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精品十三篇)
发表时间:2024-01-06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 [1]
沾益西河湿地位于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南端,属珠江流域西江水系,为珠江主源南盘江上游右岸一级支流,地域代表性突出,在云南省湿地保护分区上属于“滇东北中山深切割河流高原沼泽湿地区”。研究区面积754. 07 hm2,研究区内湿地资源丰富,湿地面积635. 65 hm2,湿地率84. 30%; 区内湿地动植物资源非常丰富,有植物156 科,413属,774 种,野生动物29 目,74 科,222 种。该湿地目前正面临着威胁和破坏,导致生境退化的问题日益显现。本研究针对性地给出了西河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方案,并在总体方案与功能分区的基础上给出了分区保护、恢复、宣教与合理利用的详细方案。通过湿地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可提高湿地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提升生物栖息地品质,增加生物多样性,同时还可提升其经济、社会价值。
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 [2]
今天,张叔叔说带我们一家去盐城丹顶鹤湿地保护区游玩,我听了一蹦三尺高。现在是万事俱备,出发!
我们坐上张叔叔的车,开了大约一个半小时,快到中午了,我们先去一家海鲜酒店,吃了一顿海鲜大餐,可美味了!吃完午餐,我们来到了盐城市大丰丹顶鹤保护区,我们换乘保护区游览车,在解说员带领下,我们走近了保护区。
我一下车,就感觉到天特别冷,北风呼呼地吼叫着。放眼望去,一望无边的芦苇,广阔的滩涂泽地,好美的风景呀!
走进丹顶鹤自然保护区的大门,你就会看见一座有上中下三层的亭子——望鹤亭,登上亭子,从窗口看出去,不远处的水面上有许多白天鹅、黑天鹅、鸳鸯、野鸭......在水中嬉戏,我一下子就被吸引了,立刻跑到那里去,边玩边让妈妈拍照,和它们合影。
继续往前走,道路两边都是大片大片的芦苇荡,在水的中央有些地方会有小块陆地,那里四处停留着一些野生的丹顶鹤。它们的羽毛很白,像天上的云,颈部有一条长方形的黑色羽毛,像围着一条黑围巾,尾部的黑毛,像缀着黑色的绸缎,头顶有一个红色的羽毛,像一颗红宝石,所以人们叫它丹顶鹤。它们有的觅食、有的在追逐打闹、还有的在翩翩起舞,好像在欢迎我们的来到。
又走了一会儿,我们来到了丹顶鹤驯化中心,那里圈养着许许多多、各种各样的鹤,也让我知道:原来鹤是一个大家族,除了丹顶鹤,还有灰鹤、白鹤、黑颈鹤、赤颈鹤......
后来我们又参观了丹顶鹤展览馆,听着那着动人的歌曲——《一个真实的故事》,我被其中的主人公——徐秀娟的事迹所感动,她把自己年仅23岁的生命献给了丹顶鹤。我想我们也应该为保护丹顶鹤献上自己的爱心。
这次的丹顶鹤湿地保护区一日游,我玩得非常开心,不仅和丹顶鹤亲密接触,也增长了很多知识,明白了什么是滩涂,什么是湿地,也让我更加明白:我们要节约用水,要保护动物。
作文题目:丹顶鹤湿地保护区一日游
宝应县望直港镇中心小学四(1)班郭家铭
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 [3]
20xx年上半年,皮山农场耕地保护工作在师国土资源局和皮山农场党委的正确领导及关心支持下,坚持以推进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为重点,进一步加大了保护工作力度,积极开展耕地保护工作,促进农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上半年皮山农场耕地保护工作汇报如下:
一、党委重视,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
皮山农场党委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与皮山农场整体工作做到了同安排、同部署,始终将耕地保护工作作为重要的议事日程。为切实落实耕地保护,主管农业的马宝蕴副场长与各连连长签订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二、耕地保护工作的特点和经验
为确保皮山农场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皮山农场对耕地保护严格监督,实施了科学有力的保护措施,具体表现在:
1、加强耕地保护宣传,国土分局联合农场司法所等部门组织开展 “422”地球日、“625”土地日等系列宣传活动,采用电视宣传、办讲座、发传单等形式,使广大干部职工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到开展耕地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保护耕地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进行耕地保护重点巡查制度。坚持重点地区重点巡查,每月巡查做到4次。
3、对发现的涉嫌违法占用耕地案件,国土分局做到及时发现,及早制止,按时上报。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宣传力度不足,使团场职工在思想认识有偏差,少数人对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二是人地矛盾突出,部分基本耕地紧靠居民点,易发生违法占用耕地事件。
三是皮山农场人均占有耕地量少,存在职工群众私自开荒现象。
四、解决的措施
1、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推广实行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的项目挂钩制度,切实落实补充耕地的责任、任务和资金;加强按项目检查核实补充耕地情况,确保建设占用耕地真正做到占一补一。
2、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开展重点巡查工作,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3、是继续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开展土地整治工作
五、下半年努力的方向
在下半年耕地保护工作中,分局将积极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大耕地保护宣传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全团干部职工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意识。
为开展好第45个“世界地球日”宣传教育工作,根据师国土资源局通知精神,分局紧紧围绕“珍惜地球资源转变发展方式——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共同保护自然生态空间”的宣传主题,在农场场宣传、司法等部门的配合下,重点向农场新职工、青少年学生进行了国土资源国情国策、科学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实践。
1、加强“世界地球日”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做好今年“世界地球日”的宣传工作,分局围绕“珍惜地球资源 转变发展方式——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共同保护自然生态空间”主题,召开了专题会议,制定了专题计划,明确职责,为搞好今年“世界地球日”宣传工作奠定了基础。
2、认真开展“世界地球日”宣传活动。
在今年的“世界地球日”宣传工作中,我局注重多种形式的宣传工作。一是利用农场电视台和广播,紧紧围绕落实“珍惜地球资源转变发展方式——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共同保护自然生态空间”这一活动主题,着重宣传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扩大了宣传影响和效果。“地球日”期间,上报活动信息1篇。二是积极组织开展主题宣传活动。联合农场司法所,在新八连结合农场实际,为170多名新进职工上了一场以土地管理为主题的专题教育课。
3、加强领导,确保宣传活动安全。
为确保此次宣传活动安全顺利完成,分局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可行的活动方案。通过精心安排和组织,活动安排可行有序。
在农场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世界地球日”宣传活动收到了一定的社会效果,农场职工群众对我国人口多,资源相对不足,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和管理有了更深的认识,增强了节约集约用地的自觉性,提高了全社会对资源国情的认识。
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 [4]
20xx年,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在相关科室的大力协助下,我科紧紧围绕“保红线、保增长”的指导思想,面对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和影响,积极转变工作作风,着力提高工作效率,较好地完成了耕地保护和用地保障各项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用地保障工作
一年来,我科结合今年开展的“保增长保红线”和“企业发展服务年”活动,积极应对新的经济形势,从保障区域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创新工作方式,全力保障我市建设用地
1、建章立制,承诺时限。
我科除全面、规范贯彻落实部、省有关扩内需保增长等各项文件精神外,起草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帮扶工作深入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的通知》(焦国土资〔XX〕95号)。进一步提高办件效率,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简化并规范了建设项目报批材料和建设项目审核程序,着力减少申报用地中的不规范、不完善现象。同时承诺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过程中,属权限内审批的,凡符合要求的并受理的报件,从受理到办结,均控制在6—8个工作日内完成;属权限外审批的,对符合要求并受理的报件,从受理到上报,必须在4—6个工作日内完成,切实为用地单位提供最优质、最快捷的服务。
2、超前服务,全程跟踪。一是年初组织召开了四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西部工业集聚区管委会、教育局、电厂、焦煤集团等单位用地计划申报座谈会,及时掌握项目用地意向,并要求各辖区分局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超前介入,帮助把好产业政策关和节约用地关,为加快审批创造了条件;二是建立台帐,全程跟踪服务。今年我市中央投资项目、省重点项目、8511项目、1074项目、市重点等各类重点项目141个,为及时掌握每个项目进展,我科建立项目日报制,每天将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统计,建立了用地服务台帐,从项目用地预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各个环节进行全程服务。并指派专人做好有关建设用地申报工作,加快了项目建设用地审批进程,推动项目早日动工。同时还抽派专人到市重点项目联审联批办公室工作,积极指导用地单位手续办理,积极主动服务我市各类重点项目用地;三是加大和省厅、市财政、劳动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尽可能缩短取到批文时间。针对20xx年未批复的用地项目,一方面积极与省厅沟通协调,专人吃住郑州,跟踪办理,及时掌握用地项目报批进度,另一方面提前向政府汇报已批项目情况和需缴新增有偿使用费情况,协商财政部门及早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多次和劳动保障部门协商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劳动保障审核意见等等。截止目前,20xx年全市上报的68个批次用地,单选4批已全部获省政府批准,其中市区新增费亦全部缴纳完毕,确保了焦作煤业合晶科技、20万吨离子膜烧碱、南水北调安置小区、焦作市看守所等一批省、市重点项目用地。国家、省、市各类重点项目有104个用地手续已办理完毕,办结率为73。8。已审查上报用地报件16个批次(其中市批农转用3个批次,上报征收12个批次,单独选址项目1件),面积达303。8179公顷(合计4557亩),另有“职教园区一期”、“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厦工工业园区”等4个已上报至省国土资源厅;9个市局正在审查,近期即可上报省厅,9个县(市)局和分局正在组织报件,15个项目正在申报立项
3、严格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审查及批后报备。首先是严格按照建设用地审批集体会审、会签制度对建设项目报批材料进行的审查,通过相关业务口审查会签制度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程序和审查质量;其次是坚持落实各业务口会签通过后再办理制度,杜绝走形式,确保每个建设项目的审批都能作到公开和公正,准确无误;三是严格建设用地报备制度。各县(市)在国家、省批准建设用地后10内向省报备相关电子文字、图件等数据材料,为进一步强化征地批后监管提供有力保障。(二)强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努力构建保障科学发展新机制
一是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从源头上抓好节约集约在计划上,严格计划管理,禁止超计划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严禁向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类项目供地。在布局上,引导企业向工业集聚区集中,以集中促节约。二是切实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依照节约集约用地标准,用投资强度、投入产出效益、建筑容积率等指标控制土地利用,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不断盘活已批未用土地,起草下发了《关于转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批而未征和征而未供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对全市土地“批、供、用、补、查”进行了调查摸底,经市政府同意出台了《关于焦作市批而未供土地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允许将批而未用土地置换给急于落地的项目。三是优先保障民生用地。对关系民生问题项目用地,优先保障,供地程序上实行“绿色通道”,随到随批,保证了廉租房、新区医院、工业聚集区安置房等项目供地。四是优先保障市重点工业项目供地。完成了南水北调小区、中兵光电园、醋酸丝、多晶硅、佰利联等工业重点项目的供地工作,共出让土地18宗(其中挂牌11宗,协议出让7宗)面积共计1505亩,收取土地出让金12521万元,划拨土地3宗面积135亩,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17宗,涉及土地面积达334亩。
(三)完善规范征地相关制度,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原有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已不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为保护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的权益,根据我市目前的物价水平,参考外地市实施的附着物补偿标准,我们起草并报政府出台了《焦作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较大幅度提高了附着物补偿标准;同时针对实际征地过程中出现的同地不同价,征地价格随意强等导致征地难等问题,对20xx年征地区片地价成果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增加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使得被征地农民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耕地保护工作
(一)、强化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
今年我市首次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从政府综合目标考核体系中单列,市政府与六县(市)、五区政府签订了20xx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了耕地保护的政府责任。同时出台了《焦作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细则》,对耕地保护的各项责任目标进行了量化分解;成立了由贾书君副市长任组长的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考核领导小组,确定由领导小组每年11月对各县(市)区贯彻落实《耕地落实保护目标责任书》情况进行考核,评定考核等级,并对各县(市)区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排名,实行奖惩。
(二)、开展全面自查,认真备检
今年,为迎接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期中考核、部20xx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省政府对20xx年度省辖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及国家三部(局)对20xx年度省辖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我科及时向市政府做了专题汇报,按照“规范化、高标准”原则,规范内业档案资料,制作了焦作市耕地保护宣传片,并从目标责任制落实、耕地保有量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情况等九个方面认真进行了自查,向省厅报送了《关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报告》(焦国土资〔XX〕29号)。对全市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非农建设用地耕地占补平衡项目进行了清查和汇总,于20xx年3月上报省厅《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关于20xx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的报告》(焦国土资〔XX〕31号),对全市20xx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进行汇总、分析。4月10日顺利通过了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组对修武县XX第八批乡镇建设用地占补平衡项目进行了抽查。4月21至22日顺利通过了省政府对我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检查,检查组调阅了修武县、下载县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部分资料,实地查看了修武县基本农田补划现场和下载县补充耕地现场,对我市耕地保护近年来取得的工作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3月份,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下发《20xx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的通知》(国土资发〔XX〕33号),根据通知要求,我科及时向市政府进行了汇报,成立了由市政府牵头,国土局、农业局和统计局组成的迎检工作领导小组,制订了详细的迎检工作方案,认真进行了自查并代市政府起草了《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20xx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自查报告》(焦政文〔XX〕41号),制作了耕地保护专题片和宣传展版,建立了《焦作市20xx年度补划基本农田登记台账》、《焦作市20xx年度耕地占补平衡台账》、《焦作市20xx年度补充耕地储备指标划转登记台账》、《焦作市20xx年度占补平衡情况统计台账》、《焦作市20xx年度耕地占补平衡项目验收情况统计表》、《焦作市20xx年度建设用地台账》和《焦作市新增耕地台账》等相关台账,5月30至31日,国家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组对我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听取了市政府和孟州市耕地保护专题汇报,查阅了市本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相关资料,并对孟州市基本农田补划现场、国投项目区和补充耕地现场进行了实地查看,同时又对我市黄河滩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进行了视察。由于制度健全、措施得力、落实到位,我市耕地保护各项工作得到了部、省好评,为河南省名列全国第二做出了积极贡献。
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 [5]
《办法》规定,擅自占用市重要湿地的,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投放影响湿地生态安全的生物物种的,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投放物,并处一万元
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种植影响湿地生态安全的植物的,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破坏鸟卵,以鸣笛、追赶等方式惊吓野生水禽,干扰鸟类繁殖、觅食的,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2月7日上午,福州市人大正式向社会公布了《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办法旨在通过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改善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来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该办法明确了我市湿地保护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的权责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将于20xx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介绍,湿地是与森林、海洋并称的全球三大生态系统之一,它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调蓄洪水、调节气候等重要生态功能,被誉为“地球之肾”。我市现有湿地面积20.68万公顷,占全省湿地面积比重23.7%,居全省首位,在我市保护生态环境、保持生物多样性以及发展经济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我市基本形成了以湿地自然保护区为主体,海洋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相结合的湿地保护体系。目前,全市已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5个、海洋保护区2个、湿地公园1个、饮用水源保护区73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1个,列入国家重要湿地1块。闽江河口湿地入选中国十大魅力湿地,福清湾湿地被列入国家重要湿地。
近年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高度重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一直将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抓紧抓实。《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颁布,将进一步加强我市湿地保护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更上新台阶。
据悉,《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主要着重四个方面内容:关于湿地管理体制方面,《办法》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全市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明确林业部门是湿地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海洋与渔业、水利、城乡规划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湿地保护工作;同时规定了湿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关于市重要湿地名录管理方面,《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将湿地名录等级划分为重要湿地名录和一般湿地名录,重要湿地名录包括国际、国家和省三级。《办法》提出,未列入省以上重要湿地名录,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应当列入市重要湿地名录,作为保护的主要对象。
关于湿地保护措施方面,为充分体现保护优先的原则,《办法》对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或者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规定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切实加以保护,并规定了市级、县级湿地公园的设立条件、认定和命名程序;要求加强湿地生态修复,建立珍稀水禽救护机制;规定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投放、种植影响湿地生态安全的生物物种等行为。
关于湿地用途管控方面,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原则,统筹协调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对湿地开发利用实行严格管理。《办法》规定要根据湿地保护规划依法划定湿地生态红线,实行差别化管控;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市重要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对因省以上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市重要湿地的,在遵循《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相关程序和要求。
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 [6]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湿地保护情况,并将湿地保护情况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三十六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的职责,明确列入湿地保护名录湿地的保护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湿地保护执法协作机制。具备条件的,可以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第三十七条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在落实湿地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湿地资源的监测、监控。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湿地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公布湿地资源保护、恢复、利用和管理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 [7]
暑假里,我和妈妈、外公、外婆、舅舅、弟弟一块去洪泽湖湿地保护区玩。
我们到了那里,我看到荷花好漂亮,有白色的、粉红的、红色、黄色等等。荷叶挨挨挤挤像一个碧绿的大圆盘,你挨着我,我挨着你,可有趣了。下面该介绍荷花了,荷花的颜色有很多种,有白色、粉红的、绿色、黄色的等等。有的荷花低下头,好像害羞的小姑娘,有的几朵花聚在一起好像在开会呢。看着、看着,我都已经陶醉在齐中了。我进入了荷花的世界,微风吹来,我感觉身体好像飘起来了,就在这时弟弟喊了我一下,我被弟弟一吓,美梦便不能再做了,我对弟弟说:“你喊我干什么?”弟弟说:“妈妈叫我们去做快艇了。”我说:“好,我马上来。”洪泽湖湿地真美呀!
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 [8]
第二十一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实行湿地生态红线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湿地生态红线,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市级重要湿地的核心区域应当纳入湿地生态红线范围。
湿地生态红线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加强湿地保护。
第二十三条具备自然保护区设立条件的湿地,应当依法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湿地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生态特征典型、自然景观独特,适宜开展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设立湿地公园。
设立湿地公园应当编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湿地公园建设应当保持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完整性,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或者污染湿地。
第二十五条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可以根据湿地的主要功能,划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等。
湿地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仅可以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宣教展示区可以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合理利用区可以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和省、市级湿地公园。
国家湿地公园的设立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湿地公园的设立,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省、市级湿地公园的设立、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对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功能明显,尚不适宜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湿地,可以因地制宜,设立湿地保护小区。
需要设立湿地保护小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湿地保护小区建设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不适宜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湿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湿地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保持湿地自然特性和生态功能。
第二十九条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禁止在重要湿地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填埋湿地;
(二)挖砂、取土、开矿、挖塘、烧荒;
(三)引进外来物种或者放生动物;
(四)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鱼类洄游通道;
(五)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卵或者采集野生植物,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或者其他水生生物;
(六)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七)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八)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改善生态环境,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本条例所保护的湿地,是指列入湿地保护名录的湿地。
第四条湿地保护工作遵循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工作负责,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协调解决湿地管理机构、经费保障、保护利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与林业主管部门统称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因湿地保护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对其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应当作出妥善安排。
鼓励受益地区与湿地保护地区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湿地保护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提高湿地保护和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第九条湿地保护是社会公益事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责任,有权对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投诉、举报。
第二章规划与名录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进行湿地资源调查,并公布调查数据。湿地资源调查应当与土地、水、海洋、野生动植物等资源调查相衔接。
湿地资源调查数据应当作为制定湿地保护规划、采取湿地保护和利用措施的依据。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湿地保护规划需要调整和修改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报批。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资源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相协调,并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生态功能和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二)保护和利用的总体要求、目标和任务;
(三)湿地保护区划与建设布局;
(四)生态、社会以及经济效益分析和评价;
(五)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建立湿地生态红线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划定并严守湿地生态红线,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十四条湿地实行分级保护管理。
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等,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并由湿地保护名录予以确定。
第十五条湿地保护实行名录管理制度。
湿地保护名录应当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等事项,并明确湿地保护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的确定及其调整,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专家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一般湿地名录的确定及其调整,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专家论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资源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湿地保护名录。
第三章保护与利用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湿地保护名录的湿地设立保护标识,标明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管理部门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健全湿地保护体系,明确保护管理机构,加强湿地保护。
第十九条具备自然保护区设立条件的湿地,应当依法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以保护生态系统、合理利用资源、科普宣传和科学研究为目的,并具备开展生态旅游条件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市级湿地公园和县级湿地公园。
第二十一条具备国家湿地公园设立条件的湿地,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
第二十二条面积在20公顷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可以设立省级湿地公园:
(一)湿地自然景观优美,具有湿地主体功能或者历史文化价值的;
(二)湿地生态系统典型,在省内具有示范性或者重要地位的;
(三)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的。
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由湿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第二十三条设立市级湿地公园、县级湿地公园,由湿地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四条对不适宜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湿地,可以因地制宜设立湿地保护小区。
需要设立湿地保护小区的,由湿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湿地保护小区建设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对湿地生态系统产生影响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内容,并有相应的湿地保护方案。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湿地保护方案进行施工,减少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避免对湿地生态功能的损害。
第二十六条严格控制改变湿地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确需占用或者征收湿地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七条因建设工程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生态修复。
第二十八条利用湿地资源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不得超出湿地资源的承载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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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观赏旅游、科学研究、调查观测、科普教育等活动,应当避免影响、降低湿地生态功能和对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损害。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湿地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二)擅自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三)破坏水生动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
(四)擅自采砂、取土;
(五)向湿地违法排污;
(六)捡拾鸟卵,捕猎野生动物;
(七)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八)破坏或者移动湿地界标、围栏、围网等保护设施;
(九)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行为。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扶持措施,实施湿地生态保护和修复、退耕还湿和湿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地下水超采治理,合理调配水资源,科学利用雨洪水,充分利用再生水,维持湿地的基本生态用水,保护和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对湿地的自然状况、受影响因素等进行监测,发现存在或者可能导致湿地面积减少、生态功能退化等情况的,采取退耕还湿、补水、限牧、移民搬迁、有害生物防治等措施保护和恢复湿地。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推进生物有机肥、低毒低残留农药、可降解地膜的应用,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在河道径流量满足的前提下,维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等湿地的合理水位,并根据水功能区划对水质的要求和湿地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向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兼顾湿地生态用水的需要。因人为活动或者自然因素,造成湿地生态用水不能满足维护湿地生态功能需要的,应当综合考虑年度来水情况和生产、生活、生态用水需求,适时组织补水。国家重要湿地的生态补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重要湿地的生态补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湿地保护情况,并将湿地保护情况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三十六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的职责,明确列入湿地保护名录湿地的保护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湿地保护执法协作机制。具备条件的,可以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第三十七条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在落实湿地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湿地资源的监测、监控。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湿地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公布湿地资源保护、恢复、利用和管理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确定湿地保护名录的;
(二)未依法采取湿地保护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批准占用湿地的;
(四)对造成湿地污染的违法行为未采取制止措施的;
(五)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因保护利用不当,造成湿地生态系统损害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未进行生态修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按照未进行生态修复的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观赏旅游、科学研究、调查观测、科普教育等活动,影响湿地生态功能或者对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损害的,由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一百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破坏水生动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湿地内采砂、取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湿地违法排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捡拾鸟卵、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破坏或者移动湿地界标、围栏、围网等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 [10]
云南湿地是中国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分布广、高原淡水湖泊湿地多的特点,云南省是目前西南地区淡水湖泊湿地数量最多的省份。云南湿地的生物多样性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依赖湿地生存、繁衍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极为丰富,其中有许多是珍稀特有的物种。根据最新的调查,云南省共有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人工湿地5634. 7km2,截至2013 年,全省有国际重要湿地4处,湿地类型的自然保护区17 个,国家湿地公园7 个,受保护湿地面积20. 34 万hm2,湿地保护率36. 09%。其中,自然湿地受保护面积15. 81 万hm2,自然湿地保护率40. 27%。针对湿地保护云南省开展了大量工作,特别是2014 年1 月1 日起开始施行《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该条例旨在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的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该条例对全省行政区域内湿地的规划和认定、保护和利用、监督和管理等活动做出了明确规定。
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 [11]
提供丰富的动植物产品。中国鱼产量和水稻产量都居世界第一位;湿地提供的莲、藕、菱、芡及浅海水域的一些鱼、虾、贝、藻类等是富有营养的副食品;有些湿地动植物还可入药;有许多动植物还是发展轻工业的重要原材料,如芦苇就是重要的造纸原料;湿地动植物资源的利用还间接带动了加工业的发展;中国的农业、渔业、牧业和副业生产在相当程度上要依赖于湿地提供的自然资源。
提供水资源。水是人类不可缺少的生态要素,湿地是人类发展工、农业生产用水和城市生活用水的主要来源。我国众多的沼泽、河流、湖泊和水库在输水、储水和供水方面发挥着巨大效益。
提供矿物资源。湿地中有各种矿砂和盐类资源。中国的青藏、蒙新地区的碱水湖和盐湖,分布相对集中,盐的种类齐全,储量极大。盐湖中,不仅赋存大量的食盐、芒硝、天然碱、石膏等普通盐类,而且还富集着硼、锂等多种稀有元素。中国一些重要油田,大都分布在湿地区域,湿地的地下油汽资源开发利用,在国民经济中的意义重大。
能源和水运。湿地能够提供多种能源,水电在中国电力供应中占有重要地位,水能蕴藏占世界第一位,达6.8亿千瓦,有着巨大的开发潜力。我国沿海多河口港湾,蕴藏着巨大的潮汐能。从湿地中直接采挖泥炭用于燃烧,湿地中的林草作为薪材,是湿地周边农村中重要的能源来源。湿地有着重要的水运价值,沿海沿江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很大程度上是受惠于此。中国约有10万公里内河航道,内陆水运承担了大约30%的货运量。
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 [12]
第四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工作综合考核制度,定期对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第四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湿地保护执法协作机制,依法查处破坏、侵占湿地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
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公布受理方式。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将移交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四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湿地的确权、登记等工作。进行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中含有湿地的,应当注明湿地的类型、面积、界限及其他依法需要标明的内容。
第四十九条 市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湿地保护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
(二)组织编制本市湿地保护规划;
(三)核准占用湿地的保护与恢复建设方案和临时占用方案;
(四)建立湿地管理信息系统,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全市湿地资源、湿地利用状况和湿地生态系统进行调查、评价;
(五)监督、指导区、县及开发区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条 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湿地保护的管理制度;
(二)调查湿地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开展湿地动态监测;
(三)组织、开展湿地保护修复和科普教育宣传;
(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湿地科学研究工作;
(五)制定湿地生态保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湿地保护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制止、报告或者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七)开展其他湿地保护活动。
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 [13]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安排部署。
为做好20__年“世界湿地日”宣传活动,使湿地知识和法律法规深入人心,促进我市湿地保护工作再上台阶,我局及时召开全体职工会议,认真学习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开展_“世界湿地日”宣传活动的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部署、周密安排,确保第十九个“世界湿地日”宣传活动扎实有效开展。
二、围绕宣传主题,制定活动方案。
我局经过认真研究,紧紧围绕“湿地:我们的未来”这一宣传主题,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宣传活动方案,采取提前行动和避开青少年春节长假的办法开展宣传活动。即第一阶段在青少年放假之前通过在学校发放宣传页进行宣传;第二阶段假日期间在文化广场采取摆设宣传咨询台、散发宣传材料、播放影像资料等形式进行宣传,以确保宣传活动的有效开展。
三、出动宣传车辆,深入乡镇宣传。
2月4日至2月6日,我局利用各乡镇集会日,在人流集中地悬挂宣传标语、横幅,设置宣传台、解答群众咨询,发放湿地宣传册。先后发放湿地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湿地法规等方面的宣传材料3000多份,宣传册2000多份,出动宣传车8台次,参与人数达1万余人次。
四、利用新闻媒体,加强湿地宣传。
近年来我市加大生态建设力度,全市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尤其汝河湿地得到有效保护,成为鸟类栖息繁殖的重要场所。为此我局在宣传中,特邀“今日汝州”记者对湿地和野生动物保护做出了一次专访,有效的创新了宣传模式,扩大了宣传效果,推动了湿地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配合市文明办,开展延续宣传。
2月10日,积极配合市委文明办宣传活动,在市文化体育广场又开展了第二阶段集中宣传,采取悬挂横幅,发放资料,循环播放湿地保护知识和湿地相关法律法规音频资料等形式进行宣传,有效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依法保护湿地资源的意识。
湿地作为“地球之肾”承载着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功能,我局通过多种形式的的广泛深入宣传,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使这些科普知识家喻户晓,湿地保护意识深入人心,为开展湿地保护创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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