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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的管理制度【篇1】
一.目的
规范医院员工到龄退休工作办理流程,将管理工作精细化,提高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质量。
二.范围
适用于医院正式员工办理到龄退休工作及人事科对退休员工管理的全部工作。
三.内容
1、根据中央及省有关文件规定,工作人员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年龄后,由人事科负责提前两个月通知本人所在科室及本人,按时办理退休手续。
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现阶段,正常退休年龄实行渐进式延退。男满六十周岁(不分干部和工人);干部身份女满五十五周岁(高级技术职称与处级以上管理岗位可满六十周岁),工人身份女满五十周岁(取得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十年以上,满五十五周岁。若取得高级职称或处级以上管理岗位可满六十岁)。
3、本人的出生日期,以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如发现弄虚作假,故意更改出生日期的要严加查处,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4、人事科将离退休手续办完后,证书要及时转交本人,并及时办理有关养老手续。
5、定期组织离退休人员政治学习。
6、每年组织根据医院安排组织离退休人员查体。
7、定期走访有特殊情况的离退休人员。
四.支持性文件
《工资福利与离退休业务培训教材》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
退休返聘人员的管理制度【篇2】
离退休人员活动中心是离退休老干部、老职工精神文明建设的。阵地,是老同志之家,为使其成为文明、健康、整洁、安全的活动场所,特制定管理规定如下:
一、开放时间:每天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00,双休日不开放。
二、活动室由离退休人员服务科专人负责管理,按规定时间开关门,清洁室内卫生。
三、注意事项:
(一)保持活动室内整洁、卫生,禁止吸烟,禁止随地吐痰,禁止乱扔杂物。
(二)举止文明,衣冠整齐,不要大声喧哗,不进行赌博性棋牌活动。
(三)爱护公物,棋牌、报纸夹、桌椅等用后放回原处。
(四)防火、防盗,离开时关闭门窗,切断电源。
(五)外来人员、儿童,不得随意在本室活动。
请广大老同志自觉遵守管理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好我们的老年之家。
退休返聘人员的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二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服务管理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 对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服务管理内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在举行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时,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军休干部参加。
第七条 在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时,民政部门应当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负责人走访慰问军休干部。
第八条 民政部门、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军休干部相应政治待遇,组织军休干部阅读有关文件,听取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精神传达。
第九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以下服务保障工作:
(一)按时发放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
(二)按规定落实军休干部医疗、交通、探亲等待遇,帮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落实优抚待遇;
(三)协调做好军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医疗保健知识普及活动,引导军休干部科学保健、健康养生;
(四)组织开展适宜军休干部的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和鼓励军休干部参与社会文化活动;
(五)定期了解军休干部情况和需求,提供必要的关心照顾;
(六)协助办理军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事宜,按照政策规定落实遗属待遇。
第十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提高军休干部遵纪守法和遵守服务管理机构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第十一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军休干部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军休干部保持和发扬优良传统,发挥政治优势和专业特长,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服务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为军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全时值班,并采取定期联系、定人包户等方式,为军休干部提供及时、方便的日常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坚持共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为军休干部提供细致周到的服务。对身边无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军休干部,应当重点照顾并提供必要帮助。
第十五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拓展社会化服务,根据需要引进邮政、银行、生活服务等社会服务项目,提高服务管理的质量和效益。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为军休干部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提高服务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军休干部成立各种文体组织和兴趣小组,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九条 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是在服务管理机构内军休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
服务管理机构内设有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指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听取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解决其反映的问题。
第四章 服务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民政部门根据安置管理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精干高效、便于服务的原则设置、调整服务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服务管理机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对重大问题实行民主决策。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政策公开、财务公开、管理公开,接受军休干部和工作人员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落实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二十三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设置会议室、活动室、阅览室、荣誉室等场所,建立必要的室外文化体育活动场地,创造良好休养环境。
第二十四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军休经费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五章 服务管理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政策和业务知识学习,掌握服务管理技能,培养良好作风和职业道德,尊重军休干部。
第二十七条 服务管理机构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逐步提高社会工作、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第二十八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提高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服务管理能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士官的服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18日民政部发布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民政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退休返聘人员的管理制度【篇4】
行政人事部:
我院原电工班长XXX,于xxxx年退休。xxxx年因1号病房楼建设需要由基建办聘请为技术员,配合20xx年x月x日病房楼搬迁投入使用。
在维保期过后有着大量的水电维修任务,XXX对于该楼的相关设施系统及急诊大楼的水泵系统业务较为熟悉,拟建议将其返聘保障保卫部,主要负责1号病房楼的保障修缮及急诊大楼的水泵系统的维护。
妥否,请批示!
保障保卫部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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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的管理制度【篇5】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离退休人员去世后的丧事办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办理原则
1、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离退休人员去世后,应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遗体一律实行火化,不成立治丧委员会,不举办追悼会。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应在后事办理上起积极带头作用,以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
2、离退休人员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处理后事时,要站在尊重和关心党的事业的政治高度,在坚持一切从简、寄托哀思,提倡移风易俗、严肃俭朴,严禁铺张浪费、封建迷信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维护逝者的尊严。
3、对逝者家属提出的政策允许的合理要求,在学院财力可行、院领导批复后,应予以充分支持;对于不符合中央和省委规定的要求,要耐心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4、对逝者遗属,要充分体现学院党委的关怀,及时、妥善做好安抚、慰问工作,努力维护学院和谐、安定、团结的局面。
5、少数民族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二、消息报告
1、离退休人员逝世后,由学院党委组织部离退休管理科牵头,及时报告处室领导和分管院领导,并通知相关处室。
2、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关于领导干部逝世后丧事改革的通知》(晋发(1991)53号)的规定,厅级领导干部和本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省人大常委、省政协委员,全国劳动模范,全国战斗英雄,在省内外有影响的知名人士逝世后,可在《山西日报》刊登简短消息,内容包括本人逝世时间、参加革命工作及入党时间、生前职务等,见报稿须送省委组织部审定。
三、走访慰问
党委组织部离退休管理科及逝世人员离退休前所在处室,应及时登门慰问逝世人员家属,宣讲相关政策,将家属对组织提出的相关要求做好记录,并上报分管领导。
四、丧事办理
1、党委组织部离退休管理科联系家属确定遗体告别仪式时间、地点、张贴讣告。
2、党委组织部离退休管理科配合家属布置告别厅,帮助办理有关事宜。
3、组织参加逝世人员遗体告别仪式。除特殊情况需主要领导参加之外,一般情况下,离退休干部工作分管领导、逝世人员离退休前所在处室分管领导应当参加,原则上至少派1人参加遗体告别仪式。
4、敬献花圈的处室须于告别仪式前一天下午15:00前通知党委组织部离退管理休科工作人员。离退休管理科工作人配合家属做好告别仪式的准备工作。
5、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全面做好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__)14号)文件精神,离退休党员去世后,经院党委同意,可以在其遗体或骨灰盒上覆盖党旗,但党旗不得随遗体火化或随骨灰盒掩埋。
6、如离退休人员在外地去逝,一般应在当地举行遗体告别并火化,如有特殊需要,由相关处室协调处理。
五、后续事宜
1、丧葬费:根据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人社厅《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等三项费用标准的通知》(晋财行[20xx]123号)文件要求,离退休人员丧葬费上限为4000元。
2、抚恤金:根据民政部、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xx)192号)文件要求,退休人员逝世后,抚恤金为2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离休人员逝世后,抚恤金含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离休费。由家属提供相关材料后办理。
离退休人员逝世后由党委组织部离退休管理科将姓名、死亡时间等通知人事处,人事处按有关规定标准清算各项费用,通知总务处财务科结算,结算后及时通知离退休科反馈家属。
退休返聘人员的管理制度【篇6】
1.目的
加强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规范公司员工的退休操作规程,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与环境。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体员工。
3.退休条件及核定
3.1条件:
3.1.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公司综合部给予办理退休手续: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社保累计缴满15年(含在公司之前其它单位交的部份,下同)。
(2)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社保累计缴满15年(含在公司之前其它单位交的部份),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备注:退休年龄如国家政策有变动,按国家规定执行。
3.1.2退休年龄已到法定要求,社保缴费未满规定年限且能胜任岗位个人愿意继续服务公司的员工按以下方式之一办理;
(1)社保累计缴费年限差额不超过5年或按社保相关政策可以继续缴纳社保的职工,经公司考评后能胜任岗位要求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以退休返聘形式与员工签订劳务协议,社保续缴至缴满15年,然后按规定办理退休;
(2)社保累计缴费年限差额超过5年的职工或者按政策不能继续缴费的职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协助办理社保转出至职工所在地相关社保部门,如职工个人愿意继续服务公司且按公司评估后能胜任工作的,以退休返聘形式与员工签订劳务协议;
(3)个人不愿继续服务公司或因身体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工作(含经公司考评不能胜任岗位)的职工,按离职办理,公司协助办理社保转出手续;
(4)退休返聘的职工签订劳务协议年限原则上不能超过5年(下同)。
3.2核定:
由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退休核定工作。
4.退休待遇
4.1退休金:
公司员工退休后,按照国家社保政策享受社会养老保险金,即:在社会保险机构领取社会养老金。养老金核算方法按国家相关的养老保险管理规定。
4.2医保:
4.2.1办理退休时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均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最低缴费年限(养老保险15年医疗保险20年)的,退休后按社保相关政策享受相关基本医疗待遇;
4.2.2办理退休时医保累计缴费年限未满最低缴费年限(20年)的职工,按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规定须在三个月内一次性补齐所差的部份,退休后才能享受相关基本医保待遇,因个人不愿补交纳费用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4.2.3退休返聘的职工,公司考虑以商业保险及其它方式补充医保,以保障员工的基本医疗待遇;
4.2.4个人不愿继续服务公司或因身体及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工作的,按离职办理,公司协助按社保政策办理转出手续。
5.退休手续办理程序
5.1退休年龄到达之日前90天,综合部与员工本人、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联系,启动退休核定工作,告知员工需准备的资料。
5.2退休员工需准备的资料
(1)职工本人档案
(2)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社保缴费证明及明细
(4)职工本人申请
(5)单位证明;
(6)属病退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5.3退休年龄到达之日前60天,综合部向退休员工所在部门发出退休通知。
5.4退休年龄到达之日前30天,综合部通知部门及退休员工办理退休手续。
5.5因缴费年限不够,须一次性补交的费用,综合部会提前6-12个月告知员工,同时告知计算方法及预估的费用。
5.6退休员工在退休年龄到达之日前办完相关工作移交手续。
5.7由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向退休员工发放退休证,同时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6、附则
6.1本规定综合部起草,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解释权归公司;
6.2因国家社保政策变化造成规定有违的,按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