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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示范:最新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1860字)

发表时间:2022-06-17

合同审核意见书。

随着我们对自己的要求不断提高,我们已经慢慢开始接触了实用文书,实用文书有着很重要的优点,实用类文书应该从哪方面来写呢?小编特地为大家精心收集和整理了“合同示范:最新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1860字)”,但愿对您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最新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篇一】

感谢学校对孩子的教育与培养,老师们辛苦了!我的孩子在这里读书我很放心,孩子如果不听话请一定严加管教,我们家长一定大力支持!

由于孩子大部分时间都呆在学校里,我们对他在学校里的表现不是很了解,我希望老师能多和家长联系,多反映孩子的情况,以便我们共同把孩子教育好。

由于现在很多孩子都比较懒惰,我希望老师能多安排一些义务劳动让他们做,帮他们养成爱劳动的好习惯。

在不影响正常的教学任务的条件下,我希望学校能多组织一些有益的课外或校外活动,培养孩子多方面的能力,以适应未来的社会生活。

(还可结合自身实际需要以委婉的语气提出其他建议。

切记:不可提不能解决的问题,或者敏感话题如收费等,以免给老师留下不好的映像)建议学校多组织学生进行社会实践(当然,这只适用用于高年级),学校还可以多组织艺术节或读书节之类的,丰富学生的课外生活。

为了培养学生的口才,还可以举行演讲比赛。当然,运动会也可以。平时可以进行小测试。

最新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篇二】

有关家庭装修的纠纷在迅速增多,在这些纠纷当中,有不少是由于合同签订得不严谨造成的。很多消费者对合同文本的具体条款并不十分熟悉和了解,在实际使用时,由于某些条款的疏漏,也会造成与装饰公司的纠纷。您要特别注意以下十个方面,这些都是容易出现纠纷的问题:

(一)合同主体不明晰

合同中应首先填写甲方、乙方的名称和联系方法。此处应注意一个细节,很多公司只盖一个有公司名称的章,您必须要求装饰公司将内容填满,并进行核对。您还应注意签订合同的装修公司名称,是否与合同最后盖章的公司名称一致。如果不符,必须问明二者之间的关系,并在合同上注明。如此做的理由是一旦发生纠纷,一定要有装修公司比较完整的法人登记情况,以备将来投诉或起诉,省去查询的麻烦,而且能够找到确切的责任承担者。

(二)监理概念模糊

合同中规定了可以实行工程监理,“工程监理”是指监理人受消费者即甲方的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督和管理的活动。“监理人”是指取得监理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监理事务所或单位。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工程监理人,其身份是独立于装修公司之外的。有些家装市场承诺可为消费者提供免费监理,其对装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是否有效及其作用还有待商榷。

(三)书面文件不全

经双方认可的工程预算书以及全套设计、施工图纸,均为合同的有效构成要件。有些装饰公司在与消费者签订装修合同时,这些书面文件不齐全,给以后进行家装工程带来了隐患。消费者应把以上三项文件及支付费用的单据妥善保存。

(四)权利义务不清

合同中规定了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甲乙双方应做的工作。对于消费者来讲,尤其应注意合同中规定的下列几项:为确保建筑物安全,不能拆动室内承重结构。如果拆改原建筑物的非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的,应负责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如果在施工期间,该居室仍被消费者部分使用的,消费者应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等项工作。在不妨碍施工队正常作业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随时对工程的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五)增减项未加入合同

目前在装修工程的实际履行中,增加施工项目的现象很多。一些装修公司开始有意把报价做得很低,然后在开工后逐步增加,让消费者无法再找另外的装修公司,只好同意他们的要求,使得最后的装修总价远远超出初始报价,所以消费者在合同签订时,如果经过多方了解,再自己将所支出的费用结合居室面积及施工项目是合理的前提下,对工程项目变更应谨慎。如果在施工的过程中,因为施工项目的增减或其他因素,须对原合同进行变更的,消费者与装修公司必须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与此相关的工期、工程预算及图纸都要做出变更,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六)材料供应不做确认

鉴于装修材料品牌及价格等因素,目前大部分装修公司都建议消费者选择“乙方包工、部分包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即合同中规定的第二种方式进行施工。那么在材料供应上,双方都应负一定的责任。消费者有义务按约定提供材料,并请装修公司对自己提

最新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篇三】

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至少一式两份,出租人与承租人各持一份。

1、出租人出租房屋的合法性

出租人有权出租房屋,这构成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合法性、有效性和可履行的基础。

1.1出租人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持有所有权证书;

1.2出租人是房屋所有人而无所有权证书,但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是合同中的买方、合同已经在房屋登记部门办理预售登记、预登记;

1.3出租人为房屋的合建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持有者(即房屋的建设方、房租建成之后的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有合作建房合同,已经获得合建方同意出租。

作为承租人,必须查看出租人的上述证书和文件原件、尽可能留存复印件;出租人是单位的,要查看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其他登记证件,留存复印件。

代理人代为出租房屋的,要查看代理人的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查看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看代理人是否有代理出租的权限,应留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留存复印件,复印件上应要求代理人当面亲笔签名。

2、出租人为转租的情形

2.1转租出租人即所谓二房东与房屋所有人之间有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允许转租;

2.2原租赁合同不允许转租或没有对转租作出明文约定,需要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转租的书面同意书

2.3次承租人最好能查看并持有原租赁合同

3、租赁房屋用途

3.1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房屋的用途,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能改变用途;改变用途不应违反房屋的本来可用范围、房屋本来的使用性质。

3.2如果租赁房屋用于经营使用、需要将租赁房屋作为承租人的公司住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者其他类似登记,在签订合同之前先进行核查,如不能实现目的即不应签署合同;如初步核查可行,也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具体用途;如是否能注册存在不确定性,合同应约定不能注册时的处理办法,如解除合同、退还预付租金、押金等。实践中因为约定不明,发生纠纷的不少。

3.3合同应约定擅自改变用途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出租人的解约权等。

对承租人而言,如果要改变租赁用途,一定要事前取得出租人的书面许可。

根据民法典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4、约定租赁期间

租赁合同应明确约定租赁的起止日期;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期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5、租金的计算与支付

租金起算点要明确;如有装修时间,不计算租金的(所谓免租期),也应明确。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补充协议约定或合同相关条款、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装修与提前解约

合同宜约定,承租人装修房屋和装修方案应获得出租人书面同意;装修不应破坏房屋基本结构;对装修的其他约定。

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不得要求退还装修费。

7、押金的支付与返还

租赁合同通常约定承租人支付相当于数月租金的押金给出租人,主要用于1)担保租金的支付,防止欠租;2)对房屋的合理使用,防止对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的损害;3)防止拖欠水电费等相关费用。

对出租人而言,一定要收到押金后再交付出租房屋;交房后再收押金就难了。

在退租时,租赁双方应检查房屋状况,除房屋和设备的正常损耗外,如不存在损坏,进行费用结算后,出租人应将押金退还承租人。

8、违约金

房屋租赁合同中可以针对不同情形分别约定违约金。

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

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

9、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责任

通常由出租人承担房屋和附属设施的维修费用;对于一些微小的维修,双方也可以在合同中另行约定,但一定要明确范围,最好能列一个清单,避免含糊不清将来发生纠纷。

10、房屋附属设备、水电气等相关手续

租赁合同应当对房屋附属设施的情况作出明确的'约定;

对房屋使用相关的水、电、天然气、暖气、网络、电话、有线电视等使用和缴费应作出约定。

对房屋的钥匙交接、物业交接等做出约定,并按照约定进行交接、作出记录。

最新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篇四】

1、合同条款的审查。基本的步骤和方法就是合同条款的审查.全面细致地对合同条款逐一审查,这是审查合同的基本方法.但审查应该有重点。有三方面内容必须审查:一看合同的主体,二看合同的标的,三看合同的数量条款。此三者为合同的必备条款.无此三者则合同不能成立.对于特定合同按照特定合同的特点和要求对其必备条款进行审查,查漏补缺。

2、文字审查,合同是文字的游戏,使用规范的语言能够避免误会防止争议的发生。

3、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无效问题。

4、涉他权利审查.合同标的可能涉及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其他利益,应该进行审查,避免侵权.

5、清洁条款审查.清洁条款的审查很重要.在科技发达的当今社会仿制模仿的技术非常高了,清洁条款对于避免纠纷发生很重要。

最新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篇五】

法律服务合同书

甲方:

乙方:×××律师事务所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事宜达成本合同书

第一条服务内容

第一部分: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

为该公司的×××项目(下称项目)的开发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

第二部分:对甲方项目的方案设计、文本制作等

1、制作与本项目开发有关的所有文本,包括但不限于:

借款(投资)合同、委托贷款合同、资金信托的系列合同等;房屋租赁的系列合同等;

2、参与有关司法程序的全过程,直至执行程序结束;

3、征得甲方同意,参与本项目与政府部门的工作联络及配合;

4、视甲方工作需要,指派律师到项目现场办公;

5、负责对项目参与人员的法律知识的培训;

第三部分:代理办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纠纷事宜的司法程序的全过程:

包括一审和二审诉讼、执行等。

第二条服务人员

1、乙方指派服务人员的原则:指派熟悉本项目特点的律师 名参与上述所有服务内容的落实,并根据高效、及时的原则在工作需要之时充实服务人员,必要时可以组成律师服务团队。

2、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律师、 律师作为本次法律服务的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述律师若出现正常工作调动、离职、身体状况等方面原因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但上述律师仍应共同参与本次服务。

3、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其认为必要时可将本次服务的部分工作交由乙方的助理人员或其他律师协助完成。

第三条服务费用

1.律师费:双方商定按照下列方法由甲方支付律师费。

方案一:包干收费:为人民币 万元,在签订本合同后的日内支付人民币万元,作为法律顾问费和前期费用;在签订本合同满日之时再行支付万元。上述费用的支付不受甲方开发进程的变化而增减。

方案二:基本收费+浮动收费

①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基本律师费万元;

②浮动收费为与甲方销售、出现单项诉讼相挂钩的律师费:

与销售挂钩部分:按照甲方统计口径,每成交一户,支付律师费 万元;

与诉讼挂钩部分:每出现一个一审诉讼,在诉讼到达法院之日起的天内,支付人民币万元;出现二审的,在诉讼到达法院之日起的 天内连同一审合计支付 万元;出现执行程序的,在诉讼到达法院之日起的天内连同一审合计支付万元或者连同一、二审合计支付 万元。

③双方约定,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律师费,每一日历年度( 天)不高于人民币 万元、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

3、其他费用:双方商定下列与本事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承担,且未包括在上述律师费中。

(1)代理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交通、住宿等费用);

(2)代支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转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其它用于收集证据的费用)

第四条其它特别约定

1、乙方的责任:

乙方和律师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守,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有关本次法律服务项目的内容。

律师应当勤勉尽责,依法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本次服务的进展情况。

乙方和律师应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上述律师应对上述其它法律服务做出回避。

2.甲方的责任:

最新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篇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价格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且,政府价格主管部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同时,该法又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这些规定,本案中的物业公司违反物价局批准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收费过高,对此,你公司既有权向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由价格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也有权要求物业公司退还多收的管理费,如有损失也可要求物业公司给予赔偿。以上两项权力的行使并无先后顺序,既可以先举报后求偿,也可先求偿后举报,还可以同时进行。

物业作为我们的管家,本身就有很多义务是服务业主的,不过有的小区物业却是非常不专业,甚至连最基础的管理功能都没有,小编提醒这时候就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通过之前的物业服务合同进行上诉。此外签订合同的时候,对于

最新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篇七】

关于大连高新园区××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兹受大连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就大连高新园区××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系列文件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补充条款》、《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等若干法律文件进行法律分析,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书。本法律分析仅限于审查以上文本之文字表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提供委托人签约参考之用。

一、当事人

1、大连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大连××公司。

二、主要事实:大连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公司予签订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委托人是合同乙方(承包人),总承包管理费150万元。

三、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按照委托人所提供材料顺序进行审查,但仅列出我们认为需修改或增加的条款,对无须修改的条款,不再赘述。

(一)关于《专用条款》的审查意见

1、《专用条款》三、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9.3(4)此条的表述不符规定,建议修改为“发包人在开工前应办妥一切开工手续,承包人予与配合。”9.3(5)“有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除非证明是发包人或设计单位所造成的误差”。修改为:“如能证明是承包人的过错,造成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误差,有关费用有承包人负责,反之由发包人或造成误差的第三方负责”。

2、《专用条款》五、施工工期:13.3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应相应顺延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以此付出的费用和损失。因承包人原因延期开工的,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10天前,向发包人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方代表应在5天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视为同意延期开工,工期顺延各自承担相应损失”。

3、《专用条款》六、材料设备供应18.1:建议把“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材料和设备按发包人自身对技术要求的理解进行更换。修改为: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和设备,提出更换的请求,承包人给与配合”。

4、《专用条款》九、合同价款30.3,修改为: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是市场风险,人工单价,机械价格浮动。风险费用计算方法:已含在合同价内,不予调整。

5、《专用条款》十四、施工分包41.1修改为:施工分包按法律法规执行或双方进一步协商。

(二)关于《补充条款》的审查意见

3、语言、文字适用法律、法规

3.1、本合同价款,即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

3.2、删除:承包人应遵守政府的任何法律或法规,包括法律文件规定或命令等。

4、使用标准、规范

4.1、删除:承包人需承担因符合较高质量标准或编制相应方案而所需的费用,该类费用应以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5、图纸

5.2、删除原条文,增加内容为: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应在签订合同3日内提供全套盖有效印和图纸肆套。

5.4、删除原条文中:发包人将不接受承包人因上述图纸问题提出的索赔。增加内容为:发包人负责图纸的修正,产生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5.5、删除:否则,造成的工期延误或工程量增加、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前述发包人的书面认可并不视为对此承担责任。

5.7、修改为:同时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承包人必须提供[贰]套竣工图纸作为发包人存档之用。

7、工程师

7.3、删除(5)。

8、项目经理及相关人员

8.1、删除: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中途不得任意更换,如需要更换需经发包人审批同意方可。

8.3、修改为:项目经理及承包人项目工程师向发包人作出的任何承诺、保证、函件、签字、确认等需加盖承包人的公章方为有效。承包人如更换期授权代表应提前通知发包人。

8.7、修改为:承包人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负责人不要较长时间离开工地、违反工地管理规定等。

9、发包人工作

9.3、(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可以将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能履行各项义务的,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0、承包人工作

10.1、删除[概述](1)、(2)条。

10.2、(3)修改为:如需爆破应有保护周边建筑的措施、方案、并承担费用,有发包人负责办理爆破相关手续及承担办理手续发生的一切费用。(12)修改为: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提交项目的全部竣工资料给发包人。

10.5、(5)修改为:应由发包人向政府部门申请施工用水量,且需从用水来源位置自费提供一切的运输、接驳及临时管道、储水设施,所有施工用水必须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承包人应支付一切用水费用和接驳费用,并按期向自来水公司缴纳自来水费,并在竣工后将该等临时系统拆除和搬走。

10.6、删除(2):按发包人要求时间提交。删除(5)。

10.7、删除(9)。

11、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1.1、(1)修改为:承包人应在施工进厂后的7天内提交一式六份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收到承包人资料两天内确认。施工组织设计须包括甘特图、双代号网络图、总进度计划说明书及资金需求预测等相关资料。删除(3):假如承包人未能作出上述行动,则有关延长施工时间的要求将不获考虑。册除(6)、(7)。

11.2、最后增加:如因发包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开工等,延长日工作时间,发包人应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全部费用,但必须经承包人同意。

13、开工及延期开工

13.1、最后增加:由于发包人原因除外。

13.2、修改为:承包人应当严格遵守承包人提交并经发包人确定的进度计划中确定的总日历工期、各阶段工期。工期中不应包含法定假日、现场测试、提交竣工报告的时间、与其他施工方交叉施工、配合施工的等待时间。政府的各种规定及临时规定、通告对工期的影响不在此内。

13.3、删除原条文。

15、工期延误

15.2、最后增加:不予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5.6、修改为:承包人对发包人原因导致延误工期的,发包人应给予承包人发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并顺延工期。

15.7发包人未按时签证致使承包人停工或延误工期,除顺延工期外,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发生的相应的经济损失。

1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7.2、修改为:如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累计延误三天(含三天)以上进场,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应承担责任。

1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8.1、修改为: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品牌、标准进行采购。

18.6、修改为:所有运抵工地现场之材料,必须完整无缺及有妥善包装保护(凡需包装之材料),免受因搬动、天气与其他任何情况引起的损坏。送抵或置于工程现场及周转场地的所有尚未用于工程的材料和货物,承包人可自由外运。而该类送抵或置于工程现场及周转场地的材料或货物由承包人保管,并对其的损失或损坏负责,任何设备、材料的损坏或丢失均由承包人自行负担。

18.7、删除原条文。

18.8、修改为:本工程一切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均应与合同文件所规定标准相符合。

18.8、修改为:当发包人及监理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单据证明该材料和设备已符合合同文件及设计文件的规定标准。

2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22.1、修改为: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报经发包人代表、监理方检查验收,并按发包人签发的有关管理制度进行,否则不得施工,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2.2、删除:并执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22.4、修改为:隐蔽工程及中间验收所发生的费用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26、安全防护

26.6、(1)修改为:发包人协调处理任何现有通过施工场地的公共设施如电力、电话、给水或排水系统在施工期内得到保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2)修改为:发包人与有关单位联络安排此等设施所需之任何断截及移位,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3)修改为:发包人协调移动任何设施以适应其施工方法,移位须由有关单位进行,费用由承包人负责。(5)修改为:若发包人或政府相关部门认为在地下公共设施上方或周围使用机械会造成损坏,承包人须以人工开挖设施周围,并对任何损坏,意外或其他问题负责,自费修复,发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6)修改为:在设施邻近处使用机械开挖前,承包人须进行完善及足够之人工挖试孔及基本探察以确定设施位置。承包人应考虑预留资询及探察费用,以便在工程开始前确定所有设施位置,发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26.7、删除条原文。

30、合同价款

30.1、修改为:本合同价款依据双方所签协议确定。

30.2、删除(2)。(3)修改为: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价格(包括综合单件、措施费、主要材料价格)皆属固定性质,除协议条件另有说明外,协议所规定的价格不得以任何方法调整或变更。删除(7)、(8)。

30.3、删除:原条文中“税金”一词。

31、工程量确认

31.5、删除原条文。

31.6、删除:或发包人要求施工而增加的工程量。

31.7、删除原条文。

32、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32.1、(2)修改为:进度款:开工后1号楼及群楼地下工程结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当期工程技术资料及请款报告,发包人应在[14]日内,发包人按已完成工程相应工程造价的70%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3)修改为:进度款:1号楼及群楼工程封顶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当期工程技术资料及请款报告,发包人应在[14]日内,发包人向承包方支付到按已完成工程相应工程造价的70%工程进度款。增加(7)内容为: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工程款发票所产生的税金,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每次向承包人付款时,向承包人支付该笔税金。

32.3、删除:承包人并承担双倍赔偿金。

35、竣工验收

增加条文:35.8、竣工期限的延长:如果有下列情况出现时承包人有权延长全部、或任何段落或部分工程的竣工期限,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包人协商后确认决定可延长的时间并相应通知承包人。l

1、额外或附加工程的数量或性质。

2、本合同条件中规定的任何原因引起的延误。

3、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4、业主的任何延误、妨碍或阻碍。

5、其他不属于承包人违约或毁约或应由其负责而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

36、竣工结算

36.1、修改为:在竣工报告批准后,承包人在28个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书和资料后30个日历天内审核完毕。

36.3、修改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个日历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工程档案及技术资料、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发包人承担保管责任。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发包人应立即支付承包人工程款

38、违约

38.1、(1)修改为:发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关于工程预付款的约定未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在原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通知;发包人接到通知后不预付应承担应支付的货款,承担应付而未付金额逾期付款利息,按合同价款的日万分之三计算。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2)修改为:发包人违所本合同通用条款工程款支付的约定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包括进度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价款的日万分之三计算。删除:(3)。(4)修改为:若发包人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并导致工程延缓的,工期相应顺延,并承担经济损失补偿。

38.2、(1)修改为:若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在本合同文件指定的节点工期或任何允许延长竣工期期限内开工或竣工,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按合同价款的日万分之三计算。若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在本合同文件指定的总工期或任何允许延长竣工期期限内开工或竣工,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按合同价款的日万分之三计算。上述节点工期和总工期逾期不可重叠累计处罚。(2)修改为: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20款,担供的设备与材料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施工工艺不符合相关规范,导致工程质量达不支规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质量事故入质量缺陷等与质量有关的问题,承包人必须进行返工修理。因返工造成的延期交付视同工期延误。如承包人逾期整改或整改两次以上仍不能达到合同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就该部分工程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施工,该部分工程款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支付给新的施工单位。删除(3)。(4)修改为: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本项目的质量、进度、合同造价、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等方面出现问题,发包人有权依据双方约定追究承包人的责任。

38.3、修改为: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若因一方违约不履行合同,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可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因发包人原因合同解除,发包人不仅承担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并赔偿承包人预期可得利益。

38.5、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承包人应承担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38.6、删除原条文。

38.7、删除原条文。

38.8、(3)修改为:由于承包人主观原因停工达十日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并应当无条件于七日内退场,双方于承包人退场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的[50]%结算工程款。因发包人原因停工达十日以上,顺延工期,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删除(5)。由不可抗力及政府干预等事由出现,造成停工,工期自然顺延。

41、施工分包

41.1、修改为:除主体结构工程外,发包人依据本合同向承包人支付固定的总承包管理费、配合费,承包人不再向分包单位或供货单位收取总承包管理费、配合费等任何费用。

41.3、删除原条文。

(三)关于《工程质量保修书》的审查意见

1、保修书中一、二、四、五、六及《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中的用词“缺陷”不当,应予删除。

2、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3、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

(1)、(2)不变。

修改(3)为: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修改(4)为: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修改(5)为: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

修改(6)为:其他项目保修期限按法律规定或双方协商。

4、六、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发包人应在质量保修期起算后2年后结算缺陷保修金,向承包人返还剩余保修金的50%(扣除保修期内承包人应承担的修复费用、赔偿金及其他款项金额);在质量保修期起算后5年后,将剩余保修金额(扣除保修期内承包人应承担的修复费用、赔偿金及其他款项金额)无息退还予承包人。

5、七、其他

6、保修期计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7、删除:5、“索赔期限”条款。

以上法律意见,仅供委托人参考。

辽宁住邦律师*务所

律师:李*东

20xx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