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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规章制度集锦

发表时间: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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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篇1】

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统一申报、建设、考评和验收程序,按照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项目资金的申报制度

(一)项目资金由单位相关部门及所属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申报。

(二)项目资金申报文件必须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规定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并装订成册。

(三)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及分管领导提出初审意见,经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经单位主要领导审定,再行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申报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随时跟踪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情况。

二、项目资金的使用制度

(一)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项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实物和设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

(三)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查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三、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审计制度

(一)坚持公示制度。对于专项资金项目,在项目实施前,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公示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等情况。

(二)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实施部门或单位定期向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三)检查验收制度。杜绝在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现象,随时接受上级主管

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项目完工后,主动申请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财务等情况进行验收工作。

(四)接受审计制度。为防止发生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上级补助资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由审计部门对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项目实施绩效考评制度

(一)经检查、验收和审计的项目,由分管领导组织对实施方案制定、各方面资金整合、各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项目实施效益和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等进行绩效考评。

(二)绩效考评采用百分制打分办法,根据得分的具体情况排定名次。

五、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一)项目资金应按工程进度进行拔付,对没有开工或进度缓慢的项目应适当调整或取消补助款。

(二)项目资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杜绝不符合规定支出,随时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

(三)报销用的发票必是合法的票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票据,一概不予报销。

购买各种物品、材料的发票,必须有购货单位全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有收款单位章印。否则财务会计有权拒绝报销。有详见清单字样的发票应附清单。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手续完备的验收证明。需入库的物资,必须填写出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按计划或合同验收后,在验收单上填写实收数额并签章。不需入库的物资,除经办人在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使用人员进行验收,并在凭证上签章。

(五)支付补助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个人的收款证明及签字,有收款人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有审批人签字,并有付款的依据。报销用的票据必须按财务规

定办理:经手人签字,证明人签字,财务会计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报支。

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篇2】

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资料,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状况,务必请示。

三、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资料和文件要求为准。

四、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五、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六、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篇3】

项目办廉政建设制度

为加强项目办党风廉政建设,防止腐败,不断强化自我约束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廉政建设制度

1、组织项目办、各施工单位管理干部和工程技术干部,认真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抓好管理,树好形象,带好队伍。

2、认真落实本项目办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廉政建设责任状》和项目办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廉政合同》。

3、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项目办重要议事日程,与工程建设任务一同部署,一同落实。

4、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完善管理和监督机制,全面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杜绝各类腐败和违纪违法案件发生。

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篇4】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管理工作,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各类研究的各种资源,发挥科技项目研究对***生产的支持作用,实现研究中心科技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研项目的立项程序:选题→调研→立项论证→科室讨论初审→中心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委会)评审→课题审批→课题研究。

第三条 科研生产科每年从8月份组织各研究所编写翌年科研立项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经科委会讨论同意立项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编写开题报告,经研究所负责人审查后,由科研生产科分送各主管领导审查,经科委会讨论确定后上报。开题报告和项目论证报告,于每年9月底上报***公司相关处室部门审批。

第四条 根据***公司相关处室下达的科研项目、新技术推广项目等,编制研究中心年度科研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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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年度科研计划,按项目研究内容分解到各研究所,并落实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加人。年度科研计划初稿分送各主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审定签字下文。

第六条 为确保科研计划的完成,实行科研项目分级、分类、分阶段管理制度。

分级管理指:科研项目按国家级、省部级、***公司级管理; 分类管理指:科研项目按开发科研、新技术推广和决策类分类管理;

分阶段管理指:科研项目按月度、季度和年度分阶段管理。 科研生产科根据科研运行的具体情况,可安排操作性强的短期科研计划。

第七条 根据***公司勘探开发的重点及***实际特点,拟定科研重点项目。

第八条 对科研项目实行“五定一承包”目标管理,即“定任务、定人员、定经费、定进度、定奖惩;项目负责人承包课题”。

第九条 研究中心科研计划下达后,项目组根据计划编制“***研究中心科研项目计划运行表”,其内容包括:分阶段项目运行计划内容;工作目标;提交阶段成果资料及执行情况简述;阶段负责人和审查人,由各项目组或研究所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科研生― 2 ―

产科。项目运行大表作为科研生产科检查和考核各项目运行的依据。

第十条 科研生产科对科研项目运行实行动态管理,编制月度、季度科研项目进展通报。各项目组要编制科研项目半年、年度科研总结,其内容包括: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下步安排等,经研究所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报送科研生产科。

第十一条 科研生产科对科研项目运行实行季度检查制。科研生产科每季度末月,对完成科研计划进度,且室内试验、基础理论研究或现场试验进度好的项目进行奖励,奖励标准按科研项目实施细则执行;对于完成差的项目,扣除项目组成员当月奖金。

第十二条 科研计划进度一般按十个月编制,其余两个月作为项目的完善、提高及收集资料、编写成果(阶段)报告时间。

第十三条 科研管理人员需经常深入项目组,了解科研工作进度,随时协调解决科研项目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认真执行请示汇报制度。重大问题应向主管领导及时汇报。树立“急事不过夜、要事不转手、办事不走样、事事有回音”的高效有序的工作作风。

第十五条 经常向***公司有关部门汇报科研工作进展情况,听取上级部门的意见和要求,争取上级部门的指导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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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实行专项核算,按国家级、股份公司级、***公司级、中心级分类设立台帐。各研究所必须建立科研经费台帐。

第十七条 年底由科研生产科会同计划财务科按项目分类编制科研经费核销明细表,经主要领导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签字后由公司财务资产处核销。

第十八条 重点项目的确定条件:

(一)***勘探开发中的重大关键技术。

(二)在生产中能大幅度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油气产量、经济效益显著的公司级以上科研项目。

第十九条 重点项目由在研究中心领导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重点项目的人员确定:根据项目研究内容的'需要,可跨室抽调人员组成项目组,直至项目完成。

第二十一条 重点项目的质量及进度管理要求:

(一) 项目负责人要根据项目的研究内容,认真讨论制定详细进度安排,确保按期完成。

(二) 重点项目的研究内容和进度,必须按科研计划开展工作。项目组每月下旬向科研生产科提供一份科研进度及阶段研究成果的书面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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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重点项目在研究费用、上井用车、材料采购、外协加工等方面应尽力给予保证。

(四) 重点项目实行中心领导分工负责制,以督促检查重点项目如期完成。

第二十二条 列入计划的项目都必须按计划执行,按期完成。

第二十三条 凡对外技术协作,由协作研究所提交外协审查审批表,按程序审批。合同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需经中心主任审批,方可签订合同。

第二十四条 对外技术协作合同的洽谈、执行及验收,按《中国石油***分公司***研究中心科技对外协作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第八章 科研项目的撤销、中止、变更内容或研究时间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的撤销:上级主管部门因生产需要的变更、经费因素等原因可撤销项目的继续研究。

(一) 国内外已有可立即进行推广的先进技术成果,而且比重新研究费用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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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上的先进性及预期的经济效益。

(三) 原方案因原理上有误,实施中有不可克服的困难。

(四) 因项目负责人变动,使项目不可能继续进行。

(五) 协作单位单方面撤约。

(六) 技术政策的变动。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变更,应以书面报告形式,说明变更原因,经主管领导审定,由中心科委会主任签署意见并签名,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变更。同意变更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将该项目的开题报告、论证报告、计划任务书、阶段报告及所有技术资料,变更申请报告等文件资料归档,样机等应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 项目变更研究内容或研究时间:项目负责人编写变更申请报告,室(所)负责人、科研生产科签写意见,主管领导批准;属上级计划下达的项目,则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生效。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提出的方案设计,由研究所组织讨论通过,室(所)负责人签字后,送主管领导审定并签字。重大项目方案、技术设计应提交中心科委会讨论通过,主管领导签字,方可进行技术设计并实施。

第三十条 技术总体设计图,除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室(所)― 6 ―

负责人、总工程师审查签字外,必须由主管领导审定签字,方可进行零部件设计、描图、晒图。

第三十一条 零件设计图,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初核、总工程师复核签字,方可进行加工制造。

第三十二条 样机组装调试完成后,应进行室内模拟试验,检验其性能、参数等是否达到设计要求,中间试验合格后,才能进入现场。

第三十三条 现场试验是为工业应用提供科学依据,试验单位由项目组负责联系,重大项目的现场试验报技术发展处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安排。

第三十四条 现场试验应制订切实可行的试验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试验目的;试验条件及内容;资料录取要求;试验预期效果;施工要求;安全环保要求;可能发生的问题及预防措施等。

第三十五条 重大试验方案,除经主管领导审批外,还需征得协作单位技术领导的同意及上级有关领导批准。

第三十六条 现场试验必须按试验方案执行,无特殊意外情况,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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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现场试验要取全取准试验资料,编写试验小结。

第三十八条 由项目负责人按申报材料所要求的内容认真填写技术创新奖申报书;科学技术成果验收证书;成果简介和科学技术研究或新技术推广总结报告。

第三十九条 科研生产科对申报成果材料初审汇总,送中心有关技术领导审查后,提交科委会评审验收。

第四十条 科委会评审验收结果由中心主任审定。科研生产科负责填写“技术创新奖项目汇总表”随申报书、验收证书、成果简介、总结报告等全部申报材料,上报技术发展处。

第四十一条 技术创新奖授奖项目,由科研生产科提出成果奖金分配方案,经主管领导审批,中心主任审定签字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科研成果技术资料全部归档保存,并按相关标准的要求编写。归档资料达到规定要求,由中心信息档案室出具证明,计划财务科方可发放成果奖金。科研档案资料借阅必须按保密规定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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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凡通过正式成果验收的科研成果(室内试验装置、调研报告、规划等除外)项目,应在翌年由该项目负责人投入生产现场中推广应用,让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第四十四条 科研成果各项指标必须达到***公司规定的考核指标。

第四十五条 研究所或项目组应适时组织技术回访,了解科研成果在生产过程中的使用情况和存在问题,编写回访报告,提出改进措施或新的研究方案。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科研生产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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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篇5】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农业部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县农业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由县农业局管理的、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农业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农业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县农业局长对局属农业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项目建设单位的法人代表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县农业局产业发展科作为项目管理职能科室,负责局属农业项目的规划布局、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第四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小型项目或者田间试验类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

项目前期工作

第五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评估及审批,以及提出开工报告、列入年度计划、完成施工图设计、进行建设准备等工作。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必须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等作出初步说明。项目建议书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经县农业局统一行文,由产业发展科向上级申报。小型项目或田间试验类项目,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写申报材料,经县农业局专家组审定后,向产业发展科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备案,再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申报。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在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项目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比选,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总论、项目背景、市场供求与行业发展前景分析、地点选择与资源条件分析、工艺技术方案、建设方案与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建设期限与实施计划、组织机构与项目定员、环境评价、效益与新增能力、招标方案、结论与建议等。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技术和工艺较为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编写。

第八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可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均应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第九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总投资10%以上,或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5%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条县农业局系统各单位(包括机关各科室、县农技中心各专业站、局属各二级单位,本制度统称为局各单位)均有争取项目的义务和职责。局各单位应加强与业务线上各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向上争资。鼓励局各单位积极与外单位开展联合项目,但必须经局长批准,并报产业发展科备案,接受局里的监督指导和财务审计。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审批程序,必须获得农业部或省级主管部门相应的批复文件。同时在实施前,还要办理相关职能部门的工程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和土地使用审批等手续。

第十二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五制”,即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及竣工验收等制度。同时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三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要按照农业部等法律法规进行招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确需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必须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本条第二款(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四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依照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土建或田间工程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或房屋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严格审查监理单位的资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工作。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质量、投资使用、建设进度等内容进行监督管理。监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六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要按规定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必须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纳入农业部年度投资计划并下达第一次项目投资计划后的6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必须向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申请延期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农业部第一次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农业部将暂停下达项目投资计—,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建设项目,收回已下达的投资。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