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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应急预案(推荐十六篇)

发表时间:2024-03-14

◆ 危险废物应急预案

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八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发证机关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征求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三)危险废物类别;

(四)年经营规模;

(五)有效期限;

(六)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贮存、处置设施的地址。

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一)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二)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第十三条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禁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危险废物应急预案

为了加强对医疗废弃物的管理,防止医疗废弃物意外泄露后造成环境污染、人员伤亡,以及疾病的发生和传播,根据《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管理

医院成立医疗废物意外事敀防范和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成员包括各科室负责人。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全院医疗废物意外事敀的防范和应急处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会议,果断做出决策。解决防范和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强化非常时期的责任制管理。

二、防范制措施

(一)讣真督导检查,防范意外事敀发生

由医院废物领导小组对医疗废物处理工作进行丌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以预防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意外事敀的发生。

(二)强化培训,提高责任感

加强医疗废物安全处理的宣传敃育。开展经常性演练等,以提高医院规范处理医疗废物的能力。

(三)建立医院突发医疗废弃物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1、各科室发生医疗废物处置事件后,应立即报告院长,由办公室在48小时内报告县卫生尿、环境保护尿。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丌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个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患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敀时,应当在12小时内向市卫生尿、市环境保护尿报告。并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并逐级上报。当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丌当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敀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2、任何科室和个人对突发医疗废物处置事件丌许隐瞒、缓报和谎报。

3、医院发生医疗废物导致传染及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敀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医院突发医疗物处置事件应急处理程序、措施

(一)接到突发医疗废物事件情冴后,应迅速组织相关人员确定流失、泄露、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立即吭劢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露、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对泄露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三)发生感染性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消毒时,由污染轻区域向污染重区域进行。

(四)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面部时,应戴有防渗透性的口罩、防护眼镜。可能污染身体时,应穿防渗的隔离衣。

(五)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方可进行工作。

(六)如果有人员被艾滋病污染的医疗废物伤害,与家组应根据程度进行评估,决定是否进行艾滋病抗病毒治疗。

(七)处理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敁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发生。

◆ 危险废物应急预案

(1)加强全员医疗废物管理的教育和培训,捉高其管理的意识,人人参与管理,落实到位,责任到人。

(2)严格医疗废物的分类管理。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上述废物必须分类,不得混合放置

——感染性废物:包括被病人的血液、体液、排泻物污染的棉球棉签、纱布、注射器、输液皮条等一次性医疗物品、废弃的被服、被隔离收治的传染性病人的生活垃圾、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菌种、废弃的医学标本血液、血清等。

管理办法:病区、门诊、检验科、产房、手术室等科室所使用后的棉球、棉签、纱布,注射器、输液皮条等感染性医疗垃圾、传染病区病人的生活垃圾全部放入专用的黄色塑料袋存放。

——损伤性废物:包括废弃的医用针头、缝合针、解剖、手术、备皮刀、玻璃试管、安瓿等。管理办法:病区、门诊、检验科、产房、手术室将废弃的医用针头、缝合针、解剖、手术、备皮刀放入专用的利器盒中。

——药物性废物:包括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管理办法:药剂科、病区、门诊等科室如有上述药物性废物一律用黄色塑料袋存放。 医务人员、行政办公室、医院食堂的生活垃圾一律用黑色垃圾袋存放。

(3)各科室在存放医疗废物前,仔细检查塑料袋有无破损、渗漏,存放的医疗废物只能达到塑料袋的3/4后必须进行封口,放人塑料袋内的所有医疗废物不得再取出。

(4)科室、病区必须按照医院规定的时间和道路运送医疗废物、垃圾至医院指定的暂存点。

(5)存放垃圾的容器、运送垃圾的车辆每日用含氯消毒剂1500/l或0 5%过氧乙酸进行消毒和清洁。

(6)对一次性医疗废物,由专人进行回收,做好交接、数量登记,交科室当班人员签名。

(7)医院医疗废物一律由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进行处置。医疗废物暂存区域禁止吸烟、饮食,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定期用含氯消毒剂1500/l或0.5%过氧乙酸进行消毒和清洁。

(8)各科室不得私自处理上述任何污染废物,如发现有违规者,由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2、后勤保障制度(通讯、车辆、设备、药品、物资保障制度)

(1)成立以分管院长为组长的物资保障领导小组,负责突发事件通讯、车辆、医疗设备、药品和防护物资的需求计划和分配计划的制定,沟通与属地突发事件工作指挥部物资保障组的联系渠道,保证医疗应急救援一线工作的需要。

(2)掌握本医疗机构应急处置工作的医疗设备、常用药品、防护物资的基本情况,了解相关的供求状况,多渠道组织资源。

(3)对部分采购困难的药品,制定采购预案,疏通供应渠道,确保药品的供应。

(4)对紧急需求的物资、药品、设备提出调配的方案,并负责落实。

(5)必须保持车辆24小时处于待命状态,不得用于非救援工作,驾驶员必须做好出车前、途中、完成任务后的车辆自检自查工作;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常规急救药品和急救器材,急救设备、急救药品和器材使用要纪录完整。

(6)物资保障成员要保障通讯畅通,不得因通讯因素影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 危险废物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 各车间、部门执行情况纳入年终分级考核:

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安全环保部(科)及其他部(科)由公司进行考核;各车间由安全环保部(科)进行考核。

认真按部门的岗位职责进行履职,未违反上述规定、未发生危险废物泄漏的为合格。

第二十九条 奖惩:

对考核合格,未发生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部门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对考核不合格,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部门给予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罚款处罚。

若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时,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 危险废物应急预案

1 目的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2.1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2.2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送、转移、处置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3 危废管理

3.1 公司安环部对本公司的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2 危险废物实行分类管理,集中处置的原则,实现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3.3 公司应当将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公司发展计划,组织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置场所和专用设施。

3.4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擅自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和污染环境的行为投诉和举报。环保部门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3.5 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应对危险废物的相关情况及时应向市环保局已申报登记。

3.6 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前15日内向原登记部门重新申报登记。

3.7 公司安环部门应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

3.8 禁止将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混合收集、贮存。已经混合的,应当全部按照危险废物处置。

3.9 禁止向未经许可的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险废物。

3.10 公司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运送和处置。

3.11 产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向环保部门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填写并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转移前3日内报告移出地环保部门,同时将到达时间报告移入地环保部门。

3.12 危险废物接受场所的边界应当用墙体或者其它安全遮蔽物封闭,并在进出口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标志。

3.13 产废单位、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防护措施,并制定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方案。

3.14 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经营、运送、接收和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15 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经营、运送、接收和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3.16危险废物焚烧处理的,其排放的烟气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3.17 危险废物在收集、运送、贮存、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环保部门报告。

3.18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不得擅自关闭、拆除或者停用;确有必要关闭、拆除或者停用的,必须在实施关闭、拆除或者停用前20日内报所在地环保部门批准。环保部门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

4 危险废物运输管理

4.1 运送危险废物应配专用车辆,没有专运车辆的应当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4.2 污水站应与运输单位或个人签订防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协议书,对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进行督促检查。

4.3 设专人负责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定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

4.4 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装载。装载工程土石方最高点不得超过槽帮上缘50公分,两侧边缘低于槽帮10-20公分,其它散体物不得超过槽。

◆ 危险废物应急预案

第一条 为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危险废物(不含放射性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

第四条 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五条 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卫生、海事、海洋与渔业、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督促海上从事油污水和含油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的单位按本办法规定送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危险废物。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病死畜禽等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处置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布点、立项审批、项目用地等保障工作。

第六条 按照《浙江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本市设立统一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场所,承接全市适宜焚烧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置。

对不能焚烧处理的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应在舟山本岛和某些行业集聚的县(区)或大岛建设危险废物填埋场所,进行有效处置。

各县(区)可根据需要适当设立专门从事危险废物收集活动的经营点,负责本区域危险废物的收集工作。

第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接受检查。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八条 建设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第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时如实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当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及去向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原申报登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及时与危险废物收集点或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协议。

新建项目应在项目环保审批前落实危险废物的处置去向,并在试生产前与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协议。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对暂时不利用、处置或者不能利用的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设规范的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并设置专门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贮存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处置或委托依法设立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代为处置;不依法处置的,除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产生或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第十五条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应当制定危险废物接收、运输、贮存、处置、检测、操作运行等规范和安全防护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处置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实行有偿使用,其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和场所必须严格管理和维护,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关停。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损坏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和场所。

第十七条 收集、运输、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特性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进行分类包装;包装容器的外面必须具有表示危险废物形态、性质的识别标志,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运输工具必须持有交通部门核发的从事危险废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证及公安部门核发的危险废物准运证明和危险品运输通行证,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十八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容器、包装物或者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

第十九条 为减少转移过程的污染风险,危险废物处置实行集中就近处置原则。本市已建有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或利用设施并具有相应种类危险废物的处置或利用能力的,产生和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不得擅自异地转移危险废物。

第二十条 转移危险废物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应当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在我市范围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移出地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省内跨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

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转移年度计划执行。转移的危险废物数量超过年度计划,或者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接受单位与批准的年度计划不一致的,应当另行提出转移申请。

第二十一条 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被批准后,申请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并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3日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运输危险废物的,还应当遵守公安、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启动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村)民,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条款规定予以处罚,同时按省规定,纳入企业信用信息记录,供相关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资质认定、年检年审等管理活动中使用,为金融部门信贷决策提供参考。建立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通报相关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情况。

海事、海洋与渔业等涉海的行政主管部门按《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规定对危险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规条款规定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规定对病死畜禽污染环境的行为予以处罚。

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危险废物运输有关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实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收集是指为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而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

(二)贮存是指为利用、处理和处置而暂时性保存危险废物的活动。

(三)利用是指通过回收、加工、循性利用等方式,从危险废物中提取或者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活动。

(四)处理是指改变危险废物的物理、化学特性使之无害,或者减少已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

(五)处置是指将危险废物消纳或者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场所,并不再回收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危险废物应急预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 危险废物应急预案

危险废物的分级管理研究

危险废物具有多种危害特性,如果管理控制不当将会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很大危害.通过系统分析国内外危险废物分级管理的思想,并针对我国目前的危险废物管理现状,提出了以风险评价为手段进行分级管理的`观点,以及相应的分级管理程序建议,为我国危险废物管理者提供参考.

作 者:张丽颖 黄启飞 王琪 李秀金 段华波 ZHANG Li-ying HUANG Qi-fei WANG Qi LI Xiu-jin DUAN Hua-bo  作者单位:张丽颖,ZHANG Li-ying(北京化工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北京,100029;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100012)

黄启飞,王琪,段华波,HUANG Qi-fei,WANG Qi,DUAN Hua-bo(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100012)

李秀金,LI Xiu-jin(北京化工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北京,100029)

刊 名:环境科学与技术  ISTIC PKU英文刊名:ENVIRONMENTAL SCIENCE & TECHNOLOGY 年,卷(期): 29(5) 分类号:X327 关键词:危险废物   分级管理   危害特性   风险评价  

◆ 危险废物应急预案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工业废物处置的规定,经双方协定,甲方同意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锌废物出售给乙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对所委托处置的危险废物进行不散落、不泄露包装、放水、防潮储存。

2.甲方负责办理移出地环保局需要的相关手续。

(二)乙方责任

1.乙方要想甲方提供有效的省环保厅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证。

2.乙方要按照环境保护法规定要求对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3.乙方按约定的区域进行回收。无特殊情况不许变更。并在运输过程中做到不散落、不泄露包装、放水、防潮密闭运输。

二、危险废物的种类、计量、收费标准和结算

1.甲方委托乙方处置(出售)的危险废物为表面处理物(HW17).

2.危险废物的计量应以甲方实际过磅计量为准,双方签字认可。

3.危险废物出售的收费标准,甲方以网上(上海有色网0#锌现货价)当日市场价为基准,按照折算比例进行销售,如市场和废锌成分发生变化再做价格的调整和协商。

4.每次危险废物启运前,乙方须根据危险废物的出售总额支付至甲方账户,并由甲方出具增值税发票。

5.甲方根据本公司产生含锌废物的情况,每月向昌吉州环保局提出处置申请计划,按照批准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进行外售(甲方自用时,提前一周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三、违约责任

1.乙方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回收、处置,因超范围经营造成后果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2.任何一方不按协议的条款执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害)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

3.一方应当均衡回收处置含锌废物,不得造成甲方含锌物超正常积压一个月,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协议。

4.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2年(自2013年9月15日至2015年9月15日)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议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七、本协议因外售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无法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代表, 代表,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 危险废物应急预案

为加强危险物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料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中法律规定,生产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废物进行安全处置,禁止擅自倾倒、堆放或将危险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验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省内各地市也相继出台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环保法规。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集中收集、贮存、运输、安全无害化处置危险固体废物等事宜达成一致,签订以下合同条款,

一、合作分工

危险废物、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工作是一项关联性极强的系统工程,需要废物生产单位,收集、运输及最终处置单位密切配合、协调一致才能保证彻底杜绝污染隐患。为此双方须明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具体分工如下,

1、甲方,作为危险废物生产源头,负责安全合理地收集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废物,为乙方运输车辆提供方便,并负责危险废物的安全装车、过磅工作。

2、乙方,作为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单位,负责危险废物运输、贮存及安全无害化处置。

二、责任义务

(一)甲方责任义务

1、甲方负责分类、收集并暂时贮存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废物,装车过程中发生的污染事故及人身伤害由甲方负责。

2、甲方负责无泄漏包装(要求符合国家环保部标准)并作好标识,如因标识不清、包装破损所造成的后果及环境污染由甲方负责。

3、甲方向乙方提供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废物的数量、种类、成分及含量等有效资料,如因危险废物成分不实、含量不符导致乙方在运输、存储、处置过程中造成事故以及环境污染的法律赔偿后果由甲方负责。

4、甲方根据生产需要指定具体运输处理时间,并提前48小时以上告知乙方。

(二)乙方责任义务

乙方凭甲方办理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时进行固体废物的转移。

乙方进入甲方厂区应严格遵守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

乙方负责危险废物的运输工作,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泄漏、污染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乙方负责危险废物进入处置场地后卸车及清理工作。

乙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环保标准对甲方生产的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因处置不当所造成的污染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

三、危废名称数量及处置价格

危废名称代码形态预处置量价格

(元/吨)运输价格

(元/吨)包装规格合同总额

(元)

含锌废物HW23固态2吨市场价乙方自提散装

四、本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 _______个月,自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其生产的危险废物交付给第三方处置,如违反此条款,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按照合同标的额的20%缴纳违约金。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若一方违约,要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双方若有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则由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确定。

(以下无正文)

甲方(危险废物产生方)乙方(危险废物处置方)

单位名称(章),

开户行,

账号,

经办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单位名称(章),

开户行,

账号,

经办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危险废物应急预案

常州市市区河道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06-10-27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区河道的保护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改善和提高市区河道环境质量,充分发挥市区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河道(包括自然河道、人工水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及其配套设施的整治、利用、保护、开发和与之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河道及其配套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规划、建设、交通、环保、城管、园林绿化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河道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提高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环境质量。

第四条 市区河道及配套设施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安全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反河道管理的行为。

对市区河道管理和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整治

第七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符合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河道岸线的利用与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

第八条 市区河道专业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河道专业规划编制涉及航道的,应当事先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他各类规划编制涉及河道的,应当事先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水行政(防汛)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河道专业规划,制定河道整治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沿河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立项的同时,应当将区域内河段的整治项目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

第十一条 通向河道的排水口高程应当与所在河道水位相协调,与市区河道的流向和河道功能区性质相协调,排水质量应当达到规定标准。

第十二条 因河道整治需要占用土地的,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经市政府批准,可用于河道整治工程。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确权,由市国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三条 市区河道划分为市管河道和区管河道。

关河、澡港河、北塘河、横塘港、东市河、南市河、西市河、北市河、锁桥河、通济河、横塘浜、双桥浜、三井河、高家浜、会馆浜、龙游河、浏塘浜为市管河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他河道为区管河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水行政(防汛)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可委托区水行政(防汛)主管部门根据河道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技术要求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市区河道的管理范围:

(一)有堤防(防洪墙)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堤防(防洪墙)之间的水域、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防洪墙)及护堤地;

(二)无堤防(防洪墙)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水域、滩地及河口两侧5至10米或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设计洪水位确定;

(三)防洪闸(涵洞)、排涝站的工程用地范围为管理范围。

第十五条 确需在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驳岸、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单位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涉及航道的,还须事先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六条 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施工安排告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七条 对于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依照本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在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各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不得进行损害河道及其配套设施的活动。

第十八条 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使用。其中,经市政府批准,已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继续由其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权属不变。

第十九条 在河道内进行疏浚、清障,其疏浚、清障的设计和计划,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航道的,同时须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按规定地点出土,严禁沿途抛泥入河。第二十条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填堵、缩窄原有的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

(二)建设各类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三)取土、采石、采沙、挖坑、爆破、钻探、堆放物料等其他危害河道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损毁堤防、护岸、涵闸、泵站、林木草皮等河道工程及水文、通信、测量等设施;

(二)设障阻水,设置鱼簖、鱼罾等阻水捕鱼设施;

(三)从事养殖业(为改善环境,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四)倾倒沙石、泥土、垃圾、矿渣等;

(五)倾倒、堆放、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六)船只进入市区防洪小区内部河道(防汛、清淤、打捞飘浮物的船只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颁布前,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占用市区河道管理范围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占用、登记手续。对影响河道工程安全、行洪排涝的,由原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整改或者拆除。

第二十三条 建设跨河、穿河的桥梁、管道、缆线等,其底部标高需满足通航和清淤要求。本办法颁布之前已建的跨河、穿河的桥梁、管道、缆线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有关单位要逐步进行改造。

第四章 开发与利用

第二十四条 确需填堵、缩窄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或者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应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第二十五条 需要临时使用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或者陆地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水行政(防汛)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河道临时利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涉及航道的,应事先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恢复河道原状。逾期不恢复河道原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占用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经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涉及航道的,还须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必须按规定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由交通、规划、国土、建设、园林、环保、城管等部门处理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 阻挠、殴打、威胁河道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条 河道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本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危险废物应急预案

第七条 总公司严格控制新建危险废物产生量大、危害性大且难以安全处置的建设项目。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项目时,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子公司,必须按照规定向当地环保部申报登记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若申报登记的内容发生重大改变时必须在改变前15天,到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第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子公司应当采取调整产品结构或者生产工艺等措施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

第十条 总公司安全环保部有权对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车间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其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和运行情况。被检查的车间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1)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

(2)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

(3)危险废物造成的污染及损害情况;

(4)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治理执行情况;

(5)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管理制度;

(6)其他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污染严重的车间应当按照规定公开其产生危险废物的状况以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接受监督。

◆ 危险废物应急预案

       危险废物应急预案

       。。。市。。。医院 一.目的: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最大限度地降低意外或突发事件导致的医疗危险废物或其组份泄漏产生对人体健康及环境的危害。二.依据 制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三)《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应急手册》 三.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医院内医疗废物的产生`贮存和运输 四.启动应急预案的情形

       如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以下事故时,启动预案: 1.医疗废物溢出。

       2.火灾。(1)火灾导致有毒烟气产生或泄漏;(2)火灾漫延;(3)使用水或化学灭火剂可能产生被污染的水流。

       医院内各科室应对本科室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的各个环节可能引发的火灾`泄漏等事故进行不利情况下的辨别和分析,识别出发生概率大,危险后果严重的事故和发生环节,进行有效防范。五.应急组织机构

       1.应急组织机构`人员与职责 2.应急领导机构

       指挥部总指挥由医院法人代表担任,指挥部成员应包含具备完成该项任务的医院内各部门的领导组成。指挥部成员直接领导下属专业危险救援队,并向总指挥负责,由总指挥协调工作。

       指挥部总指挥:。。。。,手机号:

       副总指挥 手机号

       成员 手机号: 3.专业队组成 专业队:事故一旦发生,指挥部成员火速赶到事故现场,在第一线具体实施应急救援计划,按责任分工如下:

       (1)现场总指挥办公室:

       职责:负责现场指挥和协调各队工作的进行。

       主任:

       成员:(2)救援队:

       职责:负责现场的救援实施和协调指挥组织工作。

       第一办公室:主任。。。。成员。。。。

       第二办公室:主任。。。。成员。。。。(3)专业医疗救护队

       职责:负责现场救护`保护`转移事故的受伤人员及医疗救护。

       队长。。。。

       副队长。。。

       成员。。。。4.外部应急救援力量:

       火警:110 急救:1120 公安;110 市环保局: 市卫生局:。。

       六.应急响应程序——事故发生及报警

       (一).内部事故的报警和通知

       如发生事故,第一发现事故的员工应初步评估确认事故发生,立即警告暴露于危险的第一人,并立即报告安保部。应有下列内容:

       1.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 2. 事故简要经过;

       3. 是否发生人员伤忘及数量,其它损失; 4. 已采取的措施;

       5. 发生人员重伤事故,立即报告主管安全的副院长,由其决定启动求援预案; 6. 发生人员重伤以上事故应在求援同时向上级报告; 7. 有关人员接报后,应立即按预案要求启动响应工作。(二)向外部应急救援力量报告

       如紧急状况已发生,相关人员应立即向市环保`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内容如下:

       1. 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2. 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和地址; 3. 事故发生的时间或预期持续时间: 4. 事故类型; 5. 当前状况; 6. 伤亡情况;

       7. 需采取什么应急求援和预防措施;

       8. 已知或预期的环境风险和人体健康风险; 9. 其它必要信息。

       七.应急启动

       启动过程中,危险废物管理应急分队每个成员,必须根据来自不同方向的应急命令或情况报告,搂应急通知或接受通知的责任或行动要求开展工作。1. 接到下达的应急指令时,应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1)危险废物管理应急分队常设组成员应按照指令要求和有关事项,立即向队长报告,并通知所属成员结合,明确时限,地点;

       (2)分队其它成员接到指令后,立即报告队长,并向本系统人员发出通知,明确有关要求;

       (3)所有应急人员接到指令或通知后,应在于20分钟内赶到结合地点按通知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4)当分队主要负责人因故离位或一时无法取得联系时,应向代替人报告,必要时应进一步取得联系。

       2. 应急准备

       应急响应启动后,参与应急的所有人员立即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准备,随时投入应急处置工作。内容如下: 受领任务,通常包括:(1)总任务:

       (2)本单位基本任务,到达应急地区的时间及有关要求:(3)系统内其它单位任务;

       (4)可能得到的支援及协同规定;(5)指挥关系及联络方式;

       (6)上级指挥机构及人员的位置等。

       应急分队或其它成员在受领任务时,就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做好记录,内容如下: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性质;(2)污染源种类,性质,数量和规模;(3)污染范围及染毒征候;

       (4)污染区及周围人员,动植物的中毒症状;(5)预备采取的措施及现状;(6)应急处置要求;

       (7)其它与应急处置的有关情况。

       3. 分析判断情况,定下初步行动计划,内容如下:

       (1)事故规模是否在预测的范围内;(2)应出动的力量及规模;

       (3)应急队伍编成及与任务是否调整及如何调整;(4)人员编成,分工及应急处置方法;(5)所需仪器设备及器材;

       (6)完成准备工作及到达现场的时间;(7)选择行进路线及防护地点;

       (8)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及处置方法。4. 进行个人防护

       应急人员进入污染区时,选上风或侧风方向进入。对挥发度大的污染源上风向进入时防护地点选择在500米到一公里处;下风向或侧风向进入选择2至少公里处。挥发度较小的污染源可适当靠近。5. 处置危险废物

       (1)对残余的毒剂,盛装毒剂的容器及爆炸碎片以及移除法消毒时用自备的密闭容器盛装,按危险品运输要求,运至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的地点处置。

       (2)对无法消毒或经过消毒仍无法使用的污染物或残留有毒有害化学品用容器,实施集中处置。

       6. 应急记录程序

       准确及时地记录应急过程,可为总结应急处置经验教训和修改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提供依据。记录工作专人负责,内容如下:(1)事故的发生,发展与终结;(2)指挥程序,出动规模,性质;(3)任务分工与完成任务的情况;

       (4)应急组织工作人员,仪器设备的适应性及完成任务的能力;(5)公众采取的重大防护措施及效果;

       (6)地形,气象对危害区域及应急行动的影响等情况;

       各类公告,公报,通报,通令,命令及重要指示,均应收集整理。各种情况的记录均有时间,地点,执行单位及其负责人等。八.应急终止程序

       应急处置终止是指应急处置现场需要完成的总任务及各专业组的任务均已完成,应急处置阶段结束。

       1. 应急处置终止的条件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消除;(2)有毒有害物质释放已降到规定值内;

       (3)事故造成的危害已经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4)事故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专业行动已无继续必要;

       (5)采取并继续采取一切必要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发的长期后果降到合理并尽量低的水平。

       2. 应急终止的步骤

       (1)由总指挥部确认和决策终止时机,市环保局应急办公室宣布;

       (2)对有毒有害物泄漏的应急终止,可由事故单位提出,经现场总指挥批准,并经市环保局应急办公室宣布;

       (3)市环保局应急办公室所属单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4)应急状态终止后,市环保局应急办公室根据国家或上级有关批示继续进行监测和评价工作。

       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1)应急处置总结

       就绪分队组织进行总结报告的编制。依据如下: 应急过程记录;

       各应急专业队的总结报告; 应急分队掌握的其它应急情况; 应急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 公众的反映等。

       得出的主要结论是: 事故等级;

       应急任务及部分任务的完成情况; 是否合符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要求; 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和方法是否得当;

       出动的规模,仪器的使用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合理; 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住处的内容是否真实,电动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

       成功或失败物典型事例; 需要得出和其它结论等。

       (2)指导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3)根据实践经验修订现有应急预案,并报市环保局应急办公室批准。九.应急预案的修改

       应急方案的修改分为长期和暂时修改。本应急方案两年修改一次。随时修改是根据应急时发现的问题或不足,随时进行修改和完善,或者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环境变迁适时修改预案中某些过时的内容。本方案的修改均应报市环保局应急办公室审批。

       关于环评报告,审批意见和验收意见的说明

       盐城市环保局:

       我医院成立于。年。月,当时没有条件进行环境评价,因此没有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和验收意见。

       特此报告

       。。市。。医院

       上年度执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联单制度情况总结

       盐城市环保局:

       我医院上一年度共产生医疗废物。。。公斤,能严格执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制度,已全部送交盐城宇新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进行处置。

       特此报告

       。。。市。。医院

       近期(一年)污染物达标排放证明

       盐城市环保局:

       我市中医院近期(一年)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医疗废物全部安全处置,末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也末接到群众举报。

       特此证明

       大丰市环保局

◆ 危险废物应急预案

一、危废管理岗位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部门及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负责本单位的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危险废物,必须送至危险废物专用储存点。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废物的入、出库登?记台账。

3、危险废物储存点不得放置其它物品,应配备相关的消防器材及危险废物标示。

4、应保持储存点场地的清洁,危险废物堆放整洁。

5、跟踪记录危险废物在生产单位内部运转的整个流程。与生产记录相结合,建立危险废物台账。

6、发生危险废物事故要及时上报,不能隐瞒事实,并配合上级部门对事故的调查。

二、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部门及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修订并完善本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各项环境保护制度,编制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参加本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环保)三同时监督,使其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要求。

4、深入现场对各种直接作业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5、负责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规定和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检查?监督执行情况,搞好环境保护,实现文明生产。

◆ 危险废物应急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门关于固体废物的管理要求,保护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身心健康,制定本预案:

我公司危险固体废物主要是废催化剂,每年产生30吨,大修更换下来的废催化剂,主要成份是氧化锌、氧化铜等。换下的废催化剂运到库房保管,注意防水,防盗。

事故应急处理

1、发生废催化剂丢失或被盗窃时,及时报告公安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保护好现场,争取社会支援,找回或追回被盗的废催化剂为止。

2、因发生废催化剂意外事故或造成环境污染,必须组织有关单位和环境、卫生部门进行消除,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伤害的单位和居民。

3、事故处理完毕后,将事故调查报告,处理结果报当地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

应急机构设置及职责

1、应急救援队组成

安全环保处生产调度室公司办公室武装保卫处职工医院

2、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领导小组:由应急救援各部门领导组成

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处并负责日常工作

指挥部:发生事故时,设在安全环保处,成员以领导小组为基础组成。

(1)、组成人员

指挥长:副总经理

副指挥长:安全环保处长武装保卫处长

成员:生产调度处安全环保处武装保卫处职工医院

(2)职责

A、制定和修改本公司废催化剂意外事故应急预案。

B、组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组织设施和演练,检查督促做好重大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C、对突发事故分布救援命令,并全面负责指挥应急救援行动.

D、向上级报告事故处理结果或请求援助。

E、组织事故调查,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预防措施。

◆ 危险废物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

第二十条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 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