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文书网

[荐]担保人承诺书1160字

发表时间:2022-05-12

【www.wei508.com - 担保人协议书】

随着人们的教育水平的提升,大家都会有需要写实用文书的时候,实用文书的作用也不可小觑,你会做一份实用文书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荐]担保人承诺书1160字”,仅供参考,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

担保人承诺书(篇一)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

与借款人 为法定夫妻关系。电话: ,因借款人向借款万元整(小写: 元),期限为 个月,借款利息按借款总额的 每月支付,中介服务费按借款总额的 每月支付。本人通过慎重考虑决定为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并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担保为不可撤销无限连带责任担保,自签字之日生效,至还清乙方全部本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时自动失效。

二、担保人在担保期间,按债权人要求,督促借款人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如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正常履约,债权人有权向担保人索讨,本人自愿为借款人代偿全部本息、借款咨询与服务的中介费及债权人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绝无异议。

三、如果借款人 未按时付息或还本,放款人委托第三方上门催收时,本人愿意按每趟次500元代借款人支付催收等费用。

承诺人:

年月日

联系电话:

担保人承诺书(篇二)

仲裁的基石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仲裁协议的方式确定同意仲裁,这是仲裁的原则和出发点。我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法的规定要求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并且原则上将书面协议分为两大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达成的仲裁协议。所以在存在担保合同情况下,如果主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担保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从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要求的严格解释来看,虽然担保合同为债务主合同的从合同,但是由于合同主体的不同,如果担保人没有在主合同上签署确认,在担保合同中也没有明确接受适用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则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能约束担保人。

但实践中的另一个问题是,20xx年12月13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合同管辖。”第二款规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的选择的管辖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这是在管辖权问题上贯彻主从合同的原则,即担保合同的管辖随主合同的协议管辖。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也严格适用该司法解释裁定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当约束担保人。按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法院在管辖问题上所作的裁定是具有权威的。而上述主从合同原则显然与仲裁法严格解释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要求的做法相冲突。

对主合同的仲裁条款能否约束担保人的分析与思考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法定方式。其中留置和定金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保证、抵押、质押可能涉及第三人,即保证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为主债务提供抵押、质押的担保人。所以仲裁实务中在这三种情况下会出现主合同当事人依据主合同仲裁条款,向保证人或者向为主债务提供抵押、质押的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情形。

在涉及主合同中有仲裁条款而担保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时的处理时,不能一概以担保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为由排除仲裁管辖,应该探究当事人各方的立约原意,区分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1、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能否约束保证担保人

保证有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之分,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其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保证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就有承担履行的义务。

在连带保证合同中,主合同有仲裁条款,保证合同没有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对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应该有约束力。因为保证人愿意承担连带的保证责任,应视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且愿意受仲裁条款的约束。如果保证人不受主合同的仲裁条款的约束,则仲裁庭只能裁决主合同的债务人承担责任,而不能越权裁决保证人承担责任,所谓的连带保证责任就会变成一句空话,这明显违背当事人各方的立约原意。当然,如果保证合同明确选择诉讼或者明确排除仲裁协议,则另当别论。但还有一个问题是,如果主合同当事人是事后即在担保合同之后没有经过担保人同意达成的仲裁协议,那么即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也不应受仲裁条款的约束,因为保证人不知道仲裁协议,也没有受该仲裁协议约束的意愿。

在非连带保证责任中,主合同有仲裁条款,保证合同没有仲裁条款,一般应严格遵照合同当事各方的原意,在主合同纠纷未经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担保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也不能强行被拉入仲裁。但写明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或者写明其解决争议方式或未尽时宜依照主合同的规定的,则应该认为该仲裁条款对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因为保证合同已经通过援引主合同的仲裁条款的方式,使得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受合并而来的仲裁条款的约束。

2、主合同仲裁条款对抵押担保人和质押担保人的效力

前面部分分析了仲裁实务中较为经常出现的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能否约束保证人的相关问题,其实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也会涉及到债务人之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问题,如果主合同有仲裁条款,第三人提供的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主合同仲裁条款是否必然约束提供抵押和质押的担保人呢?

抵押和质押属于物的担保的范畴,都是以一定的财产权益为担保,保障主债权的履行和实现为目的的,债务人不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对担保财产折价变卖 (或权利质权转让)的价款优先受偿。所以当主合同当事人就主债务履行发

生纠纷,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必然会涉及到抵押权和质押权的问题,即通过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分以实现主债权。而作为抵押人或质押人在提供担保时,应该对主合同内容给予应有的关注。

就是说,抵押人或质押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时有义务了解主合同的内容,包括应该知道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如果抵押人或质押人不希望通过按照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束时,应该提出异议,否则就应该视为对主合同仲裁条款的默示接受。而且,如果提供抵押或质押的第三人不受主合同的仲裁条款的约束,则仲裁庭不能越权裁决抵押人或质押人承担责任,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也就没了意义,这也不符合同各方当时立约的原意。

提供抵押或质押的第三人受主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在理论分析上应该没有问题,但为了减少争议,需要在立法或司法上予以明确。

担保人承诺书【篇三】

在国际贸易中,仲裁作为争端解决方式日益受到合同当事人的青睐。然而,由于我国现行仲裁立法还有待完善,仲裁实践中出现了以下于法无据的难题。

例:甲为国内的买方,乙是国外一个清偿能力较弱的空壳公司,甲乙签订了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该合同中约定了以中国的某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有效的仲裁条款。知名公司丙做乙的保证人,丁与乙签订了抵押合同,戊与乙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三个担保合同都未约定仲裁,也没有援引或拒绝主合同的仲裁条款。甲到期不支付货款,乙能否对甲、丙、丁、戊一并提起仲裁?这属于仲裁协议对担保人效力的问题,这里的担保人指:保证人、债务人以外的为债务提供抵押或质押的担保人。目前国内的法律对该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对此有很大争议。

反对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对担保人有约束力的一方理由如下:

⑴在仲裁法领域,仲裁协议是基础,当事人自愿是原则。担保人并没有仲裁的意思表示,强行拉入则违背了担保人的意思自治。

⑵债权人申请或仲裁庭主动追加担保人进入仲裁程序,导致仲裁诉讼化,具有了非契约和强制性,也就违背了仲裁的本质。

⑶将担保人强行拉入仲裁承担担保责任,对担保人是不公平的,担保人丧失了选择正以解决方式的自由,对已开始的仲裁也丧失了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等自由。

⑷目前多数国家未形成仲裁第三人制度,即使比利时《仲裁法》、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对仲裁第三人有规定,在上例中债权人请求仲裁庭追加担保人的情形中也需要担保人同意与债权人另签订仲裁协议并取得仲裁庭同意才可。

赞成方的观点有:

⑴公平合理期待原则。该原则是现代合同法的解释原则,即当合同内容发生异议需要解释时,应探究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而不拘泥于文字,确立一个合理的标准推定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担保人虽然表面上没有与债权人订立仲裁协议,但就此对其排除适用,则仲裁庭只能裁定债务人承担责任,而不能越权让保证人来承担,也不能对担保财产折价、变价(权力质权转让)的价款优先受偿,那么这样的仲裁是没有实际意义的,订立担保合同的目的也就落空。

⑵程序不可分原理。在民事诉讼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担保人的,列为共同被告,是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地不可分。该原理同样有理由适用于仲裁,如果对担保合同的争议另行起诉的话,将担保人对主合同承担的实体义务分离出来,会加重债权人的负担,浪费司法资源,并且可能出现矛盾裁决。在价值衡量上,程序不可分应优于担保人的程序选择权。

笔者认为,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对担保人的约束力是有条件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⑴从国内立法上考量,《仲裁法》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对该问题都没有规定,20xx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受理主合同纠纷,当事人同时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可以一并审理。主合同和连带责任保证约定有不同的仲裁委员会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同时主张权利,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依当事人申请可以一并仲裁。”第15条规定“与仲裁事项不可分的应予仲裁时一并审查处理的事项,视为仲裁事项。与仲裁事项有密切联系,且另行诉讼会给法院管辖与审理以及当事人诉讼造成严重不方便的,仲裁机关可以一并仲裁。”而在20xx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又删除了以上条款,再次对该问题不予规定。从中可以看出,虽然大力支持仲裁是大趋势,但是司法解释对主合同的仲裁条款能否约束担保人是谨慎的,目前仍未明确规定。

⑵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一般保证人可基于先诉抗辩权排除仲裁管辖。wWw.wEi508.COm

⑶对连带保证人、债务人以外的抵押人和质押人是否有约束力要看担保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主合同仲裁条款的存在。提供担保时,担保人理应对主合同内容,包括争议解决方式给与应有的注意,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仲裁条款的存在时就推定其知道。若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单独的仲裁协议是在担保合同之后签订的,或者担保合同明确反对主合同的仲裁条款或另有约定的,该仲裁条款对担保人没有约束力。若担保人在主合同上签字、或者担保合同表明未约定的事项依照主合同规定,那么对担保人是有约束力的。

从以上分析可得,实务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⑴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时,务必注意主合同的内容,尤其是争端解决方式:是否约定仲裁或约定管辖法院,若约定仲裁则应关注仲裁机构、仲裁员的选择,仲裁适用的法律等。若接受主合同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要明示同意,该重复的要重复;若不接受,要明示拒绝或者另行约定担保合同争议

解决方式。但是,如果另行约定了与主合同不同的仲裁机构仲裁,势必造成仲裁实务的复杂,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建议如果同意仲裁,选择与主合同相同的仲裁机构、仲裁员。

⑵目前国内立法对仲裁协议生效要件的规定虽有从宽的趋势但仍然是比较严苛的,在实务中由于对仲裁机构的名称表述不准确、约定了多家仲裁机构,仲裁事项过于宽泛等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问题频繁出现,建议签订仲裁协议时咨询专业人员,以实现签订仲裁协议的目的。

担保人承诺书【篇四】

担保人,在工作,月工资在银行贷款万元作担保,并承担个人连带责任。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诉讼费、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担保期限为担保合同签订之人行代偿义务之日起两年止。若贷款到期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归还,本人自愿以月工资的40%逐月扣还该笔贷款,直到还清为止。

担保人签字:___年___月___日

担保人承诺书(篇五)

出借人:(称甲方)

借款人:(称乙方)

20xx年7月11日,甲乙双方签订《大西岔平川采石场转让协议》,约定将乙方从赵宝生处购买的位于宽甸满族自治县大西岔平川采石场转让给甲方所有,因乙方之前在国家贷款,双方约定贷款下来后乙方偿还甲方500万元担保款",并于20xx年6月签订了《协议书》为证。现约定的偿还贷款条件已具备,乙方仍未能还款,故甲方于20xx年10月29日向宽甸县人民法院诉讼,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自行调解协议:

一、乙方于20xx年第二季度还款150万元。20xx年第三季度还款100万元,20xx年第四季度还款100万元,20xx年第一季度还款150万元。

二、偿还担保款的利息全部由乙方和债务人承担支付义务,利息的多少由乙方和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解决。甲方不承担支付任何利息。

三、如约定日期乙方未能偿还,则本协议自行终止,双方按照宽甸县人民法院下达的调解书立即执行。届时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四、以上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签字生效,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