械钥匙“防身”。 智能锁底部的机械钥匙与MicroUSB应急供电孔 那么既然机械钥匙是最终解决方案的话,我还要智能锁干什么? 智能锁之所以叫智能锁,是因为相比于机械锁有着比较智能化的特点,比如说智能锁可以实时监测智能锁的剩余电量,并且在剩余点亮不足时给予更换电池的提醒。所以只要按照提示按时更换电池即可。有些智能锁甚至自带“手摇发电”的功能,在没电的时候摇几下即可应急开锁。 可“手摇发电”的智能锁 如今的智能锁电池续航能力还是十分出色的,一般8节5号(AA)电池都能使用一年以上,只需要每年过年贴春联的时候顺手更换一下,就可以免除没电的尴尬。相比之下,机械锁可没有“锁芯损坏提醒”等功能,还是不够智能。 曾经看过这样一则故事:一位魔术师来到一座村庄给村民们表演“开锁”的绝活。无论是什么样的锁,他都能轻而易举地打开,他高超的技术使村民们赞叹不已。表演结束后,村民们舍不得让他离开,便提出了一个小小的要求——请他钻进一个有锁的大箱子,然后上锁。如果魔术师能把锁打开,村民们也就不再留他;如果魔术师打不开箱子,就得留下。魔术师毫不犹豫地答应了,他想,凭自己十几年的经验,还会被一把小小的锁难住?没想到,钻进箱子后他想尽了办法也打不开锁。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魔术师的额头上渗出细细的汗珠,可还是没有办法打开锁。终于,筋疲力尽的魔术师无可奈何地躺了下来,一不小心,他的脚碰到了箱子里的门钮,门“吱呀”一声开了,原来箱子并没上锁,这只是村民们给魔术师开了一个小小的玩笑。 其实每个人在人生的道路上都会遭遇魔术师那样的经历。当你遇到困难和挫折时,千万不要被假象所迷惑,更不要给自己制造麻烦。如果你细心些,能够周到、全面地思考问题,就不至于被心中的锁锁住。 “心中的锁”,看起来似乎没什么大不了,可它足以置你于死地。当你和对手较量时,如果对自己缺乏足够的信心,那么你会输得很惨;我们都知道“龟兔赛跑”的故事,兔子就是因为被“骄傲”这把锁锁住,而让乌龟最终获得了比赛的胜利;“农夫和蛇”“掩耳盗铃”的故事大家并不陌生,故事中的主人公也都是被自己心中的锁愚弄才落得可悲下场。 朋友们,打开心中的锁,让自己的人生顺顺利利,没有绊脚石吧! 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如下<\/p>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开锁业治安管理,加强对开锁业从业人员的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开锁业,是指经营以专业人员对锁具进行技术操作,解除闭锁在标的物上锁具的闭锁状态或者对锁具进行修理的经营服务等业务的行业。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锁业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机构承担开锁业治安管理的日常工作。 区、县公安机关负责辖区内开锁业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开锁业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开锁经营活动。 第六条 开锁业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特种行业许可证》,不得从事开锁业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从事开锁业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 有与从事锁具开启规模相适应的开锁技术从业人员; 有治安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理措施。 利用修开锁技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从事、开办开锁业经营活动。 第八条 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合法、固定经营场所、设施证明材料; 从业人员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设备工具照片; 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从业人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经营者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填写《开锁业从业人员登记表》。 第九条 公安机关在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时,应当提取开锁从业人员的指纹、掌纹等信息,并为从事开锁业务的从业人员发放统一印制注明其姓名、年龄、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工作编号并贴有本人照片的《开锁服务上岗证》。《开锁服务上岗证》丢失或者从业人员情况变更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开锁业经营者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对开锁业经营者、从业人员进行治安管理业务培训,建立开锁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治安管理档案,建立开锁业电脑资源库和网络平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治安监督管理。 第十条 开锁业经营者可以依法建立开锁业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第十一条 开锁业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特种行业许可证》和监督电话号码。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开锁的,可以拨打开锁应急服务热线,由开锁业电脑资源系统根据求助人需要就近随机确定一个开锁业经营者。 第十三条 开锁业经营者接到开锁业电脑资源系统指令后,应当立即指派开锁从业人员提供开锁服务。开锁从业人员提供开锁服务应当向开锁求助人出示本人身份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开锁派工通知单》,并佩带《开锁服务上岗证》。 第十四条 开锁从业人员为单位和个人提供开锁服务,开锁从业人员、求助单位和个人应当到辖区公安派出所登记。 第十五条 开锁从业人员为个人房门提供开锁服务,应当查验求助人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并登记保存。开锁时应当有邻居、社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在场。 求助人不能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开锁时邻居、社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不能在场的,应当由求助人提供担保人,开锁从业人员应当详细审验担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受理开锁业务登记簿》中详细注明;不能提供担保人的,应当在辖区公安派出所民警的监督下实施开锁。 第十六条 开锁从业人员为单位提供开锁服务的,应当查验求助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及加盖公章的法人代表委托书,并登记保存。 第十七条 开锁从业人员为求助人开启各类机动车锁的,应当查验登记求助人的居民身份证、行车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求助人不能提供居民身份证、行车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的,应当在辖区公安派出所民警的监督下实施开锁,并在开锁后查验。 第十八条 开锁从业人员应当做好开锁全过程的记录,现场开锁服务完成后,开锁从业人员、开锁求助人应当在《受理开锁业务登记簿》上签字;单位求助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开锁服务记录单应当注明开锁从业人员、当事人、见证人等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开锁的时间、详细地址以及房屋或者车辆等物品的牌号、特征等基本情况,经签字确认并保存一年以上。《受理开锁业务登记簿》一式三份,开锁业经营单位和求助人各留存一份,一份按月报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开锁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委托人的身份和财产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 进行开锁技术培训,应当将接受培训人员名单报送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机构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传授开锁技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售、出借开锁技术资料和开锁技术工具。 第二十一条 开锁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开锁业经营者变更名称、布局、设施、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或者停业、转业的,应当到原发证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从事锁具修理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开锁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经营开锁业,或者未及时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注销、年度审验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所使用的工具,予以收缴; 开锁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未履行规定开锁程序的,对开锁经营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开锁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未对开锁全过程进行记录或者泄露委托人的身份、财产信息的,处一千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开锁业经营者,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5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开锁业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警告; 罚款; 行政拘留; 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 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情节特别轻微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有较严重后果的;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七十周岁以上的;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治安管理处罚有哪些种类 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警告是一种精神罚,警告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也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罚款是给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以支付一定金钱义务的处罚,一般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对于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行政拘留是短期内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分为5日以下、5日以上10日以下、10日以上15日以下三个档次,拘留处罚只能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是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证,其处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简易程序:公安人员在依法执行职务中查处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果案情比较简单因果关系明确,被处罚人承认违法事实的,可以当场警告或者处50元以下的罚款,被处罚人无异且不涉及其它违法犯罪的可当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可当场处1000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实施当场处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能证明执法身份的证件,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普通程序: <1>传唤。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强制的方法应以能将被传唤人传唤到公安机关为限度,必要时经派出所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械具。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讯问查证。对情况复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适用拘留处罚的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听证。对个人罚款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罚款的及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等处罚的,在作出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①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②公安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④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指定专人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⑤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3>告知。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4>裁决。裁决应当填写裁决书,并应立即向当事人宣布。裁决书应交给被裁决人。治安处罚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将结果通知被侵害人。 <5>执行。 ①拘留的执行: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二十四小时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无正当理由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到拘留所接受处罚或者抗拒执行的,经派出所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强制执行。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用,由自已负担。 ②罚款的执行: 当场收缴。对当场处罚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以及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公安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 到指定银行缴纳。除上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罚款应告知当事人在限定的时间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的,可以按日增加罚款一元至五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 ③损失赔偿和医疗费用的执行:被裁决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的,应当在接到裁决书后五日内将费用交裁决机关代转;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交纳。拒不交纳的,由裁决机关通知其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或者扣押财物折抵。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和毁损他人财物等治安案件,需赔偿损失的或负担医疗费用的,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反悔的,告知当事人向当地人民法院按民事案件起诉。 3、申诉、起诉。 被裁决治安处罚的人或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复议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复议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提出诉讼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 港口治安管理规定如下<\/p>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治安管理,维护港口治安秩序,保障港口和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内河的客货运输港口,军港、渔港除外。 进出港口和在港区工作、居住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人员、车辆和船舶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港口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执行。 第四条 港口治安管理实行依靠群众,依法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港区治安管理 第五条 人员、车辆进入港区,须持港口公安或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入港证或港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船员须持海员证、船员证。无证件的人员、车辆不得进入港区。非港区工作人员进入港区应进行登记。 第六条 人员、车辆进入港区的货场、仓库提送货物,必须遵守货场、仓库的管理规定,在指定地点进行装卸作业。 第七条 携带或运载物资出港,必须接受门卫检查,交验物资出港证明。 第八条 人员、车辆在港区内活动,必须遵守港内交通管理规定,服从港口交通民警指挥。禁止一切危害港区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港区内的人员、车辆和船舶必须遵守港口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服从港口消防监督人员管理。禁止一切危害港区防火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港区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和放射性物品,特种物资,贵重物资仓库及其他重点部位,必须严格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分库存放、专人管理,加强巡逻看守,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一条 在港区内临时居住从事建筑施工、运输、装卸或其他工作的合同工、临时工、承包工等,除由用人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管理外,还必须到港口公安机关办理入港证和暂住证,严格遵守港口治安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港区内禁止钓鱼、捕捞、狩猎、游泳、捡拾废品和进行其他妨害安全生产作业的活动。 第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在港区进行盗窃、哄抢、故意损坏运输物资和港口设施;走私、投机倒把;套购、倒卖船票;行凶斗殴、酗酒滋事、侮辱妇女、赌博等各种危害港区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章 旅客治安管理 第十四条 乘船旅客必须遵守客运站的各项规定,按顺序购票、检票,文明候船,不得拥挤抢购、抢行,不得霸占售票窗口、强行发放自制的编队序号,不得妨碍客运工作人员和民警执行公务。 第十五条 接送旅客的人员、车辆须在指定地点接送,未经准许,不得进入码头、趸船。 第十六条 在客运站设置商业摊点,须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港口有关部门批准,在指定地点营业。各类商贩、搬运人员不准围船叫卖、强买强卖、强拉生意、欺行霸市、敲诈勒索、扰乱客运秩序。 第十七条 严禁旅客携带下列物品进港上船: 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匕首、三棱刀、弹簧刀和其他管制刀具; 淫秽物品和其他违禁物品。 第十八条 因公携带枪支须持有持枪证,携带公用枪支还须持有持枪通行证。严禁非法携带各类枪支、弹药进入港区。 第十九条 旅客托运或寄存行李包裹,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接受检查。不得以夹带或伪报品名方式托运和寄存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违禁物品。 第四章 船舶治安管理 第二十条 各类船舶在港期间必须遵守港口治安管理规定,服从港口公安机关管理,严禁走私和其他违法交易活动。 第二十一条 渔船、小型民间船不得围靠、追逐中外客货船舶,也不得向中外客货船舶讨要财物或以物换物。严禁利用船舶卖淫、嫖娼和进行其他有伤风化的活动。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对勇于检举揭发违法犯罪分子,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为维护港口治安秩序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所在单位或港口公安机关应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由港口公安机关或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港口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港口公安机关可依据本规定,结合本港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如下<\/p>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行业,是指在服务业中,因经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容易被违法犯罪人员利用,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包括: 旅馆业; 典当业; 公章刻制业;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 开锁业; 寄卖业,旧车辆、旧移动电话、旧笔记本电脑等旧货交易业; 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汽车租赁业; 印刷业; 机动车维修业;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管理的需要,对特种行业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新闻出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类特种行业协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实施行业治安管理,指导和督促相关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义务。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治安安全条件 第七条 从事特种行业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 有负责治安保卫的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保卫人员; 有必要的财物保管和治安防范设施; 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 有根据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 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第八条 从事本条例第二条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所列特种行业经营的,其经营场所的出入口、营业厅、主要通道、保管库房、停车场等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第九条 矿区、油田、港口、机场、军事禁区、大中型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周边和铁路沿线附近,不得设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禁止设点的范围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利用开锁技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从事开锁业经营活动。 其他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利用该行业从事犯罪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从事该行业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合法、固定经营场所、设施证明材料,与居民住宅属于同一建筑、平房院落,需要共用门户和通道的,还应当提交所有住户同意共用的证明材料;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以及无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从业限制情形的保证书; 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特种行业许可证》申领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法定条件的,旅馆业经营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经营者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以及跨原发证公安机关所辖区域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者改建、扩建,变更名称、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在原发证公安机关所辖区域内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到原发证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停业、转业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原发证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从事本条例第二条第项至第项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营业执照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前款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者停业、转业,变更名称、经营场所、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开锁业实行名录管理制度。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列入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治安责任 第十六条 特种行业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治安责任人,负责做好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 因承包、受聘等实际负责特种行业经营的,该经营负责人为共同治安责任人。 第十七条 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和形迹可疑人员,以及公安机关查缉的物品和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对发生在本经营场所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法律、法规知识和治安安全防范培训,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监督检查和治安安全防范指导,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执法工作。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培训不得收取培训费用。 第十八条 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如实登记从业人员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身份信息,留存从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备查。 特种行业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时间内,应当佩戴明显的工作标志。 第十九条 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保证按照规定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典当业经营者对视频监控录像资料应当至少留存两个月备查,其他特种行业经营者对视频监控录像资料应当至少留存一个月备查。 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删改、传播或者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不得透露相关个人信息。 第二十条 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服务对象为个人的,应当严格查验其身份证件,如实登记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服务时间等信息。 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服务对象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单位开具的证明材料,如实登记单位名称、地址和服务时间等信息,并按照前款规定查验、登记经办人的身份信息。 第二十一条 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除应当如实登记交易物品或者承揽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信息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如实登记相关信息: 物品为机动车的,应当登记车辆的品牌、车型、颜色、牌照号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等; 物品为非机动车的,应当登记车辆的品牌、型号、颜色、编码等,有电机的还应当登记电机号码; 物品为移动电话、笔记本电脑的,应当登记品牌、型号、颜色和串号等; 物品为大宗生产性废旧金属或者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其合法来源证明。 物品在改变原貌前应当拍照留存。 第二十二条 禁止特种行业经营者交易、承揽下列物品: 易燃、易爆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公安机关正在查缉的物品,以及有赃物嫌疑或者来源不明的物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持有的贵重物品; 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其他物品。 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者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放射性检测仪器,发现放射性污染物的,应当及时向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 旅馆业经营者发现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同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 单位或者机构需要刻制公章的,应当持单位或者机构设立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公章刻制业经营者承制公章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按照公安机关核定的内容和规定的流程刻制,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刻制,不得自行留样、仿制。 第二十五条 经营开锁业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承接开锁业务,应当确认委托人拥有闭锁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能确认的应当拒绝,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现场开锁时,应当如实填写《开锁服务记录单》,由委托开锁人、开锁技术人员分别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留存备查; 对委托人的身份和财产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不得出售、出借专用开锁工具。 未经公安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培训、传授开锁技术。 第二十六条 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将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当登记的信息、留存的照片,实时传输报送公安机关;暂不具备实时传输条件的,应当按照省公安机关的规定,定期报送相关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实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指导、监督特种行业经营者做好内部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 组织开展特种行业治安检查和治安安全防范培训; 及时查处涉及特种行业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建立特种行业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和治安管理档案。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实地查看经营场所治安安全条件落实情况和交易、承揽物品; 检查从业人员身份证件、工作标志,调阅从业人员名簿、视频监控录像和其他相关资料; 询问从业人员、服务对象和相关人员;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特种行业进行治安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件和相关检查证件。未出示证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开展治安检查和查办案件,应当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对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依法保护公民隐私、企业商业信誉和商业秘密。扣押、收缴物品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开具单据,并按法定的程序对物品进行处理。 除上级公安机关组织或者批准的外,不得跨行政区域对特种行业经营者进行治安检查。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者签字归档。公众有权了解监督检查情况和结果。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推广使用安全技术防范、信息化管理等科技手段,提高治安管理效能。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实行名录管理制度的经营者,实行违法行为累计记分制管理。具体记分管理办法由省公安机关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公安机关应当将记分情况及时告知经营者,并为经营者查询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开展特种行业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相互通报有关特种行业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审批、日常监管、执法查处等信息,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治安检查;发现特种行业经营者有违法行为,依法属于其他职能部门查处范围的,应当及时通报或者移交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不得参与、变相参与特种行业经营活动或者为特种行业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物品和直接用于非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并可以对经营者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物品和直接用于非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禁止设点的范围内设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列入名录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 从事本条例第二条第项至第项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项、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对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同时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三条 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开锁业经营者违法行为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其《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从名录中予以删除。 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注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特种行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六个月以上未开业的; 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营业执照》或者相关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的经营者,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营实体。 本条例所称的旅馆业经营者,是指按日或者按小时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实体。包括宾馆、饭店、酒店、旅馆、旅社、旅店、招待所、客栈、度假村、山庄、疗养院、会所、接待站等。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按摩场所等其他经营单位,以及提供按日或者按小时住宿服务的公寓房、日租房、休息厅等,按照旅馆业的规定实施管理。 本条例所称公章,是指单位或者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单位或者机构法定名称的专用业务章、合同章、财务章、发票章等专用印章,以及个体工商户的法定名称章。单位或者机构专门用于公务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人员等有关人员印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小区治安管理规定<\/p> 一、管理处对小区来访人员实行有效的控制,来访人员必须说明要访房号、业主姓名,由值班 护卫员核准登记后方可进入。乞丐、流动商贩等闲杂人员不得进入小区。 二、装修施工人员凭管理处发放的临时出入证进入小区。 三、管理处负责小区的机动车辆、摩托车、自行车的管理;所有进出收费机动停车场的机动车 辆一律发卡、登记;自行车停放在指定位置。车辆不得乱停放,维护小区交通秩序,保障小区车辆 安全。 四、住户搬家如有大件、贵重物品搬出时,应有放行条或确认是业主同行,登记后放行。 五、小区发生治安、消防、交通等方面的突发事件时,护卫员要挺身而出,依法维护住户的合 法权益,及时采取措施,维护现场秩序,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做好善后工作。 六、维护天鸿集团、管理处公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不遵守制度的住户进行劝阻和制止。 七、发动群众参与治安防范,业主应“看好自己门,守好自己物”增加防范意识。 八、业主要勇于制止、举报破坏小区治安秩序,造成治安隐患的人、事,不得让陌生人尾随跟 进住宅楼。发现紧急情况,及时与管理处联系或告知当班护卫员。 九、小区内的经营单位须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政策、法规,服从管理处的管理,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十、对下列行为,护卫员将给予劝阻,不听劝阻的,采取强制措施坚决制止: 1、随意停放车辆; 2、占用消防通道或其它公共区域; 3、损坏公共设施; 4、聚众喧闹,酗酒闹事; 5、侵入他人住宅,损毁他人财物; 6、发出超标准的噪音,影响他人休息和生活; 7、用汽枪在住宅区内射击。 客船治安管理规定如下<\/p>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客船治安管理,维护客船治安秩序,保障客船航行和旅客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 第三条 本规定由交通航运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四条 客船乘务民警队是交通航运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依照国家法律维护客船治安秩序。任何人不得拒绝和阻碍乘务民警执行公务。 第五条 客船负责人应当组织船员与乘务民警队共同维护船舶治安秩序,保障客船航行安全。 第六条 客船乘务民警应当向旅客进行安全旅行的宣传教育,对有违法犯罪嫌疑或携带违禁物品嫌疑人员的行李物品,可以进行检查。 第七条 客船开办电影、录像放映、音乐茶座、舞会等营业性公共娱乐项目,必须经主管的交通航运公安机关同意,并由客船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专人管理。乘务民警队应当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第八条 乘坐客船的旅客,必须遵守客船治安管理规定和公共秩序,服从乘务民警的管理,并有责任协助乘务民警维护客船的治安秩序。 第九条 乘坐客船须持有效船票,对号进入舱位。不得无票或越级、越港乘船。 第十条 乘船旅客不得进入驾驶台、电报房、机舱等工作区以及船员生活区,以维护船舶的正常工作秩序,保证航行安全。 第十一条 乘船旅客在旅途中应当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现金、财物、文件等行李物品,防止遗失、被盗及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 旅客在舱位、餐厅、阅览室、小卖部等场所休息或活动时,不得有妨害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 严禁旅客携带下列物品上船: 炸药、雷管、导火索、鞭炮、汽油、香蕉水、赛璐璐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剧毒、腐蚀、放射性危险物品; 匕首、三棱刀、弹簧刀和其他管制刀具; 反动、迷信、淫秽书刊、画报、音像制品和其他淫秽物品; 违反规定携带的枪支、弹药及警械。 对符合管理规定携带的枪支、弹药及警械,必要时,乘务民警队可以临时集中保管,离船时发还。 其他违禁物品或客运规定不准携带的物品。 第十四条 禁止各类商贩上船叫卖、乱设摊点。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客船乘务民警队对违反本规定的,可以实施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超过五十元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由交通航运公安局或船籍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裁决。 第十七条 乘务民警要严格依法办事,文明执勤,不准滥用职权。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 度假村、影剧院、录像厅、音乐厅、曲艺厅、歌舞厅、卡拉0K厅、游艺室、棋牌室、台球室、游乐场、电子游戏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体育场、游泳池、溜冰场、赛马场、健身房、保龄球场、高尔夫球场、射击场等公共体育场所; 火锅店、咖啡馆、酒吧、氧巴、美容室、桑拿浴室、茶馆等公共餐饮服务场所; 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场所; 风景旅游区、公园等公共游览场所; 汽车站、码头、火车站和民用机场等广场; 集贸、劳务、人才、证券等交易市场; 举办庙会、山会等场所; 举办花会、灯会和大型订货会、展览会、交易会、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活动的场所; 销售或租赁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专业市场; 法律、法规规定或市人民政府决定应当纳入治安管理的其他公共场所。 单位内部对外营业的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旅店业的治安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是本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环保、卫生、交通、广播电视、城建城管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公民在公共场所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公民对公共场所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治安管理 第五条 公共场所日常治安管理,由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 第六条 公安人员对公共场所进行治安管理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 公共场所内的人员不得拒绝或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公安机关发现公共场所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该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提出整改建议,对不安全隐患等问题严重的,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 第七条 公共场所须达到下列安全要求: 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应当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出入口和疏散通道标志明显,符合安全要求; 消防设施设置符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应付突然停电的应急设施,电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 水上活动场所必须配备救护设施和合格的救护人员; 售票处、财会室、机房、车房、播映室、配电室、锅炉房、库房、贵重物品储藏室、物品寄存处等,按规定配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公共场所应具备的安全条件。 第八条 申请开办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项所列公共场所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合格后核发《治安管理许可证》。 前款所列公共场所经批准停业、歇业、转业、迁址、更名、增加经营项目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发证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治安管理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 第九条 有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项所列内容之一的,主办或承办单位应于活动举办前十五日,持治安保卫工作方案及其与承办场所的安全责任书向市公安局申请安全审查。市公安局应在接到申请后七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主办或承办单位。逾期不通知的,视为批准。 经批准举办该活动的主办或承办单位应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条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经营者应遵守以下规定: 临时增加电器设备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限员的场所,不得超员经营; 危险的路段、部位应设置防护栏等安全设施; 禁止游客、顾客、观众进入的区域,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音响设备的声级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环境噪声允许标准。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内严禁下列行为: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等流氓活动; 卖淫、嫖娼或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以及进行其他色情活动; 买卖、存放、转移、使用、吸食、注射毒品; 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 算命或其他封建迷信活动; 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治安责任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实行治安责任制。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该公共场所的治安责任人。 第十三条 治安责任人必须履行以下责任: 宣传和遵守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建立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及时发现、制止发生在公共场所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协助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宣传和执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指导、监督公共场所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组织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治安、安全知识培训; 负责公共场所治安检查,督促整改治安安全隐患; 保护公共场所和进入公共场所的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及时查处发生在公共场所内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 公民或单位执行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予以表彰或奖励: 认真落实安全和治安防范措施成绩显著的; 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为保卫人民群众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 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有功的; 在预防和处置治安灾害事故中成绩突出的。 第十六条 本条例所列公共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治安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公共场所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治安管理许可证》: 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对存在的治安安全隐患不按公安机关要求限期改正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申请补办《治安管理许可证》。逾期不申请补办的,对公共场所的直接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公共场所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对公共场所治安责任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公共场所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治安管理许可证》。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举办活动的,由公安机关对主办或承办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主办或承办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公共场所治安责任人处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公共场所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整顿或吊销《治安管理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因公安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二十三条 罚没财物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安人员在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成都市人民政府1989年8月25日制定的《成都市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天津出租汽车治安管理条例<\/p> 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驾驶员、乘客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经营客运出租汽车的单位或个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经营客运出租汽车的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出租汽车准运证件后十日内,到天津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办理备案手续,提供出租汽车照片和驾驶员相片。 本规定发布前已经营客运出租汽车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须在本规定发布次日起三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停业、歇业、转业、复业或者更改名称、迁移地址以及改变出租汽车外观、外型、更换驾驶员的,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十日内到公安公交分局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座位定员在六人以下的车辆,应当安装有效的报警装置。 第五条 经营客运出租汽车的单位,应当有一名领导人负责治安管理工作;个人经营客运出租汽车的,应设立治安组或治安员。 第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服从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 离开自己驾驶的汽车时,应将车门锁好,未经调度员许可,不准将汽车交给他人驾驶; 严禁利用出租汽车运载赃物、违禁品和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对乘客遗留在汽车内的违禁品,应及时上交公安机关; 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协助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七条 公安公交分局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治安防范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八条 对在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公安公交分局在治安防范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的,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或者驾驶员发出《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或者驾驶员,应当把治安隐患的整改情况,及时报告公安公交分局。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 未按照本规定办理备案或变更备案手续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接到公安机关发出《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整改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运整改; 利用出租汽车运载赃物、违禁品或者进行其他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利用出租汽车容留卖淫嫖娼或者接送明知是卖淫嫖娼的乘客的,除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并吊销驾驶证。 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小区物业治安管理规定<\/p> 保安部的职责和权力。 1、严格执行国家治安条例,密切配合公安机关,维护本区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 2、实行24小时全天候巡逻值班制度,对小区进行固定岗、巡逻流动岗,随时监控本小区的治安情况,发现治安隐患及时排除、制止。 3、负责本小区的机动车辆、摩托车、单车的管理,维护本区交通秩序,保障区内车辆安全和公共秩序。 4、负责小区的流动人员、暂住人员的登记、管理,执行小区的人口管理规定,制止诸如收破烂、乞讨、叫卖等人进入本小区。 5、在小区发生治安、消防、交通等方面的突发事件时,要挺身而出,依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及时采取抢救、补救措施,制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维护现场秩序,要迅速查问时间、原因和责任,通知有关部门,并协助查处。 6、维护本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不遵守上述规章制度的居民,保安人可进行劝阻、制止,直到移交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7、受公安机关委托,有权核查有关车辆、人员的证件及其他情况,对破坏本小区治安秩序的人、事有权劝阻、制止,直到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维护治安,人人有责。小区业主应积极主动参与小区治安管理工作,做到: 1、遵守本物业制定的旨在维护本区生活秩序和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 2、密切配合保安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在治安员因故查询时,给予主动协作。 3、敢于制止、举报破坏本小区治安秩序或造成治安隐患的人和事,并协助保安人员处理。 4、及时向保安人员申报留住的流动人员、暂住人员。 5、爱护本区的保安设施,正确使用电子防盗门、电子防盗对讲系统,并教育小孩不得损坏有关设施。 6、采取有力的防范措施,注意锁好住宅门窗和自己的车辆,不得让陌生人进入住宅,进出大楼时注意不得让陌生人跟进。 1、严禁打骂和无故刁难居民; 2、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 3、不得索要钱物,不得乱罚款,不得收款不给票据; 4、抓到嫌疑人员,不得殴打和擅自审讯,只能严加看管,尽快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5、发现治安、消防、交通案件不得自行处理,只能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否则,居民有权向管理处或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小区业主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违本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否则将按章处罚,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 凡集体、个体所有的渔业船舶、运输船舶、农副业生产船舶,均须经其主管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全部有效船舶证件,并向驻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登记船舶户口,领取《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方准出海生产、营运。无证件或证件不全者禁止出海。 国营船舶按隶属关系管辖,服从公安边防机关的治安管理、户口管理、船舶管理和其他边防管理,接受检查验证。 二. 集体和个体的船舶,凡新造、更新、买卖、转让、出租、出借、毁沉、报废,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 买卖、转让、出租、出借船只,买方须持有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用途证明,由卖方持对方的用途证明,到驻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申请登记后,再按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可办理船舶户口变更或注销手续。 2. 新造、更新船只,应按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驻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登记。 3. 船只毁沉或报废,应持《船舶户口簿》到当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注销船舶户口,缴销《船舶户口簿》。 三. 集体和个体船舶,进港停靠时应持《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到当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申报户口,离港时注销。船舶进港,应在指定停泊区停靠,不得在指定停泊区以外的海岸泊船、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必须在非指定海岸停靠的,应报经航运管理和公安边防部门批准。非客运船舶,严禁私自载客。 四. 外港籍船舶来我市辖区港口停靠,进港后应持《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到当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申报户口,离港时注销。 五. 凡集体、个体船舶,应以村为单位或根据作业海域和渔船民居住情况,建立船户治安联防组织,在公安边防派出所和村委会的组织领导下,负责本船队的治安保卫工作。同时,各船要实行船长责任制,负责本船的治安保卫工作。船舶收港后,机动船和大型帆船要确定值班人员,昼夜值班看护船舶;小船要做到收存橹、舵、帆,以严防船舶被盗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六. 公安边防派出所对《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每年进行一次审验。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吊销;未经审验的不准出海作业。 七. 各类船舶船员、渔船民都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对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留或吊销证件、扣留船只的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条款给予治安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开锁台词
▷ 开锁台词
篇1: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h2>
篇2:治安管理规定<\/h2>
篇3:治安管理规定<\/h2>
篇4:港口治安管理规定<\/h2>
篇5: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h2>
篇6:小区治安管理规定<\/h2>
篇7:客船治安管理规定<\/h2>
篇8: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h2>
篇9:天津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h2>
篇10:小区物业治安管理规定<\/h2>
篇11:沿海船舶治安管理规定<\/h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