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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管理制度精选

发表时间:2024-03-26

在企业里建立规章制度是管理中最重要的,员工遵守规章制度是员工必须履行的义务。公司好的规章制度才能达到好的管理效果,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结合本公司的实际。通过本文了解“信息化管理制度”您会对它有更多深刻的认识,感谢您的分享让更多人了解这篇有价值的文章!

信息化管理制度【篇1】

随着企业生产节奏的加快和办公现代化,我厂使用电脑的车间、处室越来越多,现有电脑安装部位普遍存在防范措施薄弱,安全隐患突出。而近期以来,地区高校内部和有关电脑经营公司均相继发生电脑被窃案件,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从案件性质分析,电脑已经成为犯罪分子重点侵袭的目标。因此,为安全使用电脑,防止各类案件的发生,结合工厂情况,特重申加强内部电脑安全管理的通知如下:

一、凡配有电脑部门的领导要从思想上重视电脑部位的安全管理,必须建立健全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负责对使用和管理电脑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二、电脑管理和使用人员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电脑台帐,电脑软件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带出和外借,自觉做好保密、防盗和防病毒工作,更不得用电脑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三、电脑室内必须加强对火种、电源的管理,不得擅自动明火,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电源必须保证安全,人员离开后应切断电源。

四、电脑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必须完善,应做到人员离开后能够关窗锁门。

五、严格外来人员管理,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进入电脑室或操作电脑。

六、此通知下发后,各部门要对电脑部位进行认真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人员是否落实,防范措施是否完善,对存在的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杜绝各类案件的发生。

信息化管理制度【篇2】

第二条 学院信息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筹规划、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成立学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领全校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能是:

1、负责审议学院信息化建设的规划与经费预算;

2、审议和批准学院信息化建设、运行管理及校园网安全的规章制度;

3、确立在推进信息化建设进程中各部门的责任分工、资源分配以及考核机制;

4、对学院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性问题进行决策。

第四条 学院网络信息中心是学院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分期实施学院信息化建设规划,负责部门信息化建设进程中的技术指导和支持,负责数据标准的制定和公共平台应用的推广与培训,负责健全和完善信息化工作管理体系。

第五条 学院各部门应充分认识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具体负责的分管领导与信息员,信息化工作要列入部门工作计划;作为本部门信息化建设的第一责任人,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充分重视信息化建设工作;部门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本部门业务系统数据建设和信息安全工作,监督学院信息化建设相关规章制度在本部门的执行;部门信息员负责部门网上办公信息的发布和部门二级网页内容的更新。各部门要切实做好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各项信息化建设,完成好本部门的信息化建设任务。

第六条 学院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数字校园应用平台的开发和集成,学院各类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信息系统、校园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基础应用等。

第七条 学院各业务应用系统的建设应根据学院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各部门业务工作实际需要进行。业务部门提出应用需求,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对项目建设需求和技术可行性进行评估。对于涉及学院整体工作的大型信息化建设项目,将由学院组成信息化建设项目专家组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后进行立项建设。

第八条 根据“硬件集群,数据集中,应用集成”的建设原则,学院信息化建设项目中的网络设备、服务器、存储设备等硬件设施均由网络信息中心统一安排申报。

第九条 对于各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建设项目,需成立主管院领导、业务应用部门、网络信息中心和财务、纪检等相关人员组成的采购小组,参与项目的调研考察、招标采购等工作。网络信息中心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项目完成后,立项部门需要把项目主要的技术文档资料(包括需求分析说明书、设计说明书等)提交一份给网络信息中心,以保证网络信息中心参与后期维护和信息系统的等级备案工作。

第十条 对于各部门的应用系统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学院信息化建设的统一标准进行。应用系统的使用和管理权限归各建设部门所有。建设部门要保证对系统数据及时更新维护,并配合网络信息中心做好信息系统的备案工作。

第十一条 作为学院信息系统建设的常规队伍,各部门信息员应按时参加网络信息中心和相关部门组织的应用系统培训活动,熟练掌握各应用系统的操作方法,及时做好部门内人员的培训工作,做好应用系统的推广使用和部门内部信息的更新。

第十一条 学院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分为网络安全、系统安全和内容安全三方面内容。网络安全是指校园网基础设施的安全,设施包括:光纤通信线路、网络布线和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互连设备;系统安全是指承载校内各种应用系统的服务器、软件运行环境以及系统数据的安全;内容安全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服务方式发布的各种信息中具体内容的安全。

第十二条 学院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网络安全和系统安全,负责对校园网基础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对学院数据中心内各服务器的运转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对操作系统进行安全升级,对数据进行统一备份,保障校园网的畅通运行和各服务器的`正常运转。学院各部门负责其主管的二级网页上的信息安全、业务系统的权限管理安全和系统内的数据安全。各部门有责任做好部门业务系统数据维护以及必要的数据备份和保存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活动。网络信息中心有权按照国家的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记录用户上网行为,并配合公安机关的要求,提供用户上网记录。

第十四条 学院对上网信息实行分类审核。在学院主页上发布全院性重要信息必须经党委宣传部或院长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发布;各部门发布的部门网页信息由该部门负责信息管理的领导审核。未经审核的信息或网页不得擅自在网上发布。

第十五条 学院校园网办公系统、内部通信系统、校园短信平台等均为支撑学院教学管理及行政办公功能的工作平台,任何人不得发布与工作无关内容及对组织和个人进行污蔑、诽谤等有碍工作秩序的信息。对违反规定者,网络信息中心将依据本条例封闭其用户帐号,并视情节交由学院相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将定期进行信息化工作的考核工作,对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成绩优秀的部门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信息化管理制度【篇3】

信息中心工作职能信息中心是学校实施教育信息化的重要部门,担负着学校各类信息化应用的建设、管理、服务、维护的只能。具体的工作任务如下:

1、总体工作:负责学校信息化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全校现代教育技术设备的管理,信息资源的收集、制作、利用、发布的过程、方法和手段,承担教师现代教育技术的培训和指导,制定学校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和信息化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2、职能范围:负责计算机网、广播网、电视网、电话网等校园网络的运行、管理和维护,以及计算机、电教、图书馆、阅览室、文印室、广播站和校报等等相关方面的工作。

3、教学任务:承担信息技术课程教学任务,贯彻执行本校的教学计划,提高全省信息技术课汇考的通过率。

4、培训任务:搞好多媒体课件、多媒体技术、网络技术和办公软件应用的培训工作,定期举办各种形式的信息化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信息化应用技能。

5、校园网建设:负责校园计算机网、广播网、电视网的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

6、网站建设:负责学校网站的建设、维护和日常更新,做好网上宣传和网上办公。

7、照相录像:承担校内宣传和教学工作的录像和照相任务,学科研究等专题片的制作,硬盘复制、光盘刻录、图片扫描、视频采集等。

8、课件制作:教学课件和教学素材的制作与保存。

9、信息采集:负责学校信息资源的收集与采编,建立学校资源库(课件、教案、试题、教学光盘等),发布在学校内部办公网上,为教育教学服务。同时,也为学校领导及其管理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10、电教服务:准备好各教研组多媒体课堂教学任务所用的电教设备,负责学校各计算机室的上机安排、多媒体教室的使用。

11、维护咨询:负责对学校办公自动化系统、计算机教室、各办公室、广播站、文印室、编辑部等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定期检查和维护各班教室的广播和线路,负责为全校师生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2、团队建设:信息中心要逐步选聘、培养优秀人才,形成一支由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计算机硬件维护、软件开发、网站建设、教育教学、电教、管理及服务等各类人才组成的专业队伍,要有很强的业务经验和服务能力,以适应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需要。

信息化管理制度【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规范监管企业投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xx]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6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xx]2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是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含委托监管企业)。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产权收购、合资合作,以及基金等金融类投资。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监管企业按照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经国资委认定的监管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含主业和培育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企业主业和培育业务范围与企业规划同步考虑,一经确定,原则上保持5年不变,特殊情况需调整的,需经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国资委审核批准,并依法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条国资委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以战略和规划为引领,对监管企业投资进行全程全面监督管理,注重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

第四条国资委指导督促监管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通过信息化等手段保持对监管企业投资的监管权、知情权,监督检查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组织对有必要的监管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和审计,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监管企业是国资委授权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企业投资计划,遵循价值创造理念,提高投资决策质量、投资回报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监管企业应加强投资管理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第六条监管企业投资应服务于国家和自治区战略目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企业的功能定位及发展战略和规划。严格履行企业内部投资决策程序,执行投资管理制度,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非主业投资应符合企业改革、调整和转型方向,不对主业发展造成影响。

第二章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七条监管企业应当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其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五)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六)投资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七)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八)投资计划的编制、执行、分析、报告、监督、考核制度;

(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经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国资委和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并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国资委通过建立监管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监管企业建立完善本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通过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程动态监控和管理。监管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向国资委报送的有关纸质文件和材料,应当同时通过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电子版信息。

第九条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政策法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外派监事会监督、纪检监察、审计巡视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监管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三章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条监管企业应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计划经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每年2月底前通过监管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国资委。

第十一条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年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资产负债率水平;

(二)投资主要方向、目的和结构分析;

(三)重大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实施主体、股权结构、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四)非主业投资项目;

(五)设立新企业、对子企业增资项目;

(六)股权收购、兼并项目、合资合作项目;

(七)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投资项目;

(八)自治区国资委认为有必要进行备案的其他投资项目。

国资委依据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监管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对其中一级企业非主业类投资项目、特别监管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国资委在收到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含调整计划)及相关完整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意见。企业应根据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做出调整并重新上报。

第十二条监管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的投资项目,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并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通过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国资委。

第十三条监管企业应当围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选择、确定投资项目,明确有权提出投资项目的单位(部门),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其中股权类投资项目、合资合作类投资项目应当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十四条监管企业投资决策主体的企业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三级。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应当遵照本级决策机构工作规则,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并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记录存档。属于“三重一大”决策范围内的投资项目,在形成决策意见前,应当经企业党组织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监管企业所投资的基金,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备案的,且本企业的出资额不高于基金规模三分之一的,基金的具体投资项目按基金章程约定的权限及决策程序,不需另行履行项目审核程序。

第四章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六条国资委通过监管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重大投资实施动态监测,重点监测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要求企业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监管企业应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内外部环境和投资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必要时应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并通过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国资委。

第十八条监管企业应当按照国资委要求,分别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终了次月10日前将季度投资进展情况通过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国资委。季度投资进展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产权收购、合资合作等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以及需要报告的其它事项等内容。

第五章投资事后管理

第十九条监管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通过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与计划的差异分析;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二十条监管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国资委对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选择部分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总结和推广。

第二十一条监管企业应当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内容应突出体现被审计对象在重大投资决策、资金使用、投资收益等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国资委在对监管企业开展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集中重点检查等审计检查时,将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程序、执行和效果等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审计、检查结果作为违规投资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投资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一)企业各级主业类投资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国资委实行备案管理。

(二)一级企业非主业类投资项目(含列入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国资委实行核准管理。

(三)二级企业非主业类投资项目,按照企业内部规定的职责权限履行决策程序,国资委实行备案管理。

(四)设立特别监管类项目。一级企业及重点子企业单项投资额超过企业上年度末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30%的投资项目为特别监管类项目。特别监管类项目需报国资委实行核准管理。

国资委收到监管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核准的请示或备案的报告及相关完整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监管企业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需向国家或自治区相关部门履行前置性审批的,企业在向相关部门首次报送文件前,应先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或备案等相应的监管程序。

第二十四条实施核准或备案的投资项目,监管企业应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向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

(一)实施投资项目的申请文件或备案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投资项目情况等);

(二)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复印件;

(三)投资决策相关依据材料(一般包括: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报告,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草签的有关投资协议、合同、章程,投资合作方有关情况说明,投资资金来源说明等);

(四)投资双方企业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监管企业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报告、专家论证意见、法律意见书等,应由有关责任人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国资委建立监管企业重大投资项目专家评审制度和对应的项目评审专家库。纳入核准或备案的投资项目,规模较大或风险较大以及国资委认为有必要进行专家评审的投资项目,应由国资委出具意见之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和评价。由此产生的费用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监管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论证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二十八条监管企业应当突出和特别强化对境外投资项目的风险管控,加强与外事部门沟通,对投资所在国(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市场、法律、政策等与境内差异所带来的各类风险做全面评估,做好相应的应对措施和预案制订。境外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民间投资机构、当地投资者、国际投资机构入股,发挥各类投资者熟悉项目情况、具有较强投资风险管控能力和公关协调能力等优势,降低境外投资风险。

第二十九条监管企业股权类、合资合作类重大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当由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上年度末资产负债率超过同行业警戒线水平的监管企业,企业应审慎决策投资项目,不得因投资推高企业的负债率水平。

第三十条国资委指导督促监管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对监管企业投资监管体系进行评估,及时将评估结果反馈监管企业。相关监管企业应按照评估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三十一条国资委在对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管中,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进行提示,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予以否决。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监管企业应当依据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企业内部相关管理制度,对违反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它不良严重后果的,追究决策者、实施单位(部门)等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国资委对监管企业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的监管企业,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由相应的部门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文件、资料、信息的监管企业,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对监管企业依据本办法报送的文件、资料负有保密义务,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在国资委和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未开通运行前,各监管企业需按本办法的要求和时限,以纸质方式上报文件和相关材料。

受托监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对委托监管企业的投资进行监管,委托监管企业按照本办法要求和时限,及时将审核或备案材料报送至受托监管部门履行审核或备案程序。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信息化管理制度【篇5】

教育信息化工作管理制度

学校教育信息化要求各学科教师运用信息技术开展教育教学,拓展学科教学资源、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将信息技术应用到课程教学之中,为使我校在教育教学应用和管理应用方面尽快全面实现教育信息化,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学校根据管理要求使用信息管理平台对学校进行管理,做到“校务、政务公开”网络化。

二、学校领导率先使用网络、多媒体技术,在课堂教学中利用网络媒体进行教学。

三、积极参加全国、省、市、区各项有关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的竞赛活动。

四、学校组织定期开展与教育信息化相关的特色活动。

五、教师应该把计算机当作自己教学、工作甚至生活的工具,使现有设备在平时教学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每个教师要根据自身水平制订计算机操作提高计划,每个教师应积极参加各级各类自制多媒体课件比赛。

六、对幻灯投影机、录像机、班班通等常规电教器材,应经常性地使用,尽量的在日常教学中多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

八、要求教师积极开展信息技术与学科整合的教学活动,按学校规定完成信息化教学应用课时。

九、全体教师的论文、计划、总结、备课、等各方面逐步实行电子化管理,逐步实现无纸化办公。

十、积极参加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种教育信息化应用推广活动,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十一、积极为学校教育资源提供各种优质教学资源,每学期每位教师提交的资源数量不少五份。

十二、学校制定教师信息化教学应用考核办法和标准,对教师信息化应用学期考核成绩计入教师绩效考核。

信息化管理制度【篇6】

信息化管理制度

为保障沪昆客专铁路建设信息系统安全、有效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沪昆客专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维护管理规定

一、统一配备的用于视频会议系统、隧道自动登录系统和隧道视频监控系统的计算机系统和相关设备,均要自觉服从局指挥部统一管理,接受局指挥部日常监督和指导。

二、局指挥部及各分部配备的计算机系统及相关设备,全部由局指挥部及各分部信息化专职人员维护保修。局指挥部及各分部配备的办公电脑原则上自行维护。

三、局指挥部及各分部成立信息化组织机构,指定对应的负责人及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四、违反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影响视频会议所用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的,局指挥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设备损坏的,由当事人赔偿。

第二条

使用操作规定

一、各种操作手册或使用说明书齐全。

二、操作人员要按规定程序操作计算机,遇到问题及时与局指挥部对应负责人取得联系,不得盲目操作、野蛮操作和恶意操作。

三、用于视频会议系统、隧道视频监控系统及的计算机设备,操作人员不得随意增删其软硬件配置。

四、未经局指挥部对应负责人许可,局指挥部及项目分部以外任何人员不得使用操作计算机系统及相关设备。

第三条

系统安全规定

一、未经局指挥部许可,任何人员不得修改局指挥部局域网内计算机的IP地址。

二、局指挥部工作人员要定期对自己的计算机进行病毒检测,发现病毒应及时清除;清除不了的,要立即报告局指挥部网络管理员。不得使用来历不明的软盘或光盘,严禁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

三、操作过程中临时离开计算机,要退出正在使用的程序,防止无关人员非法进入;如预计离开30分钟以上的,要关闭计算机方可离开;下班之前必须退出所有程序,关闭计算机,并切断电源。

四、要爱护计算机设备,保持计算机工作环境清洁。

五、用于隧道视频监控系统、隧道自动登录系统和视频会议系统的计算机系统的IP地址及其他软硬件配置信息,严禁更改,如因更改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放有隧道视频监控及隧道自动登录系统的值班机房,在系统正常运行后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值班机房,值班人员严格履行上下班制度、交接班制度。

第四条

系统保密规定

一、局指挥部工作人员使用计算机要及时主动设置密码。

二、计算机密码应定期更换,每个密码的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严禁将计算机密码告知无关人员,密码外泄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登录沪昆湖南公司网络办公系统、三维地理信息系统的时候,必须使用分配好的自己的账号密码,不得越权使用他人的账号登录。

五、需保密的工作文件资料不得上网共享,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六、未经局指挥部负责人批准,任何人员不得将局指挥部的数据、软件及资料复制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各模块负责人职责规定

一、每天对信息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监视,确保系统能正常安全运行,发现异常情况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如遇重大问题或不能及时处理的问题,要立即向局指挥部相关负责人或分部相关负责人报告。

二、局指挥部及处级分部必须加强网络管理,认真做好办公区内办公用计算机、交换机、电源等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定期保养工作。

三、做好各信息系统软件的日常升级工作,根据局指挥部及各分部的业务需要,不断完善和拓展局域网的功能。

局指挥部信息化管理工作由总工程师负责,建设项目管理系统、视频会议系统、隧道视频监控系统、隧道自动登录系统及三维地理信息系统由工程部负责。

信息化管理制度【篇7】

普化小学教育信息化工作管理制度

学校教育信息化要求各学科教师运用信息技术开展教育教学,拓展学科教学资源、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将信息技术应用到课程教学之中,为使我校在教育教学应用和管理应用方面尽快全面实现教育信息化,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学校根据管理要求使用信息管理平台对学校进行管理,做到“校务、政务公开”网络化。

二、学校建设好自己的校园专题网站,有互动的教师主页,能够围绕课堂学习实现师生交流,起到指导学生学习的作用。

三、学校领导率先使用网络、多媒体技术,在课堂教学中利用网络媒体进行教学。

四、积极参加全国、省、市、区各项有关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的竞赛活动。

五、学校组织定期开展与教育信息化相关的特色活动。

六、教师应该把计算机当作自己教学、工作甚至生活的工具,使现有设备在平时教学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每个教师要根据自身水平制订计算机操作提高计划,每个教师应积极参加各级各类自制多媒体课件比赛。

七、对幻灯投影机、录像机、录音机、电视机等常规电教器材,应经常性地使用,尽量的在日常教学中多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

八、要求教师积极开展信息技术与学科整合的教学活动,按学校规定完成信息化教学应用课时。

九、全体教师的论文、计划、总结、备课、试题等各方面逐步实行电子化管理,逐步实现无纸化办公。

十、积极参加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种教育信息化应用推广活动,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十一、积极为学校教育资源提供各种优质教学资源,每学期每位教师提交的资源数量不少五份。

十二、学校制定教师信息化教学应用考核办法和标准,对教师信息化应用学期考核成绩计入教师绩效考核。

信息化管理制度【篇8】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桐庐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根据桐庐县财政局、桐庐县发展和改革局、桐庐县数据资源管理局联合发布的《桐庐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桐数据【202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全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预算申报、项目评审、进度跟踪、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估等各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本细则适用于县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乡镇(街道)及县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的信息化项目。

二、管理职责

1.县数据资源管理局

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是全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

2.县财政局

县财政局(采购办)是全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资金和政府采购的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的采购程序与资金保障,与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共同完成预算单位年度计划编制。

3.县发改局

县发改局负责全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协同审查及年度计划编制。

4.其它相关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全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

三、项目预算申报

1.各单位每年9月底前申报下一年度的信息化项目,上报项目的申报表。

2.申报项目时,须填写《桐庐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预算申报表》,重点说明项目可行性、必要性、建设内容以及投资概算,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申报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县数据资源管理局。预算在500万元以上项目,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报送。

3.县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对《桐庐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预算申报表》、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及其它相关资料进行初审。11月底前会同县委改革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进行联审,并提出联审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4.项目经县政府相关程序批准后,由县财政局按部门预算予以下达。

四、项目评审

为全流程管理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依托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建立以项目全生命周期为主线的信息资料库。

1.项目初审

申报单位在线上传项目基本信息电子表单、建设方案及投资概算等资料至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根据项目申报单位建设方案、资金概算,对项目进行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建设方案退回修改。

2.专家评审

⑴预算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县内专家初审。

⑵预算2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县委改革办、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线下评审。

⑶专家抽取。项目评审前县数据资源管理局通过系统自动抽取5名以上评审专家,评审的专家数量须为单数。

⑷评审结果由专家组出具项目审核意见书,评审通过的项目进入下一个环节;因方案不完善,未通过的项目可经完善后再提交评审;项目评审不通过的项目暂缓或不在实施。

⑸每次专家评审费不超过省市相关标准。

3.项目招投标

项目评审通过后,建设单位启动招投标相关程序,通过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上传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招投标相关文件。

4.项目跟踪

⑴预算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建立监督小组,监督项目的建设。

⑵预算2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立由单位分管数字化工作的领导、纪检人员、数字专员等组成的监督小组,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

5.项目验收

项目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县数据资源管理局申请验收,同意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大纲》要求自行组织,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参与。验收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在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提交包括验收报告、专家意见、整改承诺等终验相关信息,整理入库。

6.绩效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次年通过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绩效自评,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根据《桐庐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每年进行一次评估。

五、附则

1.本细则由桐庐县财政局、桐庐县发展和改革局、桐庐县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