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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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办独生子女证明 篇1
我单位教职工______同志,性别,生于年月日,身份证号,婚姻状况_______,结婚时间年月日,于_____年____月___日生育一孩___,子女姓名,系其独生子女。
特此证明。
本人声明:上述填写内容均正确无误、真实、合法。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本人签名:_____。
年月日
本人单位
计划生育委员会
计生委员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最新办独生子女证明 篇2
女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初婚,育有一子,现婚姻关系未发生任何变化,因搬家独生子女证遗失。
独生子:________________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笔稿范文网 wwW.BIJIaOgAo.Com]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最新办独生子女证明 篇3
办理初婚第一胎(孩)介绍信,初婚时在我处办理婚姻状况证明的存档人员,持结婚证、存档凭证填写申请表,查阅本人档案后即可开具介绍信;初婚时未在我处办理婚姻状况证明的存档人员还要提供原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
办理生育二胎(孩)的证明,根据我国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目前我国实行七种申请二胎指标规定制式证明信,即双方独生子女申请二胎证明,初婚申请二胎证明,再婚申请二胎证明,收养子女后再孕申请二胎证明,有病残孩申请二胎证明,丧偶二胎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单位证明。根据《婚姻法》及计划生育政策的有关规定,要求有关部门开具相关证明后才能出具。
办理《独生子女证》介绍信,需提供存档凭证,子女《出生证》及一胎指标。
最新办独生子女证明 篇4
独生子女父母证明
兹有我单位职工
同志,性别
,身份证号:,婚姻状况:
(初婚,再婚),于
****年**月**日生育一名
(男,女)孩,子女姓名:,系其独生子女。特此证明。
职工本人声明:上述内容均正确无误,真实合法。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本人签名:
****年**月**日
单位调查结果(章):
日期:
主管部门及镇区
县人口与计生委 计生办意见(章):
鉴定结论(章):
经办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日期:
日期:
备注:此证明一式三份,单位一份,档案一份,组织人社部门一份。
最新办独生子女证明 篇5
攀枝花市政府令
第70号
《攀枝花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细则》已经2005年5月8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孙平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攀枝花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奖励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户籍在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并依法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和优待。
第三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按下列途径发放: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奖励金按有关规定开支;
(二)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的奖励金在经营成本中列支;
(三)夫妻一方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另一方无用工单位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给;
(四)以上三种情形以外的夫妻,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由省、市、县(区)政府拨款、社会抚养费、社会捐助等组成。政府拨款部分按照各县(区)上父母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人数,除省级财政部门每年按人均不低于5元拨付的外,市级财政部门每年按照人均元15元的标准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不足部分由县
(区)财政部门补足。
市、县(区)财政部门拨付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不得冲抵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目标额度。
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经费财政专户。省、市两级的补助资金根据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编制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册,在每年第一季度,按照实际核准的奖励对象人数,按每人每年20元标准从市级专户中拨付给县(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经费财政专户。各县(区)当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全额用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经费,剩余部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
第六条 县(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县(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应奖励对象和金额,在每年第一季度安排专项资金,保证应落实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足额兑付。在第二季度内,根据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册,一次性将奖励经费拨付给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收到拨款后应于30日内以现金形式足额发给应奖励对象,不得作任何抵扣或强制购买保险等。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独生子女父母或其委托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签字领取。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每年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时,应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总额、应奖励对象名单、实际发放奖励金人员名单和金额等情况在村(居)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符合条件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有权举报。有关部门应认真核查,情况属实的,应责令改正。
第九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标准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结合当地或者单位的经济条件,每年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总和为60元至120元,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8周岁止。
第十条 财政、监察、审计、计划生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专款专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克扣、挪用、贪污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违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一)不按时足额划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
(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不按时足额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
(三)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人员徇私舞弊,虚报、冒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办独生子女证明 篇6
独生子女证明
我单位(乡镇、街道)_______同志,性别_____,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婚姻状况(未婚、初婚、再婚、离婚)_______,于_______年 _____月____日与________同志(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结婚,于_____年____月___日生育(收养)一孩(男、女)___,子女姓名_______,系独生子女。该子女为该同志生育(收养)的唯一子女,且无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特此证明。经办人签字:
单位(乡镇或街道计生办)联系电话:
单位(乡镇或街道计生办)盖章
年 月 日(注:有特殊情况的,可在此格式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
最新办独生子女证明 篇7
兹有XXX,男,身份证号XXX;XXX,女,身份证号XXX,二人于X年X月X日在XXX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女)孩,姓名为XXX,并于X年X月X日在XXX办理独生子女证。XXX夫妇至今只生育一子(女),无任何违法生育和抱养(外送)子女行为,XXX系其独生子女。
特此证明。
X年X月X日
最新办独生子女证明 篇8
兹有我_____单位/社区居民:________,男(身份证号码)于19_____年___月___日与李四,女(身份证号码)结婚,双方均属于初婚,于19_____年___月___日政策内生育壹女/男孩——________(身份证号码)。该夫妇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无抱养无收养,无违反计划生育行为。
特此证明。
单位/社区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