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工作总结(汇编15篇)
发表时间:2025-02-23★ 刑事工作总结 ★
工作总结(JobSummary/WorkSummary),以年终总结、半年总结和季度总结最为常见和多用。就其内容而言,工作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总分析、总研究,并分析成绩的不足,从而得出引以为戒的经验。精心为大家整理了2021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总结三篇,希望对你有帮助。2021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总结一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第一巡回检察组组长杨春雷一行,向江苏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反馈本次跨省交叉巡回检察工作情况,与江苏检察机关研究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
杨春雷指出,无锡市检察院在监狱检察监督履职方面存在工作部署不到位、监督理念不新、对检察室管理不到位、巡回检察的精准度还不够四个方面问题。他要求,省检察院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三个自觉”做好新时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要进一步转变监督理念,强化派驻检察,优化巡回检察,加强队伍建设,做好沟通协调,提升整体监督质效。
杨春雷指出,无锡监狱存在减刑、暂予监外执行不规范等三个方面12类问题,并存在违法违规和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他建议,省司法厅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更新执法理念,不断规范监管执法工作,维护法律权威,确保改造效果。
杨春雷要求,本次反馈后三个月内,省检察院和省司法厅要将整改情况报最高检。最高检第一巡回检察组将适时开展“回头看”。
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刘华,省司法厅厅长柳玉祥作表态发言。其间,杨春雷和江苏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王常松,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费高云分别进行工作会谈。
据悉,按照最高检统一部署,本次跨省交叉巡回检察的7个巡回检察组将于近期完成向被检察省份的反馈。
2021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总结二篇
2021年,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迈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监狱跨省交叉巡回检察,看守所巡回检察试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顽瘴痼疾”整治,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百日行动等多项工作共同推进。学界和实务界聚焦实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制度、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等方面取得了较为丰硕的研究成果,具有很强的实用价值,凸显了刑事执行检察在新时代检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2021年,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迈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监狱跨省交叉巡回检察,看守所巡回检察试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下称“减假暂”)“顽瘴痼疾”整治,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百日行动等多项工作共同推进。学界和实务界聚焦实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制度、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等方面取得了较为丰硕的研究成果,具有很强的实用价值,凸显了刑事执行检察在新时代检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聚焦派驻与巡回检察制度
派驻检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长期以来,派驻检察室是检察院在监管场所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派出机构,代表检察院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要基础。巡回检察工作更强调对教育改造工作的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指出,要通过法律监督,把促进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作为巡回检察工作的根本。监狱巡回检察从试点伊始,到现在全面推开,巡回检察运行规律、开展方式、成果运用等方面的探索不断加深,由初期的点状、平面摸索发展到目前的系统、立体推进,把巡回检察工作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一)关于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有机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春雷指出,巡回检察和派驻检察作为监管场所检察的两种基本方式,应当健全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职责分工、衔接配合机制。巡回检察和派驻检察作为监管场所检察的两种基本方式,应当一体推进,共同发展。派驻检察应发挥好前哨、探头的作用。派驻检察人员长期工作在监管场所检察最前线,承担着对监管场所进行日常监督的职责,具有即时性、经常性、便利性,要及时掌握驻在监管场所的日常情况,为巡回检察全面提供情况。有的论者从成本衡量视角指出,巡回检察在强调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的同时,使监狱检察由日常化向临时化的“倒退”,不利于及时监督监狱和保障罪犯权利。有论者提出要进一步推动巡驻配合,派驻检察要做好前期工作,确保巡回检察履职重点放在发现违法犯罪线索与监管问题上,在巡回检察结束后,派驻检察室还应主动深入“三大现场”监督监管场所的整改情况并及时反馈给巡回检察组,通过派驻检察巡前铺垫、巡中配合、巡后检察的作用提供保障。这些问题都应当有针对性地通过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取长补短”的方式进行解决。
(二)关于更好发挥派驻检察的基础作用。当前,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存在对派驻检察的认识偏差,导致派驻检察被虚化弱化,降低了其应当发挥的作用。派驻检察对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完善派驻检察工作,有论者认为应当通过正当性审查的方式,强化派驻检察对监狱高度戒备管理的监督制约。此外,派驻检察应当以办案为中心,充分发挥其阵地功能、岗哨功能以及纽带功能,辅助办案,从而弥补巡回检察的劣势与短板。对于看守所而言,其所羁押的人员流动性较大,并且关押的大多属于未决犯,检察的客体具有特殊性,有论者就此提出非全程参与性的巡回检察模式并不能确保每一位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实现都能得到监督和维护,需要进行全程性监督,强化看守所的驻所检察工作。
(三)关于充分发挥巡回检察制度优势。巡回检察所具有的制度优势,是进一步深化监狱巡回检察改革、全面推开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提升巡回检察质效的重要保证。有论者提出,将投诉处理机制作为巡回检察的“关键抓手”,规范服刑人员申诉、控告流程,便于检察机关更加全面获知刑罚执行的相关信息,调动服刑人员主动向检察机关申诉、控告以及接受刑罚改造的积极性。还有论者提出,构建巡回检察预约机制,会同监狱联合出台相关人员检举保护机制,保障罪犯合理诉求表达和权益维护的便捷与通畅。同时,运用信息化、智能化等科技手段的能力有待提高,巡回检察中主要还是依靠人工深入“三大现场”,查阅材料、与罪犯谈话、调阅录像等传统方式开展工作,智能化、信息化等科技手段运用不多,传统检察方式和信息化技术的融合以及利用智能信息技术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还需要进一步增强。此外,要探索实施社区矫正巡回检察。有论者提出,对社区矫正的巡回检察,应整合司法行政、法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检察机关等多部门力量,从顶层设计、人员配备、部门联动等方面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协调。还应当突出对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情况的监督,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要加强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行使财产权和经营权等合法权益的监督,探索建立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快速便捷办理、跨省异地同步协管等机制,确保社区矫正对象“放得出”“管得住”,以法律监督高效履职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厘清巡回检察绩效考核相关机制。实践中,巡回检察工作的开展使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人员的绩效考核处于复杂状态。有论者提出,由于巡回检察需要对派驻检察履职情况一并开展检察,对派驻检察室而言,巡回检察所获成效与派驻检察业绩关系较小甚至可能存在冲突,导致派驻检察室的工作侧重点逐步转移到日常监督中,配合巡回检察主动收集信息的动力不足。在巡回检察的考核归属问题上,对负责交叉巡回检察的检察官发现的问题线索,其成绩是归属于检察官、检察官所在检察院还是负责监管被巡回单位的检察院,尚未有定论。还有论者提出,巡回检察质效评鉴标准不明确,巡回检察中发现的问题如果未整改落实,是否会对检察人员追责,以被监管场所整改效果考核检察人员是否公平,这些问题致使检察人员履职与整改效果之间的关系较难考核。福建省检察系统建立了监狱巡回检察业绩考核评价体系,根据巡回检察的主要流程规范考评依据,以书面材料以及检察官贡献度等认定监督成果的归属,结合监狱检察的工作特性制定考核指标全面、权重系数均衡的巡回检察业绩考评细则。
聚焦规范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机制
对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依法加强对“减假暂”的监督,推进实质化审理,对于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维护刑罚执行场所监管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增强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的责任与能力。从检察机关对拟提请“减假暂”罪犯的监督时间来看,检察机关发现监狱、看守所和被监管人员存在的隐患和问题,继而发出检察建议或提出纠正意见,都是事后监督的检察手段。有论者建议,将执行机关向检察机关“抄送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中的“抄送”改为“报送”,由检察机关先行审查,经检察机关同意后才能报送法院,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体现检察机关的“同步监督权”,同时检察机关对于有误或不当的“减假暂”决定,有权责令重启审查程序,甚至可以直接作出纠正错误的决定。此外,还应当强化检察机关的纠正权与抗诉权,对不当的减刑和假释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起抗诉。还有论者针对假释适用率偏低的问题,建议将假释作为专项巡回检察的重点之一,既监督监狱严格把握提请假释的条件和情形,又监督监狱切实做到在罪犯同时符合减刑和假释条件时优先适用假释,同时加大对有争议的假释案件举行检察听证的力度,推动假释依法适用率有效提升。
还有论者分析指出,减刑、假释提请权是一种司法行为,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据此提出由检察机关行使减刑、假释提请权,避免因提请机关的多元而导致标准不统一。在当前“减假暂”提请工作依然由监管场所行使的情况下,要畅通对其纠错与救济的手段。有论者提出,应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在减刑案件中的抗诉权,取代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提升减刑、假释案件诉讼化改造的监督质效。针对目前减刑制度中存在的缺乏事后约束的问题,有论者提出,应当强化减刑撤销程序中的法律监督权,设置减刑考验期、构建减刑撤销的法定审理程序。
(二)推进减刑、假释实质化审理。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工作,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日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有论者提出,应当重视证据收集和审查,强化对重点服刑人员和刑罚变更执行源头环节的监督,在审理和裁定活动中注重监督的实效,重点围绕犯罪性质和情节、社会危害性、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实际服刑表现等,结合减刑、假释法定条件相关核心问题发问和质证,当庭发表检察意见,确保庭审取得应有效果。还有论者提出,应当对减刑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通过扩大公示范围、引入听证制度提升提请程序的透明度,赋予被害人参与减刑程序的权利。
(三)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监督。暂予监外执行对维护判决权威、保证罪犯有效改造、促进罪犯回归社会具有重大意义。有论者提出,要用好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实质性审查中阅卷这个“利器”,注意审查材料是否齐全、证据是否适格、结论是否准确,注重发现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发现有无影响结论判断的疑点。针对目前暂予监外执行同步检察“辅助性”定位缺乏刚性、监督实效不足的问题,有论者提出,应将其改造为“嵌入型”检察监督,强化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过滤筛查功能,并保障法院、监狱和看守所的复议复核权力。还有论者指出,存在判决生效后到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罪犯监管责任不明的问题,为加强该期间对罪犯的监管,实现刑事诉讼活动的有序一体,防止罪犯再犯罪、脱逃,需要明确监管的主体和措施。对于以违规留所服刑为手段进而实施违规违法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有论者建议通过完善检察机关同步监督、暂予监外执行公示和听证、建立被害人监督看守所暂予监外执行等机制,筑牢防范违法违规暂予监外执行的制度笼子。
聚焦新形势下司法工作人员
相关职务犯罪侦查能力的提升
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职责。杨春雷副检察长指出,要健全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内部协作机制,健全统一管理、分级报备的线索管理机制,制定立案侦查工作办法,健全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健全与监察机关工作衔接机制,明确互涉案件办理规范。2021年,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研究为新形势下检察侦查工作提质增效提供了实践借鉴和方向指引。
(一)研究提升职务犯罪线索发现能力。杨春雷副检察长强调,检察机关各业务机构在诉讼监督中应注意发现、移送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加强线索分析研判,提升发现犯罪、突破案件的能力。建立精准的职务犯罪线索发现和评估机制是提升监督质效的关键所在。有论者提出,要进一步强化巡回检察在发现和挖掘职务犯罪线索中的作用,从监管场所大门管理、违禁品查禁、狱内侦查工作、“减假暂”提请等方面入手,深入挖掘表面问题背后的渎职行为,构建巡侦紧密衔接的工作格局。还有论者提出,要实行线索统一集中管理机制,构建线索审查分流机制,提高线索分流效率,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促进线索规范处置,使线索在检察机关内部实现“一个口子进、一个口子出”。
(二)关注监检管辖衔接关系。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的侦查职权发生了重大调整,亟需建立健全符合新阶段新要求新任务的制度机制。有学者指出,之所以将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授权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主要是由于这些犯罪有的单纯是由于执法不严格、司法不规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等原因造成的,虽然具有一定的腐败属性,但主要与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密切相关。对于监检互涉案件,刑诉法规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但监察法确立了以监察调查为主的原则,对于这种“冲突”,有论者提出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和侦查需要,合理确定互涉案件的管辖,而不宜简单化、“一刀切”。
当前,对于由监察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程序是畅通的,但对于经检察机关审查后达不到立案标准或决定撤案、移送审查不起诉,并移交进入监察程序的案件,法律法规尚未明确具体的程序。有论者提出,要加强与司法惩戒的衔接,必要时将相关涉案材料移送司法惩戒委员会审查,同时也可以将原案相关线索移送司法惩戒调查,及时认定、追究、惩处司法责任,减少涉案被害人、关联人的诉累,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
(三)关注侦查工作质效。在当前检察侦查权运行过程中,存在部分检察机关过度注重起诉率、有罪率,导致立案侦查中查“否”意识淡化的现象,还有一些检察机关办理案件证据链完整性、体系性意识不强,个别案件言词证据前后不一、缺乏关键性物证支撑,立足自身构建符合检察履职要求的侦查队伍也迫在眉睫。
有论者提出,检察机关要有意识地培养和强化侦查能力,注重培养和提升检察机关侦查人员的业务水平,还要树立大数据信息技术引导的侦查理念,针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信息化、隐蔽化、专业化强、政府数据共享相对滞后等实际情况,作出积极应对。同时,要依托大数据建立网络数据平台,提高电子证据的收集能力,发挥专业鉴定机构在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作用,整合有效信息,提高侦查效率。还有论者提出,通过设置专门侦查机构的方式,完善检察侦查体制机制建设,尚不具备设立专门侦查机构条件的,也必须设立专人、专组负责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四)关注完善侦查办案业绩考评质效体系。针对很多地方仅以立案数量作为检察侦查工作业绩考评的主要指标等问题,有论者提出,要结合侦查工作实际科学设计、合理安排,确立以“案-件比”为导向的侦查案件质量考评体系,合理设置侦查案件不起诉率和免缓刑率评价指标,对因为侦查办案质量、证据收集固定不到位导致撤案、不起诉或者作出无罪判决的,应当合理设置业绩考评扣罚分项目、权重和分值。同时,立足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与职务犯罪侦查办案实际,围绕“督责”“考责”“追责”三个关键环节,构建体现职务犯罪侦查规律、符合检察官侦查办案职权实际的责任体系,强化履责尽责,严肃追责问责。
优化强制措施执行和
非监禁刑执行检察工作
(一)完善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设立的目的是排除因刑讯逼供所获取的犯罪嫌疑人口供,防范讯问中可能存在的非法取证行为,最大程度避免“带病证据”进入审判程序。有论者指出,这一制度目前存在对“重大案件”范围与“侦查终结前”节点界定不清、办案线索收集困难、核查监督意识不强、监督刚性不足等问题,提出要细化核查案件的范围、明确核查启动时间、异地羁押时的核查主体、不回复、不落实检察意见建议等应承担的相应责任等对策。
(二)提升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能力。被强制医疗人作为特殊群体,因实施暴力犯罪而被家庭所抛弃、被社会所不容,欠缺维权救济能力,其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侵犯。检察机关作为刑事执行活动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应当加强对被强制医疗人的人权司法保障。有论者建议细化检察监督措施,通过“定期检察+不定期巡视”“主动谈话+被动约见”的方式,及时掌握被强制医疗人的精神状况、病情康复、思想波动等情况,畅通被强制医疗人权益保障渠道。同时,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强制医疗解除检察监督长效机制,围绕精神诊断评估和司法鉴定、强制医疗执行活动、审判活动以及解除执行等环节的规范化监督,创制统一文书和操作流程,最大限度实现强制医疗机构、检察机关、法院和鉴定机构以及被强制医疗人及其近亲属间的无缝衔接,做到办案有留痕、追责有依据,推进解除强制医疗办案模式规范化。
(三)增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法律监督。就法院判决而言,当前财产刑适用率较高,财产刑执行率不高,主刑的执行程序严谨、规范,部门衔接顺畅,而对财产刑等附加刑的执行重视程度不高。为增强检察监督的质效,有论者提出,应畅通财产性执行内外信息渠道,与法院保持一致,同银行、税务、土地、房管、车辆登记等相关部门建立沟通机制,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加强与刑事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内部协作,及时、主动获取财产刑相关信息,提升主动履职的积极性。也有论者提出,检察机关应当借鉴民事案件执行工作机制,引入申请执行人制度,赋予检察机关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启动权,构造三方执行程序,以此实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全程随案监督。
2021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总结三篇
3月16日,株洲市云龙地区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市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总结分析2020年度工作,安排部署2021年度工作。市检察院党组成员、云龙地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丁子明出席会议。云龙地区检察院全体人员,各县市区院分管副检察长、第三检察部主任及相关业务工作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上,云龙地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毅清,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范琳,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陈伟分别对各自分管工作进行了讲评。第三检察部通报了2020年度全市刑事执行检察各项业务工作数据情况。石峰区检察院、醴陵市检察院、茶陵县检察院和其他6个县市区检察院分别作经验介绍和交流发言。
2020年,全市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转变监督理念,创新监督方式,坚持疫情防控与办案监督两手抓,各项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全市刑事执行检察整体工作继续位居全省最前列,云龙地区检察院先后获评全国先进刑事执行检察院、全国特赦检察工作表现突出集体,全市政法工作先进集体,全省信息工作表现突出集体,“对茶陵监狱防疫活动监督案”被高检院评为涉新冠肺炎疫情监管场所检察监督典型案例,“对罪犯医疗权益保障监督案”获评全省检察机关年度十大优案。
成绩来之不易,这充分表明,株洲刑事执行检察队伍是一支讲政治、能力强、有作为的队伍,是一支能让市院党组放心,赢得了高检院、省院高度评价的队伍。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部分基层检察院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还存在无关紧要、无所作为、无从下手、无能为力等问题,希望大家认真剖析,举一反三,拿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予以解决。
会议指出,2021年,全市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法治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高检院、省院、市院工作部署,扎实履行各项刑事执行检察职责,着力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积极参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坚持政治建设、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一体推进,“夯实先进、争创模范”,年度整体工作继续保持全省最前列。
全市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从五个方面抓好具体落实:准确研判形势,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主动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着力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的良性互动和深化拓展,坚决整治“顽瘴痼疾”;扎实履行各项刑事执行检察职能,不断提升监督质效;落实强基导向,精心筑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基础。
会议强调,今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人民检察制度创立90周年,也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十四五”是新发展阶段的起点,新发展阶段之所以新,就在于更加注重高质量发展。因此,做好今年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意义重大,全年工作要点已经下发,目标已经明确,蓝图正在绘就,未来之路就在脚下,征途漫漫,唯有奋斗。全市刑事执行检察干警务必准确把握形势,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忠实履职,真抓实干,不断推动株洲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向更高水平发展,向党和人民交出一份满意答卷。
★ 刑事工作总结 ★
申诉人:姓名、性别 、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如是刑事案件申诉人在押的,还应写明现押处所;要 是被告人的辩护人、亲属、其他公民申诉的,应写明申诉人姓名、职业、同被告人关系,并 加一段介绍被告人个人基本情况)。
对方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 、住址。
申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19××年×月×日×× 字第××号刑(民)事判决,提出申诉。
申诉的理由和请求如下:
__________ ________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 刑事工作总结 ★
律师事务所函
存根()第号
领函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交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函()第号________人民检察院,__________人民法院,本所接受___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__律师担任你院办理的_________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________的辩护人。特此函告________律师事务所(章)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附,授权委托书1份
注,本函用于向人民法院函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 刑事工作总结 ★
刑事审判“案结事了”之我见
郑鄂院长指出,服判息诉、案结事了是审判执行工作的“硬道理”。刑事审判工作常常面临最尖锐、最复杂的社会矛盾,服判息诉、案结事了对于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大局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调查研究刑事审判实践中案结事不了的表现和原因,寻求实现“案结事了”的对策,具有现实紧迫性,是法院面临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刑事审判实践中“案结事不了”的表现
从调研的情况来看,刑事审判实践中案结而事不了的“事”,也就是一、二审裁判下达甚至生效后还存在的争议或矛盾,主要有如下几种表现:
1、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近三年,全省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率比全国平均上诉率12.69%较高,且呈缓慢递增趋势。从全省今年1至8月份刑事一审结案情况来看,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率达16.46%,去年同期是16.38%,前年同期是15.68%。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近三年,全省刑事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全省平均上诉率是5.26%,呈波动趋势。从全省今年1至8月份刑事一审结案情况来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比例为5.21%,去年同期是6.83%,前年同期是3.74%。
3、当事人或其家属不服刑事判决,申诉、信访的事情屡有发生。其中申诉申请再审的刑事案件在全部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中(不含信访)的比重较低。近三年,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中,刑事案件的比重较小,平均比重为4.96%,但呈缓慢递增趋势。2008年1~8月,新收全部申诉申请再审案件8255件,同期刑事申诉申请再审案件453件,仅占5.51%;2007年1~8月,新收全部申诉申请再审案件8159件,同期刑事申诉申请再审案件434件,仅占5.32%;2006年1~8月,新收全部申诉申请再审案件10117件,同期刑事申诉申请再审案件412件,仅占4.07%。
二、刑事审判实践中“案结事不了”的原因
通过调研发现,刑事审判实践中“案结事不了”的原因十分复杂,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被害人方面的原因
1、被害人或其亲属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政策不理解,强烈要求严惩被告人。如果被告人因为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或者案件存在证据收集瑕疵、同案人在逃、存在影响量刑的疑点等诸多因素,导致量刑无法达到被害人或其亲属满意的程度,特别是在被害人死亡的恶性暴力案件中,如果被告人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害人亲属由于存在根深蒂固的“杀人偿命、血债血还”的旧观念,往往会对法院的判决不满,认为法院审理不公、违法办案、对被告人量刑畸轻,遂四处申诉、信访,导致案结事不了。例如在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因有自首情节而被判处死缓,被害人亲属却认为量刑过轻,到处申诉、信访。
2、被害人或其亲属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的执行难问题不理解,认为判决确定了自己的权益,必须得到实现,就不管客观上被告人是否具备赔偿能力,都要求法院对其强制执行。在得不到赔偿款的情况下,被害人或其亲属往往不能接受办案人员的答复和解释,会利用当前的接访机制进行申诉、信访,以求得解决。
(二)被告人方面的原因
1、被告人及其亲属的法律意识薄弱、法律知识贫乏,在不能正确认识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总认为被告人被定罪不当或量刑过重。例如认为被告人通过柜员机取款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被告人聚众斗殴、妨害司法等行为是为了维护村集体利益,不应被判处刑罚或刑罚过重;或者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处罚较轻的犯罪,比如是抢夺不是抢劫、是非法拘禁不是绑架,故不服判决,通过媒体、信访、上访等各种途径要求无罪或从轻、减轻处罚。
2、被告人为了逃避惩罚或重刑,故意歪曲事实,对其行为性质和犯罪情节进行辩解,否认犯罪、犯重罪或重刑情节。被告人亲属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想方设法为其申诉、信访。
3、被告人亲属有积极赔偿行为,但认为法院对被告人的酌情从轻处罚达不到预期目的,故要求拿回所给付的赔偿款项,导致案结事不了。
(三)审判方面的原因
1、案件的审判质量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是否服判息诉,部分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高是案结事不了的原因之一。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裁判文书存在写作质量问题。有些案件的裁判在实体和程序上并无问题,但由于制作的裁判文书在事实叙述、证据认定、罪责划分或说理释法等方面存在疏漏或不透彻的问题,当事人看不明白、理解不了,便申诉、上访讨说法。
②法官机械办案,判决没有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例如“许霆盗窃案”,最初判决时没有充分考虑社会大众的正义观,而囿于法条,机械地作出判决,以至于判决得不到社会的认同,招致大量的责备。
③法官业务能力或责任心不强、法院监督管理机制失灵等因素造成部分案件在实体和程序方面存在这样和那样的错误,从而导致被告人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判决或对法院不信任,提出上诉或进行申诉、信访。
2、案件裁判尺度不统一,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我国刑法对个罪的刑罚大多规定了一定的量刑幅度,由法官根据案情自由裁量。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个人知识结构、看问题的角度等原因,法官对案件情节、量刑的理解和裁量难免会出现差异。结果导致不同法院对同一类案件的量刑不一致,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对同类案件的量刑也不统一,同类案件上诉到二审法院后有的被维持、有的却被改判,即所谓的“同案不同判”现象。相同类型的案件,不同的量刑结果,势必影响司法权威,导致被告人或被害人一方的心理不平衡、不理解,从而“案结事不了”。
(四)执行方面的原因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难问题是刑事审判实践中案结事不了的主要原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大量出现在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案件中,一方面被害人遭遇不幸、处境艰难,非常需要赔偿款进行治疗或对亲属进行扶养;另一方面被告人大多社会地位低下、经济条件较差且已被判处刑罚失去人身自由,根本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较低,从而导致矛盾出现。被害人亲属一方往往因为亲人遇害、致残而情绪激动或因为被害人伤亡之后家庭经济窘迫,如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不到位,无法达到被害人的期望,矛盾便容易集中到法院。被害人亲属会觉得法院的判决犹如一纸空文,并将问题全部归责于法院,进而就会申诉、信访,给法院带来负面影响。
(五)社会方面的原因
1、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不健全。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害人及其亲属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很容易能够胜诉,但因为被告人多是外来务工人员,经济能力有限,往往无法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导致被害人及其亲属不满。而目前,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基本还没有建立起来或很不健全,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进一步增加了不满情绪,在其生活陷于困顿时,只能拿着判决书找法院要钱,造成案结事不了。
2、传统诉讼文化的影响。在我国历史形成的传统诉讼文化中,存在很深的“清官”情结,群众往往不相信法律,不相信程序,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可能会寻求诉讼程序以外的途径。在我国现阶段稳定压倒一切的环境下,一些地方出现了当事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示范”效应。结果引发了更多的申诉、信访,包括刑事审判领域,被告人一方或被害人一方对判决结果不满时,也采取上访甚至闹访手段来给审判施加压力,以图改判或重判,导致案结事不了。
三、刑事审判“案结事了”的对策
通过分析上述原因可以发现,刑事审判实践中案结事不了的情况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的执行,其表现是被害人或其家属申诉信访要求法院执行附带民事判决,直接原因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判决确定的赔偿款得不到实际履行。而赔偿款得不到实际履行的原因则是多方面的;第二方面是刑事判决的定罪量刑特别是死刑适用上,其表现是被告人、被害人或其家属提出上诉或申诉信访,直接原因就是当事人不服判决。而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因此,在刑事审判实践中要做到“案结事了”,从人的因素来说,应做到使当事人双方和社会公众对判决结果和程序都口服心服;从物的因素即经济方面来说,应做到使被害人及其亲属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经济困境尽可能得到救助。为了解决案结事不了问题,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确保案件质量,铺开阳光审判,是案结事了的基础
刑事案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刑事案件当事人是否服判息诉、人民群众是否认同。如果案件审理中存在错判、漏判或者程序违法等质量问题,怎么可能要求当事人服判息诉、人民群众认同呢?审判实践中许多“案结事不了”的情况,其原因就是案件质量存在问题或者争议。因此,要想实现“案结事了”,首先就必须将案件质量这一基础打扎实。
1、提高司法能力,改进文书质量 司法能力是保证案件质量的基础。除了法官自觉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社会知识和逻辑思维、写作能力之外,组织上的教育培训也要进一步加强。可以通过完善法院内部和上下级法院之间高效、实用的培训交流机制,对法官进行对口业务培训和裁判文书写作技能指导,务必使法官整体的司法能力得到全面、不断的提高。不仅能正确处理各种新类型案件和复杂疑难案件,杜绝出现错判、漏判或程序违法等现象,而且善于在裁判文书中准确、严谨地表述事实、证据和裁判结果及其理由、依据,通过充分、清晰的释法说理,让普通民众看得明白、理解得了、能够信服。调研发现,进行裁判文书质量评比是不少法院为提高裁判文书质量采取的措施之一,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可以完善推广。
2、建立健全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机制
责任心、公正心是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为确保案件得到认真负责的公正审判,除了法官自律、审批程序和组织纪律的约束之外,还应建立健全案件质量的监督、评查机制。通过各种监督渠道和评查机制,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纠正。各地法院在这方面正在进行积极的探索,例如梅州、深圳等中院建立了每年或每季度一次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对全市两级法院的案件进行质量评查,并形成书面报告通报全市法院,对案件质量确实存在问题的给予通报批评等责任追究。对于案件质量,评判标准实际上有三个:一是法律标准,二是当事人标准,三是社会标准。评判角度则有两个:一是实体上的评判,二是程序上的评判。因此,要确保案件质量特别是死刑案件质量,实现“案结事了”,还应当围绕这三个标准和两个角度来采取对策。
1、转变机械司法观念,讲求两个效果的统一
郑鄂院长在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刑事案件的案结事了主要是以社会评判为标准,而不能完全地单纯地以当事人的评判为标准。我们衡量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既要看裁判的法律效果,也要看社会效果,要看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人大代表的满意度”。这就要求在刑事审判中统一认识,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坚决摒弃片面强调“法律至上、中立、被动审判”的法律教条主义和机械司法观念,正确看待社会治安形势,充分考虑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高度重视被告人权利保障和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将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与司法目的的实现结合起来,将法治意识与大局意识结合起来,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将法律评判标准与社会评判标准、当事人评判标准结合起来,在审判中特别是死刑适用问题上,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做到情、理、法相融合,客观、公正、妥善地处理案件、化解矛盾。
2、创建阳光审判工程,全面落实公开审判
重视程序的力量,将审判臵于阳光下,自觉接受各方的监督,不仅能促使办案法官自觉提高综合素质,确保案件质量,而且能及时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和误会,让更多的群众认识、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取得更好的当事人评判和社会评判,对树立法院公信力、实现案结事了是一剂良方。我们应增加刑事审判的透明度,大力创建阳光审判工程,全面推行阳光审判。不仅要改变书面审理的习惯做法,完善公开开庭制度,而且要改变在看守所送达裁判文书的做法,将公开宣判等审判公开制度真正落实到位。不仅要邀请人大、政协代表旁听案件的开庭审理,而且要在提高文书质量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机制。不仅要敢于接受社会监督,而且要主动借助各种媒体,将刑事审判的公开、公正形象传递给人民群众。通过程序上多种形式的公开和互动,有利于及时掌握和排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二)统一量刑标准,推行案例指导,是案结事了的保障
“同案不同判”现象是“案结事不了”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一现象能否得到有效解决,直接影响着当事人是否服判息诉,影响着社会公众对法院公平、公正形象的评价和法院公信力的树立。如何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是刑事审判实践中的一大难题。我们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制定全省统一的量刑指导意见
长期以来,对于某些具有普遍意义、审判实践中存在意见分歧或疑难复杂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省法院会适时制订出台全省适用的有关指导意见,加强法律适用上的指引,解决实际操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这种做法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解决了一些具体罪名的法律适用问题。
但是,在如何实现量刑平衡的问题上,还没有全省统一的指导意见。目前,只是在部分地区,有些法院进行了积极探索,例如深圳中院探索规范化量刑,起草了适用于全市法院的统一的《量刑指导意见》,分别就量刑的一般原则、量刑基准、量刑要素、量刑平衡机制等作了规定,并就司法实践中常见罪名的量刑进行了规范。这一做法,对深圳全市法院刑事案件的量刑规范化起到了重要作用。深圳中院还设立标准化办案工作领导小组,由业务庭对各自主管审判业务出台标准化办案指导意见,统一认识和做法,确保“同案同判”。至今已出台标准化办案指导意见20多个,为全市法院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审判质量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省法院在这方面可以进行专门调研,借鉴一些法院的有益尝试,制订出台适用于全省的量刑指导意见,统一量刑标准和二审改判标准,完善案件审批的协调、监督机制,以建立有效的量刑平衡机制和二审改判机制,确保广东省法院系统量刑的规范统一,向“同案同判”、“案结事了”的目标前进。
2、建立刑事案例指导运行机制
事物的复杂性、文字表达的局限性和指导意见的滞后性等因素,决定了全省统一的指导意见并不能完全和及时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还需要探索、建立有效的刑事案例指导运行机制加以配合。因为刑事案例的具体性、直观性、及时性正好可以弥补指导意见的不足。作为成文法国家,如何发挥刑事案例的指导作用,建立怎样的刑事案例指导运行机制,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我们认为,刑事案例指导运行机制应当与传统的案例汇编等模式具有本质区别,关键在于通过特定程序和机制赋予案例以司法约束效力,而不仅仅停留在案例结集、出版或在新闻媒体中向群众公布等层面上。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对审理同类案件作出指导和约束,平衡全省各地法院的裁判标准。
(三)加强调解和解,建立救助资金,是案结事了的重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领域是刑事案件“案结事不了”的重灾区,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加以解决。
1、加强调解和解工作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于被告人判决后要服刑,往往没有能力再履行赔偿义务。因此,判决前的调解、和解工作十分重要,成功与否,往往也决定了这类案件能否“案结事了”。调研发现,有的法院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例如,东莞中院根据省高院的刑事和解指导意见,制定了《东莞地区重大刑事案件的协商——和解程序指导意见》。我们认为,在刑事审判中加大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和刑事和解力度,并将调解、和解工作贯穿于诉讼的始终,有利于避免下判后附带民事赔偿款得不到执行。在判决前加强调解、和解工作,要求被告人先行履行赔偿被害方损失,成功机会较大。一方面既要告诉被告人及其家属,在判决前主动履行赔偿义务或其亲属自愿代其履行赔偿义务的,可以视为悔罪表现,作为酌情从轻判处的情节考虑;也要告诉被告人及其家属,从轻幅度不可能超出法律规定,避免期望值过高。另一方面还要告诉被害人及其家属,被告人的罪行会受到刑罚处罚,同时,也要让他们明白被告人一方的经济情况,通过权衡利弊,放弃一些过高的请求,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而被告人及其亲属为了达到从轻处罚的目的,一般都会在刑事判决前积极响应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调解方案,想方设法对被害人作出赔偿,故此类案件调解的基础较好,成功的可能性较大。还可以考虑将刑事和解制度的范围扩大,探索有中国特色的“诉辩交易制度”,减少被告人及其家属对判决的不满,这也是避免申诉、上访的好方法。
2、建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 限于被告人一方的经济能力、亲属的态度问题,并不是每一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都能达成和解。实践中,赔偿款履行不能已成为常态。因此,为了实现“案结事了”,建立对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制度,借助国家、社会的力量帮助被害人家属真正解决生活困难,应成为彻底解决该问题的可行之路。尝试设立应急援助基金或者救助基金,对于那些因客观原因无法得到赔偿又处于经济困境或者急需救助的被害人,人民法院可以给予适当的救助。这项工作需要法院积极争取国家财政的支持和建立规范的运行机制,从决定机构、救济程序、补偿对象、补偿方式和数额等方面加以规范,建立专门的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来补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方面的不足。
目前,有些法院已经开始了积极的探索。例如,东莞中院建立了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并制定了《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还有深圳市福田法院积极与区政府协调,救助方案已进入实施阶段。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是社会主义救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对实现“案结事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今后,应进一步完善这项制度,逐步纳入社会保障体制之中,由政府民政部门设立专门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基金主要由政府划拨及社会募捐筹集。在遇到此类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时,由人民法院对生活确有困难提出申请的被害人家属经济状况进行审查,在确认符合申领救助基金条件后报送政府民政部门,由政府民政部门核实后向被害人家属发放一定数额的救助基金。
(四)多方沟通合作,健全维稳机制,是案结事了的后盾
群众的认识因素、理解能力和传统诉讼文化的影响,也是“案结事不了”的重要原因,应当采取措施加以改变。
1、加强正面宣传合作,维护法院公信力
由于目前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普遍不高,权力至上的观念普遍存在。因此,要做好服判息诉工作,除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好刑事案件外,还需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理解能力,维护法院公信力。这就要求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将刑事法律和政策纳入普法教育内容中去,扩大宣传面,特别是要加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宣传力度,构建良好的外部司法环境。法院也要适应社会发展,进一步解放思想,利用自身行业优势,主动加强与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的合作,例如在处理一些重大敏感案件时,可以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判决结果和理由。通过加大司法的正面宣传力度,报道一些具有法律意义或社会意义的刑事案件,引导广大群众逐步增加对刑事政策的理解,认识到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事实和法律,而不是个别领导的意志,从而自觉放弃不必要的申诉信访。
2、争取党委统一领导,多方沟通合作化解矛盾 刑事审判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应当把刑事审判中的“案结事了”放在国家维稳大局中来统筹考虑。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对于人民法院无法解决的问题,要争取相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充分利用其他社会资源,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明确“案结事了”的目标不是法院一家的事情,克服法院包打天下的思想观念,主动争取党委的统一领导,与政府、公安、检察、司法等机关通力合作,探索建立敏感刑事案件的矛盾化解机制。例如,对被害人一方强烈要求“杀人偿命”但又达不到判处死刑标准的刑事案件,必要时可以通过党委、政府,充分发挥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积极作用,利用他们对自己辖区内情况和人员的了解,发挥在当地的威信和影响,协助法院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往往能发挥更大的效能,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3、健全维稳机制,保障申诉信访制度健康发展 刑事审判实践中,仍有一部分群众无理缠访、缠诉,以进京申诉上访等手段施加压力;有的甚至聚众闹事、冲击党政机关,严重扰乱党政机关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因此,解决缠访、缠诉问题,已成为申诉信访工作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法院要主动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健全维稳机制,完善对无理缠访、缠诉的处理机制,有理有节地做好申诉信访工作。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律师和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基层组织等参加公开听证、参与监督答疑解惑、信访解释工作,依靠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达到息访息诉的效果。对已经法院依法公正处理仍然无理闹访、缠诉的,决不能一味姑息退让、“花钱买平安”,要坚决避免这种恶劣示范效应的扩大;对恶意怂恿甚至操控当事人无理上访、闹访的相关人员,要采取有效手段给予约束和打击;对聚众闹事、冲击国家机关、扰乱社会秩序的,要依法予以必要的行政和刑事处罚,维护司法权威,努力构建一个良好的外部司法环境。
★ 刑事工作总结 ★
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_与本人产生纠纷,__________将本人打成轻伤。事件发生后,_________于____________年___月向公安机关自首,现本案已移送到__________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__________被羁押在______市看守所。
事故发生后,__________的家人非常重视,当即替__________支付了受害者医疗费______元,其后又积极与我们家属协商进一步赔偿事宜,并已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了全部的赔偿款______元。
在协商过程中,我们了解到__________家庭也很困难,主要收入就是依靠微薄的农业种植和进城务工。这种困难情况下,________及其家属依然积极筹措赔偿款进行赔偿,我们认为其悔过表现很好,其亲人也需要他的工作收入扶助,赵______的故意伤害行为给我们造成了巨大的痛苦,他的家人也因此十分痛苦,他已得到了应有的教训,我们并不希望继续造就新的悲剧,愿意原谅他。
因此,本人对________的行为予以谅解,自愿不再追究赵××的刑事责任,同时向检察机关提交撤案申请书,请求检察机关给予________改过自新的机会,对本案予以撤案。
此致
__________市公安局(______市人民检察院)
受害者,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 刑事工作总结 ★
按照省高院严厉打击经济领域内的犯罪活动,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继续重点打击涉及食品、药品、农资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以及金融诈骗、职务侵占、偷税等犯罪。一批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利的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做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切实做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依法惩处商业贿赂犯罪,遏止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为我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全面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今年5月初,我们又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关于切实做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保证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稳步有序进行。此外,针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渎职犯罪呈上升势头的实际情况,我们加大了打击力度,一批贪腐收人贿赂等贪腐分子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 刑事工作总结 ★
控告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写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目的、动机、情节、手段、造成的后果等事实要素)
控告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写明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构成的罪名和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写明主要证据及其来源不来源,主要证人姓名和住
址)
此致
(司法机关名称)
控告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 刑事工作总结 ★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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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交通肇事一案,受害人(已死亡),亲属与受害人妻子及位子女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协议由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妻子及六位子女人民币共计捌万伍仟圆(85,000.00元),包括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等。
二、及位子女自愿放弃追究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
三、自协议签字之日即将上述款项支付人民法院,待人民法院审结本案后将上述款项(85,000.00元)交给乙方谷从方及六位子女。
四、双方一致同意此协议,并按此协议履行,互不反悔。
甲方:
乙方:
2011年10月20日
★ 刑事工作总结 ★
20xx年,我院在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区检院刑事执行检察局的指导下,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央、区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全国、区市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和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和“三大专项行动”,围绕“123456”工作思路,以争创一流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为目标,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为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20xx年主要工作
(一)加强刑罚执行监督。一是始终坚持“减假暂”案件同步监督制度。审查监狱呈报罪犯减刑案件1265件、暂予监外执行案件8件,纠正不当减刑5人;派员出庭监督减刑案件46人次;审查法院裁定1094件。二是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按照“两院两部”的部署安排,对20xx年3月底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未收监、未暂予监外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了核查摸底。共清理出未执行刑罚罪犯13人,监督法院交付执行9人,剩余4人正在监督交付中。三是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情况。对全市2013年1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法院刑事裁判生效的所有涉财产刑执行案件进行清理核查,全市各法院涉及财产刑执行案件5315人42297万元,已执行1296人2145万元。其中涉及“五类罪犯”财产刑案件532人35555万元,已执行208人940万元。
(二)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检察。一是开展了纠正社区矫正人员脱漏管专项检察活动。指导各县区检察院对社区矫正人员是否存在脱管、漏管、虚管问题进行了专项检察,共发现脱管2人、发现重新犯罪4人、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1人,建议收监执行5人。同时,针对矫正教育管理不到位、交付执行文书不齐全、重新犯罪等问题,提出书面检察建议35份、纠正违法通知书3份。二是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管理平台建设。在去年各县区检察院社区矫正检察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建成了集各县区社区矫正人员信息、矫正检察、业务统计、综合分析为一体的市级社区矫正检察管理总平台,规范了社区矫正检察工作。
(三)加强刑事执行强制措施监督。一是加强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工作。通过看守所在押人员期限报警系统,加强对侦查、起诉、审判阶段诉讼期限的监督,以口头和书面的方式催办公安、法院诉讼阶段即将到期案件120件。严格执行换押制度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有效地预防了超期羁押案件和久押不决案件的发生。二是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30件(人),成功办理15件。三是开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对银川市检察院和兴庆区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2案2人执行活动进行了巡回检察。
(四)开展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一是针对强制医疗执行制度不健全、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等问题,提出书面检察建议4份。二是对全区未依法将决定强制医疗病人送交指定强制医疗机构执行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发现7人未交付安康医院强制医疗。后经我院与法院、公安机关协调,已交付执行4人。
(五)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20xx年,我院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3件,经初查,立案2件3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1件1人,渎职侵权案件1件2人,科级干部2人,案件数与去年同期持平,立案人数与去年同期增加1人,侦结3件4人(旧存1件1人),移送审查起诉4件5人(旧存1件1人)。法院均作有罪判决且已生效。受理审查起诉罪犯又犯罪案件3件3人,侦结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均为100%。同时,结合司法办案,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监管场所开展警示教育宣传4次,受教育人数300余人,撰写专项调查报告1篇、个案预防调查报告1篇、案例分析报告2篇,向发案单位提出预防检察建议2份,开展行贿档案查询19人次。
(六)加强案件管理监督。评查各类卷宗179册,其中减刑156册,假释2册,暂予监外执行5册,控申3册,自侦案件5册,公诉案件4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并监督整改。制作电子卷宗6案8册。提出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3份,口头预警提示20余次。制定了《关于办理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的规定(试行)》。
(七)深入开展“三个专项行动”。一是开展吸毒人员管控大收戒专项行动。协调自治区戒毒管理局、银川市公安局和3个强制隔离戒毒所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安排部署了吸毒人员管控大收戒法律监督工作。组织检察人员对强戒人员监管活动进行了巡回检察,对573名解除强戒手续是否合法进行了监督。二是开展矛盾问题排查化解专项行动。以监管场所为重点排查对象,认真排查消除影响监管秩序的不稳定因素。配合监管场所开展安全防范检察90余场次,清理销毁在押人员监室违禁品50余件;针对监管活动中存在的监管不严、违规违法等问题,提出书面检察建议16份、纠正违法通知4件。追回服刑人员非涉案车辆、银行卡、身份证、社保卡、手机、现金等财物价值50余万元。三是开展服务型窗口单位建设专项行动。受理申诉、举报、控告案件3件,接待在押人员家属40余人次,接听维权热线电话90余人次,提供律师阅卷3案3人次。在全国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重要案件信息5条、程序性信息5条、法律文书3份,在监管场所电子触摸屏公开“减假暂”案件信息600余条。开展了“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执法监督员视察了监狱检察室,听取了意见建议。
(八)加强刑事执行检察队伍建设。一是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组织干警认真学习讨论了《党章》、《准则》、《条例》,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等,教育党员干警尊崇党章、遵守党章、维护党章,坚定理想信念,做“四讲四有”的合格党员。二是深化“三基提升工程”。选派业务骨干参加上级检察院举办的各项业务培训16人次,组织16名干警参加了全市对口业务竞赛活动,办公室、监察室分别获得三等奖,1名干警获得二等奖。三是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成立检务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作风纪律整顿活动,督查机关和派驻检察室业务工作、工作纪律、环境卫生、车辆管理等32次,通报12期,干警的纪律作风明显好转。
(九)加强刑事执行检察基础建设。为了适应新时期法治建设的需要,充分发挥刑事执行检察职能作用,根据《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十二五”时期全国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在上级检察院和银川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院党组的努力下,经多方协调,已完成了办案和专业技术用房立项、审批、代建等工作。
(十)加强宣传和调研工作。一是在宁夏公共频道《直播60分》和银川公共频道《直播银川》栏目报道一线检察官杨有鹏、女检察官帮教看守所女在押人员等专题片4次20余分钟;在《检察日报》、《宁夏日报》等纸媒发稿91篇;在新浪微博发布博文2600余条,粉丝7200余个;在微信公众号发表文章400余篇;今日头条客户端发布文章150余篇。二是在《人民检察》《中国检察官》《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指导》《宁夏检察》《银川检察》等刊物发表调研文章14篇。其中《浅议我国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构想》荣获全国刑事执行检察重点课题研究征文二等奖。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在主动服务全市经济发展上工作措施不多;二是刑事执行检察新增业务开展不平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还未全面开展;三是个别干警还存在“懒、散、庸、惰”的问题,纪律作风有待进一步加强。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20xx年工作要点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央、区市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区市检察工作会议精神,以争创一流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为目标,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强化法律监督,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以党建带队伍,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为建成“两宜两化”城市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治服务。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刑事执行检察业务规范化建设。要全面推行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执检子系统,以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的管理和监督。协调有关政法部门建立财产刑执行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机制,推进新增业务全面开展。
(二)狠抓司法办案工作。要认真总结去年查办职务犯罪的经验和做法,继续加大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要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高度重视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办案质量、效率、安全的有机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三)加强“一院一品牌”创建工作。以全国第五届派驻检察室规范化等级考核评定为抓手,争取在保持宁夏女子监狱一级规范化检察室的基础上,将银川市看守所检察室创建为一级规范化检察室。协调银川市看守所、妇联、团委、关工委等部门建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警示教育基地。
(四)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严格落实检察官权力清单,加大对检察官的管理监督和问责力度,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充分发挥员额制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的重要作用,对“只拿待遇不愿尽责、担当不够不敢担责、能力不足不能负责”的要按照有关程序退出员额。
(五)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以开展各种教育活动为载体,加强干警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开展业务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活动,提高干警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履职能力。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持续整治干警纪律作风上存在的问题。加强对青年干警的培养,增强青年干警的责任担当,发挥青年干警的能动性。
(六)加强抓党风廉政建设。贯彻落实主体责任,按照从严治党、从严治检的要求,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发现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警,要多过问,早提醒,及时纠正,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严格落实规定精神和高检院有关廉政规定,坚决反对“四风”。
(七)加快办案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积极争取上级检察机关和银川市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加快办案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争取20xx年底前完成主体工程建设。
★ 刑事工作总结 ★
我所在刑事技术方面注重运用技术、便衣、巡逻、监控四位一体相合的工作思路,并始终坚持把刑事科学技术作为侦查破案的第一生产力,把加强刑事技术工作作为改革和加强刑侦工作的关键环节和推进刑侦工作发展的重要措施来抓,大力推进刑事科学技术现代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现场勘察、检验鉴定、科研创新能力。另一方面,注重人才的培育,我所坚持打造一支政治坚定、技术过硬、工作规范、作风严谨的刑事科学技术队伍,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 刑事工作总结 ★
工作中,积极开展思想作风教育整顿活动和“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同时,我们又结合实际,在全市法院系统开展了“办精品案、开精品庭、出精品文书”、庭审观摩和裁判文书评比等一系列旨在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业务活动。通过一系列活动的开展,出台了《刑事审判庭审细则》、《未成年人庭审规则》等庭审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庭审活动;审判人员能够以对人民、对法律、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从严、从细、从实地办理案件;精研法理的学风形成,驾驭庭审的能力、分析、认定证据的能力、适用法律的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审判方式得到较好落实,审判质量和效率得到明显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能够做到叙事清楚、说理充分,进一步提高了裁判文书的权威性和透明度。
★ 刑事工作总结 ★
作为一名从业多年的刑事工作人员,我深知这个行业的严峻和对自我的要求。刑事工作是一个高风险、高压力的领域,需要具备专业技能、敏锐的观察力和扎实的知识储备。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详细、具体且生动地介绍自己在刑事工作中的表现和评价。
首先,作为一名刑事工作者,我坚持始终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我深知自己的工作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民的权益,在办案过程中,我始终正直、公正的原则。我对待每个案件都持有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我尽我的职责,尊重和维护案件中涉及的每一个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坚守法律底线。
其次,我注重团队合作,善于与同事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刑事工作不是一个人的战斗,而是一个团队的努力。我了解到,只有全体工作人员紧密协作,才能更好地完成任务。因此,我积极参与小组会议,听取不同意见,遵循团队合作,积极参与案件研讨和讨论。我始终保持开放的心态,接受他人的指导和建议,尊重每一个成员在团队中的角色和贡献。
再次,我持续学习和提升自我,不断完善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刑事工作的法律框架和技术不断更新和改变,为了跟上时代的步伐,我积极参加各种培训和学习机会。我定期研读相关法律文献和案例分析,与同行交流和分享经验。同时,我不断提高自己的调查和取证能力,学习和研究最新的调查方法和技术,以便更好地解决复杂的犯罪问题。
此外,我注重个案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刑事工作中,遇到的复杂案件有时需要我们具备辨别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我会认真研究每一个案件,并深入分析其中的细节。我采取系统化的方法,搜集并整理有关线索和证据,确保案件得到全面且准确的调查和解决。
最后,我经常与受害者和被告方保持沟通,注重情感的处理和关心。刑事工作的本质是为社会带来公平和正义,同时也关乎人民的福祉。我意识到在调查和审判过程中,关注受害者的心理健康和需求是非常重要的。我尽力提供支持和帮助,积极引导他们走出困境。与此同时,我也理解被告方作为案件中的另一方,他们也有人权和需求需要得到尊重和满足。我尝试以客观公正和人性化的方式对待他们,使他们在法律程序中得到应有的权益。
总之,作为一名刑事工作人员,我以高度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来对待我的工作。我积极参与团队合作,与同事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我持续学习和提升自我,不断完善专业知识和技能。我注重个案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并与受害者和被告方保持沟通,注重情感的处理和关心。我将继续努力,为刑事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为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民的权益而努力。
★ 刑事工作总结 ★
随着形势的发展,刑事审判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越来越多,特别是基层法院,处在刑事审判的前沿,接触问题较多、案件情况也较为复杂。针对刑事审判的实际情况,我们本着“加强调查研究,促进审判工作”的思路,将调研工作纳入了业务目标考核的范围,出台了相应的考评办法,成立了调研工作领导小组。针对刑事审判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在新的形势下贯彻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的具体方法。以“加强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做好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促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为专题,开展了两次专题调研活动。今年3月份,我们又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原则为调研课题,先后在全市法院开展了两次专题调研活动。同时,我们又以我院分期召开的“司法审判--规划法官论坛”为载体,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通过调查研究,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刑事案件的质量得到了较大的提高。
xx年以来,我们在刑事审判工作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投入了很大精力,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特别是通过正在开展的思想作风教育整顿活动,我们发现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个别法官重实体轻程序,办案观念陈旧,不同程度地影响着我们的审判工作;二是个别法官对自己的学习要求不严,不注意学习新知识,不善于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三是有的法官对裁判文书的制作重视不够,裁判文书水平不高;四是有的法官大局意识和政治敏锐性不强,存在就案办案的现象。对以上问题,我们一定高度重视,把这些问题作为我们下一步的工作重点继续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 刑事工作总结 ★
刑事科学技术作为侦查破案的第一生产力,在打击犯罪、服务警务工作中作出了突出贡献。回顾xx年,xx派出所刑事科学技术组在所领导以及分局技术中队的亲切关怀和正确领导下,在全体刑事技术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坚持科技强警战略,按照“队伍专业、装备先进、工作规范、管理科学、作用显著”的发展思路开展工作,现将我所具体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 刑事工作总结 ★
刑事申诉书是司法文书,如何正确书写申诉状是法学专业人士需要清楚掌握的!以下是刑事申诉书范文,请参考!
申诉状定义【1】
申诉状亦称“诉状”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的文书。
申诉状是诉讼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裁定、判决、调解书,认为有错误,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给予复查纠正而写的司法文书。
申诉书与上诉状区分【2】
申诉书与上诉状,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点。
它们都是认为原判决或者裁定有错误而要求依法予以纠正的诉讼文书,但两者又有明显的区别:一是对象不同。
提出申诉的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包括二审终结的甚至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或者裁定;而上诉只限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
二是期限不同。
申诉不受时间限制;而上诉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如无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逾期不能上诉。
三是接受书状的机关不同。
接受申诉的可以是原审法院,也可以是上级法院,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而接受上诉的只能是作出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四是处理程序不同。
接受申诉的机关对申诉案件经过审查,认为原裁判正确的,通知驳回申诉,原裁判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而上诉案件必须由上诉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或者裁定。
刑事申诉书【3】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诉人 对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字第_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事项的要点)
事实与理由
(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审判结果以及具体的申诉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原审________书抄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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