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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职工请假制度11篇

发表时间:2023-04-29

职工请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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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职工请假制度(篇1)

上海大学教职工请假制度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请假事项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与我校建立聘用关系或用工关系的教职工请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主要涉及教职工各类请假制度,如事假、病假、婚假、生育假、探亲假、丧假、工伤假等,还包括公差、旷工及旷工处理规定。

第二章 事假

第四条 学校已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工办理私事应主要利用寒暑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处理。如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事先提出申请,学校逐级审批。遇突发事件,事后需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五条 事假审批

一、事假在10日以内(含10日)的,由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事假超过10日的,由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核转报人事处审批。

三、事假最长准假时间一般一次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请假超过一个月的,由人事处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六条 工资待遇

一、教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不超过20天或连续事假不超过10天,基本工资照发;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或连续事假超过10天,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扣发超过天数本人基本工资。

二、教职工事假当月累计超过10天,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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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执行文件

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待遇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1992〕24号);

二、〘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沪人〔1994〕46号)。

第三章 病假

第八条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请假治疗或休息的,凭医院有效病假证明,经批准后可休病假。因患急性病未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履行补假手续。请假手续一般应由患者本人办理,确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第九条 病假审批

一、病假时间在2个月以内(含2个月)的,由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病假时间超过2个月的,由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核转报人事处审批。

三、病休连续超过6个月的,由所在学院(部门)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并办理长病假手续,列入长病假人员管理。

长病假教职工,经三级甲等医院医生出具已恢复劳动能力证明,还需经我校医务劳动鉴定小组进行健康状况鉴定,方可复工。同意复工的,应先试工3个月。

第十条 工资待遇

一、基本工资

1、教职工病假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2、教职工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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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2)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3、教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以上的,不计算工龄,并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2)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4、长病假教职工在复工试用期间的基本工资照发。

二、绩效工资

1、教职工病假当月累计超过20天,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2、长病假教职工在复工试用期间的绩效工资:(1)正常上班并完成工作任务的,绩效工资照发。

(2)安排半天试工,半天休息的,根据工作轻重按绩效工资的75%~90%计发。

第十一条 女教职工怀孕,凭医院有效证明可以申请保胎休息,保胎休息时间审批和工资待遇按照病假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执行文件

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

二、〘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沪人〔1994〕46号)执行。WEi508.CoM

第四章 婚假

第十三条 教职工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凭结婚证书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休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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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教职工结婚可休3天婚假。女性年满23周岁、男性年满25周岁的初婚者,另增加晚婚假7天,与婚假连续使用。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晚婚年龄的,一方享受晚婚假。

第十六条 教职工在婚假期间,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照发,往返途中的车船费自理。

第五章 生育假

第十七条 教职工凭就诊医院开具的产育证明书提出申请,经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休生育假(不含哺乳假和产后长假)。

第十八条 产前检查及孕期工间休息假:怀孕女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作工作时间;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给予1小时工间休息。

第十九条 产假期限

一、女教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第二十条 女教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院出具的证明分别给予产假:

一、本市女教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

二、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第二十一条 女教职工生育后,婴儿1周岁以前,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二十二条 女教职工产假结束后有困难,在工作许可的情况下,由本人提 第4页

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核转报人事处批准后可休哺乳假,假期为6个半月。

第二十三条 女教职工在产假与哺乳假期满后确有特殊困难,如条件允许可以酌情延长,经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核转报人事处批准,可继续休长假,假期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教职工,享受下列节育手术假:

一、放臵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在术后一周内不做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三、输精管绝育的,休息7天。

四、输卵管绝育的,休息30天。

五、放臵皮下埋植剂的,休息5天。

六、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3天。第二十五条 工资待遇

一、教职工在晚育护理假、节育手术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照发。

二、教职工在产假、晚育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扣发。

三、教职工在哺乳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按80%计发,绩效工资扣发。

四、教职工在产后长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按70%计发,绩效工资扣发。第二十六条 执行文件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发〔2012〕第619号);

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沪府发〔1990〕36号);

三、〘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1〕24号);

四、〘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沪劳保福发〔2002〕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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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探亲假

第二十七条 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由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核转报人事处审批,可以享受探亲假。

第二十八条 探亲假期限

一、已婚教职工在国内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教职工在国内探望父母,每年给假1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两年探亲1次的,可给假期45天。

三、已婚教职工在国内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四、探亲假期是指教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第二十九条 享受寒暑假制度的教职工,应当在寒暑假期间安排探亲。见习、实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如果寒暑假时间较短,各学院(部门)可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三十条 教职工申请出国(境)探亲假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归侨、侨眷、港澳台胞教职工出境探亲规定:

1、已婚归侨、侨眷、港澳台胞教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探望1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1个月计算。

2、已婚归侨、侨眷、港澳台胞教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1次,假期为40天,不予累计。

3、未婚归侨、侨眷、港澳台胞教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探望1次,给假4个月;三年1次的,给假70天;两年1次的,给假45天;一年1次的,给假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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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侨眷、台胞教职工,可以出国(境)探望亲兄弟姐妹,每四年给假1次,假期40天。如在境内探望的,每四年给假1次,假期20天。

二、因配偶公派出国(境)工作学习分居一年以上的,可申请出国(境)探亲。探亲假一般为3个月,续假后合计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不归的,从第7个月起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工资待遇

一、教职工在探亲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照发。

因配偶公派出国(境)工作学习分居一年以上的教职工申请出境探亲的,本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从次月起停发。

二、探亲往返路费按学校规定报销。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自理,超出部分予以报销。符合出国(境)探亲的境外路费自理,从工作地点至出境口岸路程的往返路费按规定予以报销。

第三十二条 执行文件

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务院国发〔1981〕36号);

二、〘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1981〕财事字第113号);

三、〘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

四、〘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上海市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府发〔1981〕32号)。

第七章 丧假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的丧假由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去世,给予3天丧假。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需要教职工本人去料理丧事的,可根 第7页

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在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照发,往返途中的车船费自理。

第八章 工伤假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须凭定点医疗机构或三级甲等医院出具工伤休假证明书,经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核转报人事处批准后可休工伤假。

第三十七条 工伤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或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工伤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照发。第三十九条 执行文件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沪府发〔2013〕93号)第九章 公差

第四十条 教职工为学校联系业务离开工作岗位的,10日及以下的由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10日以上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核转报人事处审批。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因公外借、挂职锻炼等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报人事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在公差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照发。第十章 旷工及处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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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弄虚作假骗取假期的;

四、校内调动人员拒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故拖延超过报到期限的;

五、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与学院(部门)私下约定而离开工作岗位的。第四十四条 旷工处理

一、各学院(部门)应视情节轻重和旷工者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并扣发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各学院(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学校人事处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学校将根据违纪事实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学校与其解除工作关系。

第四十五条 执行文件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二、〘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沪府发〔2003〕4号)第十一章 各学院(部门)的请假和考勤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学校人事处对各学院(部门)的请假和考勤制度执行情况负有监管责任。各学院(部门)及时做好教职工考勤统计,并将出勤情况作为工资发放和学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十二章 学院(部门)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本学院(部门)教职工擅自作出准假决定。因学院(部门)未能严格执行学校管理规定而给学校造成的利益损失由学院(部门)承担,并追究有关学院(部门)直接责任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请假期满,本人应及时到单位报到销假。不报到销假的,本人对由此产生的各种后果负责。

第四十七条 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由分管校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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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病假、路程假、探亲假、婚假、哺乳假和产后长假遇寒暑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顺延。事假、丧假遇到寒暑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顺延。晚婚假、生育假(哺乳假和产后长假除外)遇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四十九条 每月法定工作日天数按照21.75天计算。第五十条 教职工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未涉及或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大学教职工请假制度的暂行规定〙(上大内〔1997〕140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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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职工请假制度(篇2)

职工考勤与请假制度

为加强公司效能建设,严肃组织纪律,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现就我公司工作人员的请销假及考勤制订如下管理制度:

一、请销假制度

1、公司工作人员给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八种,其内容规定如下:

(1)事假:职工因事必须亲自处理者可请事假,每月不超过3天,一年累计不超过20天。

(2)病假:职工因病必需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连续三天以上病假或住院的需医院出具病假证明,干部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两个月的,按处有关规定执行。

(3)婚假:职工结婚可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晚婚者(男超过25周岁女超过23周岁)可另外增加20天。

(4)产假:女职工计划生育顺产可请产假90天;需增加假的,按照《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5)护理假:实行晚婚晚育的,男方可给予护理假15天。

(6)探亲假: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30天探亲假;探望父母的,婚职工每年给假20天,已婚职工每4年给假20天。

(7)丧假:职工直系亲属(职工本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可给5个工作日的丧假,到外地办理丧事,根据实际情况,另给

路途假。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需要其料理丧事时,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8)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假日不计入年休假期。

2、公司工人员请假,均须事前向部门咨询相关假期规定,报经领导批准后部门备案,方为有效。

(1)公司工作人员请假一天及以上的,必须书面请假;项目中心工作人员请假手续复印件报综合部,原件留存部门。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应电话告假,并在事后补办有关手续交综合部备案,否则视为旷工。

(2)一般工作人员请假三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批准;部门正负职负责人请假,一天以内报分管领导批准,一天以上由分管领导签据意见后报主管领导批准。

(3)休假时间的计算:除年休假及有明确规定的之外,其他假均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即休假期若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不再顺延休息天数。

(4)事假可用年休假冲抵,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或请 事假累计超本人本年年休假天数的,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已享受年休假的职工,其病假、事假超过规定时间的,下一不再享受年休假。由组织安排疗养的工作人员,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但疗养的时间少于应享受年休假天数的,可补足休假天数。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学习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3、公司工作人员年休假,应在当年安排,可以一次休,也可分几次安排,年休假一般不跨安排。个别因工作需要在当年不能休假的,经批准后方能将年休假移至下使用。

(1)公司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2)公司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应保证本人的通讯畅通,单位若有急事应能通知到本人,并能及时回单位处理,不得延误本单位工作。

(3)公司工作人员休假期满,应按时回单位上班,并到综合部履行销假手续,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回的,应按请假程序及时电话或托人报告相关领导请求续假,并在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4)公司各部门应在确保本部门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公司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应带头执行休假制度,并鼓励和支持其他工作人员休假。

一、考勤制度

1、公司工作人员一律实行上下班考勤制度,考勤情况将作为年终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2、公司工作人员考勤工作由综合部统一负责,部门负责人由分管领导考核,分管领导出差由综合部代考核,月底由综合部将考勤情况予以公布并呈报公司主要领导。

3、公司工作人员考勤由本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并于次月5日前将月考勤结果,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综合部备案。

4、工作人员上下班需亲自签到,任何人不得代签,违反此条规定者,当天视为旷工处理。

5、除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外,公司实行每天考勤。超过30分钟上班视为迟到,提前30分钟下班视为早退,迟到或早退时间超过一个小时的,按旷工半天处理。

三、奖惩制度

1、已修完年休假请事假连续2天或当月累计5天及以上的,按5%的比例扣发目标奖金(以月计算,依次类推)。

2、无正当理由连续迟到、早退、脱岗、离岗、在岗办私事共计5次以上10次以内的,按10%的比例扣发目标奖金。当月累计迟到、早退、脱岗、离岗、在岗办私事11次以上15次以内的,按20%的比例扣发目标奖金(以月计算,依次类推),下不保底。

3、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脱岗、离岗、在岗办私事15次以上30次以内的,经批评教育屡教屡犯的,由公司研究作出处理意见。

4、旷工1个工作日和无正当理由逾假3个工作日的,按30%的比例扣发月度目标奖金。旷工在2个工作日以上以及逾假经组织催促仍未按规定时间到位的,按50%的比例扣发月度目标奖金。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的,经组织催促仍不按时间到位的,停发当月工资和一切奖金补助。

5、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在处分期内,按目标奖金月平均数的80%扣发。

6、各部门应进一步加强行政效能建设,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严

禁迟到、早退、脱岗、离岗、和在岗办私事等现象发生,认真执行请销假、考勤制度。

四、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实行,以前规定与本制度有相抵触的地方,按本制度执行,执行以后如上级机关有新的规定则另行通知。

五、本办法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疫情期间职工请假制度(篇3)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组织纪律观念,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考勤管理,对局机关作息时间、请假销假、带薪休假、考勤奖惩措施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特重新修订全局干部职工考勤请假制度。

考勤内容包括上下班考勤、会议和重大活动考勤。

考勤签到时间为上班8:30以前,下班5:00以后(时间如有变动按上级规定作相应调整)。未在规定时间签到视为迟到或早退,未签到又未事前履行请假或报告手续的视为旷工。具体工作由局人事科、监察室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

实行签到制度,如有请假者,由科室负责人将请假者名单及请假事由交考勤人员,由考勤人员汇总定期向局领导汇报。

工作时间科室、单位人员不得随意关门,外出时,要在办公室门上公务活动告知牌上明确去向。

因公外出和请假,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批。

科室人员请假:1天内的(含1天),普通工作人员经本科室负责人批准;科室负责人经分管局长批准。5天内的(含5天),普通工作人员依次报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批准;科室负责人依次报分管局长、局长批准。5天以上的普通工作人员依次报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 、 局长批准;科室负责人依次报分管局长、局长批准。

凡请假人员均须履行请假手续,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后报人事科,作为考勤依据。

产假、护理假、婚假、探亲假和年休假,由休假人填写《休假审批表》,在人事科审核休假期限后,休假人按管理权限签字报批。休病假需出示公费医疗医院的诊断书休假。休假、事假需要事前办理手续,事后补办的无效。丧假,允许休假人口头请假(事后补填事假审批表)。

因公出差、检查、执法等不能签到、签退的,要填写《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干部职工外出签报表》,工作人员5日内的由主管局长审批,5日以上的由局长审批。审批表报人事科备案。因执法、检查等工作原因,临时外出来不及办理手续的,必须提前打招呼,告知人事科和分管局长,由人事科登记备案。外出归来2日内,补办《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干部职工外出签报表》,报人事科备案。

(一)产假: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职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按以下规定休假:(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二日;(2)结扎输精管、输卵管的,休假二十日;(3)终止妊娠的,根据不同情况休假十五至四十日。

(二)婚丧假: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假期一至三天。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职工晚婚的(男25岁,女23岁),增加婚假十五日。

(三)探亲假:根据xx《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疫情期间职工请假制度(篇4)

XXXX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

第一条:学校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如需离开学校的,不论因公、因私、长假、短假、钟点假,一律向教学副校长请假,并向分管副校长通报。假期2天及以内者,由教学副校长准假;假期超过2天者,由校长准假。未经同意的请假,一律视为旷工。在病假、事假期间,遇到节假日时,应包含节假日于其间。如遇到寒暑假,则不包含在其中。

第二条:因公外出,除校长室、教研处通知以外,其它活动需凭有关部门的书面通知或文件向教学副校长请假,并向分管副校长通报;因私外出的需提前出具书面请假条,向教学副校长办理请假手续;病假需提供医院证明,因突发原因不能提前书面请假的,需电话告知教学副校长,并于假满第一天补交书面请假条或医院证明。

第三条:病事假请假者经教学副校长同意后,将请假条交由教导处登记,并做好考勤。

第四条:教职工每月自行调课,经学校审批的每人每月允许半天病(事)假和100分钟(可折分成1~2次)的钟点假,记入当月考勤,不扣考勤奖(学校重大活动除外)。超过100分钟的因私请假,4小时以内的按半天事假记入当月考勤。

第五条:因天气或交通等突发原因造成迟到,每月不超过2次,不作处理。迟到时间的界定为比规定时间晚5分钟以内。超过部分计入钟点假。

第六条:为塑造学校良好的集体形象,保证学校重要工作的布置落实,下列工作时间,无突发原因不予准假:晨会、校本研修、业务学习、政治学习及学校重大活动(如运动会、春秋游、重大集会或检查等)。因私确需请假的,按每缺席一次折算半天事假记入当月考勤。

第七条:设立教师月全勤奖,奖励30元/月(当月无请假、迟到、早退记录)。每月考勤统计表次月5日~7日(节假日顺延)公示在教导处办公室。

第八条:婚丧嫁娶产等假期按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在按照相关部门规定的产假假期内,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每人每月300元计发。

第九条:本校教师在病假、事假期间,女教师在妊娠、哺乳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待遇参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5年1月起正式实施,未尽事宜由学校绩效工资考核小组负责解释。

疫情期间职工请假制度(篇5)

一、健全学校请销假制度。

全县中小学校应实行教职工上下班签到制度,教职工因事、因病请假必须严格履行事前事后请销假手续,请假时必须书面写请假条(突发情况可以电话或口头请假,但事后须补假条),由本人逐级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未经准假而不到学校上班者以旷工论处。各学校如擅自越权审批各种假期,则按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严肃查处。

二、规范教职工请事假管理。

中小学校长因公因私请假须报县教育局局长审批,全县中小学校长会议因公因私请假须报县教育局长审批;学校组织教师集体出县以外学习等活动须报县教育局局长审批。教职工个人因公因私一次性请假10天(含10天)以内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一次性因公因私请假超过10天者报县教育局分管人事领导审批。经批准的10天以内的私事假待遇按各校的具体规定执行;教职工一学期因私累计请事假超过10天者,每天扣除绩效工资50元。函授、自学考试等按请公事假执行,但不报销旅差费。对无故超出批假期限未到学校上班者,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除绩效工资100元,连续旷工5天以上者停发当月工资,连续旷工满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30天者按程序作辞退处理。

三、规范教职工请病假管理。

教职工一学期一次性请病假一个月以内者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所在学校校长批准;一次性请病假一个月以上者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由单位签署意见,报县教育局分管人事领导审批(县教育局人事股备案)。教职工一学期累计请病假一个月之内待遇按各校具体规定执行,一学期累计病假在一个月以上者,每天从基础性绩效工资中扣除20元(以自然日计算)。在职教职工经县级以上医疗鉴定中心确诊为失明、瘫痪、精神病、癫痫病、癌症、严重传染病以及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可认定为大病号,大病号教职工由县教育局一年一审核,认定为大病号的教职工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发。

四、规范教职工婚假、产假、丧假管理

婚假:教职工婚假一般为3天,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假期为10天。双方不在一地工作,需要到对方所在地结婚时,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在岗教师均可享受带薪婚假,婚假计算时间不含节假日和双休日,开始休假时间为结婚日或结婚日前二天。

产假、计划生育假:

(1)已婚女教职工生育时(已取得准生证)产前、产后累计计算产假,顺产产假为90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胎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女教师满24周岁)第一次生育时,增加产假30天;难产(含剖腹产)有医院证明,增加产假15天。男教职工在其配偶第一次生育时可享受3天陪护假,其配偶晚育第一胎则可享受10天陪护假。

(2)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者,休假25天;怀孕3个月以上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者,休假42天。已怀孕的女教师,按国家规定给予产前检查时间。丧假:教职工与职工配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享受丧假7天,其他亲属死亡享受丧假1—3天(按各校具体规定执行)。

五、建立教师病退制度。长期病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教师,由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对其进行诊断并出具相关证明,经县教育局会同县人劳保障局核实,报县政府同意后办理病退手续,按教职工正常退休待遇执行。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以前文件有相悖之处,以本制度为准。

疫情期间职工请假制度(篇6)

为了加强乡机关党员、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水平、业务水平和思想觉悟,特制定和完善本制度。

主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章和党的基础知识;学习现代科学知识和各种业务知识;学习时事政治。

除每周二的集中学习外,各领导干部和部门负责人要安排时间组织业务学习1次,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2小时。有重要、紧急的学习内容随时安排。

学习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提倡个人自学,个人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积极研究探索,积极撰写论文和心得体会,提高理论水平。

1、按时参加学习培训教育活动,不得无故缺席,更不得以工作为借口不参加学习培训,要确保人员齐全。

2、要坚持记好学习笔记,撰写学习心得体会2篇以上。乡党政办将采取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和抽查,随时掌握全体机关干部、职工的学习情况。

3、将学习培训纳入考勤考核内容,要建立学习培训考核登记簿,对学习培训不认真、参加集中学习培训次数少、笔记、心得未达到要求的以及对迟到、早退和随意不参加的要认真记载,并纳入年终考核内容和评先选优的条件之一。

4、加强组织领导。党政办为学习培训的组织者,负责制定学习培训计划和组织实施学习培训;乡党政领导要带头参加学习培训,并做好学习培训辅导,努力提高学习培训效果。

疫情期间职工请假制度(篇7)

为确保教学秩序正常运转,树立良好的学风、班风和校风,必须加强对主体班学员的`管理,严格学习纪律,特制定主体班学员的请假制度:

一、各班次建立考勤制度,设置考勤表,建立请销假制度。

二、按干部调训要求,学员学习期间,不得再承担原单位工作业务,不参加业务会议。

二、如因特殊事宜请假,应严格遵守请假制度,并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须持有关医院的病假证明,

三、请假程序:根据请假时间长短分别报经班主任、区委党校、组织部门批准。请假半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半天以上2天以内,要由区委党校领导批准;请假超过2天,由组织部门批准。

四、请假时限:培训时间1个月,累计请假不得超过2天;培训时间2个月,累计请假不得超过4天;培训时间3个月,累计请假不得超过5天。迟到和早退累计5次按旷课1天计算。凡请假超过时限者,须参加下一轮培训。

五、各班均实行考勤公示。每天由班主任直接考勤,上课、讨论、大会交流、集体活动都要进行考勤登记,考勤结果当天在教室上墙公布,同时在综合楼大厅进行公示。培训结束时将学员出勤情况会同结业成绩以书面形式发送到相关组织部们和学员工作单位,并将出勤情况载入个人学习档案。

疫情期间职工请假制度(篇8)

为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形成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办公秩序,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工作人员都要严格遵守上级规定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按时上下班,有事请假,不无故缺勤,坚守工作岗位。

二、建立考核月报制度。各科室、各单位要设定考勤员,负责如实记录本科室、本单位人员的出勤情况,并于每月28日前将月度考勤表报局办公室。办公室要本着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态度,切实搞好考勤表的审核、汇总工作,确保考勤的质量和效果。

三、因事、因病请假要严格遵循下列程序:局主要领导向区委、区政府请假,局分管领导向局主要领导请假,单位、科室负责人向分管领导请假,一般工作人员向本科室负责人请假,但请假超过一天者应经局领导批准。特殊情况未能请假者,事后应及时补假或说明情况。

四、婚、丧、产、探亲假期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但必须事先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休假,假满要按期上班,及时消假。无故拖期不到者,按旷工处理。

疫情期间职工请假制度(篇9)

为了加强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勤请假办法,

2.考勤时间:上课教师:上午8:30—11:00,下午3:00—5:00。早晚辅导纳入考勤时间。教辅后勤: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考勤时间内不定时查岗。

3.考勤主体:谁分管谁考勤,一级考一级。年级由分管副校长和年级考勤,教辅后勤由朱毅勤副校长和教务处负责考勤,后勤考勤采取签到制。学校组织不定期抽查。

4.考勤汇总:每月汇总到教务处并公布。不定期抽查结果及时校讯通通报,考勤结果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交财务室。

5.考勤结果:考勤结果与岗位津贴、绩效工资和评优评先挂钩。学校将根据《惠东县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指导意见》扣除绩效工资,不定期抽查被通报的教职工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比规定的上班时间晚到岗位即视为迟到,比规定的下班时间早离开岗位即视为早退,

不能按时参加学校、部门、年级、学科组、备课组组织的各类会议、教学活动或提前离场。

2.擅离职守半天以上(含半天)和请假未准不上班者;

3.无正当理由超假不归者;

4.经组织分配工作后,无故拖延不按规定时间到岗者;

5.以欺骗手段请假者;

6.无故缺课两节,视为旷工一天;

7.迟到、早退1小时,擅离工作岗位时间超过2小时的,视为旷工半天;

8.参加学校、部门、年级组、学科组、备课组组织的'各类会议或教学活动,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视为旷会,作旷工半天计算。

教职工因病需要离岗治疗的,可请病假。

1.教职工请病假,一律应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当日未能提供证明的,须在三日内提供证明,

疫情期间职工请假制度(篇10)

为加强学校管理,进一步完善我校教职工请假制度,根据县教育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请假类别:公假、病假、事假、丧假、婚假、产假。

请假方式:书面请假条一式二份(一份交值周组一份交教务处。申请人填写黑石二中教职工请假登记表、批假领导审批后交教务处存档备查),一天假教师由教务处审批,职员、工人由总务处审批,二至三天由校长审批,三至七天由教辅站审批,七天以上由请假人出示相关证明或假条经校长签字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一、公假:

学校领导外出开会或学习、出差教师或职员经学校批准外出学习、出差等属于公假。

二、病假:

1、经查实,确实患病者。

2、若连续病假,病假证明的日期应前后衔接。

3、计算病假时间,不扣除节、假日天数。

4、若未能当天来校办理请假手续,应先用电话或托人口头报告学校后及时主动办好请假手续。

5、请长病假者,应有医院证明,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作长病假处理。

三、事假;

1、事假每人每学期累计不能超过七天,每年累计不得超过十五天。超过时间不批。

2、事假须事先交请假条并经批准;除特殊事。严禁请“霸王假”。

3、外单位借做临时性工作,若有主管部门通知,由校长批准,作公假处理。

四、丧假、婚假、产假:

1、丧假: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丧亡,丧假七天。

2、婚假:婚假7天,提倡寒暑假请婚假。

3、产假:(1)晚婚并办有独生子女证的六个月。

(2)晚婚无独生子女证的四个月,一般产假为三个月。

4、如须请护理假、哺乳假由校长按教育局规定的请假制度批假。

五、旷工:

1、无请假手续,教师无故不到校上课,或者无故不到校上课又不经教务处批准而私自调课、擅自改课,作旷工处理。

2、无请假手续,教师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如校会、集会等)视为旷课,无故不到校做已通知的监考、代课等临时性工作,作旷工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口头请病假、事假后未及时办理正式书面请假手续,作旷工处理。

4、特殊情况,一天内教师可以互换课但须报告校长或副校长,否则算缺课。

疫情期间职工请假制度(篇11)

1、有事要请假,请假时间超过一天者,要向校长请假;请假时间若在一天以内,前勤教师要向教务主任请假,后勤教师要向总务主任请假,职员一律向校长请假。

2、请假并经批准的,要到教务处和级部主任处填写请假记录和调课通知单后方可离校。回来时要办好销假手续,非特殊情况不准电话请假、捎假和事后请假,否则作旷工处理。

3、每学期事假不超过5天。事假3天以内不扣分,超过3天,每8节扣考核分20分,请假超过一周出勤不得分,并每超1节扣款5元处理。特殊情况下请假(如期中、期末考试、重大检查、集会等)加倍计算。请假未满3天的,奖励相应出勤分数。

4、有住院证明方为病假,病假超过两周,出勤不得分,病假超过一个月的按规定办理病休手续。

5、婚假7天,产假3个月,晚婚者产假5个月;丧事直系亲属3天,超过规定时间办理请假手续。

6、校集会时间,除特殊情况外不准请假。

7、请假要填写调课通知单,并提前1小时通知替课教师,将通知单交级部,否则作空堂处理。

8、接送孩子上幼儿园每次准假15分钟,作事假处理。哺乳孩子的教师每天上、下午各半小时哺乳时间(孩子一周岁内)。

9、函授学习,要有主管部门的正式通知,否则不予准假。对未取得大专或大本学历的函授学习时间不作事假处理,其它学历的学习作事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